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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6. 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6. 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4 公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611物流中的装卸搬运作业及其地位1.装卸、搬运的内涵与外延 装卸,是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设备装入或卸下的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存放、支承等空间状态。而搬运是指在同一地域小范围内对物品进行的水平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空间距离。在物流过程中,装卸与搬运往往相伴而生,人们因此而将它们看作一个整体,称为“货物装卸”。 货物装卸与运输、仓储活动紧密相关,根据其与两者的联系程度可以分为与输送设备对应
2、的“装进、卸下装卸”和与保管设施对应的“入库、出库装卸”两大类。,下一页,返回,3,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两类装卸分别伴随着货物的“堆码、拆垛”、“分拣、配货”、“搬送、移送”三类基本装卸作业。本章只涉及与运输有关的装卸活动,这类装卸主要集中在港口、车站、机场等场所,以集装箱作业和托盘作业为其主要形式。2.装卸在物流中的地位1)装卸是联结多项物流活动的中间环节。从上面提到的装卸类型和装卸场所可以看出,但凡两种物流发生过渡,都需要进行与装卸搬运相关的操作,故它是衔接运输、保管、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物流环节必不可少的活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也是发生频率
3、最高的活动。若没有装卸搬运,物流过程就会中断,无论是宏观物流还是微观物流都将不复存在。2)装卸是影响物流成本和效率的重要活动。由于装卸活动在物流过程中不断出现和反复进行,因此每次装卸活动的时间累积也是非常可观的,它直接制约了物流的整体速度。同时装卸活动消耗的人力很多,相关费用在物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较高。以我国为例,铁路运输的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左右,船运的占40左右。另外,装卸作业时往往需要接触货物,容易造成货物破损、散失、损耗、混合等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因此要节约物流费用,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提高对该环节的管理,特别是对装卸
4、搬运方式、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给予足够重视。 612物流搬运装卸作业中法律关系的构成 货物的装卸作业可能在运输、仓储或其他物流环节由相关当事人做出约定,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就明确有装卸搬运义务的分配;也可能在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合同中做出约定,如港口作业合同就属于这一种,它包括对水路货物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一系列内容;还可能由单独签订的货物装卸作业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来完成。无论是哪一种合同,基本的构成是一样的:1.合同的主体 货物作业合同的一方主体在法律上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港站经营人,其主要指港口码头、内陆车站、机场货运中心的
5、经营者以及经营仓储、装卸、转运工作的其他人,比如装卸公司。进入物流时代后,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主体又有了新的扩张,一些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商、运输承运人,仓储公司在经营主业之外还兼营装卸业务。它们是否为港站经营人的范畴,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7,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如果上述主体是以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接管货物者则不属于公约所指的运输港站经营人。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的另一方是向港站提出服务要求的人,即托运人、货主或承运人等。2.合同的标的 装卸作业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服务行为,这与运输合同标的的性质相同。服务行为与具
6、体货物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具体货物是服务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服务行为的质量将影响到货物的客观状态,因此行为的方式必须结合货物的特点进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8,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不同的货物需要不同的服务标准,法律很难做出统一的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事先约定,否则出现纠纷时,不容易认定双方的责任。在装卸作业合同,特别是复杂的装卸作业中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隐患。 3. 合同的内容 货物装卸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业项目、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包装方式,识别标
7、志,装卸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9,61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4. 合同的形式 作业合同在形式上无特殊要求,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为口头合同也可以为书面合同,实务中基本都采用书面合同,电子资料和电子邮件等也视为书面形式。,返回,上一页,10,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21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概述 整体上说,有关装卸作业的法律法规,并不算多。在港口经营方面,我国虽然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港口法,但该法主要在于确立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一些基本活动准则,几乎没有涉及装卸作业的规定。目前,调整港口作业的国内规范主要有是交通部2
8、000年7月17日发布,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该规则共5章54个条款,主要适用于在我国港口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有关作业。,下一页,返回,11,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港口不涉及水运的作业,如货物是由铁路专线或者汽车等其他运输工具运进港口时,其装卸活动虽然发生在港口,却受制于铁路和公路方面的相关法规调整;另外,这里的水路运输既包括国内水路运输也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再有就是该规则中所指的港口作业是以装卸为主,并涉及货物的储存、拆装集装箱、分拣货物、更换包装、捆绑和加固等多项服务。有关集装箱的装卸合同适用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规则中的特殊规定。,下一
9、页,返回,上一页,12,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有关港站作业服务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91年4月19日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专门会议上讨论通过。公约总共25条,涉及公约的适用,港站经营人的责任及其限额,索赔与诉讼时效等内容。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但其内容为很多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借鉴。下面,结合国内和国际规范的规定,着重介绍港口作业合同、港口与船方的装卸作业以及公约对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等内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3,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22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根据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三条
10、的规定,所谓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1.作业合同的订立 港口作业合同的实质是委托合同,由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签订口头或书面合同,但实务中多为书面合同。合同中的港口经营人称为作业受托方,另一主体称为作业委托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4,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作业委托人(1)交付货物作业所需的单证。这些单证的办理涉及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因办理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港口
11、经营人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5,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作业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的,需要向港口经营人按照实际重量或体积支付费用以及承担衡量费,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按要求对作业货物进行包装。货物运输需要包装的,由委托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在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
12、装。危险品应当按相关规定妥善包装,向作业人出具必要的书面提示。(4)承担因货物自身引起的相关费用。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6,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5)按时接收或交付作业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或者接收货物。如果约定由第三方交付货物或者第三方收取货物的,委托人对第三方行为造成受托人的损失负责。(6)变更收货人。作业委托人在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货物接收人之前,可以要求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给其他货物接收人,但应当赔偿港口经营人因此受到
13、的损失。(7)除另有约定外,作业委托人应当预付作业费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7,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港口经营人(1)港口经营人的义务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根据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未能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损失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方式交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8,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没有约
