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条约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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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国际条约的概念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效力条约的无效、终止与暂停,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和特征 P.226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约的基本特征: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条约应是书面形式。,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二、条约的名称、结构和种类pp.227-229缔约方可自由选择所缔结条约的名称,如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换文(e

2、xchange of notes )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最后文件(final act)、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等。,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条约的名称不影响条约的性质。条约的结构:p.229约名:条约的题目、缔约方、所涉事项及名称;约首序言:宗旨目的、全权代表姓名职务等;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条约的分类:p.227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

3、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条约。,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开放签字。,联合国成立以前的条约法编纂,1、20世纪以前,条约法停留于习

4、惯法阶段,因而内容不明确,对各国政府颇为不便;2、条约法的编纂始于个人及学术团体;1876年美国学者菲尔德编国际法典大纲草案、1891年瑞士学者伯伦智理编国际法典草案、1918年意大利学者菲奥勒便国际法汇编、1935年哈佛大学国际法研究组编条约法公约草案。以上这些都包含了条约法的编纂,但影响不大。,联合国成立以前的条约法编纂,3、国际组织的编纂:1926年国际联盟专家委员会曾做过尝试,差不多同一时期,美洲国际法协会应泛,美联盟理事会的请求,制定了一个条约法草案,后来以此为基础,美洲国家会议制定了哈瓦那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联合国1947年组织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的辅助机构,

5、以便按照宪章有关规定,发动研究,以期“促进国际法的前进发展和编纂”的任务。该委员会由大会选举的“在国际法上具有公认的能力”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国家或政府。委员的名额起初为15名,后来增为21名,61年起增为25名。1961年组成的25人委员会于1966年完成条约法起草任务,英国法学家布朗利等先后被选为专题报告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1969年5月21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由联合国支持 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以79票(美国、英国、加拿大、西德、中国台湾、日本、罗马教廷、印度等)赞成、1票反对(法国)、19票(澳大利亚、苏联东欧集团等国)弃权最后获得通过。1980年1月

6、27日生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八编,还有一个附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仅将过去的习惯规则尽量纳入或予以修订,而且还创立了一些规则,从而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这是一部公认为成功的条约法法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涉及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遵守、条约的使用和揭示、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改和修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行、以及条约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和登记等方面。,四、中国与条约法,1、1990年12月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2、1997年3月宣布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有三种:(p.231) (1)直接适用,如民诉等

7、(2)直接适用+转化,如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以外,1986年和1990年先后制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转化后适用(香港),如两个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在香港适用,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与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缔约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缔约能力和缔约权,1、国家的缔约能

8、力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法)规定。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有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各国规定,各国的规定或做法往往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但要经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条约才能生效。,有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各国规定,日本的缔约权由内阁(政府)行使,但应根据情况事先或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日本天皇则根据内阁的意见认证批准书和公布条约。,有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各国规定,有些联邦制国家中的邦或州在涉及到本邦或本州的问题上也享有一定的缔约权,如在瑞士、德国和加拿大,有些区域性的条约必

9、须由联邦政府和有关邦或州的政府同时参加才可缔结。,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1、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缔结的条约。因为根据国际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在同一个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地方当局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我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中国政府曾多次严正声明,任何外国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的条约以及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参加多边条约时所作的签署、批准或加入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对于这类多边条约,我国政府将予以研究,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加入

10、。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我国一贯的原则立场。,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2)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表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职权。,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

11、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可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或国际组织缔结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协定。这种有限的缔约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的,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这与国家本身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民族的缔约能力正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和缔约权,3、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必须依照各该组织的组织约章行使。,二、条约的缔结程序,国际法对缔约程序无硬性规定。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一般参照1969年和19

12、86年条约法公约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如我国1990年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见word 文档,二、条约的缔结程序,缔约程序大体可归纳为:谈判:P.233, 签字:草签、正式签字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条约的登记和公布宪章102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0条,(一)谈判,1、谈判的目的。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谈判的目的在于有关各方就其拟缔结的条约内容和形式获得协议,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一)谈判,2、谈判代表:重要的条约可以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但在通常的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进行谈判。,全权证书,概念:P.23

13、4全权证书由来:全权证书格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关于全权证书的规定,涉及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外交部长为全权代表同日本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为全权代表同加拿大政府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署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章)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于北京,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关于全权证书的规定。(涉

