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五版)全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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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章 亲属制度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第六章 亲子关系第七章 收养关系第八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第十章 婚姻家庭救助制度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第十四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本章概要,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按照学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关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从婚姻和家庭两个方面理解。 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

2、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如 下: 婚 姻 是 男 女 双 方 以 永 久 生 活 为 目 的, 以 夫 妻 的 权 利、 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 关 系 赖 以 存 在 的 自 然 因 素。,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人类

3、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等以及为此所必 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 条件的婚姻家庭,作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具体表现。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 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着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此项任务的各种条 件。,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 这个亲属团体中,成员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而这种权利主要依靠义务 人承担抚养费、扶

4、养费和赡养费的方式实现。因此,只要社会无力直接抚养所有的子女、 赡养 所有的老人,家庭组织消费就是必然的。同时,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有时还具有组织生产 的职能,这在个体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今天体现得较为直接和明显。,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二)组织消费的职能,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社会教育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父母是子女的 第一任老师,家庭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和共同生活联系,使家庭教育具有不同于学校教育等其 他社会教育的特点。虽然当今学校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得到了充分发展,但家庭教育在全部社 会教育中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5、,(三)教育的职能,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 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婚姻家庭法的上述概念,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三)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6、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这些社会 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调整,便在有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从性质上说,婚姻家庭法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既 有 婚 姻 家 庭 主 体 和 一 定 亲 属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又有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婚姻 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另一方和 第三

7、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 禁止包办、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从历史上看, 一夫一妻制的 字面含义和特定的社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在私有制下,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而言的, 妻只 能一夫,但剥削阶级中的 男 性 可 以 凭 借 财 富 和 权 力, 实 行 公 开 的 或 变 相 的 多 妻 制。 从 理 论 上 说,社会主义

8、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妇 女 的 解 放, 实 现 了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字 面 含 义 和 特 定 社 会 内 容 的 统一。,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 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 一 个 婚 姻 关 系 并 未 终 止, 一 方 或 双 方 又 与 他 人 骗 取 登 记 而 形 成 的 重 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 并 未 终 止, 一 方 或 双 方 又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9、,二、一夫一妻原则,(二)禁止重婚,(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重要原 则。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 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作为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 指 妇 女 在 婚 姻 家 庭 领 域 与 男 子 处 于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第三节 婚姻

10、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主要有二:第一,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历史上广大 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 权 的 压 迫, 社 会 地 位 和 家 庭 地 位 十 分 低 下。 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通常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是社会主义事 业的接班人。法律对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使他们在德、 智、 体、 美、 劳各方面 得到全面健康成长。,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 传 统 美 德

11、。 老 年 人 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和 建 设 事 业 付 出 了 辛 勤 劳 动,贡献了毕生精力,为社会创造了财 富。 在 家 庭 中 他 们 也 为 培 养 后 代 和 建 设 家 庭 操 劳 一 生, 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他们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受到社会和后代的尊重, 他们的 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使他们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12、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问题与思考,1.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2.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 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4.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5. 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6.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7. 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第二章,亲属制度,本章概要,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

13、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为亲属之源, 血亲为亲 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 便 在 相 应 主 体 之 间 产 生 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仅以血亲、姻亲为亲属,配偶不为亲属, 但配偶关系 也是由婚姻家庭法加以调整的。,一、亲属的含义,(一)配偶(二)血亲(三)姻亲,二、亲属的种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1.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一、亲系,(二)父系亲和母系亲(三)男系亲和女系亲(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一)直系亲和旁系亲,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二

14、、亲等,(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三)我国 婚姻法 中代数计算法(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 同的亲属关系。例如,叔侄间收养关系的成立,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间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和叔侄间的旁系血亲关系。,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这是当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按照我国 婚 姻法 的 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 后者是民事法 律行为,两者均可使配 偶 身 份 不 复 存 在。 这 里

