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用益物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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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用益物权,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9/24/2022,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六章 用益物权 上海政法学院9/24/20221上海政,学习目标,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内容。,9/24/202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学习目标 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9/24/20222,知识网络图,用益物权,居住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概述,内容和体系,发展和功能,概念和特征,消灭,取得和效力

2、,概念和特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消灭,取得和内容,概念和特征,消灭,取得和内容,概念和特征,取得和消灭,概念和特征,9/24/202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知识网络图 用益物权居住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9/24/2022,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9/24/202,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3、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 2地位的独立性 3客体的限制性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9/24/2022,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9/,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9/24/202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9/24/2022,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9/24/2022,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

4、学精品课程,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用佃权和地上权三种。法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罗马法的役权概念,并在其第二卷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第三编),役权和地役权(第四编);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可以概括分为地上权、役权和土地负担;日本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借鉴了罗马法和德国法的经验,在日本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入会权四种;从大清民律草案到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地上权、典权、永佃权和地役权。,9/24/2022,8,

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罗马法中的用益物,(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我国现在由民法通则和各种民事单行法构成实质民法体系。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水法等已经建立起了以下用益物权体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等。此外,通说还认为,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渔业权、采矿权和狩猎权等各种准用益物权(准物权)。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200

6、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篇规定了下列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林地利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9/24/202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现在由民法,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9/24/2022,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

7、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他物权。,9/24/2022,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依法律行为取得 物权法第13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8、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9/24/2022,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依法律行为取得9/24/202,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权和处分权。新增改良土地的使用、经营权。流转权。即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等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方式进行流通或由第三人具体从

9、事经营承包人获取收益的权利。优先承包权。要求补偿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9/24/2022,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9/24,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三)承包地被征收(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五)其他消灭原因 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继承落空。,9/24/2022,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土地承包经营

10、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其继承人可以继承。5发包方实施干涉承包方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

11、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9/24/2022,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9/24/2022,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9/24/202,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9/24/2022,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9/24/,(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国有土地建设使用

12、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即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9/24/2022,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1概念、特征2取得3内容4转让,9/24/2022,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1概念、特征9/24/2,1概念、特征,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

13、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有下列特征:出让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客体是国有土地。权利的性质是他物权。,9/24/2022,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1概念、特征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所,2取得,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之取得一般采取出让、转让、出租、继承等方式,其中,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基本形式,但不管哪一种形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9/24/2022,2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2取得 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之取得一般采取,3内容,占有和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从事必要附属行为

14、的权利。,9/24/2022,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3内容占有和使用权。9/24/202222上海政法学院,4转让,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特定原则,包括出让方地位不变的原则。权利义务一体转移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分割转让限制原则。土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9/

15、24/2022,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4转让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三)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又称为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建设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将土地无偿拨给使用者使用,并对使用者的权利予以确认而产生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9/24/2022,2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三)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的性质上属于通过行政行为取得,划拨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权

16、利内容上仅限于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个别情况下有收益权,使用者不得将该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不发生继承等;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其无偿性表现为,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向国家支付出让金或其他对价;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定期性;划拨,9/24/2022,2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由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者须向国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24/2022,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

17、,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由政府批准无偿,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止,9/24/2022,2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9/24/,(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所谓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在主体范围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者。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18、地,且主要是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内容方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该土地,在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从事生产或生活或公益事业,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9/24/2022,2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所谓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资格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

19、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行与他人设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他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连续闲置2年以上或因停办闲置1年以上,原土地所有者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人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9/24/2022,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止 由农村集体经济,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

20、的概念与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9/24/2022,3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9/24/2,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由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住宅。,9/24/2022,3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宅

21、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取得条件(二)取得程序,9/24/2022,3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取得条件9/24/202232上,(一)取得条件,凡无宅基地、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村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9/24/2022,33,上海

22、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取得条件 凡无宅基地、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二)取得程序,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过,各地具体操作程序有所不同。,9/24/2022,3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取得程序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23、,(一)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筑宅权。转让权。即在转让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所有权时,有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种植权。(二)使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正当使用义务。接受规划义务。遵守法律义务。,9/24/2022,3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9/24/20,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宅基地的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宅基地的灭失宅基地长期闲置,9/24/2022,3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9/24/2022,第五节 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地役权的取得三、地役权的内容四、地役权的