14、定的,适用港口作业规则中的规定:一是核对货物的重量。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货物在港口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重量以该计量确认的数字为准;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除对计量手段另有约定外,有关单证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港口经营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二是签发收据,编制交接记录。港口经营人对于接收的货物应当签发收据,除非属单元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式之间立即转移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9,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如果货物在作业完成后又由港口经营人
15、交于货物接收人的,交付时,港站经营人应当核对货物接收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以确保货物交付正确。货物接收人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货物接收人在接收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港口经营人已经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除非货物接收人提出相反的证明。,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0,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妥善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作业受托人应对其作业过程中的货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发现货物表现状况有变质、滋生病虫害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承担作业过程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的责任。但港口经营人
16、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包装不符合要求;,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1,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2)经营人的权利拒绝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作业。处置对自身安全带来影响的危险物。作业委托人对危险物作业事项通知有误或者港口经营人明知是危险物仍然同意作业而遭受了实际危险时,可以对危险物进行合理处置,并不承担相应损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2,
17、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对作业货物转栈储存或者提存。货物接收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接收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每10天催提一次,满30天货物接收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货物接收人,港口经营人应当通知作业委托人,作业委托人在港口经营人发出通知后30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作业委托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将货物转栈储存;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条件的,可以提存货物。对货物的留置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港口经营人在未收到作业费、速遣费和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且也没有被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留置相应价值的运输货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3,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2
18、3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集装箱作业与一般散装货物的作业有所不同,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对港口集装箱作业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做了专门规定,除此之外,集装箱货物还可以单独签订装、拆箱合同。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1)作业委托人委托的义务与责任(1)港口集装箱作业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2)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单记载相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4,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责赔偿。2)港口经营人
19、的义务与责任(1)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2)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关、碰撞;起吊集装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钩起吊时,必须四角同时起吊,起吊后,每条吊索与箱顶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5,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随时关好箱门。(3)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地面平整,坚硬,能承受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应备有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设备。(4)集装箱作业的交接。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重箱
20、交接时,双方需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交接时应当做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6,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集装箱角配件损坏;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对上述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5)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港口经营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装货港(卸货港)接收(卸下)集装箱货物时起至装上船(交付货物)时止,集装箱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21、 港口经营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装卸运输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7,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在港口装卸运输过程中,因港口经营人操作不当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2装、拆箱合同 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装、拆箱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意事项。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集装箱货物
22、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8,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装、拆箱人人应对于集装箱货物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确保集装箱适合装运货物 装箱人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不适合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因对箱体检查不严,导致货物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2)填写有关单据 对于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或两种以上货物需要拼装一箱时,装箱人应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 3)装箱的作业要求 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1)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9,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性质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3)要合理积载
23、,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4)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4)拆箱人的特殊义务 整箱交付的集装箱货物需在卸货港拆箱的,必须有收货人参加。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净,并关好箱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0,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5)装、拆箱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装箱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装箱人应负赔偿责任。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部件,如有损坏则由装、拆箱人负责赔偿。装箱人装箱后负责施封,凡封志完整无误,箱体状况完好的重箱,拆封开箱后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短缺,由装箱人承担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62 港口装卸
24、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24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如果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了港口作业合同,作业人有义务将货物装上或者搬下承运船舶,这时必然涉及到港口经营人与船舶承运人就货物交接的问题,一方除了向对方签发收货凭证之外,是否还需要承担其他义务,这关系到因双方交接不当而引起货物损害时责任的分担。为此,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直接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特别规定,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与港口作业合同中双方约定产生的义务性质不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2,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受到规则的直接调整,这在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港口经营
25、人与船方在水路运输货物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交接,适用本章规定。另外有关集装箱的交接问题适用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中的特别规定。1.船方的配积载义务 适当的配积载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持运输货物的良好状况,而且与船舶自身的航行安全密切相关。在运输关系中,船舶的配积载是船方的一项法定义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3,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因此规则要求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船方可以在现场对配、积载提出具体要求。当作业货物因配积载原因产生货损时,船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船方提供船舶预确报的义务 船方