15、 所 说 的 死 亡, 既 包 括 自 然 死 亡, 也 包 括 宣 告 死 亡。,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姻亲关系亦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 只有以婚姻为 中介,一方才与另一方的血亲或血亲的配偶成为姻亲。因此,在一般情况下, 婚姻成立的时间 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姻亲

16、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二是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关系主要发生如下效力:(1) 扶养效力。 我国 婚 姻法 规定, 夫 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扶 养义务。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享有扶养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扶养, 并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继承效力。 我国 婚 姻法 继 承法 规定,配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 另 一方享有继承权。,一、在婚姻家庭

17、法上的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3) 共同财产效力。我国 婚 姻法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 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 禁婚效力。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 禁止一定范围 的近亲属结婚。我国 婚 姻法 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拟制的直 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无自然血亲关系, 但基于 伦理道德,也禁止结婚。,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 法定代理效力。 (2) 监护效力。,二、在其他民

18、事法律上的效力,三、在刑法上的效力,(1) 犯罪构成效力。 (2) 告诉、和解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 回避效力。(2) 上诉和申诉效力。(3) 申请执行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1)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 死 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 与配偶分 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与父母两地分 居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 一 定 的 亲 属 关 系 是 取 得 中 国 国 籍 的

19、 前 提 条 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即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在外国出生,且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 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与中国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或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2) 一 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的 前 提 条 件。 与 外 国 人 有 一 定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的 中 国 人, 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六、在国籍法上的效力,问题与思考,1. 如何理解亲属的含义?2. 亲属有哪些类型?3

20、. 亲系、亲等应如何把握?4.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原因是什么?5. 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本章概要,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的成立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 同性不能成立婚姻。虽然我国 婚 姻 法 没 有 明 确 禁 止 同 性 婚 姻, 但 由 该 法 “结 婚 必 须 男 女 双 方 完 全 自愿” 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一男一女的异性结合是我国法律上婚姻成

21、立的法定条件。(2) 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 事 实 行 为。 当 事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结 婚条件并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的 结 合 才 能 形 成 婚 姻, 否 则 不 具 有 婚 姻 的 法 律 后 果。(3)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形成了互为配偶的夫妻身份, 开始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法律关系形成后,未经法定程序,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不能任意解除。,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必备条件,三、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

22、婚的亲属(二)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 法定手续。综观当代各国有关结婚程序的立法例,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三种类型:一是登记制,要求当事人到 国 家 的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只 要 进 行 了 婚 姻 登 记, 即使不举行结婚仪式,也具有婚姻效力。二是仪式制,要求结婚须举行一定的公开形式, 以取 得社会的承认。仪式告成后,婚姻合法成立。结婚在形式上一般要经过公告、 异议和举行婚礼 三个阶段。三是登记与 仪 式 结 合 制, 要 求 结 婚 既 须 登 记, 又

23、须 举 行 一 定 的 仪 式, 两 者 缺 一 不 可。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各国法律不尽相同,有的规定仪式在先、登记在后; 有的规定先行登 记,再举行仪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三)复婚登记(四)结婚证书,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二)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婚姻无效的原因,一、无效婚姻,1. 重婚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1) 直系血亲间的 婚 姻。 (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 婚 姻。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24、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4. 未达到法定婚龄,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一、无效婚姻,(1)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应适 用特别程序,而不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2)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 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3)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时,即使诉讼请求不是请求宣告该婚姻 无效,人民法院亦可根据 有 关 事 实 主 动 否 认 违 法 婚 姻 的

25、 效 力, 并 在 相 关 案 件 的 判 决 中 予 以 宣 告。,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请求权人的范围,一、无效婚姻,(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 效 的, 为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及 基 层 组 织。(2)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 未 治 愈 为 由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一

26、、无效婚姻,第一,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 婚 姻 情 形 已 消 失。 第二,婚 姻法解释 (二) 第5条规定:“夫 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生存一方或 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 定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二、可撤销婚姻,1.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撤销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该项请求权。2. 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1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三)婚姻撤销的

