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新闻传播及公民权利保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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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一、新闻侵权及其特点 (一)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涉嫌盗窃的女子被挂上“小偷”的牌子示众。,第一节 新闻传播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新闻侵权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行为,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为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侵权行为是在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离开新闻活动的侵权行为只能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二)特点,第二节 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一、新闻侵害名誉权(一)名誉和名誉权1、名誉: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

2、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2、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3、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 -礼记儒行,杜融案是新中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控诽谤罪的案件。1983年民主与法制发表新闻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作者沈涯夫、牟春霖。通讯称妇女狄某诉说,其丈夫杜融为了调回上海,强逼她装疯,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杜某回上海后,怕她揭露,再次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杂志此后又发表系列文章,指责杜为“暴戾之徒”“新型流氓”“刑事犯罪分子”。杜融在1985年提起刑事自诉。

3、 经审理,狄某为精神病患者,杂志所称情节没有依据。判决沈剥夺政治权利1年半,牟1年,赔偿经济损失100元和50元。,案例,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方式(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1、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毁损他人的名誉。(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2、侮辱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语言或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名誉、毁损他人人格的行为。,1、诽谤,特点:第一,陈述虚假事实。第二,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不是主要看失实内容的篇幅、文字比例,而主要是指新闻报道中失实的内容足以使人对有关方面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损性认识。,

4、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查,这些“事实”乃线人伪造。2、王编辑收到记者发来的新闻照片,一群少先队员正在认真打扫卫生,而老师却在一旁观看。于是配上文字“如此学雷锋”,对老师加以批评。校方指出实情,教师只是暂时休息。3、葛小姐在某酒店就餐。警察正好来扫黄,电视台记者随行采访,将葛摄入镜头,配以“查获卖淫女4名”的解说词,次日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引发人们误解。4、1989年四川家庭与生活报发表新闻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虽不指名,但影射刘晓庆明显,经查,刘的确偷漏税,总额约1万元。5、刘某患有麻风病,不想为人们所知,当地一报社得

5、知消息,发表一篇文章麻风病人在我市出现,报道了刘某患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自由撰稿人邹当荣在自己博客上,发表了李湘老公偷情被跟踪一文。文章称:李厚霖于2006年8月3日晚在北京朝外钻石钱柜KTV与女演员米艾幽会,并遭记者偷拍,婚外情由此曝光。该文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李厚霖、李湘夫妇大为恼火。李厚霖一纸诉状,将邹当荣告上了法庭。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邹当荣侵犯李厚霖名誉权侵权事实成立,向李厚霖赔礼道歉。,2、侮辱,侮辱与诽谤不同,诽谤以虚假陈述为最主要特征,侮辱以辱骂和丑化为主要特征,同事实是否存在无关。过失可构成诽谤,而侮辱则是故意的。辱骂一般表现为用“非人”的言辞;丑化就是通过夸张

6、和歪曲的文字或图像等,把特定人的形象描写得使人可憎、可恶、可鄙。,侮辱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暴力侮辱(2)语言侮辱(3)文字侮辱,案例:1992年,武汉女作家池某在某家杂志发表自传性质的回忆,不仅指责老师“一点不懂文学”,而且说:“以后,我永远直呼其名:陈某或者狗。”陈某据此起诉,法院判决池某侵犯了陈某的名誉,被告败诉。1985年,河北女作家刘真,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职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通讯蔷薇怨内容不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摘桃子的人,出产在江西的特号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魔,造反派,一条疯狗,大妖怪,

7、小妖精,南方怪味鸡,先后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转载和发表,案例:张某和俞某都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张以“红颜静”为网名,俞以“华容道”、“大跃进”为网名,网友间通过聚会互相知道了各人的网名。2001年3月,“大跃进”发表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静红颜一文,使用了“如丧考妣,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辞。此后,“大跃进”又连续发表文章,有网络三陪女静红颜,这让我想起静红颜这个假处女等言辞。张对俞提起名誉诉讼权。法院判决俞停止侵害,并在网上向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 “麦当劳”在成都某电视台播出一则新广告,因其中含有消费者向商家下跪“求折扣”的镜头,引起了许多成都市民的质疑甚至反感。,(二)指向特

8、定的受害人,因为名誉权具有特定性,即只能由特定的人所享有,所有只有这个特定的名誉主体可以被指认,才能对其名誉造成直接的伤害。指名道姓地贬损他人名誉通过特定的新闻要素可以指认被侵害者,一般包含下列几种情况:,(1)以真实姓名所写事实和虚构类作品(2)没有真实姓名,但情节、地点等相关信息可以确定为特定人 (3)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案例: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害名誉权,在1991年月16日的南阳声屏周报第一版上,刊登了该报记者汤生午撰写的采访报道文章,该文写道:“一个让亿万听众揪心的传言,从去年月份起,在全国广泛流传。传言的内容既震撼人又带有特殊色彩,那就是韦

