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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合同管理,第1章绪论,2,第1章绪论,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工程合同,什么是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体系,课程主要内容,绪论,3,第1章绪论,1. 什么是合同?1.1.1 合同定义 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广义的合同,4,第1章绪论,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5,第1章绪论,1.1.2 合同法律特征,平等主体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意思一致,6,第1章绪论,1.1.3 合同的分类
2、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3)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明示合同采用语言(书面或口头)形式来订立 默示合同取决当事人的行为及具体情形来订立,7,第1章绪论,(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要件(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严格订立形式或程序 (7)主合同和从合同 是否依赖于其它合同,8,第1章绪论,1.2 什么是工程合同?1.2.1 工程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本质上是承揽合同一种,发包人,承包人,支付价款,建筑安装,9,第1章绪论,1.
3、2.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2)合同标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4)投资和程序的严格性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书面,发包人一般是法人承包人必须是法人,10,第1章绪论,1.2.3 工程合同分类 (1)按完成承包的内容分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第1章绪论,(2)按工程承发包的范围和数量划分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合同: 三者法律关系,对于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总包人应当及时对发包人负责,对交由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工程,总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不是转包(禁止)并非所有分包都合法
4、,12,第1章绪论,(3)从付款方式划分 1)总价合同 特点: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支付计算;承包商风险大。要求准备详细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 适用范围,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13,第1章绪论,2)单价合同 特点: 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 风险合理分摊 合同成立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适用范围 :,适用项目很广,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以及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14,第1章绪论,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成本固定酬金合同 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特点
5、:业主风险大; 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适用范围:,需要立即开展工作,或新型工程项目,或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15,第1章绪论,1.3 什么是工程合同管理?1.3.1 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对工程项目的管理1.3.2 工程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项目管理核心,16,第1章绪论,133工程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合同订立前的管理 合同订立中的管理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17,第1章绪论,134工程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 合同管理期限长 合同管理的效益性 合同管理的动态性 合同管理的复杂性 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6、18,第1章绪论,135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1. 3. 6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19,1.4 建设工程合同体系,20,15 本课程主要内容,21,工程合同管理,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2,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代理制度,合同法律基础,23,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1 合同法律关系2.1.1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1) 什么是法律
7、?什么是法律关系?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神兽。 公平、公正 律,均布也。 标准、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4,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法律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5,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6,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1.2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参加
8、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 “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体客体内容,27,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1)自然人 自然人是否等同于公民 公民国籍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产生 两者外延不同,?,28,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行为能力依自己的行为取得,10岁10Y18岁18岁,健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辨别,29,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0,第2章合
9、同法律基础,法人条件: 法人分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31,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3)其它组织 财产非独立性,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32,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标的) 物、行为、智力成果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义务,33,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1.3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情况 注重证据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
10、的区别?,34,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法律事实的种类 事件(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裁决 ?,35,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 .2 代理制度2.2.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6,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2.2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授权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
11、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37,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3)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主管机关指定,38,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2.3 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的概念 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39,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无权代理行为人催告权和撤回权,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40,第2章合同法律基础,2.2.4 代理关系的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
12、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41,工程合同管理,第3章合同法,42,第3章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法,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43,第3章合同法,3. 概述3.1.1 合同法的概念 广义合同法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规范 狭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4,第3章合同法,3.1.2 合同法沿革及合同法体系,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合同法体系是
13、由调整合同关系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组成。,45,第3章合同法,3.1.3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合同主体的扩大 (2)合同类别的增加 (3)明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46,第3章合同法,3.1.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47,第3章合同法,3.1.5 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包括总则、分则、附则,48,第3章合同法,3.2 合同的订立3.2.1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3.2.2 合
14、同的形式 (1)第一类书面形式 规范 、有据可查 (2)第二类口头形式 简便、 难以查证 (3)第三类形式其他形式默示合同,49,第3章合同法,3.2.3 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合同价款或酬金 (6)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50,第3章合同法,3.2.4 格式条款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 (1) 合同示范文本 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 (2) 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51,第3章合同法,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限制规定:1)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公平、提示说明 2)无效条款规定:免除、加重、排除
15、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52,第3章合同法,3.2.5 合同订立的程序 (1) 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要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53,第3章合同法,2)要约邀请 与要约的区别,要约是合同成立必经过程,要约邀请并不是; 当事人意愿不同;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54,第3章合同法,A:你是否对购买我的房子感兴趣? 是要
16、约邀请B:我出10万元买你的房子。 是要约,举例,55,第3章合同法,某超市电报: “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 ?超市发出的电报是邀约还是要约邀请?,案例分析,56,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57,第
17、3章合同法,3.2 合同的订立3.2.5 合同订立的程序 (1) 要约 2) 要约邀请 日常生活中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 商业广告(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58,第3章合同法,3 )要约的生效 到达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两者的区别 ?(P35),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59,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P35)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
18、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60,第3章合同法,)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1,第3章合同法,(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并符合要约规定的各种其他要求,62,第3章合同法,2
