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549522 上传时间:2022-12-04 格式:PPT 页数:387 大小:5.9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87页
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87页
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87页
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87页
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律实务专题ppt课件.ppt(38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经济法律实务专题,授课对象:,经济法学研 究 生,授课教师: 周 帮 扬,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10年9月,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案例: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案情简介】 自南北战争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国民收入以空前的速度成倍增长。然而,到了1929年10月,美国爆发了史称“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的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是美国历史上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后果最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从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到1933年7月股票价跌到最低点时,股市市值大约740亿美元,即1929年9月价值的56从股市消失。,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在此期间,各行

2、业的情况严重恶化。在工业领域,大多数企业赚不到钱,企业倒闭率约上升50。10万多家的企业破产牵连了几乎达30亿美元的团体债务。在农业领域,总产值从1929年到1932年下降了33。在金融领域,1933年银行的数量下降到1929年的60。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失业。1933年美国失业人数达到1 260万人,超过劳动力的25。其他人则靠着大大降低了的收入维持着生活。在业人员的工资率到1931年底以后急速下降,同时伴随着每周的劳动时问减少和更加普遍的解雇。,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在此背景下,富兰克林罗斯福于1932年当选为美国总统。1933年,他上任伊始即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改革,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史称

3、“新政”。罗斯福新政可分为两个阶段:1933年至1934年为第一阶段,1935年至1939年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着重在复兴,第二阶段着重在改革,救济则贯彻始终。”救济是复兴的前提,也是复兴的手段;改革在对大萧条反省的基础上,对救济手段和复兴措施的制度化,使两者融入政府职能和国家经济运行机制,保障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新政主要是通过颁布和实施大量经济方面的立法来实现的。整个新政期间共颁布了700多部法律。前期新政内容涉及银行、货币和证券市场、重建工农业之间的平衡、调节工业以保障工人就业条件、社会救济和安置贫民,以及国营公司等方面。第二次新政则包括继续实施救济、改善政

4、企、劳工关系、通过税收进行财富再分配;建立普遍福利制度、对农业的继续改革、对联储的结构缺陷的调整,以及取缔和管制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等。,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罗斯福在原来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框架内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美国经济逐渐从萧条中复苏,到1939年,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在过去10年中第一次超过了1929年的水平。而新政的根本作用则在于“为美国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调整政治、经济秩序机制。”这种机制通过法律这种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得以确立,并通过法律的修正完善得以丰富和发展并延续至今。,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问题梳理】 结合当

5、时美国的历史背景,思考如下问题: 1导致大萧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为什么说罗斯福新政标志着美国政府职能的转型? 3新政立法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理分析】,一、导致大萧条的根本原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滋生,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二、罗斯福新政标志着美国政府职能的转型,“混合经济”,即自由的和受管制的经济。,国家充分担负起经济和社会调节职能。,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三、新政期间的立法性质,罗斯福新政是通过经济立法的实施来进行的。这些法律用于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其调整对象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传统法律部门,属于经济

6、法范围。,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课堂讨论】 阅读关于德国经济法产生的有关介绍,结合相关历史背景知识,分析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动因。,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分析提示】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市场缺陷-国家调节-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生产社会化是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案例1 经济法的概念,【案情简介】,郑州人爱吃馒头是出了名的,而郑州也的确出了一些有名的馒头:“郑荣”、“丹菊”、“芙蓉”等,这些都是在郑州叫得响的牌子。但是,馒头市场大了,也就难免一些人钻空子,各种小作坊的黑心馒头冒出来冲击市场,欺骗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加强对馒头行业

7、的市场管理,1998年郑州市政府成立了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简称“馒头办”)。,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市里设立馒头办,各区政府也都成立了馒头办,郑州市共有5个区,这样总共就有了6个馒头办。馒头办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馒头生产规划布局并负责实施:(2)发放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3)检查馒头生产、销售,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加工经营馒头必须申办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每个许可证需交纳1 100元的办证费;对不办许可证擅自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处3 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办了证的经营户每天必须在馒头办指定的面粉经营部门购买不少于60袋面粉。,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

8、象,本来,市、区馒头办均有颁发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权利,双方也就一直相安无事,2000年11月22日郑州市政府颁布了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权属于市馒头办,并且要从2001年起对原来取得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定点企业,重新审查颁证。这样,区馒头办因原有收费、办证的权限被大大削减而对此不满。,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01年初,市馒头办根据办法规定,从各区馒头办收回了办理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权力,并大规模整顿验收全市馒头生产厂点。市、区馒头办开始较起了劲,开始是暗里,后来则公开。它们不但在媒体上相互

