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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袁家镇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级文化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第二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免费对外开放,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定期接受袁家镇政府检查。第三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遵循八个有(有活动广场、有活动室、有宣传栏、有书屋、有文体器材、有基本服务项目、有文艺团队、有特色活动)标准。第四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的公共财物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建立设施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第五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要求悬挂标牌。在设施
2、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范围内,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居民参与。第六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配置,应突出群众需要和功能需求,切实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用,防止公共文化服务场地设施被挤占挪用现象,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文化需求。第七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施设备器材上就近悬挂张贴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方法。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凡到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参加活动人员要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运动设施,如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第八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一切参与者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
3、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得超过规定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工作。第九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体活动,免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十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十一条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实行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加强
4、人员和经费管理。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文化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要选择热爱公益事业、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强、热心为公益文化事业服务的村干部或其他人员担任。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不断改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积极宣传引导广大村民配合、支持、参与村级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设,为推动当地文化事业发展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四条实施检查和奖惩考核。将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纳入县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专兼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开放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由袁家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