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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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

2、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研究较少)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

3、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区分概念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

4、在德国产生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战争需要:战争和相关的法制实践,使有关经济和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凸显无遗,成为经济法学说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沃土。(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战争经济法是初级经济法,与市场机制和规律相悖危机对策法(罗斯福新政)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危机被动形成的经济法,立法本身消极被动,具有相当的盲目性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二)前苏东国家经济法发

5、展的历史(自己看书,P3236,小小作业)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一)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受到经由日本传来的德欧经济法现象和学说的影响,国民政府时期已开始粗略使用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的概念,但当时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部门并未形成。(经济法规汇编)(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编写教材。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基础。由此,经济法在中国出现。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经济法?中国出现的背景和国外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以前没有奴隶、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国家干预少,

6、不要经济法,而且也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强调自由平等,国家不进行干预三、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后盾的大机器工业生产。生产的连续性、分工协作的复杂性使社会经济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要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等存在差异。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

7、会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这一角色的合适充任者。20世纪以来,各国均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和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由此经济法得意产生。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才会产生。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

8、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调控觉得决策建立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实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5、经济法学说的产生经济法学在一国确立,特别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尽管经济法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国内外对其概念尚无定论,有各种不

9、同的见解。(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多种表述(错误观点全大小无)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1)学科经济法说(否定的“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在法的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是这些部门法的具体化。(2)综合经济法说(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手段的法律部门为基本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多种

10、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的集合或综合,是“综合的法律部门”。(3)经济行政法说(经济行政管理)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其分支之一。其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在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1)大经济法说(最初的理论,现在消退)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肯定的)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3)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国

11、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5)宏观调控法说(错误)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6)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纵横统一说(管理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本书观点(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此概念是基于纵横统一说。统一

12、,指(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两者的统一; “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纵向,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横向平等协商的关系,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一)经济管理关系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包括宏观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的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等等。微观层面: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

13、督,企业登记管理,等等。(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其主要由民法来承担。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即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动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禁止是,才产生经济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

14、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意志;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三、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1、经济性经济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表现:预算法: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活动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佣金

15、、折扣和回扣,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等。2、专业性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从1992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这些规范与工程、电信等规范一样,既是法的规范,又是专业性经济技术规范。(食品标准强制性标准)(二)政策性1、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2、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3、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三)行政主导性(政府主导性)1、经济法中不乏命令与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

16、规范都是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经济法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2、对合同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中也不乏行政主导性。这些合同的基本条件由政府确定,作为合同一方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被赋予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四)综合性1、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法、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私”的关系,或将“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公”的关系。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专业调控、专业约束、专业)等。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3、

17、经济法的调整体现了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统分结合,指国家统一领导、调控与地方分权、公有主体自主经营管理相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指除了运用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定外,经济法还创制和运用指导性,诱导性规范。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一、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法学界基本持肯定的态度。1.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或标准。2.传统法的部

18、门划分理论存在的问题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和不断增长的法律规范该如何进行分类?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当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者既有的某种社会活动领域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以至于国家法律按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之结合,就可称之为“法律部门”。由实践需要决定的立法者或统治者在法律调整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关注或不关注,是现代法的某个部门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志。4.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政府既基于政权承担者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业

19、,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时,法学家对由此出现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科学地揭示其与生产社会化、社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内在联系,认为出现了经济法部门,并得到普遍认可,经济法部门即产生。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调整对象、渊源、独立地位、作用区别: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参阅杨紫烜主编:经济法(2010年第四版),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2-43页。1.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

20、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2.宗旨和作用不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二)与行政法的关系参阅杨紫烜主编:经济法(2010年第四版),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5-47页。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及其权力的设置和行政救济等为主要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2.救济方式不同:行政法的救济倚赖行政机

21、制,如行政监察、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经济法更多地借助于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社会性救济方式,如专业机构和自治团体的救济等。3.宗旨不同:行政法的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经济法的宗旨是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三、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是指经济法存在或表现的形式。(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1.宪法经济法主要从中汲取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零星规范;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学习基本法搭配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数量较多;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

22、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为全国性立法起先行摸索作用)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命令和指示等;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8.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经济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法律解释;9.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有争议,认为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教材认为属于国内渊源10.政策、习惯(国家承认的习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11.学理和理念间接渊源。四、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指由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

