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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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拟对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已列入2017年度武汉市“三旧”(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征收计划(武政办2017)17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函(2017)1号),于2017年6月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

2、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江汉区新华路西侧,北临牯牛洲街、三金鑫城聚福苑,南至马场角小路,西至江北园丁苑、葛洲坝国际广场,东临新华西美林公馆(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1、被征收户数317户;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92

3、万平方米。以上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为准。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4、。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

5、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五、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房屋评

6、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六、住宅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

7、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1)房屋价值补偿费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在3160天(含6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7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超过6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被征收房屋证

8、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3)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且不选择本项目提供的购房指标的,按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4)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的购房指标),按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5)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

9、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给予15000元奖励。(6)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补助。(7)其他补偿(补助)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小户型困难补助费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2、货币补偿购房指标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愿意放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的,可选择本项

10、目提供的以下房源作为购房指标,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长源假日港湾二期:建设单位为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西湖区张柏公路以东、新桥四路以北,建筑面积80.87104.99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为12000元/平方米(包含精装修),项目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11、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标准执行。(2)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低于其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单价的,给予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融创融公馆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以一房一价表的价格为准。就地还建产权调换房屋单价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价差补助二(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一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12、)X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给予建筑面积补助。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S产权调换房屋单价X(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l%或12%)(4)其他补偿(补助)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

13、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2、产权调换房源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融创融公馆:建设单位为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杨汉湖罗家嘴路北侧,建筑面积在84.07113.73平方米之间(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15800元/平方米(包含精装修),项目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就地还建房源:该处房源为期房,位于改建地段内,建设单位为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选择该处房源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

14、租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该公司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26.38平方米(规划方案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就地还建产权调换房屋以精装修标准交房,装修价值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点的市场价格为准,由被征收人与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实结算装修费。(三)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

1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四)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七、非住宅房屋补偿(一)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与

16、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其他补偿费1、房屋价值补偿费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在3160天(含6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7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超过6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

17、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3、其他补偿费(1)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以上补偿费超过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2)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停产停业

18、期限按6个月计算。(3)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八、其他补偿(补助)费(一)搬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IOoO元/户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二)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

19、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计算。1、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2、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融创融公馆安置房源的给予27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就地还建安置房源的给予4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

20、、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四)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五)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六)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

21、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七)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低保家庭补助IooOo元/户;2、残疾人家庭补助10000元/户;3、重症病人家庭补助100oO元

22、/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30000元。(八)小户型困难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补助5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补助4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补助3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补助200元/平方米。九、其它(一)征收

23、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办法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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