14、及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由于其所任职务被认为代表其国家,谈判时毋须提出“全权证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2)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3)国家向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派遣的代表,为了议定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4)但国际实际实践表明,为了慎重起见,即使上述人员进行谈判,有时也持有全权证书。1978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

15、是由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谈判约文的拟定,4、条约约文的拟定。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一)谈判约文的拟定,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美国和伊朗两国之间为了解决伊朗方面扣留52个美国人质问题的危机,就是在阿尔及利亚政府的参与下起草有关约文,而后获得解决的。阿尔及利亚政府制定了两个宣言:一个陈述美伊两国政府为了结束伊朗扣留美国人质的危机而承担的相互关联的义务;另一个关于美伊两国之间求偿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宣言都是一式两份,阿尔及利

16、亚在两份上都签字,美伊各自只在自己保存的一份上签字,阿尔及利亚的宣言就构成了要约,相当于条约约文草案,最后阿尔及利亚邀约美伊加入这项要约以彼此互相承受约束。,(一)谈判约文的拟定,多边条约通常是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各方代表共同起草,或由国际组织起草,或由专门委员会起草。起草完毕,即进入条约约文议定阶段。即对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加以确定,以便形成正式条约约文。,(二)签字(签署),签字一是表示谈判代表对约文的认可,也可以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二)签字(签署),草签条约在正式签字之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他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草签

17、时只需签上姓(中国人)或姓的第一个字母(外国人)。本国政府如果对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束。如果当事方事后明确确认,草签也可以具有正式的签署的效力。,(二)签字(签署),正式签字尽管条约在正式签字后通常还需经过当事国政府批准后才有拘束力,但在特殊情况下,正式签字便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条件。由三种情况: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二)签字(签署),签署条约时的平等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双边条约的签署采用轮换制,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在其本国保存的条约约本的首位签字,然后交换,对方在同一约

18、本的次位签字。左为首位,右为次位。多边条约则通常按缔约国同意的文字的各国国名的第一个字母顺序排列,依次签字。,(三)批准,概念: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在之义务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一些重大的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如果拒绝批准,条约也就无效或者对拒绝批准国无效。,(三)批准,国家对已签署的条约无批准的义务。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国家对于已签字的条约没有批准的义务,也无须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未能批准,致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一员。

19、,(三)批准,批准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批准,有的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有的把条约分为重要的条约和一般性条约,前者通常由国家元首在立法机关通过后批准,后者由行政机关核准。,(三)批准,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除批准外,国家还可以采用接受,赞同等方式来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接受”或“赞同”被认为是批准的同一用语,如果条约没有规定要求必须批准,那么使用接受一词可以避免国内法规定的批准手续,简化其承担国际义务的方法。此外还有认可行为,这是用于国家与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所使用的方式,它与批准相同。,我国的批准条约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需要经过国

20、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第二类是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协议;第三类是不需要经过批准或核准,签署后即可生效的其他国际协议,但签字后应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我国的批准条约规定,根据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有以下6项:(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我国的批准条约规定,关于第6

21、项的内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决定。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务院签订的某一协定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那么国务院就必须提请决定批准,因而它也就是重要的。可见我国需经批准的条约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要经过批准,其他哪些条约应该由国务院核准或只需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一般应由国务院依法规定。,国际法上拒绝批准的实例,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当然批准本国签署的条约的义务。,国际法上拒绝批准的实例,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而未能批准。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在凡尔赛和约的批准问题上,美国参议院曾专门进行两天的听证会,由当时参加了凡尔赛和会的一个副国务卿介

22、绍情况,议员们劈头盖脑提了很多问题。最后,主要是因为参议院认为凡尔赛和约中有关建立国际联盟特别是要设立一个国际常设法院的规定会有损于美国的主权而拒绝批准。,国际法上拒绝批准的实例,1999年10月13日,美国参议院又以51票对48票否决了美国总统克林顿提交表决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这个条约自1996年在联合国通过开放签署以来,已有包括美国在内的154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根据规定,必须由44个具有核能力和核潜力的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现已有20多个国家批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核国家,理应早日批准。但这次美国参议院却认为该条约“有致命的缺陷”,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而予以否决。,(四)互换批准书,

23、概念:所谓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四)交换批准书,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附署,通常由序文、主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字日期、声明条约已经批准,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四)交换批准书,交换批准书的日期:国际法上并未规定交换批准书的日期,除非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如,中英联合声明第八条规定批准书应于1985年6月30日前在北京互换,中葡联合声明则无此项规定。,(四)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的批准书:惯例是存放,而不是交换批准书。批准文书或交送给一个签署国政府或交送条约中指定的一个国

