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职工惩戒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电公司职工惩戒细则.doc(5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电业职工行为准则(试行)为了强化约束机制,弘扬高密电业优良传统,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职工行为准则。一、五坚持1、坚持实事就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3、坚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4、坚持“心系企业兴衰”的主人翁精神;5、坚持爱岗敬业、勤奋好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二、十不准1、不准迟到、早退、旷工、脱岗、串岗;严禁工作时间干私活及与工作无关的事。2、不准过量饮酒失态、误事;严禁酗酒闹事。3、不准打架斗殴、谩骂他人;严禁侮辱、诽谤他人。4、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嫖娼、吸毒、贩黄和参与非法社会活动。5、在职职工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
2、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6、不准利用职权对用户吃、拿、卡、要或者收受钱物和其它好处。7、不准以电谋私,搞“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8、不准利用公款搞“自吃自”,严禁借故到供电站吃喝玩乐。9、不准在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购销中,收受回扣或其它好处;严禁损坏公物或将公物占为己有。10、不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手续传递程序;严禁失职渎职行为。高密市供电局高供字19989号中共高密市供电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高密电业职工惩戒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 知局各党支部(总支)、各部门、供电站:为进一步加强增强全局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约束规范其言行。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
3、高密电业职工惩戒细则(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这次自查自纠活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高密电业职工惩戒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约束干部职工的言行,确保高密电业职工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增强全局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形成同心协力再铸高密电业辉煌的合力。现依据有关党(团)纪政纪国法以及局规局纪,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内所辖单位的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和临时工。第三条 惩戒工作坚持实事就是,人人平等,从严治局,经济处罚与党(团)纪、政纪处分连动和向上追究二级责任连坐的原则。执行连坐政策时,对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经济处罚,一般按直接责任者所罚款
4、额的20%和10%处罚;对其党(团)纪、政纪的处分,视其情节确定。第四条 职工的不规范行为,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同时按本细则进行惩戒。如受有期徒刑(不含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是党(团)员的开除党(团)籍。第五条 职工、临时工有权对他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二章 分则第六条 劳动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1职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减奖金5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处理,无故旷工者,扣减奖金200元;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以上者,予以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临时工予以辞退。2工作时间无故脱
5、岗半小时以下一次者,扣减奖金20元;半小时以上者,扣减奖金40元。因脱岗误事,造成损失者,视损失的大小,给予扣发1-6个月的奖金的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团)纪、政纪处分,临时工停发当月工资或予以辞退。3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每次扣减奖金20元,一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者,由部门通报批评。4.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每次扣减奖金100元;值班期间发生事故或事件,因其离岗延误事故抢修或失盗造成损失等,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赔偿和党(团)纪、政纪处分,临时工停发当月工资或予以辞退。第七条 职工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一)以其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1、
6、借工作之便吃喝客户造成较坏影响一次者,扣减工资或奖金50元,并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者,扣发三个月奖金;并在全局内通报批评。2、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一次者,除令其退还钱物外,扣发当月奖金。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因索取财物未逞而对客户刁难报复,给客户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除经济上加重处罚外,还应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3、在供电中,为达到私人目的,故意刁难客户一次,经查属实者,扣减奖金100元,并由单位通报批评;再次发生者从重、从严处罚。4、违反规定私自对客户乱罚款、乱收费,不交局财务者,除追回全部罚款外,还应扣发当月奖金,并在局内通报批评;发生两次及以上者,从重处罚。
7、5、私自为客户更改计费、计量装置者,除承担全部损失外,还要给予以下处分:对造成一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三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除加重经济处罚外,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情节同时视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6、不按规定程序私自为他人乱拉、乱接进行转供电一次者,扣罚六个月奖金;暗示他人或私自为他人乱拉乱接进行窃电一次者,除退还全部损失外,扣发起8-12个月奖金。并视情给予党(团)纪、政纪处分。7、在客户工程中,故意拖延施工时间或安装、调试时故意留有尾巴,刁难客户或借以