9、指责对方的不是,而且还在闹市区谩骂对方。市馒头办在整顿中发现,不少被市馒头办认定为非法的馒头厂点都是在区馒头办挂了号的,即他们是给区馒头办交过钱的,用的也是区馒头办指定的面粉。这样,在数个查处现场,市馒头办的执法人员一出现,非法馒头加工厂的负责人总会忙不迭地给各自区馒头办打电话,请求支援。于是,馒头加工厂与“馒头办”的执法矛盾转变为两级馒头办之间的冲突。,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01年3月14号,群众举报一家馒头厂非法生产,市馒头办到场处罚,馒头厂忙打电话到区馒头办求援,区馒头办的人穿着商贸制服、戴着执法证和胸牌赶到现场,与同样穿着商贸制服、戴着执法证和胸牌的市馒头办的执法人员发生

10、冲突。开始时争吵,继而对骂,在现场僵持几个小时,直到最后发生“肢体直接接触”并各有人员受伤挂彩。 此事经中央电视台曝光后,在河南省政府的敦促下,2001年4月4日,郑州市政府宣布撤销市、区两级馒头办。,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问题梳理】,本案涉及国家调节市场的正当性与法治化的问题、国家调节的初始目的与实施效果问题。,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法理分析】,一、国家调节市场的正当性,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国家调节能够提升市场效率、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调节必须法制化。,国家调节市场,其

11、目的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经济法要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必须严格遵守立法权限的划分。,必须加强经济法学的研究。,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案例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材料简介】,我国开征印花税肇始于北洋政府时期,于1912年10月颁布印花税13条,此为地方税。翌年各地先后开始征收。1927年,国民政府参照北洋政府印花税法制定了印花税法暂行条例,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1934年将该暂行条例修订后正式颁布印花税法。,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对印花税作了规定,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开

12、征的税种之一。1950年4月,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试行。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之中。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也即时废止,印花税不再单独开征。,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多元化、经济关系商品化,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也就自然而然地使得书立和领受的各种凭证逐渐增多。重新立法征收印花税,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可以促进经济活动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加强凭证的法律效力。,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由此我国

13、于1998年8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而在印花税诸多征税对象中,尤为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是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 。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

14、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财政部宣布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1调整为3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08年4月,财政部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调整为1。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I 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股市随之发生变化。1992年6月1

15、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明确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虽然当天指数并没有反应剧烈,但随后,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指数在盘整一个月后即掉头向下,一路从1 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70。而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更是在当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顶峰,此后股指下跌500点,跌幅达到30多。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大牛市行情从这里启动,半年后上证指数(行情论坛)从180点飙升至1992年5月的1 429点,升幅高达694。,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

16、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将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本次降税是在当年10月23日“暂停国有股减持”之后出现的,消息公布当日大盘高开低走,不久后再创新低。2005年1月23日,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本次降税是在大盘不断改写多年新低、市场人气极度溃散的背景下出现的,大盘大幅高开后强势震荡。,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而面对自2007年底以来中国股市持续走低的现实,继续下调印花税税率的呼声应起,作为这种呼声的回应,财

17、政部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调整为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问题梳理】,上述材料介绍了我国印花税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证券印花税的变动情况。证券印花税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又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表明证券印花税的双重性质,那么调整证券印花税的印花税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呢?,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法理分析】,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一、印花税的双重功能,二、税法的双重性质,行政法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关

18、于部门法划分的理论,(一)部门法划分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二)部门法的划分要服务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交叉,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五、我国税收宏观调控存在的法律问题,政策“高于”法律,“代法行事”,抽象行政行为,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课堂讨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内部审判机构作出调整,撤销经济审判庭建制,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改革的基本理由是经济审判庭审理的都是民商事案件,撤销经济审判庭属于“正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撤销经济审判庭的方案

19、,此后,地方各级法院纷纷撤销经济审判庭。一些学者以此为依据,否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的地位,认为所谓的经济法应分别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是否影响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2)谈谈你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的认识。,【问题】,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并不影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分析提示】,经济法与民商法,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材料简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指引着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准确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实

20、践都十分重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外,目前国内有诸多观点。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有三项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任权利相统一原则。,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现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结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邱本认为,经济法有两个基本原则: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只应有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及交叉公平原则,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

21、原则,第一原则侧重于经济法的经济性价值,第二原则侧重于法本身对公平的价值追求,它们共同贯穿于经济法的全过程;第一原则在经济法各部门中都得到体现,是经济法各部门的立法准则,第二原则包括水平公平(抽象经济权力分配中的法律公平)和垂直公平(实质权利和资源配置中的法律公平)以及合理性公平(财富及收入中的公平)。鲁篱则从普遍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等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要素出发,认为平衡协调是一种调整方法,责权利统一及合法性原则是法的普遍性原则,计划原则,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与反垄断原则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非法律原则,它们都不宜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

