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员培训)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员培训)课件.ppt(7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铝郑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2016年9月,主要内容,(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历程概述,我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 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一)法律,1982年五届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2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
2、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2.刑法,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
3、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二)安全生产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 安全生产法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它的内容特点体现十六
4、个字。重在治理、突出核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第一部分 前 言,(三)安全生产法解读,1、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第二部分 总 则,(三)安全生产法解读,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2条),第二部分 总 则,(三)安全生产法解读,3、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5、坚持安全发展 (第3条) 4、安全生产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 5、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第3条),第二部分 总 则,(三)安全生产法解读,6、安全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9条),第二部分 总 则,(三)安全生产法解读,7、执法权限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6、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110条),第二部分 总 则,(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二十一条: 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
7、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安全生产法解读,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24条),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安全生产法解读,2、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18条)(一)建立
8、、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22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9、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四部分 项目建设“三同时”,(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10、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四部分 项目建设“三同时”,(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11、,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四部分 项目建设“三同时”,(三)安全生产法解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
12、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部分 项目建设“三同时”,(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部分 项目建设“三
13、同时”,(三)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企业组织审查备查)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中介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政府部门安全验收评价备案批复,1、安全投入,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14、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五部分 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15、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
16、,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
17、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18、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
19、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安全投入,第五部分 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三)安全生产法解读,2、隐患排除治理,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20、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五部分 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隐
21、患排除治理,第五部分 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隐患排除治理,第五部分 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六部分 安全教育培训,(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
22、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
23、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部分 安全教育培训,(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六部分 安全教育培训,(三)安全生产法解读,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共计11大类53个工种。我们涉及到的主要有
24、: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26、、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七部分 重大危险源管理及设备设施安全,(三)安全生产法解读,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判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比如:煤气储
27、存量大于20吨、汽油储存量大于20吨、2、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九类: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比如:锅炉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28、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七部分 重大危险源管理及设备设施安全,(三)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29、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作业安全管理,第八部分作业安全与设施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1、作业安全管理,第八部分作业安全与设施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
31、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作业安全管理,第八部分作业安全与设施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作业安全管理,第八部分作业安全与设施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
32、2、设施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八部分作业安全与设施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
33、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九部分 相关方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34、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 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 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35、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部分 相关方安全管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
36、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7、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1、应急救援,第十部分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七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8、,保证正常运转。,1、应急救援,第十部分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事故调查处理,
39、第十部分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事故调查处理,第十部分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40、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
41、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部分 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九十一条
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十一部分 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43、(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部分 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部分 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法解读,
4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4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原则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第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核心内容,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四个责任对象: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三套对策体系,案例1、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2、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请提宝贵意见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