8、获取利益的,发生一次者,扣罚参与人员1个月奖金。8、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取好处一次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扣发直接责任者2-4个月奖金。9、为索要好处,私自随意拉闸限电一次者,扣发其3-6个月奖金;情节较重的,除承担全部损失外,还要向用户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除挽回经济损失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情节同时视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10、电费抄、核、收人员,为获取好处,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类别电量者,除追回非法所得,赔偿其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扣发3-6个月奖金,并视情给予政纪、党(团)处分。11、用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随意给客户停电,给客
9、户造成损失的,经查属实者,情节较轻的,赔偿客户停电损失,扣罚一个月奖金;情节较重的,从重处罚,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12、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不惜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个人好处者,除追回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13、在依法实行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章用电或窃电嫌疑,在组织未作出结论之前,私自泄密者,扣罚其6-12个月奖金,并视情况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14、对客户态度生硬蛮横,有意贻误工作,给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一次者,扣罚奖金100元,并向组织写出书面检查。15、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扣发6个月奖金,劝其改正并调整
10、工作岗位,还要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16、违反规定,向客户搞强制性服务,将收费归个人所有的,除追回收费外,扣罚当月奖金,由单位通报批评。17、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下属单位或客户推销机电或其他产品,私自收受生产厂家或推销人员钱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扣发6个月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18、私自承揽或转包客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除没收非法收入,扣发其当月奖金,由单位或个人写出检查,视其态度决定处分或免予处分。(二)在职职工利用工作、病伤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以他人名义直接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的,扣发当月工资奖金,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从严处罚。第八条 经
11、济往来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1、在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购销的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手续费等不交公者,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按非法所得数额给予党(团)纪、政纪处分。2、在经济活动中因工作不负责任,被对方欺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买价过高的,应按损失额5%的比例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3、故意损坏公物或将公物占为己有,除按价赔偿或追回外,由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党(团)纪、政纪处分。4、对设备或仪器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者,视情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按实际损坏价值的5-10%赔偿;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或仪器损坏者,按实际损坏价值的20%-
12、50%赔偿;故意损坏设备或仪器者,按实际价值的100%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5、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因监督不力,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视其情节扣罚3-6个月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6、在物资购置及资金支付过程中,违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擅自确定购货厂家或私自将资金支付等,视情扣罚1-6个月奖金;造成恶劣后果的,除视情扣罚其6-12个月奖金外,还要给予其政纪、党(团)纪处分。7、局所有部门和单位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资金转借他人或为他人担保。私自将资金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视情扣罚责任人1-6个月的奖金;除限期追回借出资金外,情节严重
13、的,以挪用工款罪论处。第九条 治安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1、酗酒闹事、辱骂他人者,停职检查,反省七天,扣发1个月奖金;对受害人造成轻微伤害,肇事者除赔偿医疗费、工资、奖金外,全局通报批评;造成重伤或残疾者,肇事者除赔偿医疗费、工资、奖金外,还要处以1000元罚款。2、打架斗殴者,参与各方均停职检查,反省10天,全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致伤致残者,医疗费自理。3、赌博或变相赌博一次者,罚款2000元,扣发两个月以上奖金;屡教屡犯,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为赌博提供场所或其它方便条件者,扣发二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以上情节同时视
14、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凡参与社会非法活动的,从重处分。4、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5、违犯国家规定,吸食、种植或转让、买卖毒品者,视其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6、制作、贩卖、购买、传播、观看淫秽录相等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7、拉帮结派,造谣、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以上罚款,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第十条 廉政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1、以任何形式利用公
15、款搞“自吃自”式的吃喝玩乐的,发现一次者,由组织者自付一切费用,全局通报批评,同时扣发组织者、被请者当月奖金;屡禁不止者,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2、局内人员无故或借故到供电站吃喝玩乐的,除由组织者自负一切费用外,所有参与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并全局通报批评。3、局内人员到供电站工作,实在不能返回,需在站就餐者,一律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局纪委关于严禁局内工作人员到供电站吃喝玩乐的规定执行,违者依照以上条款处罚。第十一条 违犯安全操作规程的惩戒条件和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凡违章者一律按1994年10月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山东省县级供电企业反违章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手续传递程序的惩戒条件和标准在
