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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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X建(2021)7号)、XX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22)34号)、XX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47号)、XX县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县政府令第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居民商品住宅

2、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等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市政供水管网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安防设施和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至各幢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三)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四)二次供水设施运

3、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它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非居民住户。(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按照“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二、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作为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实施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工作。县自来水供水企业作为二次供水的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技术指导,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经费,负责经改造和移交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二次供水相关服务的价格制定管理工

4、作。县公安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助资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审查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提供超过市政供水管网规划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状况,负责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提供住宅质量安全等服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二次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二次供水的价格监督检查和计量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物业住宅小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政策宣传和改造发动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调查统计和

5、上报工作,做好政策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三、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一)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规划服务压力的,应按照上级建设部门制定的技术规程要求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审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给水方案须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确认。(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三)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纳入联合验收,县自来水供

6、水单位、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四)新建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不得重复向业主收取。四、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整改(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整改,整改方案与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对接确认后,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二)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整改工程竣工后,能纳入联合验收的应当纳入,不能纳入联合验收的应参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整改单位报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7、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S)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如委托县自来水供水企业整改的,水表增加部分费用可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状况向县自来水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如由建设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按规范程序整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四)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整改相关增加部分费用不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五、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原则逐步规范。根据设施状况结合业主意愿由属地乡镇(街道)报县农业农村水利

8、局审核后纳入改造计划,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改造费用由县财政和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各承担50%。(二)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报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使用。六、运维管理(一)鼓励建设单位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和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县自来水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同时向受委托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三)二次供水设施未完成改造验收和未移交给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前,运行、维护和管理

9、仍由原业主负责,县自来水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四)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县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其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设施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抢修、水质安全保障等运维管理费用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计入供水成本。(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2 .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水表周期更换、建立计量台账;3 .应配置水质快速检测仪器,每日对二次供水水质(PH、余氯、浑浊度)进行自检;4 .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保证

10、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 .处理用户问题投诉。(六)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应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接受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七)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户;需要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A)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九)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七、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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