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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北京市民政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民社救发(2020)185号)、丰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丰民政文(2017)54号)和丰台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针对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养老照料中心等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根据照料护理
2、内容和标准设定绩效指标,实施过程管理和定期考核,按照考核评估结果调整确定照料护理费,以提升服务水平的管理模式。第三条绩效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合理、结果导向、社会参与、公正透明、稳步推进和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二章绩效管理指标第四条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居住环境设施(含日常生活用品)配备、维护和照料护理能力、质量两大类。(一)住所生活设施维护情况。(6分)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安全可靠。(3分)(1)水、电、气类设备安全使用、及时报修。(1分)(2)门窗完整无损,能够满足房屋防盗安全需要。(1分)(3)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需求配备安全扶手、防滑垫等安全设施。(1分)2、配置衣柜、橱柜等生
3、活用品储存空间。(1分)3、具有暖气、电扇或空调等冷暖设备。(2分)(1)冷暖设备性能良好。(1分)(2)设备遥控器、开/关等方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操作。(1分)(二)日常用品配置情况。(5分)1、具有应急功能的呼叫装置,确保随时随地与照料服务人联系。(2分)2、日用品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需求。(3分)(1)具有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需求的衣物、床上用品。(1分)(2)具有干净卫生的洗漱用品。(1分)(3)具有防蚊防暑及防寒保暖用品。(1分)(三)文化娱乐设施情况。(3分)具有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文化娱乐需求的设备,如电视机、收音机等视听设备。(3分)(四)同住及照料频次情况。(6分)
4、对于完全自理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倡照料护理人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或每周上门照料次数高于3次(含)的得6分;未共同居住,每周上门照料次数为2次的得4分,每周上门照料次数为1次的得2分,每周未上门照料的不得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应与其共同居住,未共同居住者不得分。(6分)(五)照料护理情况。(60分)况及需求,提供助餐用药、穿衣脱衣、上下床、助洁助浴、如厕移动等相应服务。(10分)2、卫生情况。(20分)(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干净整洁。(10分)(2)居住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10分)3、饮食照料。(20分)(1)照
5、料人应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意见,结合其健康状况与饮食需求提供饮食服务。(5分)(2)一日三餐应荤素搭配、干净卫生、保证营养。(10分)(3)传统节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日安排加餐。(5分)4、特殊时期照料。(10分)(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疾病时能够及时送医、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5分)(2)生病住院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陪护,住家期间按医嘱提供相应照料护理(5分)。(六)心理关爱情况。(10分)1、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需求,适时谈心交流,提供心理关爱。(6分)2、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出现明显情绪问题时,及时进行情绪疏导或及时反馈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4分
6、)1、配合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4分)2、参加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调研、座谈等活动。(3分)3、能及时反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中身体、精神等方面的问题。(3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五条绩效管理考核由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组成,定期考核由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平时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考核评分为IOO分,其中定期考核50分,平时考核50分。考核结果评定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其中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六条定期考核分数根据分散供养
7、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邻里(志愿者)等三方评价以及区民政局现场检查情况评定。对于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困人员评价权重40%,照料护理人自评权重20%,邻里(志愿者)评价权重10%,区民政局检查权重30%。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自评权重30%,邻里(志愿者)评价权重20%,区民政局检查权重50%。第七条平时考核由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分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日常探视巡访情况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评分权重各占50机第八条绩效管理考核实行扣分制。在考核周期内,存在信
8、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并经查实的,情节较轻的扣除5-10分。情节较重并对特困人员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第九条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具体计算方法为: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绩效管理考评得分=特困人员评价得分X20%+照料护理人自评得分X10%+邻里(志愿者)评价得分X5%+区民政局检查评定得分X15%+街道评定得分X25%+村居评定得分X25%扣分(每个考核主体先按照100分进行打分,然后根据以上权重汇总计算)。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绩效管理考评得分=照料护理人自评得分X15%+邻里(志愿者)评价得分XI。%+区民政局检查评定得分25%+街道评定得分X2
9、5%+村居评定得分X25%扣分(每个考核主体先按照100分进行打分,然后根据以上权重汇总计算)。第十条绩效管理考核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于每年的4月和10月进行(每年4月考核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照料护理情况;每年10月考核本年度4月至9月的照料护理情况)。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邻里(志愿者)、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如实填写绩效评价表,交由区民政局汇总计分并确定考核等级。第十一条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应告知照料护理人。考核为不合格的,区民政局制作照料护理费调整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照料人。照料护理人对调整照料护理费若有异议,可
10、以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结果重新评定申请。重新评定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照料护理人在一个绩效管理考核周期内有1次申请重新评定的机会。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与其照料护理费挂钩,实施奖优罚劣。第十三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为照料护理基本费用和照料护理绩效费用。照料护理基本费用全员全额发放,照料护理绩效费用根据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发放。考核评定结果合格的,全额发放照料护理绩效费用;考核评定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照料护理绩效费用。第十四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绩效管理考核结果较上一个考核周期发生变化的,照料护理费一般在绩效管理考核结果确定后的下一个月执行新的发放标准。第十五条对照料护理质量高、受到广泛赞誉的照料护理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十六条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机制以及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的技术保障由承接社会救助业务和民政资金统发业务的公司负责调整和维护。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丰台区民政局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