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三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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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第三版),全书目录,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三章 作品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第六章 邻接权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专利的种类第十一章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十二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程序,第十四章 专利权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十六章 商标概述第十七章 商标法中的有关主体第十八章 商标的种类第十九章 商标权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续展与无效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二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十三章 假冒行为第二十四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十五章 商业诽谤行为,第

2、一编 导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述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本章引例,出版社甲出版了中国图书发行商名录一书。在编制该书的过程中,编者曾直接从书商乙处获得了大量的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图书发行商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地址、电话号码等资料。所有这些资料都是乙在其日常业务往来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而该书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直接照录了乙所提供的资料。当该书出版发行后,书中没有提及乙的姓名,编者和出版者也没有向乙支付任何报酬。乙对此愤愤不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著作权。在这里,乙对其向该书编者提供的资料拥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著

3、作权?更进一步,该书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了解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分类熟悉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据有关文献记载,“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名词提出,到现在只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而将其作为法学领域的学术概念或者法律规范中的的法律概念的时间则更为短暂。相对于已有数千年历史的民商法中的物权、债权等基本概念,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历史仅仅是弹指挥间。正是由于其历史短暂,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无论在学术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都存在着许多不甚严谨,甚至不正确的情形。,各派

4、观点,(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专有权和工商业标记专有权的统称。(3)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4)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不同的。特征或特点是指此有别于彼的差异,即个性所在;而属性则不限于彼此间的差异,还包括构成此同时也包含于彼中的一些共性。我们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便是就知识产权的属性而言的,前述债权、物权等同样具备民事权

5、利的属性。长期以来,许多教科书在论及知识产权的特征时,都标称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但这些说法能否经得起严格推敲尚存疑问。,在概括知识产权的特征之前,必须弄清其定位,找准参照物,否则便无法概括出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的所谓“特征”。在这里,我们将知识产权限定在民事权利的范围内来讨论其特征。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存在方式是一种可为人感知的信息状态,因而其被占有、使用方式的法律意义都不同于有体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对世权。这应是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

6、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前面罗列了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属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第三项属专利权范围;第五项在我国仍属于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而在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则在专利法之外专门立法保护;第六项属于商业标记,其中包括专门由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以及其他相关商业标记;第七项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法是指调

7、整在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专有权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分类。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有一个被奉为经典的分类原则,即实用与非实用的二分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被分为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种类也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二、知识产权法的起源,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具体的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作为保护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在理论上超越科学技术而独立发展。第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程度和范围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现代知识产权法在

8、理论上尚不成体系,作为一个学科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还很不成熟。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现有的各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看,二三百年的时间不可能造就一整套完备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故而现阶段就诸多问题存在争论是完全正常的情况。 第二,从近一百多年来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看,其发展过程并非是完全理性化的。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特定阶层利益的反映,知识产权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或民族功利主义的制约和实用主义的影响。,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直接相关,这些保护对象恰恰是整个人类文明的基础。因此人类现代文明进步的每一个脚印都将直接反映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上。这

9、就是说,知识产权在内容上将紧跟人类文明的脚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在微观上,知识产权法与某一具体领域的技术间总是从不协调或者不适应向协调和适应过渡。知识产权制度。在宏观上总是落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总处在不断适应科技发展的状态知识产权法也就必须紧跟随技术发展的脚步,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这个过程将永远持续下去。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将永远以科技发展进步为推动力,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致使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各国法律的形成分别经历了不同的历程,各国有着不同的国情、各自的习惯,最终反映在立法中则表现各异

10、、千差万别。但是在各类法律中,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却在许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协调还表现在各国间的相互借鉴。一国所建立的国内法律制度对与之有着密切交往的他国往往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无论哪国在制度上有何创新都会对他国产生影响。,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在1880年的巴黎外交会议上起草,1883年由11个国家签字,1884年7月7日生效的。订立巴黎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成员国间有关工业产权的保护问题。 巴黎公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现在都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制度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在该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的。 巴黎公

11、约的规定对各国的国内法影响甚大。,三、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该公约分别于1896年在巴黎、1908年在柏林、1914年在伯尔尼、1928年在罗马、1948年在布鲁塞尔、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1971年在巴黎等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个著作权公约,它有100多个成员国。这是其他任何著作权公约所不能比拟的。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伯尔尼公约同巴黎公约一样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另外还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缔约国间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创作完成,都受公约