24、消灭,9/24/2022,3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五节 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9/24/202237上,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二)地役权的特征,9/24/2022,3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9/24/20223,(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一般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9/24/2022

25、,3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一般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二)地役权的特征,1自治性2从属性3不可分性4主体复杂性 需役地与供役地的不同所有人;属于同一所有人而由不同的使用权人占有使用时,需役地与供役地的不同使用权人;分属不同人所有的需役地与供役地各自的使用权人;分属不同人所有的需役地的使用权人与供役地的所有人或需役地的所有人与供役地的使用权人。,9/24/2022,4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地役权的特征1自治性9/24/202240上海政法学,二、地役权的取得,(一)约定取得(二)法定取得因他物权设立而取得地役权因他物权分割而取得地役权时效取得继

26、承取得习惯取得,9/24/2022,4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地役权的取得(一)约定取得9/24/202241上海政法,三、地役权的内容,(一)地投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9/24/2022,4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三、地役权的内容(一)地投权人的权利与义务9/24/2022,(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实施附属行为的权利 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地役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正当使用义务。维持设置义务。公序良俗义务。,9/24/2022,4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地

27、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9/24/2,(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1供役地人享有的权利 供役地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与地役权人相同的权利,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的附属设施。地役权的设定为有偿时,供役地人有权请求需役地人支付相应对价。供役地人因使用土地的需要,可在不影响地役权设立目的的前提下,请求变更供役地的利用场所及方法。,9/24/2022,4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1供役地人享有的权利9/24/2,2、供役地人应承担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费用分担的义务。,9/24/2022,4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2、供

28、役地人应承担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9/24/2,四、地役权的消灭,(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9/24/2022,4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四、地役权的消灭(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9/24/202246,(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土地灭失土地征收土地规划约定消灭事由发生混同,9/24/2022,4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土地灭失9/24/202247上海,抛弃法院宣告消灭时效目的的事实不能地役关系解除。物权法第168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

29、)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9/24/2022,4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抛弃9/24/20224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地役权消灭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地役权人占有供役地的,应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关于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如引水管线),应类推适用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其权利消灭时,地役权人可以收回,但应恢复土地原状。供不应求役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其设置的工作物时,地役权人不得拒绝。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司考链接一,9/24/2022,

30、4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地役权消灭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地役,第六节居住权,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三、居住权的内容,9/24/2022,5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第六节居住权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9/24/202250上,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二)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居住权的客体是房屋。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居住权是一种无偿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终身性。,9/24/2022,5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一

31、)居住权的概念9/24/20225,二、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一)居住权的取得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设定。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依法律规定取得。依法院的判决取得。,9/24/2022,5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一)居住权的取得9/24/20225,(二)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居住权被撤销的;住房被征收的;住房灭失的。另外,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自然消灭。,9/24/2022,5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居住权的消灭9/24/20225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三、居住权的内容,(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32、二)居住权人的义务,9/24/2022,5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三、居住权的内容(一)居住权人的权利9/24/202254上,(一)居住权人的权利,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特别是和房屋的所有权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把居住的房屋予以出租。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对部分住房享有专用的,可以使用该住房的共用部分。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但不得对房屋作重大的结构性的改变。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第三人对自己所居住房屋的侵害。,9/24/2022,55,上海政法学

33、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一)居住权人的权利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9/24/20,(二)居住权人的义务,合理居住义务不得转让和继承义务限制出租义务日常负担义务返还房屋义务,9/24/2022,5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二)居住权人的义务合理居住义务9/24/202256上,司考链接一,(单选)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34、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9/24/2022,5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司考链接一(单选)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A(多选)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9/24/2

35、022,5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A9/24/20225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A C D,9/24/2022,5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A C D9/24/20225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

36、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9/24/2022,6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A返回,9/24/2022,6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A9/24/20226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本章争议问题简介,1、用益物权体系问题2、居住权的地位?,9/24/2022,6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本章争议问题简介 1、用益物权体系问题9/24/202262,本章复习思考题,1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列举用益物权的分类。3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4何为宅基地使用权?效力如何?5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7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条件。8居住权的内容有哪些?,9/24/2022,6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9/24/20,本章课外阅读书籍及论文,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史尚宽:民法物权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孙宪忠:物权总论陈华彬:物权法原理,9/24/2022,6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本章课外阅读书籍及论文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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