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573587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PPT 页数:191 大小:4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91页
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91页
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91页
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91页
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9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学课件.ppt(19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法学系列,博学,婚姻家庭法学,课程说明:“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课程,具有专业基础课的性质。本课程属于应用法学,主要是关于婚姻、家庭和收养方面。,自学要求的层次:(1)了解婚姻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2)理解婚姻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背景知识、思想观点。(3)学员在学习中还要注意运用婚姻法知识分析生活时间中的热点问题,或者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婚姻与家庭。 上述三个自学要求的层次,同时规定了本考试的基本要求。自学中要求了解的内容,是考试的基础部分,在考试中体现为填空或选择题型;要求理解的部分,是考试的主要范围,在考试中体现为简述或问答题型;

2、要求掌握的内容是最重要的,在考试中体现为综述或分析、论述及应用题型。,第一单元 婚姻法学总论重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历史类型。难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教学要求:1、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立法及其完善。 2、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

3、历史形态。(一)群婚制群婚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血缘群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这一进步是自然选择规律发作用的结果。2、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姐妹和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此可见人类按次第排斥近亲婚配的趋势。(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第二个婚

4、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典型的形式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特点:配偶的范围比群婚制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结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点,又有一夫一妻的雏形。我国西南地区摩梭人的阿注婚即为对偶婚的一种。群婚制和对偶婚制都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其特点和规律表现为:1、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2、其发展变化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3、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三

5、)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时代各普遍确认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产生:(1)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为确定继承私有财产的子女确系父亲所生,丈夫开始要求妻子严守贞操。一夫一妻制的特点:(1)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它是两性冲突的产物,是片面的。,(2)具有不可离异性;比对偶婚牢固和稳定。一夫一妻

6、制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 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 主要特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以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 ,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为特征。可见,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二)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概念和特点一、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有独立的婚姻家庭

7、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关系。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三、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的规范可以分为三类,即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婚姻法的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四、婚姻法与有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三)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一、

8、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纽带。,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2、婚姻家庭

9、关系的自然性,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一、1950年的婚姻法1、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后的第一部重要法律。2、基本精神。废旧立新。主要内容共8章27条,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财产分割和生活等。二、1980年婚姻法1、任务和作用,(1)

10、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3、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所谓继续,是指它继承了前者行之有效的部分,发展是指在前者的基础上所作的修改和补充,表现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提高了法定婚龄,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通婚。(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阶段。三、2001年的婚姻法,(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婚姻家庭

11、立法的主要精神和执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个实行和六个禁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自由表示爱情的

12、权利受法律保护。(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做主。2、离婚自由。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要注意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

1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当前婚姻自由的状况。四、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自由等。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第二节 一夫一妻一、概念

14、1、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2、基本含义(1)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就是说,无论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不同,于私有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片面的,并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

15、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一种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不共同生活,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者主观上故意的,构成犯罪。2、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姘居,虽不是犯罪,但应受到谴责和行政处理。第三节 男女平等一、含义,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二、内容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16、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

17、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 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恩格斯曾指出: “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列宁在谈到男女平等的意义时指出:“这里不是指的要使妇女的劳动生产率、劳动量、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都要同男子相等而是使妇女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

18、子不同而受到压迫。”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

19、养子女享,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第五节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主要措施是推行、奖励

20、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三胎。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项基本国策,利国利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计划生育为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尚。 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单元 婚姻成立、效力、终止重点:结婚的实质要件,配偶权的具体内容。难点:夫妻财产制、婚姻终止。教学要求:1、了解婚姻成立、效力、终止的概念。2

21、、重点掌握婚姻终止。,具体内容 第一章、婚姻成立(一)婚姻成立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采用狭义的结婚概念,不承认订婚的效力。二、结婚制度的沿革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从求妻方法看结婚制度的沿革,可分为:1、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有偿婚,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一定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表现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二)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

22、,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当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

23、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2、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

24、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25、三) 结婚程序一、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2、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

26、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

27、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28、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9、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与结婚有关的问题1、婚约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在外国法上的效力。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限制承认主义三种。有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发展的趋势。,我国法律的规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婚姻效力1、概念,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它