12、保护。,四、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个国际条约,是与贸易(包括冒牌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缩写。该协议于1993年底形成最后文本,是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一系列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的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该协议逐渐转为世界贸易组织下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该协议在实体权利的规定上还有一个特点,即大量援引既有的国际公约,五、其他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非常之多。不算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就有几十个。它们分别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管理。我国参加的公约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等。,引例评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应为智力创造的产物。这种智力创造反映在具体的成果上则表现为该成果具备了创造性或者独创性。那种不具备最起码的创造性的成果通常不是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本引例中,收集有关图书发行商的信息的行为,在客观上或许要付出很大的辛劳,然而在这种收集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独立的创造,其收

14、集的仅仅是客观信息或事实的简单记录。事实上,对这类信息的记录也不允许有任何创造,否则便不是真实的了。据此很难将其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更具体地讲,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依法必须具备独创性,而关于图书发行商有关信息的简单排列难以具备独创性,故不宜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上,即使将其全部汇总,并按一定顺序排列,其排列方式也非常有限,无非是按姓氏笔画、汉语拼音字母、地区或规模、偏旁部首等方式分类、排列。故乙很难依照著作权法获得保护。但是乙毕竟为收集有关数据付出了劳动,法律对此还是予以肯定的。如果乙不坚持仅以著作权作为赔偿依据,乙对其劳动成果是有权要求获得报酬的。欧盟已经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

15、护的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正着手起草关于数据库的保护条约,其共同特点是淡化对数据库的创造性要求,在理念上不再强调智力创造。,本章小结,1.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其保护对象既包括智力成果,又涵盖了商业标志。2.知识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对世权。这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很显然,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具有广泛的对世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则不像知识产权受到诸多限制。3.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利益。具体地讲,主要包括有关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广播节目、技术发明创造、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

16、商号、电子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域名等相关保护对象上所凝结的利益。4.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专有权中所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练习题,1.名词解释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TRIPS协议2.思考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2)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3)知识产权法的种类有哪些?(4)我国参加了哪些国际知识产权条约?,3.案例分析题,中国公民A发明了一种折叠自行车,并在中国申请了专利。美国公司B在美国获得了一种关于无线数字通信协议的技术实现方案的专利。但是A、B均未在日本申请专利。

17、于是日本公司C、D分别在日本境内生产该两产品。中国、美国、日本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问题:(1)如果C、D二公司仅在日本国内销售其产品,A、B能否在日本主张权利?(2)如果C、D将其产品销往日本以外的地区,是否可能侵犯A、B的权利?分析要点提示:(1)分析本案时应当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及其效力有一个清楚的认识。(2)在分析C、D的外销行为时,应当区分A、B享有专利权的地区和不享有专利权的地区。,返回目录书页,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三章 作品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第六章 邻接权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八章 著

18、作权的限制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本章引例,立言和立德是两兄弟。高中毕业后两兄弟返回家乡务农,合伙承包上百亩水面从事网箱养殖螃蟹。哥哥立德精于算计,头脑灵活,负责产品营销,空闲时也在养殖场帮忙做一些养殖工作。弟弟立言在从事螃蟹养殖的过程中踏实肯干,刻苦钻研,勤于思考,多方请教专家,总结多年的螃蟹养殖经验,写成螃蟹网箱养殖法一书。在该书写作过程中,弟弟有时会和哥哥就一些养殖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哥哥便会提出一些建议,弟弟有时会采纳。问:哥哥可否主张成为该书作者?他人阅读该书后以该书介绍的方法养殖螃蟹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19、本章学习目标,理解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理解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与版权同义。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著作财产权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与财产利益相关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网络传输权、出租权及将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的权利等。作者通过自行或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与其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

20、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等。邻接权,也称为与作者权相关的权利,或称相关权,系作品传播者权的统称,具体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等。,著作权的性质,1.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高度统一是著作权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 2.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两分法著作权法上的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两分法是为了确立著作权的效力,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 3.权利对象的可复制性著作权的对象又同时具备可复制性,作者可以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二

