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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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律基础知识,本书的内容,不是法学体系中的经济法,而是对于财务、企业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的人士而言,在工作中常常要用到的与经济有关的法。 本书的内容涵盖了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破产法、工业产权法、市场监管法、劳动法以及法律纠纷与权利救济等诸多内容。你可以将本书中的“经济法”理解为一部“行业法”,即经济、管理等行业所需要使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理论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律主体,本节主要内容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社会团体,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按照市场主体的身份形式,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角色类型,

2、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与劳动者。,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资格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称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结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受制于自然人的年龄、身体与精神状态。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3、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像自然人一样独立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且独立地承担责任。法人的民事权

4、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者或法人的成员无须为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他组织,非法人机构或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只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地从事行为,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当这类组织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时,其设立者或成员就有法律上的义务为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投入资本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是市场上资金和其他各类资源的供给者,在获取投资收益的同时承担投资失

5、败的风险,为市场的启动与运行提供“源动力”,在市场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经济法特别关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公司法、证券法等,都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等。,消费者,消费者,一般特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与家庭。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无论在信息获取能力还是在风险承受能力方面都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往往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

6、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经济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管理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在市场经济运作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通过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各种方式,履行法定的职责,确保市场经济运行顺畅。经济行政主体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并不意味着对市场调节的否定,而是在确认市场调节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克服市场缺陷,确保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与管理,也有可能引发“政府失灵”。在现代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

7、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适当角色,“有限政府”的角色定位要求法律确认和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防止“政府失灵”;“民主政府”的角色定位要求经济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中心,构建一套程序民主机制,实现公共事务的公众参与;“责任政府”的角色定位要求完善政府违法行使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政府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经济行政主体的分类,按照行政级别,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各类经济职能部门。按照行政职能,包括综合性经济行政主体和专业行政主体此外,由过去的专业主管职能部门转制而建立的大型全国性专业公司或行业集团,依授权行使一定的经济规制、调控职能,社会团体,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

8、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兴起的重要动因就在于其在克服市场失灵和防止政府失灵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团体在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不能超越其行为的边界。,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本节主要内容法律行为理论经济法律行为的常见类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特定主体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所实施的合法行为。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2.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3. 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形式,1. 口头形式2. 书面形式(书面

9、形式有一般的书面形式和特殊的书面形式两种)3. 默示形式(只能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 主体要合格:行为主体具有从事有关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要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律行为的常见类型,合同行为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行为,包含了订立合同的行为、变更合同的行为、解除合同的行为和终止合同的行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10、。(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以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 法定代理:基于血缘、婚姻、亲属关系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

11、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一定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者

12、默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有效;在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始终无效,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现形式包括: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

13、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本节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的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法律责任的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

14、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具有侵害性和确定性。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

15、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主体对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经济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补偿、强制、惩罚等三种形式。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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