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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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国际贸易纠纷国际贸易争端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合规,国际仲裁概述,主要境外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大韩商事仲裁院,主要中国大陆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企业海外仲裁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被动应战 1980-1995 “怕和躲”ICC国际贸易纠纷案中技与瑞士资源信用证诈骗案第二阶段主动迎战,十战九败第三阶段中外律师结合,互有胜败,屡败屡战,当事人选择仲裁或法院考虑的因素,费用方便时间保全和执

2、行,当事人选择仲裁或法院考虑的因素,仲裁/法院境内/境外,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办事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外国仲裁/境外仲裁,国际仲裁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的形式,中国法下仲裁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临时仲裁仲裁地,常见问题,仅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两个或以上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系列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一致性。,纽约公约,1958年157个缔约国适用于裁决地在外国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被申请执行人适当

3、通知或其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符5、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第2款: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不能以仲裁解决有违公共政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法律服务市场概况与发展趋势,国际贸易形势,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国际经济危机下我国国际贸易形势我国面对的国际贸易救济,我国面对国际贸易救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方式对华反倾销对华反补贴对华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非关税贸易壁垒WTO2010世界贸易报告中也称,中国已成为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17年9

4、月28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500-E/2017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韩国、印度和泰国的特性粘度在0.7dl/g和0.86dl/g之间的颗粒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即Poly,西语:Tereftalato de Etileno,南共市税号为3907.60.00)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分别按其FOB价格的16%、15%、17,61 %、12%和9.09%征收反倾销税。2017年7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轧和冷轧不锈钢板( Hot Rolled and Cold Rolled Sta

5、inless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landed value)18.95%的反补贴税,对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涉案产品减免反倾销税税额部分。,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17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836 60 00(欧盟TARIC编码为2836 6

6、0 00 1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2004年4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21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8月19日,欧盟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5月12日,欧盟碳酸钡唯一生产商Solvay & CPC Barium Strontium GmbH & Co. KG提交本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申请。2016年8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

7、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17年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硫酸铵(ammonium sulfate)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强制应诉企业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uzhoufeng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和烟台市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Yantai Jiahe Agriculture Means of Production Co. Ltd.)的补贴幅度为206.72%,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206.72%。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

8、为3102.21.0000。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应PCI Nitrogen, LLC(TX)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的申请对华硫酸铵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6年7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6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硫酸铵作出反补贴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本案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据统计,2015年美国进口自中国的硫酸铵价值约为6200万美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6年5月10日,美国就中国关于美国原产肉鸡产品(broiler products)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27)向WTO申请启动

9、磋商程序,指控中国继续对美国原产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行为未遵循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项下义务及双方就该案达成的协议。2011年9月20日,美国首次请求就该案与中国进行磋商。2011年12月8日,美国向WTO申请成立专家组。2011年12月19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机构大会上决定推迟成立专家组,直到2012年1月20日才正式成立专家组。2013年8月2日,WTO发布专家组报告。2013年12月19日,中美就该案合理执行期达成共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5年10月9日,WTO就中国诉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DS437)美

10、国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执行期”问题作出仲裁裁决。该案仲裁人决定,美国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为自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通过之日起的14个半月之内,即截至2016年4月1日。2012年5月25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7月14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2014年12月18日,WTO就该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2015年1月1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2年5月25日,中国就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7月1

11、4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2014年12月18日,WTO就该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2015年2月13日,美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称其愿意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建议和裁决。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2年7月16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随后,中国基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取消了争议措施。但2013年以来,美国频繁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争端的执行问题向中国提出指责,并坚持认为中国未给予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市场准入,称这违反了WTO规则。美国最近一次提出指责是在4月22日举行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例会

12、上,称中国国务院在5个月前宣布会对外国供应商开放中国的电子支付服务市场,但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对于美国的指责,中方予以了反击。,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新趋势,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方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不断提升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了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阿根廷、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增势显著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传统国际贸易律师业务,传统国际贸易律师业务范围国际贸易合同业务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其他,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必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坚实的法律功底外语水平一定的会计知识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吃苦耐劳