22、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其适当干预原则起源于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由“需要国家干预说”提出。陈云良认为,适度干预原则对政府理性还带有倾向性的依赖,不能完全体现“有限政府的现代理念,不能充分表明政府尊重市场,向内用力的审慎姿态。,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它还容易授干预操作者以口实,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以适度为由对市场实施各种非正当强制,随意扩大干预范围,侵蚀乃至颠覆市场。提出从市场化、法治化、全球化、信息化的要求出发,用谨慎干预代替适度干预。认为谨慎干预原则更能体现国家干预的外部性、偶然性、次要性、有限性。应飞虎则认为,“适度”一词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具有

23、相对内涵的词,不能准确地、科学地界定国家干预市场的范围,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国家的过度干预和不足干预,因而他提出“均衡干预”原则。,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均衡干预是指国家的干预供给与市场干预需求相均衡的干预,以干预者与被干预者之间的双向制约为基础;它实质上是一种行为均衡,是两种不同的力量势均力敌的结果。张守文运用“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使用“系统一网络分析”方法和“结构一行为一绩效”方法,确定经济法有三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也是经济法学界内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要在

24、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选择的话,大多数学者选择后者。但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只见水流,不见水源,颠倒了“源”和“流”的关系。效率来源于公平,来源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没有公平的效率是伪效率。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公平传统的国度,在一个正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把公平置于效率之前,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尤其必要。,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尽管每个学者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都不一样,但是,肖江平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关于经济法原则的研究中,至少可以提炼出三项接近共识的基本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第三章

25、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但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很不一致。 那么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看待学界提出的各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呢?,【问题梳理】,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法理分析】,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立法,服务于立法宗旨,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法律解释的指引。,弥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二、确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是否能够发挥上述三个方面的作用。,2是否能够贯穿整个经济法体系。,3是否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第三章 经

26、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1)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三、结论,(2)国家调节权法定原则。,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课堂讨论】,1995年春,公民王海故意从北京十几家知名商业企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然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这些商业企业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获得成功。此后,王海就专门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后索赔来牟利,成为职业打假者,并有人仿效。社会上就将这种“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的现象,称之为“王海现象”。,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对“王海现象”,有人拥护,将王海称为“打假英雄”;有人反对,称王海为“刁民”。王海等职业打

27、假者的索赔,最终要通过法院来实现。法院开始是支持的,但1998年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海诉永安公司案败诉,这打破了打假英雄“屡战屡胜”、一直不败的纪录。从此之后,“王海们”就不断遭到质疑和责难。,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据厉以宁先生总结,对“王海们”的批判主要有5点:(1)认为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2)王海专找国有大商场购假,索赔,而不去找小商场或个体摊贩,结果,受损害的是公有经济;(3)王海靠购假索赔得到的收入属于不正当收入;(4)王海以营利为目的购假索赔,动机不纯;(5)一个王海已经把北京商界搅得不安,更多的王海出现后,市场秩序会大乱。,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

28、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厉以宁先生认为,这五点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并指出,王海购假索赔既保护了个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其他人的利益,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非常有利的。现在像王海这样的消费者太少,假如更多的“王海”出现,对消除假冒伪劣是大有好处的。对“王海现象”大力宣传,定会唤醒和激发更多的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问题】(1)你认为王海是不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2)谈谈你对王海现象的看法?,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应用的一则案例。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字面理解,难以得出正确

29、的结论,要根据经济法“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的基本原则,看王海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从而判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应将王海这种“知假买假”的人纳入其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分析提示】,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法律关系,【案情简介】 2007年5月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2008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4-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食品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企业也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

30、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不合理涨,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价幅度远远超过成本的增加幅度;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严重影响了社会心理预期。 2008年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为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

31、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决定对鄙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气、石油(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等。具体的干预措施是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

32、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此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纷纷在本地施行了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上述规定中的商品和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中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33、公布。,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2)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3)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

34、单位成本增加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1)零售商,,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即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批发商,即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

35、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1)一次调高价格4,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以上的;(2)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

36、的。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上述事件中的价格干预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典型的经济法性质。那么,其体现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等具有什么特点呢?,【问题梳理】,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法理分析】,一、价格干预行为是国家依法调节经济的行为,价格具有表

37、价、调节、传递信息的功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启动直接源于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市场物价的过快上涨。,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我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二、本案例中的经济法法律关系如何体现?,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相比,最为明显的不同在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以及在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上。,行政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客体方面都有区别。,

