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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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从一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例说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徐某,男,固始县X乡X村X组居民。 被申请人张某,男,固始县X乡X村X组居民。 申请事项: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互换取得4.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所有。2、请求由被申请人张某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强占土地,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耕种而造成的损失。基本案情: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同居住在一个村民组。二轮土地承包均分有承包土地,被申请人张某承包地有5.85亩,其中公路边一块有4.7亩(属于三等地)。,2000年秋季,申请人徐某想用张某这块在路边的土地,便用自家承包4块地(属于二等地,一块1.

2、99亩、一块0.9亩、一块1.34亩、一块0.69亩)4.92亩与被申请人张某4.7亩进行了互换。并签订了互换协议,村与村民组也认可,双方均相安无事长达十几年。 2015年初,被申请人张某反悔强行耕种,要求返还土地,申请人徐某拒不返还,双方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处理无果。 2015年底,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土地互换纠纷一事向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050,经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后,经法定程序送达文书,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土地纠纷案。庭审调解未果,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第一个请求,驳回申请人第二个请求。,从这起案例中,看涉及到民事法律有

3、哪些。,一、民事法律有哪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法律有很多,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等。(在仲裁实践中,我们日常工作中运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4、仲裁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姊妹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实体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二、调解仲裁中应用的基础民事法律 本案涉及到的几部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一)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 就民法总则的内容而言,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 就民法总则的结构而言,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

5、合。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 : 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是自愿原则: 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是公平原则: 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诚信原则: 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是绿色原则: 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六是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规定 “民

6、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也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实务中,裁判的首要依据,即遵循民事基本原则,作为一名仲裁员必须遵循这六个原则,依法裁判。),2、民法总则的基本法律制度,法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我们的农村土地调解仲裁中,调整的也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即承包方之间或者发包

7、方与承包方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是一例因土地流转发生的民事纠纷),民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五项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 (2)民事权利制度;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4)民事责任制度; (5)民事诉讼时效制度。,(1)民事主体制度 所谓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本质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什么是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活人,就是一个人。民事主体是自然人,要按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a民事权利能力a-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8、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总则的定位:涉及到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相关的法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2.出生和死亡规则。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a-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9、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a-4.生死的意义(1)民法的生,采用的拟制,出生的意义 :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作为胎儿只要出生是活体,他的民事权利就存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2)民法的死,有两种死。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2年、4年 宣告死亡的后果(法律上拟制死亡)在法律条文中,拟制就是“视为”,表示不允许举反证加以推翻,与推定不同,就是一个人宣告死亡,在法律上讲就等于死亡。,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

10、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有权力对自己所做的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只要没有智力和精神上的疾病,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

11、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民事行为能力,b-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的能力。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b-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民法总则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12、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酗酒人和浪费人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7条:父

13、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 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第29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14、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协商监护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

15、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什么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

16、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我国法人主要包括三类: 1.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7、。 第97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 人,非法人组织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总则第105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在我们的土地仲裁实务中,土地仲裁也和民事诉讼一样,首先要对参与仲裁的民事主体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就是该案中土地流转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民事主体

18、,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仲裁和诉讼中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一、确立民事主体的一般原则: 民事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并受法院或仲裁委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思考:农村土地仲裁中民事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在审判或仲裁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正确确定民事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

19、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或仲裁委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程序法上的当事人的构成要件:(1)被申请人是申请人认定的案件当事人。(2)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或仲裁内明确表示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人。,2.实体法上民事主体构成的要件:(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当事人受法院或仲裁委裁判的拘束。二、实体法上的民事主体的审查认定: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

20、实: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三、对不适格民事主体的处理:(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1不适格的民事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申请人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诉讼被申请人不当;(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对不适格民事主体的处理方法:(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申请或应诉或其他仲裁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

21、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3)申请人不适格的处理:申请人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申请人不适格的,可以告知申请人更换、申请人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 民法总则第5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第56条第二款: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

22、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家庭承包方式的,只能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自然人的特殊状态参与仲裁。其他形式承包可以是自然人、农户或者法人。,四、承包方的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

23、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仲裁实务中:要审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参与土地仲裁的民事主体资格。),五、发包方的仲裁主体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据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

24、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自然人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是物权和债权。),(2)民事权利制度,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什么是物权?,“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 “债权