13、,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内容反倾销业务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反倾销业务,倾销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要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损害是与低价销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律师业务,内容代理国内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调查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代理

14、国内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接受委托后,知道企业收集国内产业的情况、进口产品的销售情况、损害情况及相关产业信息,撰写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并向商务部正式递交,要求立案。商务部立案后,可以去商务部查阅有关外国企业的答卷及评论意见,及时进行反驳并向商务部递交正式的书面问卷积极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听证会配合商务部关于进行实地核查律师应跟踪案件进程,在终裁之后可以根据情况向客户建议向商务部提出各种复审申请(期中复审、日落复审等)对商务部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调查,联系涉案出口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代理外国客户向商务部

15、登记应诉,领取有关倾销问卷和损害问卷,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导外国企业如实、认真地填写并以正确的格式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答卷及电子文本向商务部提交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对反倾销立案的评论,并向商务部提交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律师应配合企业提前做好细致准备,配合核查初裁结果公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的申请或提交补充的书面材料律师应跟踪案件进程,在终裁后可以根据情况向客户建议向商务部提出各种复审申请对商务部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其他,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1),准备阶段,律师应联系相关主管机关获取调查结果,了解应诉企业基本信息问卷回答阶段,律师在代理企业应诉时,应指导

16、企业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外国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律师应为本行业或企业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或事情单独税率,积极递交书面材料,争取替代国或类比国的选择对将来确定倾销幅度有利律师指导企业填写调查问卷,应将有关问卷正确、及时翻译成中文,指导企业填写并提交,必要时申请延期,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2),核查阶段,律师应根据核查提纲,指导企业应对核查初裁阶段,及时与国外律师联系准备初裁裁决评议意见,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阶段,积极参与听证会与国外律师沟通协商审查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是否合理,必要时向外国调查机关提出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寻找无损害的资料和证据,联系国外下游产业,及时提交无损害抗辩

17、意见书律师应根据初裁的结果,考虑是否采取价格协议方式减轻损失其他,反补贴贸易救济,补贴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是政府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律师也可以代理政府参与整个反补贴调查应诉律师可以依靠对他国法律的理解,对不利裁决进行复核、上诉等律师也可以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特别保障措施

18、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两者区别1、适用对象不一样。保障措施协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正对的是进口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国际、地区。而特保措施则是针对特定国际的特定产品。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某一WTO成员可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特保保障调查。2、实施条件不同。保障措施的条件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的该产品,就国

19、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特保保障措施,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1条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对于何为“市场扰乱”并没有限定其范围,较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言,特保措施的实施条件更为模糊,具有随意性,门槛更低。,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两者区别3、实施期限不同。一般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实施期限最长可为10年。特保保障

20、措施则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中国加入议定书16.6条“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4、实施后果不同。一般保障措施,受影响成员方可以及时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中指实施GATT1994项下的实质相当的减让义务。而特保措施,只有在该措施实施满两年后,中国才有权中止实施减让义务。,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a)(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能够证明该产业(industry)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国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第15(a)(ii),如果中国生产者

21、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 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条款15(a)项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用该国的实际价格,而采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作为正常价值。当然,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都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根据当时中国加入WTO的条款,只有该成员国在中国入世之前的国内就已存在反倾销与是否非市场经济地位的

22、相关规定,才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对华反倾销中利用是否“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点,否则是不行的。而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欧盟、巴西、埃及、印度、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等十四个经济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让这些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才是最重要的。美国商务部周四(10月5日)表示,将推迟就针对进口自中国的铝箔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决。商务部在声明中称,推迟作出裁决可令其得以“全面分析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信息”。相关反倾销调查裁决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最迟将于11月30日之前公布。,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非关税贸易壁