9、唯得了艾滋病。”“记者在这沸沸扬扬的舆论热潮中,于上月日以后,急切地同韦唯进行了几次通话,韦唯在电话那端以平静的口气但却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多讲的此事起因。”该文紧接着另起一段继续写道:“在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艾滋病了。舆论哗然。”紧接又起一段:“在此之前,韦唯在许多事上,已因这位领导莫名其妙的动因而处处受到非难,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文化部分给该团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

10、果,不仅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再起一段:“该领导曾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关系也许才好相处。但走的方式更见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韦唯,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如果想调走,那请拿万元钱来。事实证明这其中也是有诈。当然,还有一条最简单的,就是要韦唯给她写下一个保证,保证今后永远不再登台演唱。如此荒谬的要求竟能发出,可见该领导对韦唯的演唱事业已多么嫉恨。说到此,该领导种种举止的归因,也就昭然若揭了。”文章到此又起一段:“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

11、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当然,这里的共产党应是该领导的个人认为。”该文认为:“如上各种因素,给韦唯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创伤,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从工作环境到舆论环境,韦唯目前都陷入被人刻意制造出的困境。” 声屏周报社在将刊登该文的该日报纸发往全国联网报刊的其他报刊时,还将该文四周标出框线,并注上了“请转载”的字样。,丑化:1998年重庆文坛上发生过一场对于名家专访是不是假新闻的争论,有人写了一篇这家伙,我认识的文章批评被认为是写了假新闻的孙某。文章写道:“这个孙某从来就是一份靠撒谎来装扮自己,靠撒谎来欺世盗名的杂痞。特别是副编辑部熟知他那副串串嘴脸,一件脏兮兮的西装起码好几年

12、没洗,油腻腻的领带脏黑得酷似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星星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的牙齿缝里露出残存的菜渣,常常能从1他那只又脏又黑的黑皮包中发现他试图偷走的稿件和信封。孙某起诉,经重庆法院两级审理,认定有关文辞明显编造和使用了侮辱孙某的言辞,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判决作者和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三)损害事实的存在,新闻作品发表后是否对相关当事人造成名誉权的伤害,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的,而是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的,也即以社会主流评价标准来衡量的。名誉贬损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 新闻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其前提条件是新闻作者或新闻媒体的审核人明知新闻作

13、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但是,却依然希望作品发表或放任作品的发表,使新闻侵权有可能变为现实。过失 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采访不深入,文风欠踏实或听信一面之词等原因所致,新闻作者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案例:,某新闻网在其网站“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栏目内登载药铺老板虐妻八年引起公愤遭到百人围殴一文,该文转载自某晚报。网站在转载时注明了来源,但未对该文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发稿一周后文中所涉当事人电话告知该网站要求对转载新闻稿进行删除,网站无动于衷,在半年之后,四川省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涉案新闻稿仍然登载于“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栏目内。并且,当事人曾将某晚

14、报社及该文作者诉至四川省法院,法院判决,认定晚报刊发的药铺老板虐妻八年一文缺乏事实依据,该文使用了具有贬损当事人人格的语言,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构成侵权。,案例:,陕西省的渭南日报2001年在一起新闻官司中败诉。涉讼新闻是报道澄城县法院接受县人大监督、纠正一件错案,文稿上盖有县人大办公室审定事实属实的公章。但是县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文中有关内容失实,起诉渭南日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报社认为此稿由澄城县人大提供,盖有公章,事实部分应由他们负责。终审法院认为“此稿虽盖有澄城县人大办公室的印鉴,但仍不能免除新闻媒体的审核责任”,判决渭南日报承担侵权责任。,(一)真实,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效的抗辩。传媒在

15、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他文章的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二、侵害名誉权的抗辩,批评性、曝光性报道必然会引起名誉权的受损,但不意味着就不能进行相关报道。法律必须进行适当调配,使得言论自由在某些方面可以对名誉权构成抗辩。,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涉嫌赌球的消息,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和足协的反应,并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 此后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真相大白:范志毅并没有涉嫌赌球。范半个月后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案例:,法院指出,原告涉嫌赌球在被告未作