26、应当向港口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3.货物的交接 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4,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同品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件装货物,船方与港口经营人应当商定每关货物的数量和关型,约定计数方法,逐关进行交接,成组运输货物比照执行。4.货物交接双方和交接地点 对于海上运输的承运人(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交接;如果是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5.编制交接清单 船方与港口经营人交接水路运输货物应当编
27、制货物交接清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5,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交接时的货损责任 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规则中规定,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由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重新施封,并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集装箱货物在卸货港卸船时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未填写交接记录的,由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填写交接记录,如箱内货物损坏、短缺由承运人负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6,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集装箱货物在卸货港卸船时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未填写交接记录的,由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填写交接记录,如箱内货物损坏
28、、短缺由承运人负责。集装箱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损坏、溢短,如涉及承运人及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交接双方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规定,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中规定,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的责任,原则上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7,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但装箱人对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有过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内和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中的相关权利人对船方或装卸方交接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是180天,从收到货运
29、记录或者交付集装箱之日起计算。,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8,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25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1.公约的适用 根据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当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处于缔约国内,或者依照国际私法规则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受到一缔约国法律的制约,则适用于该公约。为了正确地理解该条的含义,需要依公约的规定对几个名词做出澄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9,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1)货物,是指组装于集装箱、托盘或其他载货器具中的物品及这些载货器具本身,但由经营人提供的载货器具不属于公约中的货物范围。2)国际运输,营人接管货物时该货
30、物的发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任何运输。3)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堆存、仓储、装载、卸载、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项目。4)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0,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但是,适用于货运法律规则界定为承运人的人,不能视为公约所指的港站经营人。 鉴于上述解释,我们看出公约适用的两种情形:其一,营业地在缔约国的港站经营人,从事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应受到公约的调整;其二,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行为受到缔约国国内法调整时,公约优先于国内
31、法适用于行为人。2港站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责任基础,有时也被称为归责原则或责任依据,它是判断港站经营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总标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1,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按照公约的规定,港站经营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即港站经营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经营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货物的毁损灭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货物灭失除了事实灭失以外,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的连续30天内或无约定时间时,在有提货权的人要求交货后连续30天内,未能向权利人交付货物的,也可以视为货物灭失。3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经营人从其
32、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货物负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2,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4赔偿责任的限制1)港站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8.33特别提款权的数额为限。但是若货物系海运或内陆水运 后立即交给经营人,或者货物系由经营人交付或待交付给此类运输,则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货物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为限。如部分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影响到另一部分货物的价值,则在确定赔偿责任限额时,应计及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货物和其价值受到影响的货物加在一起的总重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
33、,43,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港站经营人对交货迟延应负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经营人就所迟交货物所收费用两倍半数额为限,但这一数额不得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3)任何情况下,经营人按照第1)和第2)项所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依第1)项下计算货物全部灭失时的赔偿责任限额。4)因当事人的自愿约定,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可以高于公约中的限额。5)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系因经营人本人或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4,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迟延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时,经营人也无
34、权享受责任限额。经营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存在上述情形时,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同样适用于他们。5索赔与诉讼时效 就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时效起点的计算有两种方式:一为经营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配之日开始;一为索赔人收到经营人发出的货物灭失的通知之日或货物视为灭失之日,两者以先者为起算点。2年时效不包括开始之日。,返回,上一页,45,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3.1铁路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概述 1991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法并未就铁路站场经营人对货物的装卸搬运等作业问题做出相应规定。铁道部为此专门发布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
35、规则、铁路装卸作业标准、铁路货物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车站集装箱货运作业标准等货场装卸作业准则,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下一页,返回,46,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6.3.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装卸搬运义务 与港口装卸搬运为单独作业合同不同,铁路货物的装卸无须作业方签订独立的作业合同,有关装卸的权利义务,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铁路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因此铁路货物装卸搬运关系是铁路运输合同中的一部分。1.装卸义务的分配原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7,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1)以装卸地点进行分配。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
36、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由承运人负责;在其他场所,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2)以货物的种类进行分配。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3)协商分配。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8,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合同双方在装卸方面的义务与责任1)由车站组织装车时(1)托运人应按时将货物搬入车站内。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车站
37、。(2)车站应当及时核收货物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接收货物时,应及时组织装车。(3)车站有权核收暂存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9,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如果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而托运人未在指定之日将货物全部搬入车站的,自指定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车站有权向托运人核收货物暂存费。 托运人托运的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2)由托运人组织装