23、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社会责任标准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美国337条款最为臭名昭著,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认为,涉案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控股的集体交易行为,因此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虽然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但构成了对被告的表见代理,遂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两个商标归原告苹果公司所有。,苹果案,深圳唯冠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24、称“唯冠控股”)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于2001年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 ”和“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等。2009年开始,原告英国IP公司开始与唯冠控股在英国的子公司进行购买唯冠旗下所有商标的磋商,其中就包括被告享有权利的“ ”和“IPAD”两个商标。2009年底,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控股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唯冠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涉案的两个商标。2010年2月,原告苹果公司与原告英国IP公司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

25、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公司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但涉案商标至今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苹果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

26、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苹果案,三个问题:1、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2、平行进口;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苹果案,中国知识产权框架,一、交易前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案例,上汽2003年最终以6700万英镑收购罗孚25、75以及K系列汽油机和L系列柴油机等核心知识产权。南汽则以5300万英镑把罗孚公司和PTL(动力总成公司)的剩余资产瓜分殆尽,其中包括罗孚75、25、45、TF系列生产装备线以及全系列发动机生产设备、MG、奥斯汀等品牌以及大量的试验台架。2011年,上汽和南汽合并。,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案例,在从维克尔斯公司(Vickers)收购劳斯莱斯和宾利之前,因为大众疏于确认部分

27、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导致虽然大众为购买轿车及其设计和生产设备支付了高达7亿美元的并购金。但在并购完成之后,大众仍无法在其自制的新型豪华车上使用劳斯莱斯商标。然而,宝马却仅花了4000万美元就从劳斯莱斯商标的实际所有人(劳斯莱斯股份有限公司)处购得了劳斯莱斯商标。,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案例,2009年IBM并购Sun时,并购失败原因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难题并购所导致的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包括Sun与第三方签订的交换技术协议和专利协议等。然而,双方最终在尽职调查阶段就停顿下来,因为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双方都难以逾越的难题。两家公司大量产品都包含了开源协议和商业授权,他们和第三方也都签订了大量的专利协议和

28、交换技术协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案例,吉利收购沃尔沃-IP?专利?商标?,二、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狭义解释中,可以将权利用尽=允许平行进口,即对限制平行进口的限制。 通意,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权利人在一特定地区授权生产、销售和使用某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后,该权利人对该产品在该特定地区内的某类权利即已被“用尽”,即用尽。,著作权平行进口,所谓“著作权平行进口”是指独立进口商,以销售或者盈利为目的,从某国或地区购买在该国或地区合法出售的著作权产品,并将购买的著作权产品进口至其他国或地区并再次销售的行为。,按照以下方法对著作权产品平行进口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初步判断: A、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B、

29、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产品平行进口行为不违反著作权相关法文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教科书案,商标平行进口,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注册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从其他国家以合法渠道进口相同商标商品并在本国销售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力士香皂商标案,1999年发生的联合利华“力士香皂案”是我国发生的第一起以平行进口为案由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件。根据与联合利华所签合同约定,上海利华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LUX”商标的权利。1999年5月,广州J公司向广州佛山海关申报进口895箱泰国生产的“LUX”牌香皂,上海利华以该批香皂侵犯了其“LUX”商标独占使用权为由,于同年7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法院判决,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至于被告抗辩中提及的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其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批香皂系来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故被告的此种抗辨不能成立。“力士(LUX)”商标侵权案发生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当时泰国泰铢大幅贬值,而我国人民币坚挺,中国处于高价位市场,这种情况导致了平行进口。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判决并未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正面的回答,而是绕开这一问题,从进口商不能证明进口货物系真品这一角度进行裁判,即按照进口假冒商标产品判决被告侵权。该案是我国平行进口的第一起案件。,商标平行进口ANGE服装案,200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31、民法院审理的“ANGE牌服装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又一起商标平行进口案。该案中,原告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于2000年10月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在中国部分城市拥有(法国)ANGE商标的使用权以及产品的独家经营权。被告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起在另一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开设专柜销售“ANGE”牌服装,其销售的“ANGE”牌服装是由他人从“ANGE”牌服装在香港的经销商-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独家经营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故起诉请求被告世纪恒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32、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因此判决驳回了法华毅霖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原告选择反不正当竞争为诉由,而没有选择商标侵权起诉,回避了平行进口问题。,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且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3、5000元人民币。此案被视为中国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作出的首例判决,因而广受关注和讨论。,商标平行进口米其林轮胎案,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且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此案被视为中国法院对商标平行进