16、局内科室之间工作手续传递程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1)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影响工作,造成政治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的;(2)手续不传递或逾期传递造成经济上较大损失的;(3)接到手续不汇报,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办的,给予以下处分:造成1万元以下较大直接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扣发直接责任者2个月奖金;造成1万以上10万元以下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扣发直接责任者3个月奖金;造成10万以上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以上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同时视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予以处分。第十三条 工作质量的惩戒条件和标准局内干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
1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工作上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不细,造成政治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的;(2)不按规程或安装工艺操作和安装,造成政治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的;(3)局各种会议研究的工作意见及下发的管理文件不能认真贯彻执行,造成经济上或政治上较大损失的;给予以下处分:造成1万元以下较大直接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扣罚直接责任者2个月奖金,全局通报批评;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扣罚直接责任者3个月奖金;造成10万元以上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以上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同时视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予以处分
18、。第十四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人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视情扣发其1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3个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六个月奖金。对批评仁、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或侮辱、诽谤,破坏其名誉的,扣发六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12个月奖金。以上情节同时视情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第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扣发当月奖金;情节较重的,扣发三个月奖金。以上情节同时给予政纪、党(团)纪处分。第十六条 违犯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轻处罚:1、组
19、织未发现前,主动交待问题的;2、违纪者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三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数额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额在内。第十八条 细则中所指当月奖金,仅指月奖。第十九条 细则中所指政纪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党(团)纪处分,包括党(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团)内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第二十条 党(团)员职工违犯细则,应受党(团)纪、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时,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向局党委、纪委、团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职工违犯细则处罚时,不是党(团)员的,只受经济处罚
20、和行政处分;没有行政、党(团)内职务的,视情节按临时标准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和电力职工家属的区分1、直接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4、电力职工家属,是指电力职工的配偶、子女以及随其一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姊妹等。第二十三条 连座处理级别分为一般职工、班级(含副班)、科级(含副科)
21、、局级。第二十四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第二十五条 违犯本细则受党纪、政纪惩戒的职工,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形成书面文件,通知职工本人并由其签名后,五日内报局督查科(高密市供电局职工惩戒办公室),督查科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经局党委通过后,交局劳动人事、财务部门执行。各项罚款一律交局财务。应处分,拒不处分者,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2、。第二十六条 受惩戒后不服的,可以在公布惩戒后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年内受惩戒三次及以上者;或受党(团)纪、政纪警告处分及以上一次者;或受经济处罚2000元及以上者,取销年终评比资格。第二十八条 受党(团)纪、政纪处分后的评奖、提级或提拔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高密市供电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高密市供电局文件高电字19999号高密电业职工奖励暂行
23、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激励全局干部职工形成为高密电业发展出谋划策、多做贡献的时代风尚,根据有关行政、业务上级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局内所辖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和临时工。第三条: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综合考核奖和单项奖。第四条:凡对局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除上级的奖励以外,同时按本细则进行奖励,若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采取工资提级或申报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第五条:局内干部、职工