24、际组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所载一切完全遵守。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批准书上签字,并加盖国印,以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签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三、多边条约的加入,1、概念:p.237条约的加入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

25、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三、多边条约的加入,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在双边条约中,通常不存在加入问题,但如果第三国要求加入双边条约,通常的做法是在有关三国中另定条约。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1939年德意同盟条约签订后,日本要求加盟,对此,三国于1940年另定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最终形成德、意、日三国同盟。,三、多边条约的加入,2、加入的限制:条约能否加入,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加入,都取决于最初缔约国的协议。按照条约法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情况有三种:条约规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

26、表示这种同意;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全体当事国事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三、多边条约的加入,3、未生效的条约是否可以加入?过去国际法学界认为只能加入一个已生效的条约,对尚未生效的条约是不能加入的。然而,现代的条约理论与实践都已肯定,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加入并不以条约的生效为前提条件,条约未生效,非签字国也可以加入,甚至加入本身还可以被计算在条约生效必备的国家数量之内。,三、多边条约的加入,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84条规定:本公约应于第35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后第30天起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加入就相当于批准,两者的法律效力

27、是相同的。又如海洋法规定:,四、多边条约的保留,1、什么是保留?定义p.237(按照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款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四、多边条约的保留,2、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一是为了排除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效力;二是为了修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某项义务。,保留的作用:变更条约的适用,科威特在加入1961年4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针对该公约第27条第四项提出,“如果科威特有理由认为外交邮袋装有按该公约第2

28、7条第4项不得以外交邮袋发送的物品,它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在(有关)使节到场的情况下,开拆该邮袋。如果发送国当局拒绝这一要求,该外交邮袋应退回发送地。”结果:变更了该条规定对科威特的适用。,保留的作用:免除条约的某项义务,1899年12月29日,英国代表签署1899年7月29日关于将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海牙公约时,提出:英国政府不能接受该公约第十条的规定。该条主要规定:得到中立国当局的同意而在中立国港口上岸的遇船难者、伤者或病者,在该中立国和交战国之间并无相反安排的条件下,应由该中立国予以看管,以防止其再次参加战争行动。结果:英国作为中立国就没有适用该条规定的义务。,保

29、留的作用:限制条约的适用,美国在加入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时提出:美国宪法有关于保护个人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的规定,本公约的条款不得被认为要求或授权美国采取与美国宪法规定不相容的 立法或其他行动的义务。英国在签字批准时声明:“英国不认为1962年和1968年英联邦移民法或其适用牵涉本公约第1条第1项或任何其他规定意义上的任何种族歧视,并且完全保留继续适用该法的权利”。,例外:所提保留扩张了本国义务,1948年3月24日,南非联邦代表在签署修改1947年10月30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某些规定的议定书时,提出:“南非联邦政府不接受把本议定书第四节列入本总协定作为第35条

30、。”该第35条规定,如果该总协定的任何缔约国之间并未进行关于关税的谈判,并且这两个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在其成为缔约国时不同意适用该总协定,该总协定对于他们即不适用。南非联邦提出这个保留的结果是:它必须对该总协定的任何缔约国适用该协定。最后结局:南非方面大概很快发现这种保留对它不利,所以在1950年6月5日即撤销了该保留。,四、多边条约的保留,3、保留的适用:保留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保留的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任何一方提出保留,则表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谈判,以达成协议。(少数 例外),四、多边条约的保留,4、保留的提出:(谁有权?)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

31、约没有明文禁止保留或所提的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抵触,任何国家都有权对任何条约提出保留。 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四、多边条约的保留,4、保留的提出(何时?)保留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接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如果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的条约时提出保留,该项保留还须在批准、接受时正式确认。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保留,并不排除其在批准、接受条约时再作出保留。条约一旦对本国生效,则不能再作出保留。,国家提出保留的实例,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如1976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

32、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1968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四、多边条约的保留,5、保留的意义:协调和缓冲、扩大条约的适用范围,使条约更具有普遍性。,四、多边条约的保留,6、国际法上对保留的限制:为何要限制?滥用保留将导致条约支离破碎,无法适用。,四、多边条约的保留,6、国际法上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三种不允许保留的情况):(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如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九条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19