21、、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指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中专门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特别法。,1.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 (1)宪法 (2)基本法 (3)司法解释 (4)行政法规 (5)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著作权法虽属于民事权利,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范在构成上并不仅限于民事法律规范。在著作权法中不仅有民法规范,还有行政法规范、刑事法律规范乃至诉讼法上的程序规范。如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2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此规定中,前半段是民事规范,后半段是行政规范;刑法中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为处罚对象的第21、21、22条等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则是典型的刑事规范;著作权法第4、4、条关于相关纠纷解决的规定又是典型的程序规范。,2.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效力范围。著作权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已由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空间效力范围。虽然著作权法未明确自己的空间效力范围,但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我国

23、的著作权法的效力及于我国的任何领域,这是不言而喻的。而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依属地原则将外国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纳入保护范畴。,3.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指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颁布和实施的根本目的。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也都作出了相同的规定。,(1)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作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其创作作品的

24、崇高劳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从“书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的至理名言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光辉论断,都体现了经典作家们对作者的创作性劳动给予的恰如其分的评价。法律确认和保护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正反映了历史的必然和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根本要求。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财产权给作者的创作之火添加利益之薪;通过确认和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给予作者相应的尊重和表彰,以鼓励人们进行创作性劳动,(2)保护作者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原则,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与保护作者权益相关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两种利益应当给予适当的平衡,这是著作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只强调保护作者

25、,赋予作者无限的利益,如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或保护期限过长,都将增加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实际上,保护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能使其保持一种理想的动态平衡,即作者个人的权益受到了保护,激励作者以更大的热情从事科学文化作品的创作;同时,社会公众又能以合理的成本获得科学技术和文化作品,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得到逐步提高。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加和积累人类的精神财富,促进人类的文明和进步,这才是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任何一部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在权利期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多方面都试图

26、贯彻这一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3)国内立法保护和尊重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以前虽未建立起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但后来,我国的国内立法确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世界已进入数据化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于这一历史大潮之外。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和修订时,注意参考通行的国际惯例,并先后参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经

27、济、文化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我国宋代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印刷出版业才可能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营利行为 至15世纪在威尼斯出现了最早的印刷特许制,即由君主或国王特许某个特定的印刷商印制和发行制定的作品。这或许可称为版权保护制度的雏形,但还不能视为典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出现于18世纪的欧洲 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保护具有私有财产权性质的版权的安娜女王法。这是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法律。 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分别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两部确立和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以此为起点,在欧洲,著作权法律分别发育、成长为版权和作者权两个相互区别的保护体系。

28、,19世纪,与印刷业相联系,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字作品。20世纪初,随着电影和录音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纳入了保护范畴。至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诸如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多媒体作品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将来,随着技术的进步,肯定还会有新的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的表现形式被纳入保护范围。,从调整手段看,各国著作权立法初始时大都将作者权或版权限定于民事范围以内,侵权责任形式仅为民事责任。当科学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规模及其对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影响日益增大,作为传播文化知识的主要渠道的图书出版业日益成长为一个有利可图的产业,对其调整的规范引入了行政和刑事的手段,设定了行政和刑事

29、责任。当文化出版事业的影响超出了国界之后,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又不得不承诺对他国的相关利益亦给予相应的保护,于是,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便应运而生。由民事而行政而刑事,由国内而国际,著作权法对个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影响的范围与深度日益加大加深,而且还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深。,二、著作权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著作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著作权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当代,即所谓的知识经济时代,当文化科学和艺术创造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产业部门的时候,其重要性也日益显著。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民法的一个特别法的地位。实际上,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我国首先是由民法对其确认和保护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即

30、民事权利一章设专节即第三节规定知识产权。尽管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从法律体系上看,这是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入民事法律的框架之内,使著作权法成为民法的特别法。,2.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的关系,著作权法与由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构成的工业产权法,虽然都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还是有所区别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为思想或感情的表达形式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虽然也保护创造性成果权,但专利实际上已非抽象的思想或感情,而是一种具象的技术方案 商标权实则为一种与特定经营实体的身份有关的标记性权利,当然,这一已经以特定的标识表彰的身份与一定的商业利益相联系,具有财产利益,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31、的专有性亦因此而大不相同 著作权法认定侵权时,只要不是完全抄袭的就不能认定其为侵犯著作权;而工业产权的对象因其具象而可为人力所控制,所以认定产品专利侵权时,只要是同一种产品即受保护,其生产方法则在所不问方法专利侵权保护则严格到了等效替代的地步,甚至及于用同一种方法生产的产品。商标法上驰名商标的排他性竟然张扬到受跨类保护的程度。结果不难看出,著作权法的排他性多作内敛,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则甚为扩张,由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的差异,法律在设定两种权利的期限的时候做了相应的平衡:著作权排他性小但期限加长;工业产权排他性强但期限短(商标权经商标注册的续展虽然可得无限延长,但一个期限单位还是较短的,而且

