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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区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开闭所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第三条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站址征地、附着物补偿,国土部门应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支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的用地需求。第四条电网工程建设中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拉线占地在内)不征地,因施工需要造成土地挖损、永久性占压、树木砍伐、拆迁、临时占用土地、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安置补助等一律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
2、偿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进行测算,征地补偿费按照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和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分配,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占用征收林地要办理永久性和临时性占用林地手续。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五条土地挖损占压。永久性占压土地为变电站、输配电线路杆、塔、拉线、电缆沟道
3、及相关辅助设施挖损占压。临时性占压土地为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第六条青苗。指永久性占压土地或临时性占压土地地面上的农作物。第七条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用材林、防护林、苗木、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他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八条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通信线等的拆迁。第九条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的占用
4、不予补偿。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十条征地补偿L变电站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中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o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L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区)区片编号区片名称传统区片名区片面积(公顷)区片地价(元/亩)1I区西北丘陵
5、区1953.21491922II区中北部平川区7151.62552763III区西南、东部丘陵地区31207.95459424IV区城市规划区2861.26584555V区北部经济开发区5054.65560006全区平均48228.70492542.其它线路设施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45号)。2.1铁塔(1)菜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74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79元。该费用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
6、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用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2)水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34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39元。该费用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用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3)旱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32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36元。该费用仅包含土地
7、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用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4)林地:铁塔混凝土基础永久性占用林地,每平方米补偿24-172元(根据统一年产值具体计算,不包括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5)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按铁塔混凝土基础外围面积计,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28元;铁塔混凝土基础边长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超过32元。该费用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用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2.2电杆
8、(1)菜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435元,其中安置补偿费264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870元,其中安置补偿费528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2)水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211元,其中安置补偿费127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422元,其中安置补偿费254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3)旱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99元,其中安置补偿费122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398元,其中安置补偿费244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4)林地:电杆永久性占用林地
9、,每平方米补偿21-152元(根据各地区统一年产值具体计算,不包括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施工占地按临时占用林地另行调查补偿。(5)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单根电杆一次性补偿176元,其中安置补偿费IlO元;双根电杆一次性补偿352元,其中安置补偿费220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2.3拉线挖损用地(1)菜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408元,其中安置补偿费264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2)水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98元,其中安置补偿费127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
10、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3)旱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6元,其中安置补偿费122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4)林地:拉线永久性占用林地,每平方米补偿21-152元(根据各地区统一年产值具体计算,不包括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施工占地按临时占用林地另行调查补偿。(5)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63元,其中安置补偿费IlO元(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施工外围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根据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林
11、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临时占用土地补偿临时性用地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第十三条青苗补偿青苗补偿不超过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第十四条施工期间,由于修建临时建筑、施工机械进场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根据临时占地位置、土地损毁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青苗损坏的按损坏面积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补偿。临时占用林地应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五条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林地补偿费、林
12、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被征、占用的林地属于个人的,发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苗木属于个人的,发还林木补偿费;其余林地或费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暂存,待原权属单位用于造林的成本达到补偿费总额并验收合格后,全额发还原林地权属单位。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林地补偿费L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 .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3 .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13、4 .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 .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 .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 .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 .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 .宜林地按当地
14、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 .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 .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林木补偿费L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2 .防护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3 .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算;4 .经济林,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苗木成
15、本的6倍计算,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按当地同类经济林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收益盛期的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5 .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60%计算;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幼林地的5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70%计算;6 .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的3倍计算。四、安置补助费1 .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2 .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3 .成林地、疏林地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4 .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
16、;5 .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6 .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7 .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8 .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9 .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第十六条拆迁补偿(-)房屋L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10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二)水利设施尽力避免占用水利设施
17、,确需占用的按有关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规定修建替代工程、补偿等措施。补偿标准以修建替代工程所需费用为准,在对主体工程补偿的同时,对相应附属设施予以补偿。水利设施的补偿对因占用设施受影响的其他相关部分同时进行补偿。L机井补偿:按井的深度计算,分为以下三类:地质情况为基岩时,补偿标准为不超过1300元/m。地质情况为砂砾石时,补偿标准为不超过800元/m。地质情况为土质时,补偿标准为不超过600元/m。2 .人工井补偿:人工井25米以内每眼补偿标准为4200元,25米至40米每眼补偿标准为7200元,40米至50米每眼补偿标准为9600元,如果为水泥管套装,每米加300元,最高标准不超过30000元
18、。3 .地下水管、输水管道的补偿:混凝土管:以管径30Omm混凝土管为标准,制定补偿费标准,补偿费为100-300元/m。当管径在300mm以上时,管径每增加50m,补偿费递增20-30元/m;当管径在30OnIm以下时,管径每减少50m,补偿费递减15元/m。球墨铸铁管、PE管、PVC管等需要根据材质和承压情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价格。4 .泵站、堤防、水库、堰闸等其他相关水利设施按修建替代工程所需费用进行补偿。(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温室大棚的补偿L陈旧温室:已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亩,仍在使用的补
19、偿标准为不超过20000元/亩。2 .新型节能温室:补偿标准为不超过50000元/亩。3 .塑料大棚:补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亩。(五)坟墓补偿标准为不超过4500元/座,含迁坟用地费用。(六)药材地、苗圃药材地、苗圃等经济作物,根据实际损坏数量可参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亩。第十七条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区人民政府批准。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占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邻近标准补偿。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80号)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
20、014年7月25日)要求,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电网工程相关补偿和赔偿的规范管理,积极组织、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坚决制止非法阻拦工程建设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土、农业、林业、住建、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电网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补偿事宜。第二十二条永久性占压土地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树木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后、投产前实地丈量进行一次性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相关补偿费用。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的相关赔偿标准。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