38、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课堂讨论】,讨论1 国家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1月8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严厉打击液化气乱涨价行为,维护液化气市场价格秩序。各石油生产企业随后立即展开自查,纠正了擅自提高液化气出厂价格的做法。,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液化气工厂出厂价降低后,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也相应降低了石油液化气的零售价。2008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近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严厉打击液化气乱涨价行为初见成效,全国部分城市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较大幅度下降。 自国

39、家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以来,河南、江苏等一些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价地区的液化气出厂价下降了10以上。其中,江苏省液化气出厂价降幅最大,每吨下降l 510元。,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广州市液化气(145公斤装)零售价格普遍降为110元113元瓶,每瓶降价10元。石家庄市(14公斤装)的价格由98元瓶降为79元瓶,每瓶降价19元。郑州市、武汉市液化气(145公斤装)零售价格由110元瓶、108元瓶分别降为100元瓶、98元瓶,每瓶降价10元。在华东地区,南昌市液化气(14公斤装)零售价格由1月8日的120元瓶降为104元瓶,每瓶降价16元。合肥市液化气(15公斤装)零

40、售价格由1125元瓶降为105元瓶,每瓶降价75元。南京市液化气(15公斤装)零售价格由102元瓶降为987元瓶,每瓶降价33元。济南市液化气(125公斤装)零售价格由92元瓶降为89元瓶,每瓶降价3元。,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1)液化气降价行为的合法性如何?(2)如何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我国价格法赋予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的权力。液化气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之列,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液化气的乱涨价行为负有当然的查处义务。 该事件中较为鲜明地体现了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特点。其主体、内容和客体均与民

41、事法律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分析提示】,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讨论2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电业局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案,2004年9月份,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卢氏县电业局存在强制用电户预交电费的行为,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调查中发现,该电业局自2000年以来,在文峪乡、东明镇、横涧乡、磨沟口乡、潘河乡、双槐树乡六乡镇,对冶炼厂、选矿厂等用电大户,在,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正式供电前,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的方式,用自制收据收取用户预交的电费由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合同中明确规定“用电方预交的电费不得冲抵当月分次电费和次月分次电

42、费,用电方停止生产全额退回”。当事人经营中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或是计算利息,而是长期无偿占用,对不接受其要求预交电费的用户,当事人则拒绝为其提供供电服务,采取预收电费的方式,事实上起到了押金的作用。,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当事人辩称是依据省电力公司(豫电2002441号)文件来操作的。实际上该文件只是规定对有窃电行为的客户、流动性较大的商业客户等特殊客户,可加装购电制计量装置,采取购电制方式收费,其中并未规定可以采取预收电费的方式。由于卢氏县电业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在经营中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用户正式供电前,通过签订供电合同的方式预收电费,并且未将此

43、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用,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事实上起到了押金的作用。,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卢氏县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对卢氏县电业局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问题】,请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分析提示】,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公用事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当时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而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亦有专章规定。但是在理论上该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未变。,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案例 经济法的体系

44、构成,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是从近年来出版的经济法教科书或发表的相关论文中摘录的关于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论述: 一、张守文主编的经济法概论认为: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材料简介】,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统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二、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学认为:现代国家调节经济分别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

45、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在以上活动中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因此,,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规范以上国家经济调节活动,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1)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三、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第二版)认为:按照上述第三种模式即在规范性质上把握经济法,并根据市场统一和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济法体系可以由下

46、列部分构成。(1)市场管,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职能管理法;(2)宏观经济管理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预算法、税收法、中央银行法、计划法、国家投资法、价格法、产业法、能源法和经济监督法; (3)对外经济法: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含外贸法、商品检验法等)、外汇法和外贸法(含外商投资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 四、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的经济法(第二版)认为: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在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符合经济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以尽可能减少重合缺漏,做到结构清晰。这样看来,上,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述最后一种体系设计较为合理。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

47、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经济仲裁和诉讼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必放在经济法部门中,经济法可以在相关经济法规中涉及或包括某些与实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程序性规范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两个部分经济活动法调,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 五、李昌麒、鲁篱在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一文中认为: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现代化经济法体

48、系的合理架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命题,反思传统经济法之偏误,借鉴和参照国际上经济法现代化的成功经验,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主要包括企业形态的法定化制度、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四大部分);,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2)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包括市场体系规制法,如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主要包括:产业调节法,计划

49、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社会分配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两个部门经济法)四部分构成。 六、杨紫垣、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第三版)认为:由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因此,不同层次的经济法部门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不同门类的经济法部门是以各该层次的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不同方面为调整对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

50、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以上材料涉及的是经济法的体系构成问题,即经济法具体由哪些法律规范构成。,【问题梳理】,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法理分析】,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三、经济法体系还有其他构成吗?,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一)关于市场主体法,四、结论,(二)关于涉外经济法,(三)关于社会保障法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课堂讨论】,经济法的体系还有很多不同的分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