33、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作了类似规定。,四、多边条约的保留,6、国际法上对保留的限制: 条约法公约的规定(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12条规定:任何国家均得对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外的其他条文做出保留。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第8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四、多边条约的保留,6、国际法上对保留的限制: 条约法公约的规定(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如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规定:凡与本公约之目的及宗旨抵触之保留不得容许。有时条约本身无此项明文规定,但是如果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同样不被允许。,四、多边条约的保留,7、保

34、留的效果:(1)其他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反对保留;(2)条约明文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国家接受;(3)若保留经另一国接受,就接受国而言,保留国成为缔约国,但须以条约生效为前提;,四、多边条约的保留,7、保留的效果(4)如保留为另一国反对,将可能引起三种结果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无条约关系;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部分生效(未保留部分),这取决于反对国的意思表示;反对国与其他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的条约关系不受影响;,四、多边条约的保留,8、保留的形式:无论提出保留或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提出。保留可以撤回,例如我国对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的保留,保留案例,对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案19

35、48年12月9日联大通过灭种罪公约。该约对保留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到1950年10月12日有19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和加入书。其中菲律宾的批准书和保加利亚的加入书附有保留,这遭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联合国秘书长按照惯例通知保留国,它们不能成为公约当事国。11月16日,联大通过478(V)号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就此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1951年5月28日以7票对5票发表了咨询意见。,保留案例,咨询意见的要点:1、保留的提出以及反对保留的提出都应符合条约本身的宗旨和目的2、一国提出的保留为公约的一个或多个当事国反对,但不为其他当事国反对,则该国可被视为该公约的当事国。3、一当事国认为另一当事国的保留不符

36、合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它可以在事实上不把该国视为当事国;一当事国认为另一当事国的保留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则视其为公约当事国。4、尚未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反对一国的保留,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缔约权的行使(第3条)谈判代表的派遣(第6条)条约的批准与核准(第79条)条约的加入(第11条)条约的文字(第13条)条约的保存、登记与公布(第14-17条),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1、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2、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P.240,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二、“约定必须遵守”原则1、p.24

37、12、善意解释为前提;3、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而不履行;4、意义: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和平的维持,若无此原则,则国际往来将无法维持,国际社会也无法存在;5、并非每个条约实际上都得到遵守,虽有个别违反,不能认为不存在该规则;6、不能绝对化:不平等条约(遵守的前提是方式和意思表示无瑕疵),情势重大变迁,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总原则:公约第34条。“约定对第三方既无损亦无益”根据?例外:p.242,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四、条约的无效、失效(终止)、停止施行(中止)pp.242-2441、条约的无效:概念:p.241,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2、条约无效的理由:(1)无缔约能力。如无

38、缔约能力的人或越权的人所为,而且事后没有追认,则该约无效。,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2、条约无效的理由:(2)错误。如果条约内存在着错误,而且此项错误关系到一个国家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误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但是错误如果是由于该国本身所造成或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错误,则不能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对条约同意的理由。这种情况常存在于边界条约中,例如,以某一标的物作为划界对象,而实际上这一标的物并不存在。,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2、条约无效的理由:(3)诈欺。(4)贿赂。(5)强迫。(6)与强行法冲突。一是条约在缔结时就与现行强行法冲突;二是现有条约

39、与新产生的强行法抵触。凡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2、条约的终止含义: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1)条约期满(2)条约的执行完毕,如关于国际赔偿或债务的协定,关于两国建交和互派使节的协议以及两国贸易的年度协定。等等。(3)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有的条约明文规定条约解除条件,一旦成立,条约自动实效。如1957年,已婚妇女国际公约第九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在缔约国减少至不足6国之限的生效之日期失效。”(4)退约,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5)条约被代替(6)条约执行的不可能。条约缔结后,可能因执行

40、条约的必不可少的对象永久消失或被毁,致使条约无法执行。双边条约也可能因当事国一方的消亡或条约规定的全部事项已消失而无法执行。如,岛屿沉没,河流干涸,等。(7)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8)单方面终止条约。在有些情况下,国际法是允许单方面终止条约的。如情势变迁,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等。,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一、条约的解释 pp.244-246(一)解释的机关(二)解释的规则1、善意原则2、整体原则3、目的原则4、通常意义原则,第三节 条约的解释与效力,二、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pp.246-247,第九章国际条约法,思考题:1、条约的概念及特征2、试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含义及意义。3、试述条约失效与无效的区别,并列举其几种情况。4、什么是条约的加入和保留5、什么是“全权证书”6、条约不拘束第三方有哪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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