23、法体系。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广义企业法主要是民商法部分,但国有企业等体现国家意志的部分属于经济法),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中央银行、独立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等)和行业团体等组织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相关制度;经济管理法包括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活动法调整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二)经济法学体系1.经济法学体系的概念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2.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体系的关系联系: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的基础与研究素材;经济法

24、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会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论据;区别: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三)与经济法体系相邻的概念1.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由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组成部分。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广义:指我国的整个法的体系,包括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刑法、行政法等)和不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等)。狭义:仅指直接调整经济

25、关系的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子法律体系。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自己看书)一、经济法的制定(一)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也就是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等。*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辨析经济立法有两种基本含义: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2.指一种立法活动。 广义: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狭义: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

26、的创制活动。我国法学界、国家政策和民众多是从经济法规和广义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但实际部门和经济法学界偶尔也在狭义上使用经济立法一词。(二)我国经济法制定的情况(P3739)二、经济法的实施(一)经济法实施概说1.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2.经济法实施的要素及我国经济法实施的情况 知法: 守法: 执法:(二)经济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2.种类(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宏观方面表现为在一定职权职务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主要是因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职权关系;微观方面主要是

27、因具体行政(2)竞争法律关系: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中形成的。是在民商法对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从维护宏观和微观的公平竞争秩序出发,以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二次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因本质上为政府商事合同的经济合同关系,也包括公有主体参与的股东协议等企业关系,以及平等财政主体开展经济协作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等。3.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

28、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样,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类。(3)经法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意志性和经济性、公私因素相交织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它所包容的权利义务。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涵义(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29、。(比如反垄断委员会,行政法中没有规定,只规定于反垄断法中)(这种涵义的缺陷:比如自然人资格是根据民法取得的,不是经济法)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经济管理主体1、概念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当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2、种类(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特殊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北京公交车公司)l 概念: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l 划分标准: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

30、和范围为标准:这类企业一般不受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调整,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l 存在领域: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以及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际民生的重要活动。(政策性银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公共性,国家或政府给予社会的要求或公共利益,对其组织和运作加以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既非政府机关也不是特殊企业,但因法律或政府对其特别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管理职能。独立监管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履行职责,区隔于政党、政治和一般行政机关的专业性经济调控监管机构。(法定、独立、专业)反垄断委员会、银监会等等,不是企业!对其负责人和主要成员设置不同于政府内阁的任

31、期,赋予制定监管规则的准立法权和裁判、处罚的准司法权。设立原因:经济的调控监管涉及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强,为使管理目标相对集中、明确,免受其他政策目标和当前政治的干扰,按照所调控监管领域的内在要求做好调控监管。普通企事业单位团体也可以依法获得某种管理职能。(判断分析题:一般企业不能成为经济管理主体,错误)(二)经济活动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经济管理主体相互转化)1、概念主要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2、种类(1)各类企业(2)其他社会组织(也可能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组织机构的内部机构、单位、成员等(比如会计法,会计属于企

32、业内部事务,国家干预,但注意不是全面的控制)(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5)公民个人(税收关系中、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第六章 企业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1、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2、特征(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企业不是享有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也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营利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利润;企业依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并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取利

33、润,而是执行某种政策或追求一定的社会利益;(3)企业是拥有固定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二)企业的分类学理分类: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法定分类: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1、传统的典型企业(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标准: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34、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l 广义的独资企业泛指一人(自然人和法人)单独出资和经营的企业。分类:按出资主体的不同:个人和单位独资企业;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具有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l 独资企业国内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企业外资独资设立的企业(只要资本来自国外就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比如国有独资公司企事业单位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我国,境内自然人与境外自然人单

35、独出资设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外资企业法。(外国公司:根据国外公司法在国外成立的公司)(2)合伙企业合伙契约合伙非经营性的合伙组织经营性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伙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可以各自承担无限的不连带责任。(3)公司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设立的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注意特殊情况:一人公司)公司: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见书)公司中绝大多数是企业,但有例外的,比如投资办

