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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常见问题及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等五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应提供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材料 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1.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 。*3.对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 体检未见异常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 复查* 检查时发现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 疑似职业病 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 职业禁忌证 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 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职业禁忌证,监护办法修订中对职业禁忌证主要体现如下原则:一
3、是本着从严的原则只有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有必然联系的疾病才可以作为职业禁忌证二是可操作的原则避免一些含意不确切的形容词,如“明显的肝肾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要求尽量用具体的病名或功能损害。,疑似职业病,本规范规定个体检查结论中的“疑似职业病”,只是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检查结果报告设置的报告术语。凡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最后确诊可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排除,应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判断。,可疑职业病(续),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填写疑似职
4、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观察对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编写指南(省规范) 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1.在岗期间体检属职业禁忌的(列明禁忌的原因,如:职业禁忌证、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处理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应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等。处理意见: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2.离岗时体检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如: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
5、“刺激反应”等)。处理意见: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观察对象”均列在“诊断与分级标准”以外。,观察对象属于职业性健康体检结论之一。,职 业 病 诊 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57/T-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定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诊断范围,各职业病诊断组必须在省卫
6、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受理用人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接触各种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必须在 职业病目录 范围内进行职业病诊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劳动用工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而许多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病种尚未纳入职业病目录,是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之一。职业病目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已经存在较大差距,急需修订。2005年12月,国际劳工组织 ( ILO) 组织了职业病名单修订专家会议,讨论ILO职业病名单,更推动了我国修订工作的准备。,卫生部、社保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商讨职业病目录修订工作,20
7、08年1月3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组织召开职业病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研讨会。会议特别邀请了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领导参加,此外还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专家参加了会议。,提出:1.建议建立职业病目录补充修订机制 2.提出半开放式的职业病目录的思路。,制定将职业病纳入目录的准入程序。建议制定一个技术性文件,作为认定职业病的原则。对急需新增或补充的职业病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加以认定,并在进入目录前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目录的原则:有明确的剂
8、量-反应关系;对此种职业病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能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特别是传染性的职业病);目前在我国,患该病的绝大多数人都是由职业接触引起的;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适应。,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证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健康损害证明*(修改稿),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的情形,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省规范附表9) 1.不属于职业病目录。2.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4.不属于批准证
9、书核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5. 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又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6.申请人在15日内不提交补充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7.其他: 。,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的情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三)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四)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
10、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没有级别区分,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对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
11、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续),姓名、出生年月应与本人身份证内容一致。工作单位*:以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劳动者在现单位仍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现单位不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原单位造成的危害,现单位出具了职业史证明现用人单位,但应加以说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续),职业接触史: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情况,主要包括起止日期,用人单位,工种,操作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结果,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伤害等情况。,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续),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
12、结论是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不应使用不确切的词汇作诊断用语。凡以下用语:考虑为某职业病、某疾病由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可能性大、某疾病与某职业性因素有关等,均不具有职业病诊断的效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续),诊断命名原则:(1)一般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名称及职业病诊断标准中的“诊断与分级标准”命名。如:职业性急性苯中毒分级标准中,分“急性轻度中毒”和“急性重度中毒”,完整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急性轻度苯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苯中毒”。,职业
13、病诊断证明书(续),处理意见:按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处理原则”项的“其他处理”中,规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包括复查时间、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是否需要休息等。诊断医生(签名):必须亲笔签全名。诊断机构(盖章):盖诊断机构印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续),(2)对职业病诊断命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诊断标准中的要求命名。例: 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一期尘肺() 二期尘肺(),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应当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职业病诊断结果统
14、计汇总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为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现或者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急救后的患者应根据本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报告,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在确诊后24小时内报告;慢性职业病: 在诊断结束后15天内,由用人单位和诊断机构报告;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转诊单位报告。,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职业病诊断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为职业病诊断申请人复制诊断申请时所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资料不得复制。复制的诊断资料经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盖章。职业病诊断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