16、报道前已在社会中流传,被告正是为了求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作出了包括争议报道在内的一系列调查性报道。这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它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不应当割裂开来阅读。判决驳回范志毅的诉求。,(二)公正评论,“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是一、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有可靠的事实来源三、立场应当公正四、没有恶意。,1991年,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市非法搜查两位女青年,并说了些侮辱性的话。著名作家吴组光写文章批评,用了“恬不知耻”“流露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国贸中心在向女青年道歉后,将吴祖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定,吴的行为是正当的

17、批评监督。,案例一:,2003年,探索与争鸣发表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对方舟子现象进行争论,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 二审认为这些文章虽然是正常的学术争鸣,但这些言辞并不是学术讨论所必须的,超出了学术范围而是对人格的侮辱,因此判定侵权成立。,案例二:,(三)特许权,特许权指的是为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侮辱性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西方议员会议发言,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等皆享有特许权。 我国人民代表在人大会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也是特许权。,新闻单位的特许权,一般是指报道党政机关或其它权威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如法院判决、权威机构鉴定、公安部

18、门的案件通告等,如果这些材料本身发生差错,新闻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1990年,北京法制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报道农民宋某非法行医,并“用鸦片开设熏吸门诊”,后公安部门侦查,并未认定宋某使用鸦片。 宋某将报社告上法庭,认为报社侵害其名誉权。法庭审理认为报社根据相关材料报道,不应认为是侵权。,案例一:,案例二:,1997年,新华社青海分社根据检查部门正式提供材料,报道省民政厅长救济处处长非法挪用扶贫、救济款被批捕。后检察院调查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遂将新华社青海分社告上法庭,法庭认为报道源于正式文件,发表前又经过检查部门核实,不是侵权。,1999年,四川经济日报收到匿名信,信中有该

19、省药品检验所检查报告复印件,这些报告显示恩威公司的洁尔阴十六个批号产品不合格。记者向该机构核实,该机构表示,这不是最终结论,先不要报道。但该报还是发表了报道,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后卫生部门正式同意洁尔阴按新修改标准执行,这十六个批号产品均符合标准。恩威公司遂对该报社提起诉讼。,案例三:,一、隐私权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第二节 新闻侵害隐私权,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私人电话、个人储蓄、财产状况、日记、信件、未公开遗嘱等私人文件,个人健康状况和疾病记录,个人社会关系记录等。私人活动:如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夫妻生活、个人通信、私人交往活动、

20、个人在公务或工作之余的休憩活动等。私人空间:住宅,酒店卧室、医院病房等在一定时期内归个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一)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含义,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受到伤害的行为。,二、新闻侵害隐私权,(一)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含义(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从传媒角度来看,隐私权为:“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隐私;在非公开场合 ,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

21、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不得私拆个人信件,和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第一 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第二 不合理的公开他人私生活,戴妃案,1997年8月31日,英国前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多迪在一群摄影记者的追逐下遇车祸身亡。戴安娜一直是西方媒体追踪的目标。在与查尔斯王储离异后更成了摄影记者围追的对象。“狗仔队”们时时刻刻窥伺机会刺探戴安娜的私人生活。后3名摄影记者因涉嫌侵犯隐私权而被控。,第一 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这种侵权方式是指,记者为了获得吸引公众的秘密资料,在无法正面得到的情况下,以身体或其他方式对公民的独处状态、私人生活和事

22、务实施侵犯,以了解他人生活情况 ,从而破坏他人居住之安宁。,杰奎琳诉盖里拉案,盖里拉(葛莱拉)是一个“狗仔”记者,他长期跟踪报道美国前第一夫人杰奎琳的生活状况,并几乎以此为业。他就像杰奎琳的影子一样,无论她走到哪里他都会尾随而至并做出令人厌恶的举动。,1973年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之妻杰奎琳诉盖里拉一案中,摄影家盖里拉为了得到杰奎琳的照片,在公共场合极为紧密地追逐她及其家人,以致威胁到他们的安全。法院认定盖有权在公共场合给杰拍照,但他必须保持在25英尺远的距离以外拍照。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葛莱拉的行为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向其发布了禁止令。,第二 不合理的公开他人私生活,如果在媒体上公开他人私人生活事

23、实,而且也不是属于公众正当关注的即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那么就被认为是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新闻媒体一般较容易侵犯的隐私主要有:,对当事人不作讳避的与性有关的话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他人的婚姻恋爱家庭情况;私人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如果它们属于公众正当关注或利益范围的问题,或是当事人自愿透露的,则不存在侵权。但是,如果披露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又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内容,则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高枫案,1996年5月10日,湖北某电台音乐节目主持人在现场直播节目中,打电话给歌唱演员高枫,既没有事先打招呼,也没有在电话中说明,就当场将电话内容予以直播。高枫不知是直播节目,只以为是

