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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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控制、社会治理与审前羁押改革),五、拘传、传唤与留置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七、刑事拘留八、逮捕九、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案例分析,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刑事强制措施,五、拘传、传唤与留置 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是刑

2、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适用。拘传的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情。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拘传与刑事传唤,共同点:两者都是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适用的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持续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区别点: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通知性质,不能使用械具或押解被传唤人到案。而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抗拒拘传,还可适用械具。,根据刑诉法第92条的规定, 禁止异地传唤。但刑诉法没

3、有禁止异地拘传,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了禁止异地拘传的规定。,五、拘传、传唤与留置,留置(继续盘问)法律根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留置(继续盘问),警察权的行政权属性,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拥有留置权的必然性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拥有留置权的应然性,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适用三条件

4、:1、必须是违法犯罪嫌疑人2、必须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留置(继续盘问),3、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留置(继续盘问),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

5、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留置(继续盘问),(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时限: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留置(继续盘问),留置时限的计算:留置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

6、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留置(继续盘问),留置时限的特别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适用继续盘问的,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对上述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审批

7、: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审批:对在十二小时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而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二十四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审批: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

8、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但不得决定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十二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审批: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留置(继续盘问),候问室的设置: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1)

9、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2)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执行: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执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10、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执行: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执行: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留置(继续盘问),留置的执行: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取保候审、监

11、视居住的概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形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取保候审申请权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

12、施。,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累犯,犯罪集

13、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有人保和财产保两种形式。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

14、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但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从上述保证人的条件看,保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保证人。,保证人的义

15、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保证人有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保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

16、,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如果已交纳保证金的,根据其情节部分或者全部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然后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提不出保证人的,对其监视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6日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17、的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予以逮捕:,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另外,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96条的规定,以下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注意

18、的是,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一定能同时担任保证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19、供。,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6日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

20、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

21、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七、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期限刑事拘留程序,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称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条件,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情况紧急。凡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情况紧急: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2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刑事拘留期限,拘留的审查期限是指被拘留人被公安机关审查的期限拘留羁押期限 是指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实际被羁押的期限。拘留羁押期限为拘留审查期限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23、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的审批,拘留的执行,执行后的处理,拘留执行后的处理,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处,应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权限逮捕的条件,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对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可先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立即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是现行犯,应先拘留后立即向其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其他情况下应先经其所在人大主席团

24、或常委会许可后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和第127条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二)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

25、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三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前述五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对符合(二)(三)条件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

26、延长的决定。,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刑事诉讼法第128第二款作出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

27、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法2003163号(2003年11月12日颁布),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要依

28、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某市公安局于2001年5月6日刑事拘留一盗窃犯罪嫌疑人,审查

29、期间,查实此人与多起盗窃案有关。问:1、公安机关最迟应在几月几日前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什么?2、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6月5日,因为该犯罪嫌疑人与多起盗窃案有关,属于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2、如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先释放该被拘留人或将对其的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同级检察院的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最后按上一级检察院的意见办理。,C县医院护士林亚男涉嫌杀死丈夫,

30、经C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批准,重案中队于2000年10月13日对林亚男实施留置审查。10月15日,经C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批准,重案中队对林亚男采取了拘传措施。10月17日,在报经C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C县公安局对林亚男实施刑事拘留。为便于审讯,重案中队仍将林亚男羁押在重案队办公室。11月14日,C县公安局向C县检察院提请批捕林亚男未获批准,遂报经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对林亚男劳动教养三年。问题:请指出C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1、C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批准对林亚男实施留置审查是错误的,因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留置措施,须经派出所负责人或县以上公安机

31、关负责人批准,中队长无权批准。且本案显然是刑事案件,对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采用留置措施。2、C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批准对林亚男采取拘传措施是错误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C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林亚男实施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因为此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是由县检察院批准。,4、在对林亚男实施刑事拘留后,重案中队仍将林亚男羁押于办公室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羁押于刑事拘留所或看守所。5、C县公安局于11月14日才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林亚男是错误的,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最

32、迟应在10月24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林亚男。6、C县公安局在向C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林亚男未获批准后对林亚男实施劳动教养三年是错误的,应当先释放林亚男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M市海滨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林强抢劫杀人一案时,认为福州市台江区的居民林娜有包庇嫌疑,遂派侦查员李甲、王乙到台江区传唤林娜。林娜要求李甲、王乙出示工作证,但李甲、王乙拒绝出示,林娜便抗拒传唤,李甲、王乙就给林娜戴上手铐,将其强行押至海滨区公安分局进行讯问。24小时后,因无证据证明林娜有包庇林强的行为,海滨区公安分局只好释放林娜,但要求林娜交10万元保证金后才放其回家。林娜只好请家

33、人向海滨区公安分局交了10万元保证金。请指出海滨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1、林娜要求李甲、王乙出示工作证,李甲、王乙拒绝出示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由于是刑事传唤,没有强制性,所以在林娜抗拒传唤后,李甲、王乙给林娜戴上手铐是错误的;3、李甲、王乙将林娜传唤至海滨区公安分局进行讯问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异地传唤的规定;4、海滨区公安分局在传唤林娜24小时后才将其释放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5、海滨区公安分局要求林娜交10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因为其一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林娜有包庇林强的行为,因此应无条件释放林娜

34、,其二要求林娜交10万元保证金于法无据。,杨某系D市人大代表,2001年3月5日,杨某的岳母到D市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杨某的妻子失踪多日,杨某有杀妻的重大嫌疑。D市公安局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杨妻的尸体。经进一步侦查,D市公安局认为杨某的确有杀妻的重大嫌疑,遂经市公安局局长批准,决定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D市公安局侦查员前往杨某家拘留杨某时,杨某对侦查员说自己是市人大代表,D市公安局无权拘留他。侦查员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遂对杨某宣布拘留,并将杨某拘留羁押于D市看守所。请问:D市公安局对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人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D市公安局对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人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须经该人大代表所在人大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后方可采取,杨某是市人大代表,且其向公安人员表明了身份,虽然他涉嫌故意杀人罪,D市公安局局长也批准了对杨采取刑事拘留,但由于他不是现行犯,也尚未经D市人大许可,所以不能对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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