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计量及计价和合同管理第六课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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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和合同管理,课程代码:03891,1.工程量清单计价全国统一编码中阿拉伯数字为【 】A.12位B.11位 C.10位D.9位答案:A解析:(P163)。项目编码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错题解析,2.什么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A.建筑面积B.概算定额C.工程量清单D.概算指标答案:C解析:(P161)。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单位。(此知识点在历年真题中还以名词解释形式出现),错题解析,3.下列不属于措施项目的是? 【 】A.大型机械进

2、场费B.现浇混凝土模板C.水平运输机械费D.脚手架答案:C解析:(P227)。措施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分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共七个分部工程52个清单项目。(此知识点在历年真题中还以多选题形式出现),错题解析,4.项目编码中第1、2两位如果为“01”,表示该工程为 【 】A.装饰工程B.建筑工程 C.园林工程D.安装工程答案:A解析:(P163)。项目编码是项目名称的数字标志。各位数字的含义如下:一、二位:表示专业工程代码。如:01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代码。,错题解析,5.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

3、码中的一、二位表示【 】A.专业工程代码B.附录顺序码C.分部工程顺序码D.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答案:A解析:(P163)。项目编码是项目名称的数字标志。各位数字的含义如下:一二位:表示专业工程代码。,错题解析,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函及其附录、报价单等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逐项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署,并盖牵头人公章。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应按正本、副本分别装订,封面上应标记“正本”、“副本”,均不得采用活页夹,并按要求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得破损、有明显痕迹、污渍等。投标文件的密封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封口处加密封条

4、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开标前不得启封,否则投标无效。,3.5建设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投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可以修改自己的投标文件,甚至撤回投标文件。但截止日之后不得修改及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改无效。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招标人应签收保管,不得启封。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3.5建设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第四章 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开标的基本知识,1时间:招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为开标时间。2主持人:由招标人或其他代理

5、人的工作人员主持,3参加人员及其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公证人员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代表4唱标的规定由主持人当众启封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并当场大声宣读投标单位的名称、报价、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等。,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开标的基本知识,5开标时确认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评标的基本知识

6、,1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1)产生: 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但不能全部由招标人指定产生,应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人数及基本要求: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评标的基本知识,(3)权限: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翻译,但不得超过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对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认定的权力。否定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重新招标(评定后有效招标不足三个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13名,并且表明排名顺序)在业主的授权下,直接确定中标人。对投标人的

7、明显违法行为否定其投标行为。对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认定及处理。,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评标的基本知识,(4)常见的废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评标的基本知识,(5)评标的阶段 二阶段三审 二阶段:初步评审与详细评

8、审 三审: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联合体投标协议牵头人、唯一报价等。资格评审标准: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响应性评审标准:包括投标内容、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等。详细评审 评标的详细评审过程常用的评标办法有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符合性评审 就是指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包括工期、质量、资质、保证金、业绩、技术力量、投标格式等,一旦认定非实

9、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技术性评审 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人员及机械设备、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查。商务性评审 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包括总价和单价评审,发现报价有误的修改原则。 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五、有关评标的基本知识,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五、有关评标的基本知识,(6)中标人条件: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

10、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7)评标的方法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价中标法摇号评标法,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有关定标的基本知识,中标的公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全体委员签字。招标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告 应在定标后15天内向有关机构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 知所有未投标人。发出后的后果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对双方均产生法律责任,任何一方改变中标信息的都视为违约行为。,单元二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1

1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双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之分。(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订立合同都要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单元三

12、建设工程合同,(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主体,1)自然

13、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2)义务。,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代理关系,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种类3.无权代理,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

14、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思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思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委托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法定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

15、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四)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

16、和单务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取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可把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把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

17、的合同叫主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约主体(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一)订约主体,订约主体是实际参与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应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法律关系

18、的客体。(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合同的内容,(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

19、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或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不一定非指一切文字凭证。合同书是典型的书面合同形式。,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表示合同内容的形

20、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缺乏凭证,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无据可查。故此形式的运用会受到一定限制。,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所谓其他形式指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其他证人证明等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判断合同成立与否。,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2.承诺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4.缔约过失责任,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21、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22、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条件(3)承诺的生效 (4)承诺的撤回 (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6)承诺的内容,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

23、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2)迟到的承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迟发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的以外,其余为新要约。,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6)

24、承诺的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2)实质性变更。所谓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扩大、限制或者增删。,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

25、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合

26、同(四)可撤销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效力的含义,1.合同的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2)附期限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

27、同,(2)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即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

28、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29、,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3.撤销权的消灭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合同

30、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六)履行抗辩权(七)债的保全,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1.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31、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设定履行义务,但履行不是任意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协议补充,协议补充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

32、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确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

33、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

34、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或在与合同性质不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接受履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六)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 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35、要求。,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七)债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

36、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撤销权,保全债权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终止(四)合同的解除,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含义2.合同变更的程序3.合同变更的效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

37、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变更的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的概念2.合同权利转让3.合同义务的转让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

38、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单元三 建设

39、工程合同,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1)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2)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1)因继承而发生的。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含义2.合同终止的原因,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终止的含义,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

40、灭。,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四)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3.解除权的行使程序4.合同解除的效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1)约定解除合同 (2

41、)法定解除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约定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42、合同法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六、违约责任,(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1.违约的概念2.违约行为,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违约的概念,一

43、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其主要的法律效力就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正确履行,否则就构成对合同的违反,而这种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就是违约。,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违约行为,(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能履行(4)不适当履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拒绝履行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现象。,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

44、(4)不适当履行,1)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在数量上不适当,包括数量的短缺和增加。3)在履行方式和地点上不正确。4)违反有关附随义务的约定。,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4.采取补救措施,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继续履行,1)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2)继续履行须有可能。3)继续履行须有必要。4)债务的标的须适于强制履行。,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2)赔偿损失的原则,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1)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具体为:受害人一方受到损害;受害人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5、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2)赔偿损失的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3)减轻损失原则。,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4.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为: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三)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一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一般称为免责条款。,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五)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单元三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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