19、)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期限,63,第3章合同法,4)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非受要约人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 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怎么处理?(P36),64,第3章合同法,5)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6)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65,第3章合同法,7)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超过规定的承诺
20、期限才发出承诺,66,第3章合同法,3.2.6 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形式欠缺合同的成立 一方履行,一方接受,合同成立,67,第3章合同法,3.2.7 缔约过失责任 (P37)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
21、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与违约责任区别?,68,第3章合同法,3.3 合同的法律效力 3.3.1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意思是否一致; 合同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2、与合同成立的联系与区别?,69,第3章合同法,(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70,第3章合同法,(3)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殊情况: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2)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何时生效?,71,第3章合同法,某甲道路公司有一份工期非常紧迫的公路建设合同。 某乙道路公司公司设备闲置,于是甲公司同乙公司签订一份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公司的道路建设合同的工期内,如果其施工设备出现故障时,就租用乙公司设备。,举例,72,第3章合同法,3.3.2
2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特征,违法性 不得履行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73,第3章合同法,(2)合同无效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4,第3章合同法,(3)无效合同确认 确认权归属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75,第3章合同法,3.3.3 可变更及可撤销合同 (1) 概念 欠缺生效条件 (2)可变更或撤消合同情形,第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订
24、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76,第3章合同法,(3)撤消权的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条件(4)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样,77,第3章合同法,3.3.4 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 效力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 (2)效力待定合同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78,第3章合同法,(3)效力待定合同特点 因有权人承诺而有效,79,第3章合同法,3.4 合同的履行 3.4.1 合同履行的概念 (1) 合同履行的概念 (2) 合同履行意义 合同具
25、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体现和首要表现 ,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途径。,80,第3章合同法,3.4.2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81,第3章合同法,3.4.3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 同时抗辩权 含义 同时抗辩权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对价给付的债务 ; 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 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债务 ;,82,第3章合同法,(2)先后履行抗辩权 含义 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对价给付的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83,第3章
26、合同法,(3)不安抗辩权 含义 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对价给付的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 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84,第3章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中止履行 (有下页三种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为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则是义务直接终止不可再恢复!,与终止履行区别?,85,第3章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
27、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86,第3章合同法,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权利,通知义务 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举证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87,第3章合同法,3.4.4 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1)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应协商同意由第三人接受债务履行 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特征,88,第3章合同法,(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法律特征
28、,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89,第3章合同法,3.4.5 合同履行中的有关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课本P44),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90,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29、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91,第3章合同法,(2)合同履行中合同价的有关规定 如果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逾期交付标的物 价格上涨则按原来价格执行,价格下降,则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价格上涨则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则按原价格执行,价格怎么处理?(P44),92,第3章合同法,(3)关于债务提存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
30、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93,第三章合同法,(4)合同的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处理?(5)合同的部分履行3.4.6 合同履行中的几项特殊权利 代位权 撤销权3.4.7合同履行的担保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94,第3章合同法,3.5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3.5.1 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概念 合同内容、标的变更,95,第3章合同法,(2)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1、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96,第3章合同法,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 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案例分析,97,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
32、确的内容。,98,第3章合同法,3.5.2 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有着明显区别。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更改,而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而合同转让则是合同当事人中增加进来第三人,其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的约束,而合同的内容则未有任何变化。,与合同变更的区别?(P47),99,第3章合同法,(1)债权转让 1)关于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 2)关于不得转让债权的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100,第3章合同法,3)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通知债务
33、人 。“除经受让人同意,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 ” 从权利规定 抗辩的规定 抵销的规定,101,第3章合同法,(2)债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 法律规定,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抗辩规定 从债务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最重要的一点: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102,第4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某招标工程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总价的1/1000。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并且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
34、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案例分析,103,(1)该承包人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
35、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人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
36、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人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 即使该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且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104,工程合同管理,总复习,105,三、章节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P221),106,第二章合同法律基础,1、合
37、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2、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基本条件 3、法律事实的概念4、代理的概念及代理特征 5、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6、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07,第三章合同法,7、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种类)8、 三种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9、 合同履行中的有关规则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规定、合同履行中合同价的有关规定。 10、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11、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第三人履行债务法律规定12、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仲裁条款的效力13、违约责任的划分合同相对性原理14、承担违约责任五种方式15、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及仲裁原则,108,第五章施工合同管理,1、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38、及优先解释顺序 (P174) 2、掌握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发包双方主要工作 及工程师职责 )(P175) 3、理解进度控制有关条款的规定 4、质量控制有关条款规定 5、投资控制有关条款规定 6、其它条款规定(P188) (分包、不可抗力、工程保险、施工合同解除),109,第六章其他合同管理,1、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设计变更修改等规定 2、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规定,110,第七章施工索赔,1、施工索赔的概念、分类及原因。(P263)2、施工索赔证据(依据)(P267)的主要种类及有效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3、索赔程序(P267)4、工期索赔的分类及处理原则5、工期索赔计算6、费用索赔的构成及计算(P283)7、工程师索赔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