38、卸时(1)作业双方有互相通知的义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0,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2)专线装卸应签订运输协议。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 另外,无论是哪方负责装卸,都应当做到尽快装卸和安全摆放货物的要求。尽快装卸是指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的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
39、关系,安全摆放是指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且堆放整齐、稳固。6.3.3铁路货物装卸作业标准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标准是指导铁路站场的人员规范组织装卸作业的依据,一旦运输合同中出现因装卸作业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的纠纷时,这些标准可以作为认定铁路承运人在管理货物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具体责任的承担以及索赔问题,还应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2,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1铁路一般货物的装卸作业 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装卸作业标准规定,铁路装卸作业可以分为货物入场、装车和卸车三个环节,大致划分为准备作业、实施作业和整理作业三个阶
40、段。为了方便起见,本书按环节进行介绍。 1)货物入场(1)车站核对货物。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件数是否与运单记载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3,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的货签是否齐全、正确。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集装箱货物核对箱号、封号以及施封是否正确、有效;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在包装内放入货签。对货物上的加固装置的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长、超限、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2)安全摆放货物。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41、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4,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信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符合规定,即1.5米以上。2)装车作业(1)选择合适的车种。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种类。除规定必须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命令号码要记载于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有毒物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5,6. 3
42、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认真检查车体状况。装车前,应检查货车车体、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及押运人摆的货物等时,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2)认真监装。装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三者统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6,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偏重、超载、重量过于集中以及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等。(3)按货物性质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烯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
43、措施。对以敞、平车装载且需要加固的货物,有定型方案的,严格按方案装车;无定型方案的,车站就制定定型加固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方案装车。装载散堆货物,顶面应平整;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7,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4)确保装车后车体和货物的良好状况。装车后,应再次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的,应再次检查加
44、固情况并核对装车后的尺寸。(5)制作相关单据和标识。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8,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的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的,应按规定插放。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3)卸车作业(1)检查车体状态。卸车前应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2)认真监卸。核对货物的件数、标记,以保证运单、货票和货物相一致。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9,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45、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规定堆码货物。发现货物有异状时,要及时按章处理。(3)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的安全距离,清理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回固材料,应妥善保管。对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分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0,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
46、除,并在车内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各一张。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4)填写有关记录。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在货票上记明卸车日期。,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铁路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 1)按规定配备车种。除有特殊规定外,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包括毒品专用车)装运。整车发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必须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棚车、毒品专用车
47、不足,经发送铁路局批准在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全钢敞车运输;爆炸品(爆炸品保险箱除外)、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木底棚车装运,如使用铁底棚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使用木底棚车装运爆炸品,如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限定“停止制动作用”时应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2)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防护用品以及检测仪器和作业工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
48、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装卸危险货物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性能,装卸作业使用的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3)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3,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车内、仓库内必须清扫干净。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详细说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布置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需准备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护用品。4)严格按照规定作业爆炸品的作业。开关车门、车窗不得使用铁撬棍、铁钩等铁质工具,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花涂层等防护措施。装卸搬运时,不准穿铁钉鞋,使用
49、铁轮、铁铲头推车和叉车,应布防火花措施。禁止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机具设备。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碰、撞击、拖拉、翻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4,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整体爆炸物品,抛射爆炸物品和燃烧爆炸物品的装载和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牟、库内不得残留酸、碱、油脂等物质。发现跌落破损的货件不得装车,应另行放置,妥善处理。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作业时,应使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滚动。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及损坏瓶嘴。装卸机械工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气瓶装车时应平卧横放。装卸搬运时,气瓶阀不要对准人身。装卸搬运工具、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沾有油脂
50、。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配备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供氧式防毒面具。,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5,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易燃气体。装卸前应先通风,开关车门、车窗时不得使用铁制工具猛力敲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不准穿铁钉鞋。装卸搬运中,不能撞击、摩擦、拖拉、翻滚。装卸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装载钢桶包装的易燃液体,要采取防磨措施,不得倒放和卧放。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作业时不得摔碰、撞击、拖拉、翻滚,防止容器破损。,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6,6. 3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勿使黄磷脱水,引起自燃。装卸搬运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