30、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并随婚姻关系的消亡而终止。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规定1320、24条。2、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第三章 婚姻终止(一)婚姻终止概述一、婚姻的终止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1、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特征:主体是夫妻双方,内容是解除婚姻关系,程序必须依法。(1)离婚与别居。(2)离婚与无效婚姻。2、种类:双方自愿与一方提起;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三、离婚制度的沿革1、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理论根据:宗教说,道德说,子

31、女利益说。2、许可离婚主义 契约说与感情说(1)专权离婚主义,夫权离婚主义,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任意的离婚决定权。离婚主体的限制。(2)限制离婚主义:或称有责离婚主义,即只有具备法定的难以维持婚姻的具体原因,双方或一方的离婚主张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制度。也称有因离婚、裁判离婚。有责主义与无责主义(3)自由离婚主义,又称破绽离婚主义、无过错离婚主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无需具体理由而仅凭夫妻相互间的感情破裂即可请求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正成为当代离婚立法的趋向,使友好离婚成为可能,避免离婚过程中常见的精神伤害现象。,四、离婚的处理原则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公民在对待离婚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

32、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2、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

33、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二)离婚的程序一、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离婚登记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批、批准。准于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二、诉讼程序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婚姻法

34、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1、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2、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三、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做到四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5、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四、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程序1、关于现役军人的离婚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2、关于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三)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一、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探视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36、女。2、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婚姻法第29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确定子,女抚养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加以解决。3、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和变更4、探视子女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

37、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1、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三、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38、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见最高院司法解释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单元 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重点:亲属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模式,亲属关系的法律属性和规范定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难点:亲属的分类,计算。教学要求:1、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掌握婚姻关系终止时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具体内容:(一)亲属、亲系、亲等。一、概念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9、。亲属产生的三个根据中,婚姻和收养都是法律行为,是亲属产生的人为因素,可以依法解除,血缘关系是自然因素,不能人为解除。二、种类1、旧中国亲属的分类(1)宗亲(2)外亲(3)妻亲2、新中国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分直系亲、旁系亲。1、直系亲 又分为直系姻亲和直系血亲(1)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2)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2、旁系亲 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1)旁系

40、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有辈分相同和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2)旁系姻亲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即另一方的旁系姻亲。,四、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远近、亲疏的单位。1、世界各国的亲等计算法(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旁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上下相加的数,为我与所指旁系血亲的亲等。(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同上,旁系血亲算法不同。2、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法分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以世代表示,和亲等计算法不能简单换算,第四单元 收养、扶养、监护重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难点

41、:收养的效力、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教学要求:1、掌握收养、扶养、监护的概念和特点。2、了解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具体内容:一、收养的概念和意义1、收养的概念指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又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又称养子女,监护人、社会福利结构又称送养人。 特征:(1)主体主要是公民(2)内容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3)形式上,须履行法定的程序。2、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的区别(1)寄养是父母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2)立嗣又称过继,是无儿子的人从同宗的辈分相当的人中立一嗣子来传宗接代。义亲、干亲,二、收养成立的

42、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条件可适当放宽(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1)孤儿的监护人 优先抚养权的规定(2)社会福利机构(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由于本身有残疾或重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的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9、14条规定(1)无子女 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符,(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例外的规定二、收养的程序1、订立收养协议2、收养登

43、记 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3、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三、监护的概念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四、监护人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3、

4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

45、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四)、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

46、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3、监护人死亡。,第五单元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涉外婚姻重点:法律责任的分类,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难点: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教学要求:1、掌握违反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2、了解涉桥、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具体内容:(一)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过去,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不受重视,修订后的婚姻法赋予了受害人请求帮助的权利,以及有关机关相应的救助义务。规定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

47、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因一方重婚的、

4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6)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离婚、复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1)结婚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劳

49、教和服刑的申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对于掌握一般机密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与外国人结婚的,调离机密岗位一定时间后,本单位应予出具登记结婚证明。对于极个别与外国人结婚后,对国家安全确实不利的中国公民,应由省级以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并共同采取妥善措施。 (2)结婚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申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结婚的中外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市 (或市辖区)、县

50、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情况特殊的可由省、市民政部门酌情办理。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 1、华侨、港澳同胞与中国公民结婚。 结婚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国内公民持的证件同涉外婚姻的有关规定相同。,2、华侨、港澳同胞与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