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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 万力2009年7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二),2,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背景】,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 设计甲级资质;(3)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 以上的设计业绩; (4)通过了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3,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背景】,招标公
2、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竟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元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4,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背景】,其中: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
3、进行。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 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这当中,意见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 C 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5,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问题】,如果你是招标人,应采纳上述三种意见中哪一种? 为什么?考查 (1)招标公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地位; (2)调整招标公告条件的正确做法。,6,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分
4、析】,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实质性内容,如本案中的资格条件等。所以,本案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同时通知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免费更换招标文件。 从实现招标人的采购目的来分析,意见A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资格条件,除违反上述原则外,由于招标公告中没有更改资格条件,注册资本金在600一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和近三年仅完成过两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投标人实际上仍是满足原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实现既定扩大投
5、标人范围的初衷。 意见B中,除存在意见A的缺陷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招标人是否有权利在评标过程中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7,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分析】,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采用,所以招标人在评标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的做法本身就违法。从评标委员会来说,也不能接受招标人修改资格条件的要求。这样,意见B也不能实现既定的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 所以,招标人须首先终止招标,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按照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
6、标时间,即按照意见C 执行。,8,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参考答案】,选择C。 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的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9,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背景】,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采购8台电梯设备,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II、III、IV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先行组织资格预审,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共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冲A, B, C, D, 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
7、厂商。经过审查,发现: (1) 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2) E代理的II型电梯也为电梯厂X生产; (3) 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 C, 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10,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背景】,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作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 D 和 E 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F 为 G 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虽然 C, E 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 E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 C 参
8、加投标不违反上述规定。,11,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考查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12,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分析】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资格预
9、审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13,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参考答案 】,(1)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AH作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首先,仅依据情况(1)和(2),审查委员会判定D和E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电梯厂X生产的不同型号电梯,不违反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其次,审
10、查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 审查委员会依据“代理商E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依据情况(4),C、E两个申请人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14,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参考答案】,(2)依据本案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申请人C, E, F 和 G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接下来,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判定申请人 A, B, D, H 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完成资格审查报告。 【思考】资格审查委员会或招标人建议C、E及F、G两对关联申请人各自内部
11、协商后主动撤掉一个,是否违反(27号令)中第三十二条规定。,15,案例4.13,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背景】,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三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
12、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16,案例4.13,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背景】,意见1: 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 意见2: 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意见3: 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13、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中,三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17,案例4.13,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问题 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2)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8,案例4.13,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
14、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同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衡量联合体成员是否是相同专业联合,有一个基准点,就是看联合体协议分工中,该类成员是否承担同一个专业的实施。本案中,钢结构专业仅有成员A,所以联合体钢结构的资质与成员A的相同;同时,由于成员B, C同时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故联合体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 C中的较低资质等级。,19,案例4.13,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参考答案】,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二、三两种意见的结论正确,但其理由
15、以及第一种意见均不正确。 首先,第一种意见不正确,因为看一个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不是看该联合体成员中是否有满足需要的资质等级。 第二、三种意见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正确,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一句,重点在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所有成员均需要同时具备所有条件。 本案中,由于协议分工中联合体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 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所以联合体的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和成员C两个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的资质,即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故该联合体的资质为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
16、,不能通过资格审查。,20,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背景】,(1)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组织招标,因情况不同,招标人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时, 标段一: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
17、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21,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背景】,标段二:由于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 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时间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家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份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开标后,这家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了其
18、没能中标,于是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22,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背景】,招标人观点:招标项目实施周期特别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不存在问题。投标人由于不响
19、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该投标人了。 投诉人观点: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5日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23,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问题 (1)上述案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0、(2)上述案例中,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3)案例(2)中,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为什么?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规定; (2)书面形式; (3)投诉人及投诉时效。,24,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分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中,招
21、标人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用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注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承载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正确做法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5,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分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
22、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中,招标人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用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注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承载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正确做法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将招标
23、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26,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参考答案 】,(1)本案标段一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
24、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 。,27,案例4.18+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参考答案 】,(2)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 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本案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
25、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行为,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上述违法组织招标活动,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3)本案标段一中,投标人A, 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28,案例4.18
26、+4.19,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参考答案 】,(4)本案标段二中,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本案标段二中,其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
27、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29,案例4.20+4.22,投标文件受理条件检查责任 【背景】,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定于上午10:00投标截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内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投标人B采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C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 但其投
28、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2分钟送达;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送到;投标人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几秒钟,携带全套投标文件跨进了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但距离招标人安排的投标文件接收人员的办公桌还需要走20秒,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时,时间已经超过了上午10:00。其他F、G、H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满足要求。,30,案例4.20+4.22,投标文件受理条件检查责任,问题 确定上述投标人A-H的投标文件那些应接收,哪些应拒绝接收,说明理由。考查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逾期送达或为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1,案例4.2
29、0+4.22,投标文件受理条件检查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理投标文件的判别问题。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这是实际工作中,判定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应该受理的依据。 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于其是否有效,则应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判定。,32,案例4.20+4.22,投标文件受理条件检查责任 【参考答案 】,招标人可以受理A, B, D之外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A,
30、B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D的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如果受理,直接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关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对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应允许其进行重新封装或标识。只要投标人A, 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收理。 C 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受理,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除27号令规定的两种不予受理情形外,其他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工作范畴。
31、,33,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
32、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34,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问题 (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什么? (2)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和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做? (3)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
33、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开标的规定; (2)开标密封检查的目的; (3)组织开标,35,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 【分析】,本案涉及招标人、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会议上的权利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宜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同时,第三十六条还规定,
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所以在开标会议上,招标人行使的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受理的投标文件当众开标的权利;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标人开标程序、开标内容等的合法性。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没有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也没有确定一个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权利,因为招标投标法将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比较的职责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36,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确定进人开标和唱标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
35、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所以招标人确定进人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所以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一种自愿行为。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权利是监督招标人开标的合法性,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不能以投标人是否参加开
36、标而判定其投标的有效无效,更不能以此判定其资格合格与否。,37,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参考答案 】,(2)招标人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 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 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
37、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38,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参考答案 】,(3)招标人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本案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39,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背景
38、】,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 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40,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背景】,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 拆封; 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
39、部主要人员执业/ 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 并据此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 因素进行打分; 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 7、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 8、评分汇总; 9、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束。,41,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问题 (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考查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组成; (2)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依据。,42,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40、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2/3。这里,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评标,在性质上属于招标人代表。 投标文件的封装检查责任为招标人的受理责任,不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因为投标文件的封装不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当然也不属于评审的内容。 查验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的目的在于核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证件复印件的有效性,所以从程序上,该项查对工作应安排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查以后进行。 本案中,将查对原件等同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没有
41、封装在投标文件中,不是投标文件。,43,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 (2)在评标程序中,第3,4,5,6,7步存在问题。 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
42、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能采用的规定,因为此时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44,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参考答案 】,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 第5步中应依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为此处查对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 第57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
43、。,45,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浮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 % 提
44、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6,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考查 (1)澄清或者说明的规定; (2)评标无效的情形。,47,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45、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了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当于要投标人A进行了二次投标报价,违反了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 职责。,48,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 【参考答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46、法(27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 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49,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 【分析】,(l)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明确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
47、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50,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 【分析】,(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即 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 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
48、要 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限,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51,案例4.38,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存在两种意见:,52,案例4.38,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第1种意见: 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
50、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 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53,案例4.38,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超过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