32、续展也还是有条件的)实际上,著作权保护方法和工业产权保护方法虽然排他性和期限区别多多,但各有利弊。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成果是多姿多彩的。有些创造性劳动成果兼具两种保护对象的特征,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以及一些实用艺术作品等,可能会要求同时用两种方法保护。如在美国和德国,计算机软件则同时用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方法进行保护。,引例评析,引例中精于算计的哥哥凭借自己的精明肯定能将两兄弟所养的螃蟹卖出个好价钱,可以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弟弟通过总结自己的养殖经验,加上自己的创造,为人们总结出一套有用的可操作的方法和经验,人们可据此进行重复的劳动,生产和积累更多的财富,所以创作作品是一个去粗取精、由表及

33、里的创造性劳动过程。尽管哥哥为弟弟提出一些养殖技术上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能达到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高度,不能成为作品,即特定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以劳动的复杂程度及对社会和人类的贡献来衡量,二者之高下不言自明。以人类文明和进步计,创造性劳动成果应当受到保护。这就是著作权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由于哥哥未直接参与作为作品的螃蟹网箱养殖法的创作,因此不能作为该书作者。螃蟹网箱养殖法的读者依照本书传授的方法,养殖螃蟹,是根据作者的经验,重复作者的劳动自行进行相关的生产活动。这正是作者写作此书的目的所在,也是作者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而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

34、品内在思想,故他人按书中内容养殖螃蟹并不侵犯作者就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本章小结,1.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与版权同义。2.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独特的性质,具体表现为:(1)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2)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两分法。(3)权利对象的可复制性。3.著作权法指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中专门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特别法。,练习题,1.名词解释著作权

35、著作权法 思想内容 表现形式2.思考题(1)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特点是什么?(2)著作权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是什么?(3)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案例分析题,赵某是个文学爱好者,平时练习创作不辍。一次,赵某将其历经一年完成的习作手稿寻梦交给他崇拜的资深作家李某,请其“斧正”。该书表现了作者对美好情感的向往和幸福生活的追求。而李某称其作品虽然比以前多有进步,但尚显稚嫩,宜再加推敲;匆忙创作出的作品是不会获得认可的。李某又嘱其多作观察,积累生活,不宜匆匆动笔。赵某谨记于心。半年后,赵某于坊间觅得一书梦寻,内容与自己的习作几乎无差别,署名作家李某。问题:(1)赵某的写作可否成为文学创作?(2)赵

36、某的寻梦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分析要点提示:(1)创作作品的行为是客观的,作为创作行为的成果,作品只要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能表现特定的思想感情,即可成为作品。(2)只要创作的成果满足著作权的规定的作品的标准,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返回目录书页,第三章 作品,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第三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本章引例,李某是个石匠,有一手祖传的石雕绝活,他能为房屋的梁柱等刻出精美的人物、花草、飞禽、走兽等石雕,形神兼备,栩栩如生,其手艺在方圆百里小有名气。一次,李石匠受雇为一个个体老板建豪宅制作石雕。精明的老板依其刻出的石雕制成模具,翻制成玩具和实用器具大挣其钱。问:李石匠受雇为建

37、房所制作石雕的劳动的性质及其制作出的石雕作为劳动产品的性质是怎样的?老板利用石匠所制作的石雕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本章学习目标,了解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熟悉作品的种类了解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的对象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作者就其享有权利而除作者之外的一切其他人就其承担法定义务的对象作品。作品是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就科学、文艺和文学领域而言,只有产生出作品的劳动才能称为创造性劳动;只有创造性劳动才能产生出作品。著作物只有符合著作权法确立的作品的标准才能成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才能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所以,有关作品的规定在

38、著作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作品要有特定的思想内容。作品必须具有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思想、理论、概念、感情、构思、情节和人物形象等特定的内容。(2)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必须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诸如图书、绘画、演讲、戏曲、音乐、舞蹈等表达作者思想和感情的形式。(3)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4)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

