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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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何为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何为物权法,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法律。,物权法之作用定分止争,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2、(慎到慎子),物权法之作用财富裂变和聚变,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物权法之作用人和政通,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

3、、亡国灭社稷也道也。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商鞅:商君书定分)。,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共条,分为五编总则:138所有权:39116用益物权:117169担保物权:170240占有:241245,第八章 物权法,一物权概述二所有权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本章近两年在试卷中占的比重较大,具体题型和分值较多。本章是我国近几年刚颁布的法律,在近两年的考试中都是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并且分值很高,希望考生注意,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概述 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2、物权法就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二)物 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2、物的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

5、不动产物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二、占有,(一)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占有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也都属于有权占有。小偷盗窃他人物品等,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

6、事实推定 2权利推定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等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第一,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

7、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第三,依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过错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

8、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三、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二)、动产的物权变动(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四、物权的保护(一)物上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物权,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三)征收与征用 法人

9、、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二、各类所有权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一种特别权利,

10、应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四、共有与相邻关系1、共有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2、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第一节 共有权概述,共有权的概念及其特征共有权的概念 1共有权的概念 2与共

11、有相关的概念共有权的特征 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共有权的分类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准共有共有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共有法律关系的发生 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 4基于共同行为而发生 5基于原来的共同关系而发生 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共有关系的消灭 1共有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关于分割共有财产的特别规则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 2虽有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4造成损害的赔偿,共有财产的分割共

12、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的原则 2遵守约定的原则 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效力,第二节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概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法律特征是: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

13、不同 4存续的期间不同 5分割的限制不同,按份共有的产生 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基本特点 1按份共有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当事人的意志原因 2按份共有产生的原因还必须具有法律原因按份共有发生的具体原因 1共同购置 2共同投资 3其他约定 4按份共有亦可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 5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外部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 1行使全部所有权的请求 2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 3份额让与权 4设定他物权 5确认请求权 6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 7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对第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关系终止和共有物分割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的请求权 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三节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概述共

14、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现代民法所使用的共同共有,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共同共有的性质 不分割的共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基础共同共有发生的法律原因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 1、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 2、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 3、合伙经营的收益 4、共同继承遗产 5、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

15、实,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内容 1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约定确定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3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 4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 5费用平均分担 6债务连带负担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1对共有物进行维修、保管、改良义务 2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 3对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4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及各共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 5为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后果承担义务,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2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3物上追及权4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5代表权6管理权7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和共有物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物的分割 1、共同原则

16、 2具体原则(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均等分割 (2)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并考虑共有人的具体情况(3)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财产,原则是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割 (4)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5)其他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按照均等原则分割。,第六章 相邻关系,(二)相邻关系引读案例 贾某和甄某住宅东西相邻。贾某院中有一棵百年古树,根系延伸到甄某房屋地基下,将甄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甄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然不同意。甄某诉请法院判决贾某切断树根,不得影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节 相邻关系

17、概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滴水、流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1邻地通行 2历史通道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 1临时占用 2长期使用,相邻地界关系 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和分界石越界建筑物越界竹木根枝越界果实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建筑

18、物历史通道建筑物的共用墙、伙巷等,相邻环保关系排放污染物的限制 修建、堆放污染物有害物质侵入 相邻防险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的概念相邻防险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 1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险关系 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免关系 3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疏于相邻防险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 1尚未发生明显损害的赔偿 2已造成损害的赔偿,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合理损失赔偿原则,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意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地位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

19、的社会意义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2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 3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1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 2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

20、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行为取得方式,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关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

21、行为而取得,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除了法律行为外,继承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以公示为必要。但对于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继承人,以及林地承包权人的继承人而言,非经登记,继承人不能取得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得对抗第三人。,(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 依法流转权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 相应的补偿 其他权利,(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维持土地的

22、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承包地灭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提前交回、土地所有权人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1)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2)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交回(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30年 50年 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分为两种:,强制交回 该种交回是指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提前收回和强制交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法,承包人必须强制

23、交回,是交回的问题;而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则在承包人不交回的时候,就要收回。自愿交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地役权概述,(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1)权利性质的区别相邻关系即相邻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权能,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是

24、权利效力的自我扩张或限制。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而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相邻权的成立无须特定的公示方式。地役权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3)权利的内容不同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在地役权中, 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两块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土地合法占有人之

25、间,即不受土地是否相互毗邻的限制。,(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只要不动产物权仍在存续,相邻关系便当然存在;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利益,否则提供便利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偿付费用。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期限限制的。,(四)、地役权的种类,根据地役权的行使内容不同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法不同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状态不同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其他分类,(五)地役权的取得就是地役权的发生。地役权的取得原因,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1)约定取得地役权的约定取得,也叫做地役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即

26、当事人之间以地役权设定合同来设定地役权。设定地役权的原则是,应当以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地役权的时效取得地役权的时效取得须具备必要的条件: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到一定期间,(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地役权的法定取得有两种事由: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 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4)继承取得地役权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无论就其从属性而言,还是就为用益物权的让与性而言,由继承人继承地役权不必登记,但需办理登记后才可以处分继承取得的地役权。,(五)地役权的内容,是指在地役权设定以后,在有关

27、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关系。,(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支付地租的义务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作为义务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六)、地役权消灭的原因,(1)期限届满 (2)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3)目的的事实不能(4)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5)地役权的抛弃(6)让与(7)土地征收,(七)、地役权消灭的后果,地役权消灭以后,地役权人不存在继续支配供

28、役地的权能。,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特征,(二)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由双方人签订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抵押物。抵押物又称为抵押财产,它是抵押权的标的物。 4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两种情形,(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 2抵押

29、人的义务。3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也存在位序问题 (五)最高额抵押,二、质押(一)、质押概述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二) 、内容 1、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设定。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3)动产质押的效力。 2 、权利质押,(1)有价证券的质押。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3)知识产权的质押。 (4)应收账款的质押。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

30、利。,三、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寓言故事,人物:“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威廉一世; 穷人地点:德国波茨坦事件:国王强制拆迁穷人的磨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表达对个人财产权的敬畏:“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经典的宪政寓言强调私有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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