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问题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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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解析,主讲:张国法,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北京房屋征收补偿律师网()首席专家律师。担任多家政府法律顾问,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现执业于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著书房屋征收补偿与行政诉讼救济、国法说法。联系电话:邮箱:,内容提要,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解析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流程)解析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第五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应诉证据准备第六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重点第七章:解读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流程)解析,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四、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分类评估程序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七、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程序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程序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十二、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十三、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程序十四

3、、制定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十六、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是指房屋征收前各项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活动的人大批准程序。依据指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房屋征收准备程序属于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条件性程序,这些条件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已经成就过了。房屋征收部门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已经取得了这些规划性文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文件,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观点:由政府自行主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做法:(一)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文件,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实施房屋征收

5、的条件包括:1.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房屋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房屋征收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5.房屋征收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该建设项目应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6.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已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三)作出房屋征收确认批文注意:1.该批文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2.该批文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应尽快启动房屋征收的行为限制程序。,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6、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突击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并蓄意索取高额装修费用单据,意图将来虚报补偿费用的;突击办理虚假离婚手续进行分户,意图将来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多得套房的;违反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意图将来多得房屋补偿金或多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会增加补偿费用,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应予禁止。,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7、的行为限制程序,具体操作:(一)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限制公告(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停办手续的书面通知,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此时履行该程序的理由:,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

8、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注意事项:(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性质1.在行政程序、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证据。2.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二)关于回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9、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三)三种方式(选定、决定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1.协商选定;2.协商不成投票决定;3.随机方式确定;4.建议请公正部门对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进行公正。,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

10、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此处与拆迁条例时代有区别:拆迁人委托评估,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五)准确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履行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时应注意:(一)开展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主体和相关单位,五、对被征收

11、房屋的调查程序,(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内容(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在参与调查时应着重调查的内容(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调查登记时应重调查的内容(五)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特别注意:如果在房屋调查程序中,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那么在行政诉讼时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一)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全面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全面,应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举的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1.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2.无证房屋的处理程序;3.无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4.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方案;5.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方案;6.

1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方案;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8.补助和奖励方案;,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10.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安排;12.签订补偿协议后出现争议的处理机制;13.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方案;1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方案;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与非诉讼执行方案;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方案;17.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方案;,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合法(三)补偿安置方案应合理(四)补偿安置方案应易于操作

13、,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依据指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实践中发生问题提示: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没有经过30天与征收决定同时公布,程序违法。,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1.征求公众意见要全面。2.征求公众意见的渠道

14、应畅通,最好是采取问卷方式。3.注意公众意见的保留。,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目的:1.公众关心的问题反映出来,让广大被征收人明白焦点问题和普遍关心的问题所在。2.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是要给公众一个回应和交待,体现了对公众诉求的尊重,进而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公布的方式:方式中要有纸质的方式,如当地报纸刊登,便于查阅和保存。,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

15、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一、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含义二、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索引 三、一些地方制定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四、目前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厘清的问题虽然上述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已经确立了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但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究竟如何操作并无具体的详细的规定,造成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何操作无所适

16、从。存在问题:1.谁来评 2.评什么 3.如何评,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五、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谁来评”问题)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实践中,得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去做。谁去做?房屋征收办?信访办?维稳办?建设单位?,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评什么问题”)(一)评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成因(二)评析房屋征收依据是否合法充分(三)分析房屋征收是否已履行先前程序(四)评析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五

17、)评析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是否会破坏环境(六)分析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落实到位,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七、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如何评问题”)(一)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二)公示告知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情况(三)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四)搜集、听取意见(五)进行专家论证(六)确定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象,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七)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和风险度实践中,有将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的,即根据风险严重程度的大小依次划分为一级风险(风险度很高)二级风险(风险度一般)三级风险(风险度较低)四级风险(无风险)。也有划分为:

18、严重稳定风险较大稳定风险一般稳定风险和较小稳定风险的四级风险预警机制,,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八)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风险度的评估结论 在对评估对象的风险等级及风险度确定(明确风险等级和风险度)之后,针对风险大小明确房屋征收项目:(1)停止实施(2)暂缓实施(3)分步实施(4)准予实施,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九)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社会不稳定事件作出的应对预案,十二、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注意:“特殊情况”:是指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

19、“数量较多”:尚未量化?,十三、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注意:,十四、制定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注意:(一)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二)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予以公告:1.公告的方式:2.公告的时间:没有规定,但最好不少于三十天。并注明。(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载明必要的内容,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

20、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1、程序,问题:一.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房屋的补偿已经包括了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二.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且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三.有些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时又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一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不予补偿或又补偿一次。且可引起相对人复议或诉讼。做法:,第一章结束,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流程)解析,内容提要:依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三章(补偿)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依次是:一、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三、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22、,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五、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六、作出补偿决定七、强制搬迁八、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补偿情况接受审计监督,一、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