25、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 “债务人”。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什么是债权?,a.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总则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26、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口头形式:以口头语言进行的意思表示。2.书面形式:意思表示以文字、图表、照片等书面语言形式进行表达。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默示形式:不体现为言语或者文字符号,而是以行为人行为表达意思表示的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依其规定,如: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要式行为的特定形式,必须需要书面形式。,(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法总则第137条-142条规定意思表示内容。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形式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

27、,而非受到他人或组织强迫的情形下做出的意思表示; 二是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一致,行为人通过完整、全面的表达了其内心意思。 c.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仲裁实务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审查是否有效,定案以此为依据。,b.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1.特征:一是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是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三是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28、2.种类:一是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二是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三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d.无效民事行为的问题,(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且生效,但因存在重大缺陷,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

29、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e.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撤销权,是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即自该权利成立时起1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

30、合同,只有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待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决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1.特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特定当事人的行为。2.种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二是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能的当事人对他人财产做出处分的行为,f.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1、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中,代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1.代理的法律特点: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是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三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四是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代理的分类:一是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二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三是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四是本代理与复代理。明确委托代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g.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二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行为超

32、越代理权;三是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无权代理的特点如下:一是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限;三是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的。,h.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要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二是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四是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

33、要件。,i.表见代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a.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b.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因自己的错误(过

34、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对受害方承担的一种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4)民事责任制度,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自然人作

35、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违约或侵权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应当予以认定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a.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是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36、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5)诉讼时效制度,二是特殊诉讼时效,是相对一般诉讼时效而言的,是指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如: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37、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b、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

38、,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39、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c、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d、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

40、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诉讼时效的延长1、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2、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f、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g、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超过诉讼时效后,对权利人产生何种影响。一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但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其起诉权仍然存在;三是诉讼中,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

41、行义务的抗辩,但是,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仲裁实践中,往往一些地方对这个问题很纠结。实际上把握两个问题即可:一是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问题,是连续不断的侵权过程,应当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约束;二是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问题,应当适用上述法律条款的约束。,(二)合同法,本案中,徐某与张某签订了责任

42、田互换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互换协议,即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所谓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徐某与张罗某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仲裁中合同法具体规则。(合同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认定从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做出基本规定,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之中涉及到合同法需要适用的民事法律。),1.合同的成立:,第一,合同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徐某与张某签订的责任田互换协议中,双方已经达成互换的协议,因此可以初步判断互换协议合同成立。 第二,合同成立的基本

43、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上仍以实质标准为主。(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之间互换协议是书面形式,若张某未签字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互换合同依法

44、成立。),2.合同的效力:,第一,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徐某与张某签订的责任田互换协议符合是由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达成,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办理的批准或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互换协议生效。 第二,合同的效力,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无、行为性质、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等作为判断标准。 其一,欠缺主体资格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 其二,行为性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而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其三,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徐某与张

45、某都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且双方行为性质并未违背真实意思表达,也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即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3.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

46、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4.合同的解除,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方式,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又具体分为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权 1、协议解除(多数合同解除的方式) (1)法条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47、除合同。” (2)协议解除(事后解除) (3)特点: 解除协议为合同性质; 解除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解除后,是否及如何恢复原状,由当事人协商决定。,2、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 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

48、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3、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特点:(1)法定解除为法律规定解除情况;(2)法定解除可以与约定解除并存,且约定解除可以变更法定解除。(本案中,并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

49、除的情形。),5.合同违约责任:,第一,判断标准,没有履行当事人所达成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徐某与张某签订的责任田互换协议之中,在2015年初张某强行耕种,存在违约的可能?请大家先思考一下。) 第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继续履行为主,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法第111条和113条规定) 请大家思考一下,如

50、果张某构成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物权法,本案中,徐某与张某签订责任田互换前,徐某与张某对双方责任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对农村土地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合法物权。徐某以及张某都和农村集体组织构成物权关系。 土地承包仲裁中物权法的具体规则。 (这里主要考虑到依据物权法。物权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 权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规定。并且考虑到我国土地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特征性,有关土地物权带有浓烈的管制行色彩,物权法作为民事主体基本的财产法还连接公法管理性规定,包括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1.物权法的法律问题:,物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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