36、医院或教堂可以采取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无限公司,也没有两合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指以互助合作为要旨,实行一人一票,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2)国有企业资本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体现国家意志)。l 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经济实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l 领域: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

37、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l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3、我国的企业分类(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5)联营企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

38、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7)特殊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企业的法定分类(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前)(1)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划分(2)按企业所属的行业或部门划分(3)按企业的规模划分(4)按企业所处的地域划分(5)按投资者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6)按企业的责任形态划分二、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一)企业法的概念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企业法规定企业的种类,各类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各类企业的主体资格,规定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由企业法

39、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企业或其内部组织机构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法既是一种组织法,又是一种行为法(和组织有关的行为),但主要是组织法。企业法是任何企业在其产生、存续直到终止全部过程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对企业实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法律依据。(二)企业法的体系标准:是否一般地适用于普通的企业;1.特殊企业法在特殊企业法的性质和范围上,我国和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特殊企业通常为公共企业。其主要由政府举办。因此,公共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概念的外延基本吻合,特殊企业法大致就是国有企业法或公共企业法。特殊企业立法往往是“一法一企”,即为每个企业单独立法;也有适用于一类企业的

40、特殊企业法律法规;我国: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为普通企业,它们除了可以适用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外,还有专门的企业法。因此,国有企业法在我国主要为普通企业法而不是特殊企业法。承担特殊职能的企业原则上也要适用公司法、企业法等,也要进行工商登记;我国目前的特殊企业法主要是国务院有关设立特殊一些企业的决定和规章等;邮政法和铁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也具有特殊企业法的性质。2.普通企业法在国外的四种立法模式:(1)纳入民法典的模式(2)纳入商法典和制定单行法的模式(民商分立国家)(3)制定公司法典的模式(4)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模式我国:各类企业的核心法规加相关及配套法规的模式。第二

41、节 企业登记管理一、企业设立的原则(一)自由主义放任主义指法律对企业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现在世界各国已基本不再采用。我国现行法对企业的设立不采自由主义,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成立或直接依法设立,才能合法存在及从事活动。(二)许可主义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才能申请设立。我国企业过去长期采取这种设立方式。(目前还会存在,但会受到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等先后做出规定,设立这些企业无需主管行政机关事先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才需要在设立登记

42、之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现行法的规定,设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须经过批准。(三)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其合法主体的资格。这是19世纪后半叶,西方国家采取的一种企业设立方式。准则设立克服了许可设立的一些弊端,但会像自由设立一样可能导致企业的滥设。严格准则主义指法律严格规定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人应对设立行为承担的责任,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加强对企业设立的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设立方式.这种设立能实现企业设立的规范化、平等化,又能防止企业设立人滥设企业以及设立中的不法行为。现

43、在发达国家对公司实行的准则主义都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四)特许主义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这种设立方式现代已很少采用,但在特定情况下还会采取这种设立方式。按照特许主义设立的企业通常是国家垄断、公用事业等特殊企业。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设立方式是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政企不分的经济管理体制,企业是行政机关的额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此背景下,企业的设立方式是实行严格的许可设立方式和特许设立的方式。体现了行政权力在企业设立上的突出地位。改革开放后: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法人制度的初步建立,企业

44、设立的方式虽然有所改变,但实行的基本上还是一种程序复杂、环节众多的企业设立核准(审批)制度。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4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原有的严格审批制度有所改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企业设立的方式上也必须进一步充分体现设立人的意志,国家通过对企业设立行为的监管,强化设立人的责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企业设立方式。严格的准则主义应该是基本的选择。当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以核准设立主义为主,辅以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主义设立方式: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设立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由于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生产和经营商品的

45、类别不同,企业设立时,根据情况还需相应地经行业管理部门、专营管理部门,特种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2、由国务院批准特许设立。即由国务院做出专门决定,设立某个企业对某些特大型企业、金融性企业以及全国性总公司,均由国务院采取特许状的形式设立。船舶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等3、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4、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二、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

46、管理规定等;字号:企业名称中最具标志性的部分。如“张一元”。(二)制定章程或协议章程: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表明企业设立人的愿望和目的,明确企业的宗旨和组织原则,规范企业行为的自律性准则。(三)资金数额符合要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或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个人独资企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公司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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