34、口作出的首例判决,因而广受关注和讨论。,商标平行进口米其林轮胎案,2011年,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的“J.P.CHENET”商标在我国注册。2009年,法国大酒库公司授权天津王朝葡萄酒公司为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2012年,大酒库公司发现天津慕醍公司未经授权从英国进口其“J.P.CHENET”葡萄酒,遂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天津慕醍公司申报进口的三种涉案葡萄酒的酒瓶在视觉效果上与法国大酒库公司“J.P.CHENET”葡萄酒所特有的“歪脖子”造型设计相同,产品贴有包含涉案商标“J.P.CHENET”字样的外文标签。,商标平行进口大酒库案,法院认为,天津慕醍公司所进口的涉案葡萄酒来源于法国大酒库公司。

35、天津慕醍公司在进口中对涉案三种葡萄酒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重新包装或改动,消费者对带有“J.P.CHENET”商标葡萄酒产品的期待或依赖不会因上述产品的进口而被影响。该进口行为不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信任度的破坏的混淆,大酒库公司的商誉亦未因此受到影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法国大酒库公司的诉讼请求。,商标平行进口大酒库案,对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特别是商标权人,往往强烈要求制止平行进口。这一方面是因为国际知名品牌通常都是严格划分地域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价格战略。如果任由相同品牌的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自由流动,就会破坏品牌所有人的全球营销策略。另一方面

36、平行进口也会对品牌所有人在进口国的代理商或者分公司造成冲击。代理商或分公司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市场促销和广告费用。而平行进口的进口商则是在没有一分钱投入的情况下,在别人已经开发的市场上获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行为。严格来说,“搭便车”行为具有不公平竞争的性质。此外,由于不同国家生产的相同品牌的商品,在配方和质量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差异,平行进口商品很可能还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给境内产品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商标平行进口反对态度,但是,也有人赞成平行进口。认为平行进口商品不是假冒商品,其来源是合法的。平行进口还可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鼓励竞争,打破垄断,合理地利用资源,同时平

37、行进口带来的价格下降和来源增加,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消费的自由。,商标平行进口赞同态度,三、OEM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OEM含义,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按照字面意思,应翻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具体指某厂家接受另外厂家的委托,为其生产产品或者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既可代表外方委托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目前较为典型的OEM方式为:受委托方(OEM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OEM需求方),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用,自己没有该商品的销售权。,本案中的“PRE

38、TUL及椭圆图形”商标于2002年申请,2003年获准注册。2010年,原告莱斯公司获让引证商标。被告亚环公司接受案外人墨西哥TRUPER HERRAMIENTAS S.A.DE C.V.(下简称“储伯公司”)委托,按照其要求生产挂锁,在挂锁上标注“PRETUL”商标标识,并全部返销到墨西哥。莱斯公司获悉亚环公司有两批次挂锁使用了“PRETUL”商标通过宁波海关出口至墨西哥,申请宁波海关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留措施,并随后于2011年1月30日提起本民事诉讼。最高院认为,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

39、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OEMPRETUL案,2000年3月至5月间,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下称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一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进出口公司)和嘉兴市一服装厂(下称嘉兴服装厂)生产耐克男滑雪衣,由西班牙公司提供原材料、商标吊牌等,该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拥有NIKE商标,注册类别是第25类(运动服装)。浙江进出口公司负责原材料的进口和服装的报关,嘉兴制衣厂负责加工。判决认为:耐克公司在中国作为耐克商标的专用权人,在中国境内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西班牙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0、当时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OEM耐克案,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申达音响)起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28日获得“Jolida”图文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扩大器、收音机、影碟机”。原告以该商标向上海海关进行了备案。2008年8月,原告收到上海海关通知书,确认被告出口美国电子管功率放大器98台,商品上标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OEMJolida音响案,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接受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的委托定牌加工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美国,未

