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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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主讲:李娟 李文平,课程介绍,建设法规概论,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工程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设计相关条例和规范,课程内容,课程介绍,课程目的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将来步入社会、从事职业工作,建立良好的思想和意识基础。推荐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建设法规概论第二版 刘文峰 主编 隋海波 副主编考核方法 出勤考核、作业成绩、结课考试成绩相结合,入门概念,入门概念,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2、社会规范。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入门概念,法规: 法律规范简称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法规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法规是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规组成了法律。,入门概念,法律制度: 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

3、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入门概念,建设活动:见第14张幻灯片建筑活动:1.狭义上讲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配套设施。2.广义上讲1)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装修配套设施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3)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4)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的敷设、安装,建筑活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运作、管理(2)工程勘察和设计(3)建筑施工(4)工程监理(5)运行保养,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程序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劳动法与社会

4、保障法,.行政法,经济法,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Text,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法律,宪法,国际条约,第1章 建设法规概述,1.1 建设法规概述1.1.1 建设法规的定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1.1.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活动中社会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管理关系,民事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制定国家住房政策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实施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与管理,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管理

5、和监督,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维修、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1.1.3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1.1.3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原则;(2)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3)满足公共健康、社会福祉和环境保护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依法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原则;(5)建设法律责任正当分担的原则。,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 .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1.4建设法律关系,

6、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2) 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与智力成果。3)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建设法律关系,自然消灭,违约消灭,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变更,产生,3. 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协议消灭,客体变更,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法律事实,行为,事件,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如地

7、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现象和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社会现象。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活动,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1.2建设法律法规体系,1.2.1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建设法律,建设部门规章,1.2.2建设法规体系的内容,1. 住房与房地产业的立法状况,2.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立法状况,3. 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立法状况,1.3 法律的运行,建筑法规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1. 法的制定(立法)2. 法的执行(执法)3. 法的遵守(守法)4. 法的适用(司法)5. 法的监督,1. 3.1 建设法规的立法,1

8、.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章。,2.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4)民主立法原则(5)责权利相一致原则,3.建设法规立法的程序,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

9、阶段:(1)法规案的提出;(2)法规案的审议;(3)法规案的处理;(4)法规案的公布。,1.3.2建设法规的执法,1.建设执法的主体 我国建设系统的行政管理是通过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层次行使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国务院授权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2)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设有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是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管理机关。,2.建设行政执法的种类,(1)建设行政许可(2)建设行政征收(3)建设行政征用(4)建设行政奖励(5)建设行政处罚(6)建设行政强制(7)建设行政强制执行,1.3.3建设法规的守法,1.守法主体主要有两类:(1)建设行政机关及

10、工作人员(2)从事建筑活动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人员。2.学法、守法、用法的意义:(1)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保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2)是建设事业依法行政的基础(3)是建设领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1.3.4建设法规的司法,1.狭义地讲 行政司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的专门活动,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广义地讲 行政司法还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准司法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审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部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3.建设行政复议和建设行政诉讼是建设活动中最常用的

11、司法活动。,1.3.5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1.4.1建设法律责任的分类,类别,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承建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按性质分类,按主体分类,1.4 建设法律责任,1.按性质分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特点: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功能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2)刑事责任:是

12、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2)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3)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4)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5)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1.4.2 建设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

13、 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1.4.2 建设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的形式:(1)时效免责(2)法定免责(3)不诉及协议免责,1.4.3建设法律责任的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建设法律责任的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制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指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

14、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包括:(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案例,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突然垮塌,40名无辜者被夺去了生命,14人受伤躺进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15、。引起了国人关注。 桥梁设计由重庆市政设计院的几个人私下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不但设计手续不全(没有工程设计委托书),未得到设计院的盖章认可,施工单位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甚至这个工程未经有关职能部门立项、论证,修建过程中无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完工后也未经质检部门检查验收。 专家组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其中违法设计、无证施工、管理混乱、未经验收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副书记林世元等一批渎职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设计负责人赵国勋单位送来的开除公职通知书,赵国勋便没有了任何收入,包括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等。5年之后,“虹桥”的主设计者赵国勋被追诉。,19

16、99年4月,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垮塌案”14个被告作出一审宣判。同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林世元,男,原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基碧,男,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赵祥忠,男,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贺际慎,女,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费上利,男,“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1994年8月,赵国勋接受了同在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的

17、段浩邀约,违反设计程序规定,私自组织重庆交通学院教师吴某、周某等人,为綦江县设计了“虹桥”。随后,赵国勋冒用市勘察设计院的图签出图。专家组在事故鉴定书中指出,“设计图纸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 1996年6月19日,“虹桥”建成仅4个月,吊杆就曾出现异常响动。当时,赵国勋作为设计方主要负责人,也曾以专家身份到现场勘察。但是,赵却在未做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就主观轻率地推断出“异响系应力调整,属正常现象”的错误结论。也正是这个结论,客观上起了重要的误导作用,使“虹桥”继续违规带病带伤被危险使用。,作业,1.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是什么?2.违反建设法规的责任是什么?3.建设行政执法的方式有哪些?4.谈谈你对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认识。5.读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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