24、、临时工有权根据本细则的内容,结合各自的工作成绩提出奖励要求,经批复后进行奖励。第二章 分则第六条: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1、月奖的发放,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采取百分考核制,依据目标量化考核结果,确定奖励金额(详见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2、月奖考核到部门,各部门再根据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弱等,确定奖金分配方案。第七条:安全奖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一、百日安全奖的奖励局内百日安全奖的奖励按照局百日安全奖分配方案执行( 详见高密市供电局关于百日安全奖分配方案)。二、反违章奖励1、对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发生者,由部门提名,经审核批复后, 给予
25、200元以内的重大奖励。主要生产部门认真落实反作业性违章措施,全年未发生违章现象,经反违章领导小组提名,由局给予表扬奖励。2、对发现和消除装置性违章,避免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做出贡献者,由部门提名,经局审核批复后,给予200-1000元奖励。3、对制止和抵制指挥性违章,避免了重大事故的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三、安全运行奖励1、对连续安全运行10年的35KV变电站,按每年150元奖励;连续安全生产运行10年的110KV变电站,按每年180元奖励。2、对年内连续安全行车1万公里的汽车驾驶员,给予20元的奖励,以后按每1万公里20元的标准进行累加奖励,直至连续安全行车记录被打破。
26、3、对年内连续安全登杆1千米的线路工作人员,给予20元的奖励,以后按每千米20元的标准进行累加奖励,直至连续安全登杆记录被打破。4、对年内连续安全操作百次的变电站值班员,给予5元的奖励,当年按每百次5元的标准进行累加奖励,直至连续安全操作记录被打破,每年进行一次统算,不跨年度累加奖励。5、对年内连续安全下达调度许可命令无差错1千次的调度值班员,给予20元的奖励,以后按每千次20元的标准进行累加奖励,直至连续安全下达调度许可命令无差错记录被打破。6、对连续安全运行1年的输电线路,对运行管理单位按每条10元的标准奖励,以后按每年每条10元的标准进行累加奖励。7、对连续安全运行1年的配电线路,对运行
27、管理单位按每条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8、对连续安全运行1年的继电保护设备,按每站100元的标准奖励设备检修班组。9、对连续安全运行1年的变电一次设备,按每站100元的标准奖励设备检修班组。10、对各种试验及油务数据及时正确分析,提出解决方案,避免了重大事故者,给予100-1000元奖励。11、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了重大事故者,给予100-1000元奖励。12、对连续安全运行天数达1年的供电站所、调度所,给予500元的奖励。四、安全标兵奖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年内被局评为安全标兵的职工奖励500元。第八条:增收节支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线损节约奖1、当年实际完成营业线损率比市局
28、下达的营业线损率指标下降时,按节约电量的5%对应的金额对线损小组成员及为线损管理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2、对实行线损承包的10KV线路,按节约电量50%对应的金额对供电站所工作人员进行奖励。3、对查获窃电用户的非专职工作人员,按应追回电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查获窃电用户的专职工作人员(指用电科、供电站所工作人员)按以上标准的半数计奖。最高数额不超过1万元。4、对变电站值班员投切电容器的奖励,按变电站电容器投切奖罚办法执行。5、对提出合理化降损建议,经局线损小组认可,实施后为局年创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者,给予500元奖励。6、在降损管理工作中,为局挽回经济损失,价值在10万
29、元以上者,给予500元奖励。二、修废利旧奖对局已入库的废旧设备仪器,通过技术改造、维修等手段返新,经认证符合技术规程和使用要求的,对修废人员按节约价值的30%予以奖励,对利旧人员按节约价值的5%予以奖励。工程中拆回的重入正品库的材料,按回收计划数超出额的20%相应的价值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三、降低成本奖1、在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用电、水、汽情况下,本年度水电汽费用比上年度降低时(扣除不可比因素),按节约价值的10%对管理单位进行奖励。2、本年度车辆维修及耗油费用(单车核算)比核定额度降低时,按节约价值的10%对管理单位进行奖励。3、对节约原料、物料或利用旧料有显著成果的,按节约价值的5%对节约单位
30、或个人进行奖励。四、电力经营增收奖1、当全年实际完成供电量比计划增长时,按增长量的1%乘以当年的平均电价对电力经营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奖励。2、当全年的平均售电单价减去市局趸售平均电价之差(扣除不可比因素)比去年平均价差高出时,按增收价值的1%对电力经营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奖励。3、对查处违章用电的非专职工作人员,按追补违约使用金的10%进行奖励,对专职用电检查工作人员按以上标准的半数计奖。第九条:回收欠款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回收欠款的工作人员,按局98年制定下发的回收欠款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十条:合理化建议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1、全局干部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按高电字1995第47号文高密市供电局关于
31、设立合理化建议奖的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评奖。2、局干部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凡被评为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被评为二等奖的,奖励500元;被评为三等奖的,奖励300元。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局从综合奖中每年提取1%作为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对发明、创造;推广、引进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革、革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对年获纯利或节支额在10万元及以上,并且技术水平较高的项目,按纯利的2%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或部级科技奖。2、对年获纯利或
32、节支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纯利的3%给予奖励。3、干部职工提出的技改项目,经评估鉴定后,在一年内根据所创价值按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效益在10万元以上的按2%进行奖励,在10万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4、对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8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6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4000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6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4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2000元。5、对积极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显著成果,获得现代化管理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干部职工