27、程序,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对当事人的后果,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1. 人身关系方面2. 财产关系方面,(二)对子女的后果(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缓和,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事实婚姻的含义,四、事实婚姻与同居,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关于何为事实 婚 姻,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学 说。 狭 义 说 认 为, 欠缺形式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发生在特定的时间以内, 且符合实质要件, 赋 予其合法效力时,才构成事实婚姻;广义说认为,凡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两性结合皆为事实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28、姻,(二)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四、事实婚姻与同居,1. 婚 姻法 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1) 相对承认阶段。(2) 不承认事实婚姻阶段。2. 婚 姻法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未婚同居,四、事实婚姻与同居,1. 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2. 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3. 未婚同居者的地位,(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五)补办结婚登记,问题与思考,1. 试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2. 试述婚姻成立的要件。3. 试述我国结婚的条件。4. 试述我国结婚的程序。5. 试述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6. 试述

29、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7. 试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8. 试述 “非 法同居” 关系的认定与处理。,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本章概要,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一)夫妻关系立法例的类型,一、夫妻关系的概念,1. 夫妻一体主义2. 夫妻别体主义3. 夫妻共同体主义,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 具 有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二、夫妻关系的立法例,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二)我国 婚姻法 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二、夫妻

30、关系的立法例,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内容,体现为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 享有权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 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纠 纷, 婚 姻 法 有 具 体 规 定 的, 应 按 具 体 规 定 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理。,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1.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 这里的生产、工作泛指一切合法的社会性劳

31、动。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 学习泛指为提高个人能力和素质而接受各种方式的教育、训练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自我提高。3.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所谓社会活动,是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文化活动, 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居权是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同 居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四、夫妻忠实义务五、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六、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七、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32、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 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管理、 使用、 收 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 的 负 担, 夫 妻 债 务 的 清 偿, 婚 姻 终 止 时 夫 妻 财 产 的 清 算 和 分 割 等 问 题。夫妻财产制的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三)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第三节 夫妻财

33、产关系,二、夫妻财产制的具体类型,(一)共同财产制(二)分别财产制(三)剩余共同财产制(四)统一财产制(五)联合财产制,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一)夫妻法定财产制,1. 夫妻共同财产制2.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1)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2) 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二)夫妻约定财产制,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条件(1) 约定主体必须适格。(2) 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3)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和方式4.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

34、承权,一、夫妻的扶养义务,(一)扶养的性质和类型,扶养是一定亲属间成立的私法 上 的 法 定 义 务, 与 国 家 的 扶 助 和 社 会 的 扶 助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 为 前 提 的。 非 亲 属 之 间 依 据 合 同 而 负 担 供 养 义 务 属 于 一 般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而不属于亲属之间的扶养。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 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我国 婚姻 法 依据亲属的辈分不 同,将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三种。,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

35、义务和继承权,一、夫妻的扶养义务,(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夫妻一方向对方 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就是接受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情感好坏,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 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一、夫妻的扶养义务,(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三,夫妻之间的扶

36、养义务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 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第四,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 法定义务。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不得因此而改变。,(三)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二、夫妻的遗产继承权,夫妻的遗产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可缺少的内容。 所谓夫 妻的遗产继承权,是指夫和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对此, 我 国 婚 姻法 第24条 规定:“夫 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问题与思考,

37、1. 婚姻的效力是什么?2. 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义务?3. 何为夫妻财产制? 其核心是什么?4.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5. 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6. 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如何协调?7. 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要件?8. 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如何体现?9. 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是什么?,第五章,婚姻的终止,本章概要,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第二节 协议离婚,第三节 判决离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一)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二)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三)配偶一方

38、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一)离婚的概念和特点,(1)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2) 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如夫妻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则婚姻关 系已经终止,不必进行离婚。(3) 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4)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5) 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 对外债务 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二)离婚的种类,(1) 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 可分为 双方自愿

