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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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学院长远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学院公共用房的管理,提高公共用房的利用率,使学院的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实训服务,确保学院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用房是指权属XX职业技术学院(XX师专)校区的所有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所有房屋。公共用房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和用途。各

2、用房单位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第三条学院公共用房坚持优先保证教学、统筹兼顾、标准配给、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原则,逐步向有偿使用过渡。第四条学院公共用房实行“房屋使用责任人”制度。“房屋使用责任人”由使用部门指定,具体负责公共用房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房屋使用责任人”在办理校内调动、离退休及离校手续时,须持有关人事变动文件到后勤处办理“房屋使用责任人”的变更及交接手续。第五条学院公共用房避免如下现象:1、公共用房闲置;2、陈旧设备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占用公共用房;3、离岗、离职人员不办理公共用房的交接手续或离岗后仍私自占用或私下交接公共用房;4、未经学院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封闭楼梯、走廊、

3、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挪做它用;5、未经学院允许私自跨部门调换或改造、改建公共用房。第六条公共用房的调配原则: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XX师专)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各用房单位相对集中,充分发挥房屋设计功能,使用方便,管理规范。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划分第七条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实行学院和各单位(部门)两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后勤处是学院对公共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将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房按标准核算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所用房屋实施管理,并将分配到的房屋使用情况报后勤处备案。学院公用房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4、,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全院各类房产资源产权、产籍管理和信息统计报表工作;3、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调整和使用评价;4、负责组织学院重大项目用房的评审;5、负责学院房产资源使用各项费用的核算;6、负责各类房屋修缮,参与公用房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工作。各单位(部门)管理职责:1、负责合理调配和使用本单位(部门)的房产资源,根据教学、科研、办公以及服务需求制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审批;2、负责建立本单位(部门)房产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部门)房产资源使用和管理责任;3、配合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产管理,按时缴纳本单位房产资源使用有关的各项费用。第三章房屋分类与管

5、理部门第八条学院党政办公用房:指学院机关各部门办公室。校党政办公用房的协调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第九条教室:指普通教室、公共教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各类实验实训室及其附属用房等。普通教室、各类实验实训室的协调管理部门为所在系(部);公共教室、阶梯教室的协调管理部门为后勤处;多媒体教室的的协调管理部门为现教中心。第十条教学、科研用房,包括:1、党政办公用房;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办公用房;3、教学、实验、科研用房;4、经学院同意的经营性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的协调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科研处。对教学、科研用房进行调整时,事先要分别征求教务处、科研处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用房:指学院全日制

6、在册学生的住宿房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居室、洗室、厕所、公共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学生宿舍用房的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寓中心。第十二条后勤保障用房:指医务室、食堂、浴池、热水房、水电供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维修设施等公共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的协调管理部门为后勤处、餐饮中心。第十三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学院房产地产资源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协调管理部门为产业科。第四章分配原则及标准第十四条所有公共用房在分配过程中,应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够用、留有余地、考虑发展”的原则。第十五条校党政办公用房:根据组织部、人事处对院直属各单位(部门)党政办公人员的定编数核算公共用房定额。定额按使用面积m2计

7、算。1、正校级24m2副校级18m2。2、正处级及以下办公人员9m23、计算机房及储臧、资料室等辅助用房按每人5m2计算。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教室:按“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要求,高职院校教室规划的使用面积指标为:3.53m2/生。第十七条教学科研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及教师、实验办公用房,参考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学生宿舍:生均宿舍面积按照6.5m2/生。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学院逐步实行收取各类“房产资源使用费”和“房产资源调节费”收费标准将由后勤处同财务处根据学院房产资源情况和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学院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学院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公共用房,由后勤处

8、与各使用单位(部门)签订有关用房协议,按照协议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院每年对用房情况核定一次,公布核定数据,并根据学院房源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视房源情况,进行补充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或收取超标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因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公共用房面积时,由用房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后勤处核算定额后根据房源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决定或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解决,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该单位(部门)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超定额使用公共用房的单位(部门),应按学院规定及后勤处

9、通知,在两个工作周内向学院退还超额用房,逾期不交者,按私占学院房产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校内公共用房内,除安排经学院审批的必要的治安值班人员外,不得用作住宿及生活用房。学生宿舍只安排学校统一招生的学生住宿,用于其它用途,必须由学院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亦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搭建用房,严禁将其分配的公用房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第二十六条在学院建筑物上不得竖立、悬挂商业性广告、发射天线和建立基站,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后勤处及主管院长同意。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部门)要合理使用所分配房屋,提高房屋的完好率。根据工作需要需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房内水、电、暖设施及各类管线进

10、行装修、拆除、改建、扩建,必须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未经后勤处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自改变,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各使用单位(部门)要保持使用房屋周边的水、电、暖公用设施、各类管线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物竣工后,由基建处将房产有关文档材料移交给后勤处。后勤处会同基建处、保卫处等相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由后勤处汇总反馈给基建处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

11、续。第三十条教职工调离、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不再计入核定指标。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防止浪费房源。凡与申请用途不符或闲置不用超过两个月的公用房,学院将予以收回。第六章违章责任第三十二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利用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外,单位(部门)用房定额按规定面积减少10%。从占有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m2罚款。第三十三条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仍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

12、政处分,对“公共用房责任人”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m2罚款。第三十四条用房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学院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单位(部门)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m2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改造公共用房,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建设部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内部管理办法,报院后勤处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各类用房的标准为调配公共用房的参考标准。学院将随着公共用房建设情况进行调节。第三十八条凡因房地产资源的使用而发生的收入一律缴院财务处,并做到专款专用。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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