33、,按上级规定金额予以奖励。6、对在工作中勤于钻研,经常进行小改小革,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干部职工,局将给予表彰和一定奖励。7、对职工的发明创造,局代为申请国家专利,并负担部分费用,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获取专利后,局根据此专利对局所创造的效益5-10%,给予奖励,若取得两项以上专利者,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评选市以上技术拔尖人材。第十二条:自学成才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1、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专业对口,取得中专文凭的,奖励250元,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每门奖励50元;取得大专及以上文凭的,奖励350元,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每门奖励60元。2、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
34、级、专业会计、统计、经济、英语等级别的系列考试,成绩及格者,初级奖励200元,每递增一级加发200元。第十三条:先进个人、先进科室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凡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班组)或职工可在年底被授予先进科室(班组)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具体奖励标准按局党委研究的意见执行。第十四条:突出贡献奖1、凡对我局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的干部职工,经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重奖。2、凡领导有方,开拓发展我局多经产业而有相当收获的,按局有关协议或合同予以奖励。第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奖励条件及标准为调动我局职工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局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对具备下列条件者进行奖励。1、对在见义勇为
35、中光荣负伤的职工,局除负担一切医疗费用外,并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评为局先进工作者。2、对争做好人好事,被社会以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形式认可的职工,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3、凡在对外服务过程中,为我局形象增光添彩,被用户以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形式认可的职工,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4、对于有损或危害我局权益之事,能及时举报或制止,而使局减少或免受损失的干部职工,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对于应付突发性事件,措施得当或奋勇保护公共财产而使我局减少或免受损失的干部职工,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6、对积极投稿,宣传局的内质外形建设的非政工科职工,根据稿件的质量给予以下奖励:国家级报刊
36、按8倍稿酬计奖;省级报刊按6倍稿酬计奖;市级报刊按4倍稿酬计奖;县级报刊按2倍稿酬计奖。政工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半数计奖。7、在行政、业务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种比赛活动中,为局争得荣誉,除上级的奖励以外,再按上级的等额予以奖励。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局成立奖励考评领导小组(设在企管办),负责整个奖励的考核评定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若与过去局内有关文件内容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局企管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高密市供电局高电便字200140号高密市供电局关于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办法局各部门、供电所、多产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任用
37、、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选拔、使用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原则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四化”方针,严格选拔程序,保证后备干部队伍具备较高的素质,达到备用结合的目的。人事部门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具体做好干部需求预测,搞好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认真落实培养措施,确保干部队伍建设有充足的后备力量。中层岗位缺员时,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补充。二、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一)后备干部人选按一推双考的程序进行。每年年初由政工人事部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报名,初定名单经审查后,由职工代表及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入围人数按现行
38、中层干部职数的40%确定。(二)经测评后,对得票率达到50%以上的人员,根据得票排序,按现任中层干部的20%提出双考名单,报局党委审查后,由政工人事部组织考试、考察,量化得分后按顺序报党委研究确定后备干部名单。每年后备干部总数控制在现任中层干部职数的15%以内。(三)后备干部考试范围为企业管理、电力基础知识、局规局纪、法律法规、政治理论等。考察范围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群众基础。三、后备干部应具备的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积极,群众威信高,热爱电力事业。(二)年龄在4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企业工
39、作满四年、高中中专毕业在本企业工作满五年的局正式职工。(三)在工作岗位表现特别优秀、业绩特别显著的人才,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四、后备干部的管理(一)后备干部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并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做好充实调整工作。每年三月初前对符合条件的干部要及时补充进来;对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三)为加强对后备干部管理,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后备干部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政审材料以及立功、奖惩材料等。后备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人员名单、培养目标、使用意向要严格保密