39、也叫原创性,指作品的表达形式是独创的而不是抄袭的或复制的。它是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和“复制品”的最重要的指标。(5)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著作权法并没有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是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便不排除对未被录制下来的口头作品、舞台作品的保护。但是,摄影、电视等作品,在其产生过程中必须先附着于某种固定载体。,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各种受保护的作品。不过,它的分类并没有采取一个单一的标准,因此不同类别的作品所涵盖的范围并不完全相互排斥。 随着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出现新的作品形态。由于上述列举并未穷尽所有的作品形态,故新形态的作品仍有可

40、能受到保护。,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

41、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4)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计算机软件也可以归

42、类为文字作品。(1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第三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对象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政策的需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关于作品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下列作品部分或完全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1)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发行的反动、淫秽作品。 (2)信息和事实。依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

43、单纯事实消息。(3)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例评析,引例中石匠所雕的人物、花草、飞禽、走兽形神兼备,栩栩如生,已达到使其受保护的创造高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了。首先,石匠受雇于个体老板为其盖房制作石雕,双方就此有明确的约定,老板可以为建房的目的使用石匠的石雕作品(如超出本章的范围考察,此时作品的物的所有权,即石雕的物权归于老板,但作为石雕作品的著作权即使未作规定,也应属于作者,即石匠)。其次,既然石匠的作品的用途已由老板和石匠明确约定,即老板只能用来建房。老板不能超出合同的约定范围使用作

44、品,以损害作者的利益对合同进行扩大的解释:可以任意使用石匠在雇用期间的劳动成果。著作权是绝对权,对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利用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应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老板为营利的目的将石匠的作品制成模具,翻制成其他实用用具,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本章小结,1.作品是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作品要有特定的思想内容。(2)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3)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4)作品具有独创性。(5)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45、3.作品的种类非常繁杂,但法律将某些作品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外,成为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练习题,1.名词解释作品 独创性 文字作品 官方文件2.思考题(1)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2)什么是表现形式?(3)不受保护的作品有哪些?,3.案例分析题,刘某是某图书馆的古籍图书管理员。他利用业余时间研究保护、储藏、鉴别、整理和修复不同时代和不同载体的古籍的方法和技术及操作规程,并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写成文字材料。他的成果获得了同行的好评,其中一些方法还被授予专利。问题:(1)刘某所写的文字材料可否成为作品受保护?(2)刘某发明的鉴别、修复、整理和储藏古籍的方法与其所写作的文字材料在法律

46、上有何区别?分析要点提示:(1)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的条件。(2)鉴别、修复、整理和储藏古籍的方法,如果具备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可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不同性质的对象,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返回目录书页,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 著作权保护期,本章引例,李某是个盲人,是从事推拿和按摩的中医大夫。他供职的医院促请他将其几十年的临床经验总结出来,以流传下去,并为其配备了一个年轻医生作为助手,以方便工作。经李某口述,由其助手赵某笔录,历经两年完成专著中医按摩推拿述要。该书出版后因其深入浅出,具有极高的可读性及学术

47、价值,广受欢迎。其助手也主张著作权,要求在作品上署名并分享书籍出版所得的稿酬。经鉴定,该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李某的口述进行安排,未见显著变化。问:该助手可否主张著作权?,本章学习目标,掌握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点掌握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和特点掌握著作权的取得和消灭,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一、概念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因完成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创作性劳动,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作者的与其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它与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人身权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有相同的性质。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受民法通则一般保护外,还受著作

48、权法的特殊保护。,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1.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人身权是否可让与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来看,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不得让与的。其理由是,人身关系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作者的人身利益不应当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我国继承法在规定遗产的范围上涉及著作权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被继承,而未涉及著作人身权的继承问题。对特定作品而言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作品被公之于众,则该作品的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权的不可转让性,则是显而易见的。,2.著作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扣押、不可强制执行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不

49、可分的,因而属于人权的一部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某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就著作人身权来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不能被剥夺。,3.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受期限限制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在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以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这表明,这些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失。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完全是由这些权利的特殊性决定的。,三、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

50、利。发表权属于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发表指通过报纸杂志登载、出版、发行、电台广播、录音录像、放映、演出、展览和公开朗诵等一切合法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发表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发表的本质特征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提供 (2)发表权是受第三人权利限制的权利 (3)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署名权,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本人有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以及使用真实姓名或署别名、笔名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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