24、一般通话,讲了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事后,他向有关部门投诉。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出通报,认定这个行为“侵害了采访对象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听众的极端不负责任”,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他人隐私2、受害人可以指认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案情简介:人肉搜索最早的人肉搜索来自于06年mop的虐猫事件,一个bt女士穿高跟鞋踩死一只小猫的视频及照片被公布到网上,如此暴虐无德行为立马激起众网民愤慨和同情,并迅速在各大网站发布开来。mop有一种虚拟货币mp,是身份的象征,

25、当有人悬赏mp来搜索虐猫主人的时候,赏金猎手们就开始采取行动,并且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逐步将这位女士的身份姓名电话家庭住址全都详细地公开。,案情简介:人肉搜索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

26、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即为“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

27、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

28、“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案例分析: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

29、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

30、不予采信。但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法院的上述认定和判决是合理合法的。这一广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网络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提醒人们: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果。,(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公共利益:适用于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主要有公共安全事件、公共政治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公众消费事件,要注意把握公共利益的原则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

31、,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当事人同意:征得当事人同意是新闻媒介暴露隐私取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应当具备自愿、明确、善意;合法、合度等条件。受害人不可辨认,案例,南宁晚报曾刊文批评某公司职工谢某虐待打骂80岁老父,谢向法院诉报道失实,并干预家庭内部事务,侵犯隐私。谢某是普通职工,不属于公众人物。他同老父之间的正常关系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他人不应干预,新闻媒介也不宜公开报道。但是由于他行为恶劣,对耄耋老翁又打又骂、不给饭吃等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引起了居住小区内公众的关注,新闻线索就是小区居民向报社提供的。新闻媒介予以报道,是为了维护老年人的正

32、当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因此,法院经两级审理,予以驳回。,(五)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宪法还没有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在民法中也未直接将隐私权列为人格权的独立内容加以规范。只是从相关的条文中,推理得出宪法中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因此,隐私权所有人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空间和社会信息空间的“交融地带”界限模糊,导致对这个地带的新闻报道纠纷频起。,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其中便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宪法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些可以认为

33、是对具体隐私权保护的体现。,第三节 新闻侵害肖像权,一、肖像与肖像权 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在形象通过特定的客观载体得以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是自然人的外在形象。肖像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肖像是自然人专有的视觉形象。,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作为一种人格权利,肖像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个方面。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制作权使用权维护权,二、新闻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在新闻活动中,享有合理使用相关新闻人物肖像的权利,对于保证新闻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闻活动中,只要能够满足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条件,就不应该认定为新闻侵权。

34、,三、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歪曲使用他人肖像与新闻宣传无关而使用他人肖像,案例:小胖恶搞事件,小胖,原名钱志君,男,生于1987年,上海人,毕业于上海市石化工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2003年春天有网友将他一张照片贴在网络上,立即引发网友恶搞风潮,众多花样百出的小胖恶搞照出现在各大论坛里,如今在百度上搜索“小胖恶搞”能得到40多万个主题帖子,小胖也成为网络恶搞第一人。,四、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表现,(一)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

35、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力也有一定限制,即应只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人物并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之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案例,例如,1988年2月24日晚应邀到自贡演出的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在演出之后又去灯会观灯。当一名香港记者上前拍照时,刘晓庆声明:“未经我的允许不准拍照。”但该记者说:“你们不同意是你们的事,我拍是我的事情人我就是要拍,新闻采访自由。”结果二人不欢而散。事后刘晓庆对法制日报记者谈了自己对此事的看法:“我当时刚参加完演出,很重的舞台装没有除净,脸上酷如钟馗,装也不整。

36、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可能愿意让香港记者来拍照,制造那种廉价的社会新闻呢?我必须维护我作为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不违反我个人意愿的肖像权。我想任何一个读者可能都不会愿意把自己不乐意的形象曝光给报刊。”,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她去看灯会是作为一名普通的观众并非灯会的中心人物。同时,在刚刚演出完毕形象不整的情况下,应该有权拒绝他人拍照。记者报道灯会这样的公众活动,并非必须拍摄刘晓庆的照片来说明主题,因而强行拍摄刘的照片应视为对刘的肖像权的侵犯。,(二)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等。报刊

37、中的人物专访报道经常配发被采访人的照片作为点缀或说明,由于这类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案例,1989年,上海卢湾区朱某状告上海科技报侵犯其肖像权。20年前,6岁的朱某右眼患了一种影响眼睛美观的眼病,去医生陈某处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眼疾有所治愈。作为攻克医疗一个难关的病例,陈某为了保存资料,病前和病后都拍摄了照片。20年后,上海科技报约请陈写一篇关于自己医术方面的文章,宣传科技的进步。陈在文章中使用了朱某的照片。文章刊登后,朱某认为报纸用整版的篇幅是为了宣传陈的医术,使用自己童年的照片是为了更好地做广告,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则报道属于科学宣传,不属于广告,无