41、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本案涉案产品所贴商标只在中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一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OEMJolida音响案,OEM的商标侵权商标的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域外效力。在商标权领域体现为商标权人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分别取得独立的商标权

42、,同一商标在各国取得的商标权的效力仅在各国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得到承认,即商标权没有域外效力。因此,在涉外贴牌行为中,委托方在境外取得的商标权在中国不具有效力,不享有商标权,也不构成委托方或加工方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定事由。同样,对在我国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不存在适用外国相关法律问题,只能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但是如果生产的商品不是在国内销售,则并不会给该商标在国内的商标权人造成损害,因此也不可能导致境外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四、美国337调查,美国337条款,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

43、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美国337最新涉华案件,2016年4月26日,美国钢铁公司(“美钢”)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以下简称“USITC”)提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部分碳素和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涉案

44、中国企业多达40家。2016年5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调查共涉及宝钢、首钢、武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共计40家企业。这是美国首次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337调查。根据该调查程序,美方一旦裁定企业有违规行为,相关产品或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对此,涉案中国企业严阵以待。案件共涉及三个诉点,即商业秘密、反垄断和反规避调查。,美国337最新涉华案件,2017年2月15日,在宝钢及其律师的努力下,美方被迫提出动议要求撤回商业秘密诉点的指控。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裁定终止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据悉,在美国337调查历史上,这是中国

45、企业首次获得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该案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可能影响到美国不同政府部门和法院对于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划分,乃至贸易政策和反垄断实体法的平衡问题。2017年10月2日,行政法官发布第103号号令初步裁决,批准所有7家应诉中国被告申请速裁的动议,认定原告无法证明存在违反337条款的FDO行为,裁定终止FDO调查,搁置原定于10月16日的庭审。目前,商业秘密诉点,经过以宝钢为代表的中国钢铁产业的积极抗辩,在证据开示程序后,美钢撤诉;反规避诉点,初裁中方胜诉;反垄断诉点,初裁中方胜诉。,美国337最新涉华案件,2017年9月28日,美国Tessera Advance Technolog

46、ies, In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保温饮料容器及其配件、标签和包装材料(Insulated Beverage Containers, Components, Label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立案申请方申请将以下企业列为指定应诉方:香港Alibaba (China) Technology Co., Ltd.、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c/o Alibaba Group Services Limited)、香港A Hong Kon

47、g Limited、香港A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美国B, Inc.、美国ContextLogic, Inc. (经营名称为Wish,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中国大陆Dunhuang Group、香港 Hangzhou Alibaba Advertising Co., Ltd.、中国大陆Huizhou Dashu Trading Co., Ltd.、中国大陆Huagong Trading Co., Ltd.、香港Tan Er Pa Technology Co., Ltd.、中国大陆Shenzhen Great

48、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和中国大陆SZ Flowerfairy Technology Ltd.。,美国337最新涉华案件,2017年7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高度可调节桌面(certain height-adjustable desk platfor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准予基于和解协议终止对应诉方宁波渠成进出口有限公司(Lumi Legend Corporation)337调查的初裁(ID(Order No.5)不予复审。201

49、7年5月1日,根据美国企业Varidesk LLC于2017年3月30日向美国ITC提出并于2017年4月21日补充的337立案调查申请,即其主张宁波渠成进出口有限公司(Lumi Legend Corporation)、宁波乐歌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ingbo Loctek Visu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和Zhejiang Loctek Smart Drive Technology Co., Ltd.等10家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美国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高度可调节桌面启动337调查。2017年6月15日,本案立案申请方提交基于

50、和解协议终止对宁波渠成进出口有限公司337调查的动议。2017年6月21日,本案行政法官发布准予上述动议的初裁。,美国337最新涉华案件,2015年5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触控器及其同类产品(certain touchscreen controller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是通常安装于手机及其他类似设备上的触摸屏及其相关技术。2015年4月21日,美国新思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向美国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销售的部分触控器及其同类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申请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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