40、。五、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一)对后备干部要确定培养目标、制定具体的培养规划、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党委成员要分工负责,做好传、帮、带。(二)要积极为后备干部创造学习的机会和条件,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每年由政工人事部提报计划选送人员到有关院校学习、培训。(三)要对后备干部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纵向和横向交流,轮换工作岗位培养锻炼,以取得必要的工作经验,扩大知识面,不断提高他们的组织领导能力。(四)采取压担子锻炼的方法,鼓励后备干部到生产一线和艰苦工作岗位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管理的能力。(五)后备干部的任用一般坚持不越级提拔的原则。(六)对于培养成熟的后备干部,要大胆
41、启用,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六、后备干部选拔管理的纪律要求(一)推荐选拔后备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随意改变、伪造年龄、工龄、学历、资历等情况。(二)后备干部的考察坚持从大局出发,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严禁拉关系、拉选票,不准送人情,搞个人小圈子。(三)劳动人事部门对后备干部管理要严格遵守制度和纪律,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对后备干部资格严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后备 干部 选拔 管理 办法 高密市供电局办公室 2001年6月12日印发高密市供电局高电字200137号高密市供电局农电工动态管理考核办法为
42、强化供电所和电工组的管理,大力实施“农电工素质工程”,加快农电工素质转换,加强农电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从我做起,争创一流供电所、红旗电工组、星级农电工”活动,同时加大对农电工动态管理力度,对违章违纪严重者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再从事农电工作者,直接予以辞退;对农电工的日常管理每年实施“末位淘汰”。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考核标准(一)农电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予以辞退。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者;2、发现私自退运一、二级漏电保护器者;3、因工作失误造成10kV及以上线路停电的事故责任者;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管理责任,造成辖区内人身伤亡或设备重大事故者;5、
43、连续2个月电费不结零者,或与客户电费帐目不清,经查属实者;6、发生“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现象,经查属实者;7、在抄表过程中,压码或提码、改变用电类别、绕越配电室总计量表造成高低压线损相互转移者;8、超限价收费、帮助他人搭车收费或非电原因对客户强行停电,经查属实者;9、收费不开单、临时用电电费及追缴的违章使用电费占为己有者;10、与客户合伙偷窃电能或为客户窃电提供方便者;11、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客户者;12、私自承揽电气安装工程,或对供电所安排的工程和维护保养,违规收费者;13、私自为客户购买不合格电力器材或向客户出售电器材料者;14、不按局、供电所的服务规定,乱停电、乱
44、收费等引发矛盾造成不良影响者;15、有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者;16、发生违法违纪或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处罚规定应予辞退者;17、因其它原因不能再从事农电工作者。(二)末位淘汰“末位淘汰”者为年终考核分数最低的农电工,其比例占农电工总数的5%。年终考核分数由用电村评议、供电所民主测评、全年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三部分构成。其中用电村评议占20,供电所民主测评占40,全年月度考核占40。1、用电村评议所委会成员及电工组组长到农电工所管辖的用电村,就农电工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电费电价的管理、供电可靠性等问题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人员包括村书记、主任、3名党员和5名群众,
45、共10人。评议意见为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1分)、较差(0分)四个档次。综合平均分数即为用电村评议总分。2、供电所民主评议供电所民主评议由所委会成员、电工组组长、农电工集体投票的方式进行。对每个农电工集中统一投票,现场统计,现场公布评议结果。其中供电所所委会、电工组组长每人3票,农电工每人1票,农电工所得总票数即为供电所民主评议分数。3、全年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各供电所根据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每月对农电工进行考核,全年考核情况累计平均,即为全年月度考核分数。(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见附件)二、考核办法及说明(一)农电工的动态管理,在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乡村电管部会同政工人事部组织实施
46、。1、符合直接辞退条件的,经所委会研究通过,形成书面材料报乡村电管部核实批准后执行,政工人事部备案。实施“末位淘汰”的结果,乡村电管部公布执行,报政工人事部备案。2、实施“末位淘汰”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结合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对农电工进行年审。3、为推进“末位淘汰”工作的开展,供电所建立农电工业绩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有:每个农电工月度考核分数、突出工作业绩、供电所及上级表彰奖励内容、违章违纪情况等。4、各供电所严格执行落实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每月的5日前对上月的工作进行考核。核算员担任考核责任人,所委会成员、各电工组长参加考核,考核结果报供电所长审核。各电工组每月据此发放工资,并张榜
47、公布。(二)本考核办法由乡村电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农电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及标准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农电工 动态 管理 考核 办法 高密市供电局办公室 2001年8月27日印发 高密市供电局高电便字20024号高密市供电局关于对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为规范临时用工的管理,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临时工在局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临时用工的管理(一)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工,是指局各部室、二级机构、新转经济实体、路灯管理所(不含下属企业)等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用工及供电所使用的农电工。临时性用工第二年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二)人力资源管理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