38、营利性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案例,女友在1993年第2期刊登了一篇文章三个女人,三个小小人物,并配有一幅三位女性的合影。这三位女性起诉该杂志,她们与文章毫无关联,但是文章以第一人称描写手法对她们的形象和心理活动作了不恰当的刻划,给她们造成了精神损害,侵害了她们的肖像权。在此案例中,新闻工作者为了点缀文章,随意挑选了一张三个女人的照片,既没有考虑到要尊重这三位妇女的肖像权,也没有考虑到这样做会给这三位女士带来什么不良的后果。,案例,某新闻媒体拍录了一个妇女在产科医院的镜头,但是后来却用在一个关于流产医院的报道中,这把该妇女的肖像与流产报道联系在一起,使受众误以为该妇女是做流产的,侵害了其肖像权

39、。在此案例中,记者没有拍录到流产报道的镜头,便将一个妇女在产科医院的镜头拿来冒充流产报道的镜头。这种偷懒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作广告,进行商业宣传。各国肖像权保护制度都将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视为典型的侵害肖像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新闻媒体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案例,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2004年第80期 “千期特别纪念专刊”的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照片,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期报纸的封面上同

40、时也做了商品广告。精品购物指南并在其网站上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2004年11月24日,刘翔委托其律师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刘翔诉肖像侵害的图片,2005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刘翔败诉。该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而进行的报道中使用了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此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中国田径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异议,刘翔的代理律师代表刘

41、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复审,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使用的刘翔跨栏图片并非新闻照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中友百货公司的商品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已经过处理,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夺冠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照片。因此判决被告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案例,如,1999年6月1日服饰导报第12版“玩家、品位”栏目以婚礼办在泳池边为题,介绍了某女士的婚礼经过和有关情况,随文刊附了5张婚礼场面的照片,其中4张是其穿婚纱的肖像。在

42、主文章的右边和左下方分别刊登了你想办泳池婚礼吗和泳池婚礼创意小辑的附文,介绍可办泳池婚礼的地方、费用和婚礼方案。原告认为,该报社未经她本人同意,刊发了婚礼现场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法院认为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理由除未经肖像人同意之外,还包括被告以原告为题材撰写文章是利用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来吸引更多的读者,照片的运用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趣味性,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报纸的发行量,提高营业收入。 因此,被告刊用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四、新闻侵害著作权,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智力

43、劳动的成果),著作权/版权 (copyright),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 ),1、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权的含义和法源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著作权法(200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罗马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著作权的客体(1)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

44、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实质要件有独创性 形式要件可复制性 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著作权客体的种类(9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3、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主

45、体的种类:作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继受著作权人:自然人或组织、国家,著作权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判断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特定环境下产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依法律来界定。,(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界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务作品的作者需要同本单位存在隶属关系,二是职务作品需是有关人员接受上级布置或者虽然上级未布置但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一般情况,职务作品的著作

46、权归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第二种情形是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是指:(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委托人通过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受托人就特定目的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

47、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5)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案例,非法盗印烟台晚报案1996年冬,在山东烟台出现了一张非法报纸东方商讯。这张报纸是把烟台晚报改换报

48、头复制而成。除报头换上了“东方商讯Dongfang shangxun”,其余内容连刊号CN37-0084、刊期第1101期全部照印。“编辑部”利用这张报纸到处招揽广告,引诱一些单位加入其“信息网络”,一期复制近万份。工商部门当即予以查处。本案既是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盗印合法出版物的非法出版行为,又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犯烟台晚报社编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6)电影和类似电影方法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享有,但编剧、导演、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摄影者都享有对自己的创作部分的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类作品中可以单独适用的剧本、音乐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

49、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4、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1)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发表或者不发表自己作品、何时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作者决定是否将自己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每种作品只能发表一次,发表权也只能实施一次。,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署名权发展为“权利管理信息”(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的概念。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及其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以及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这

50、些信息都必须在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向公众传播时出现,未经许可不得去除或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出版社对于作品的任何修改、删节,都必须征得作者许可。报刊社则要比出版社宽松一些,著作权法给报刊编辑一定的修改删节的权限,也就是对作者的修改权作了一点限制。但报刊编辑对稿件的修改只能限于做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不能修改作者的观点,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不能因作品的修改而损害作者的声誉。,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自己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就是保护作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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