23、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选定、决定或确定评估机构第一部分已讲),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由被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见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九条)。注意:,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注意:一、分户初评结果的公示与说明解释和修正。房屋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2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提示1.在征收范围内公示;2.在现场进行说明解释;3.存在错误,应当修正。,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注意二、评估报告的转交与形式要求房屋评估办法第十七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

25、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提示:1.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2.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3.必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4.必须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且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注意三、严格履行实地查勘程序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

26、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提示:,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1.房屋征收部门参加实地查勘活动,注意与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中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程序”的衔接。2.拍摄内、外部状况影像资料,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属于证据)3.被征收人有协助的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告知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后果4.实际记录实地查勘情况,三方签字(尤其注意: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二、对被

27、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注意四、严格履行对评估结果的复核程序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提示:,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1.有权提起复核申请的人包括: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2.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3.形式要件:书面复核申请;4.实质要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

28、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提示:1.复核期限10内;2.复核结果: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3.形式要件:书面告知。,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

29、六条规定处理”。提示:1.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申请鉴定的期限为“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3.被征收人仍异议,则属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注意五、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机制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十四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

30、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提示:1.两级评估专家委员会: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设区(地级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2.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3.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时组成专家组,对专家组要求:(1)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2)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

31、、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提示:,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1.鉴定期限: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内;2.鉴定内容: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3.鉴定结果:(1)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2)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

32、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三、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提示:1.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市、县级政府在补偿方案中,应准备好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资源,而且要说明用于调换的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配套设施以及选择不同房屋所应享受的政策等。究竟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产权调换其权利在于被征收人。2.产权调换时要贯彻住房保障政策3.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合法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三、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

33、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提示:1.适用原地回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1)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2)所征收房屋的对象是个人住宅;(3)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若被征收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则不符合条件。2、市、县级政府对符合原地回迁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其所处的位置应是原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三、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改建地段,是指原被征收人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其范围是该旧城区改建项目所在区域。就近地段,是指与被征收人原有房屋的距离较近,而且与原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相当,生活成本相

34、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设施也大致相同,周边房价基本一致的地段。3.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对符合回迁条件的被征收人要求回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屋来安置被征收人。4.回迁不是一种独立的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一种保障措施5.无论是异地房屋产权调换还是原地回迁安置,都应分别计算房屋价值,结清差价。,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5、。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提示:,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被征收人。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及房屋差价的结算方法;(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和支付方法;(四)周转用房的地点、使用期间;(五)停产停业的损失计算、支付方法;(六)被征收房屋的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被征收人所享受的补助和奖励以及兑现方法;(八)违约责任等事项;(九)履行房屋征收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

36、决方法;(十)其它应约定的事项。,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3.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五、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条例和征收补偿协议的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六、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37、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提示:,六、作出补偿决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二)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是指1.房屋无产权证明或2.有产权证明但产权人下落不明或3.产权存在重大争议正在解决之中等情形。产权人不明确补偿对象就无法

38、确定。但房屋征收工作不能停止。建议:已产权登记人为补偿决定相对人。(三)房屋补偿方案中的诸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六、作出补偿决定,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本程序(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作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1.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被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年限、共有产权人情况等。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原因,即双方争议焦点。3.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39、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六、作出补偿决定,(二)市、县级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即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并依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六、作出补偿决定,三、补偿决定应给被征收人两套补偿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不可擅自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实践中的案例)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回迁)3.各计各价,结算差价四、补偿决定中不可遗漏其他补偿费用,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等五、补偿决定属

40、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议可诉(要明确告知诉期诉权。,六、作出补偿决定,六、注意: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和补偿决定程序中的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的方式(一)目前就征收决定程序和补偿决定程序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行政规章尚未规定。(二)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签字;(三)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可参照新修改的(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即:第86条、87条、90条1.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六、作出补偿决定,2.

41、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4.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六、作出补偿决定,5.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6.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七、强制搬迁,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42、制执行”。提示:,七、强制搬迁,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三)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四)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六)关于证据材料本人在“行政机关应诉证据准备”一章中结合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详细论述。,七、强制搬迁,二、关于“裁执分离”最

43、高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创立“裁执分离”制度背景;2.“裁执分离”内涵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七、强制搬迁,一是行政机关执行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

4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是法院执行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八、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补偿情况接受审计监督,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45、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提示:1.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就是行政案件应诉的证据非常重要应尽量做到:完整齐全、原始原件。2.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时注意的被征收人的隐私保护,概括性公布即可。,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内容提要: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四、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管辖,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主体资格,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二、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原告主体资格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四、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第五章:房屋征收

46、补偿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应诉证据准备,一、行政诉讼的证据及其种类二、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的证据三、房屋补偿决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四、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证据,第六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要点,内容提要:一、审理要点的法律依据二、审理要点:(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简称:执行房屋补偿决定司法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0号)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讲座结束,谢谢大家祝各位身体健康祝各位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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