39、的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2) 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3) 根据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可分为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三)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1) 形成原因不同。(2) 请求权主体不同。(3) 请求权行使时间不同。(4) 适用程序不同。(5) 法律后果不同。,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特点二、离婚登记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三、离婚登记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查(三)登记,第二节 协议离婚,四、离婚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一)关于离婚登记后

40、,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二)关于假离婚问题,第三节 判决离婚,一、判决离婚的概念和适用,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 作出 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判决离婚体现了国家对婚姻问题的干预,对离婚行为进行司 法控制的这一基本特点。,二、判决离婚的程序,(一)诉讼外调解(二)诉讼内调解(三)法院判决(四)判决离婚程序的两项特别规定,第三节 判决离婚,三、判决离婚的条件,1. 看婚姻基础2. 看婚后感情3. 看离婚原因4. 看婚姻现状5. 看有无和好的可能,(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第三节 判决离婚,三、判决离婚的

41、条件,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法律后果的含义,1. 财产分割的范围 2. 财产分割的原则3. 判决财产分割的方法4. 离婚时夫妻房屋的处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将在婚姻当事人之间、 婚姻当事人与子 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的法律效力。,二、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二、离婚时的财产清算,1.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1) 夫

42、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经济补偿请求权只发生在双方 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2)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二)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二、离婚时的财产清算,1.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2.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三)债务的清偿,(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1. 经济帮助的性质2. 经济帮助的条件3.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1. 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2. 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一)离婚后父母与子

43、女的关系(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1. 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2.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3. 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育费,(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分担和变更,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1.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2. 行使探望权的强制执行3.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1)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2) 探望权中止的请求权 人。(3) 探望权中止的程 序。 (4) 探望权的恢复。,(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与思考,1.

4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2. 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对原婚姻关系有何影响?3.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4.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有何区别?5. 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6. 怎样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7. 离婚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产生哪些后果?8.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9.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10.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债务如何清偿?,第六章,亲子关系,本章概要,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第六节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

45、概念和种类,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在我国现行 婚 姻法 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指父母,子指子女。父母子女在血缘联系上是最近的直系血 亲,是核心家庭成员,因此,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亲子关系的种类,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1. 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因 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因,多数国家采取概括主义,凡提供的证据能够推翻子女为婚生的即可。2. 婚生子女否认权的主体 关于婚生子女否认权的主体,各国民法规定不尽一致。3. 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4.

46、 受欺诈人抚育费的返还,(一)婚生子女的推定(二)婚生子女的否认,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1. 自愿认领2. 强制认领,(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法律地位,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一、继子女的概念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三)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1. 同质人工授精2. 异质人工授精3. 代理母亲,二

47、、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 其规 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 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已基本形成共识。,第六节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我国 宪 法 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 止 虐 待 老 人; 婚 姻 法 第 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 求 子 女 付 给 赡 养 费 的 权 利;,(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

48、义务(三)父母对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问题与思考,1. 亲子关系的种类有哪些?2. 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产生条件是什么?3. 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如何确认?4.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形成条件是什么?5.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第七章,收养关系,本章概要,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一、收养的概念和特点,第一,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第二,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第三,收养行

49、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一)收养的概念(二)收养的特点,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一、收养的概念和特点,收养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有关当事人协议,依法成立; 而国家对孤儿、 弃婴 和儿童的收容、养育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行为,是由有关机构 (在 我国,这些机构由各地民政部 门主管) 依法实施的。,(三)收养与国家收容、养育孤儿、弃婴和儿童的区别,(四)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 与 子 女 共 同 生 活, 无 法 直 接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二、收养的原则,1. 有利于被

50、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2.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 平等自愿原则4.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 丧失父母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一)被收养人的条件,(二)送养人的条件,1. 孤儿的监护人2. 社会福利机构 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养、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 无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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