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投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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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1.1.22 区段 本工程无区段 1.3 书面形式1.3.4 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6 图纸6.1 图纸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1) 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2) 提供套数: 施工图5套 7 发包人7.1 发包人义务

2、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开工前3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8) 提供的其他条件: 无7.1.18 其他义务:无7.2 发包人代表7.2.1 发包人代表姓名: 8 承包人8.1 承包人义务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1) 协助发包方办理开工前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及竣工后必要的报验、送检、备案等手续。(2) 为发包人及监理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房,并配备照明、电话、空调等必要办公条件所需的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另行支付。(3) 承包人作为总包方必须及时向分包

3、单位和劳务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确保社会稳定,不得因拖欠工资而发生个人或集体上访、扰乱社会及施工现场等治安事件。8.1.18 其他义务: 下列承包方义务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承包方应将其列入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进行追加(1) 开工前,承包人须根据图纸设计意图及现场踏勘情况对图纸中不足内容进行完善和深化,但不得低于设计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如承包人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不能完成此设计,承包人应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善项目内容,完善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列入报价中,不进行追加;完善的内容须经发包人及原设计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2) 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治安、交通、市容环卫、施工噪

4、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各类处罚。(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4)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5)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6) 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路及道路使用之干扰。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

5、、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代表发包人直接负责处理扰民、民扰的工作。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7) 对分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日常工作进行配合、协调和管理;负责为指定分包单位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负责提供临时水、电、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仅限于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等其它临时设施等的支持和配合;在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负责成品保护等。如果在承包人合同工期内有任

6、何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承包单位在场施工,承包人应负责有关服务、配合和协调工作。8.2 承包人代表8.2.1 承包人代表姓名: 10 监理人10.2 监理人代表10.2.1 监理人代表姓名: 11 现场 11.3 现场管理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通用条款“23.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中的内容。(2)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要数量的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包人须提供拟派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详细情况。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当发

7、包人有实际证据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合适或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时,承包人应自接到通知起7日内完成更换,撤出人员不应再从事与本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工作。(3)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其他设施的修建安装、维护及管理,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开支。(4)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含建安工程的专业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5) 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进度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通知发包人。(6) 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到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

8、临建设施报批手续的有关工作。(7) 承包人为本合同实施而需要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证书。(8) 承包人应于开工前28日将投标文件上报监理人,根据监理人要求对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并承担实施修改后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费用。(9)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并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问题,调整不可预见费,对于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二次搬运、二次加工、备用机械台班等费用,发包人有权不予追加。(10)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于工程内容的调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拒绝执行。13 进度计划13.4 进度报告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8) 其

9、他要求: 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方要求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将每周、月、年的进度计划及报告报监理审批。进度度计划及报告应符合通用条款“13.4”的要求。14 合同工期14.2 各区段工期: 本工程无区段 17 工期延误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7.1.1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无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17.3.1 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 结算价的万分之二元/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结算价3%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8.2 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无 19

10、 工程质量19.2 创优目标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无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0.4 检验费用20.4.1 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所需的费用承包方应将其列入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进行追加。 22 样品22.1 样品要求 样品的具体要求:凡在是工程项目中有较多使用或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承包人均应按通用条款要求提供样品。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样品,擅自进行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或安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取消采购或拆除更换相应材料、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

11、期不予顺延。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24.1.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另行商定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另行商定(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另行

12、商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另行商定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另行商定

13、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另行商定(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7)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另行商定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另行商定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25.4.5 其他约定:另行商定30 合同价款30.2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

14、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单价合同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2)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人工价格、预拌混凝土、钢材、木材、水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的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不做调整; 除和约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全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3) 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措施项目费

15、用不再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不予调整;总承包服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费率固定不变(除专业分包工程转化为承包人自行施工时,其相应总承包服务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5) 其他约定:不属于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其工程量的最终确定,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准。合同价款的结算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准。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9) 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第30.2款约定

16、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A、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材料单价以下限为准,人工费以中限对中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B、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方法以加减平均法计算;C、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

17、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方法以加减平均法计算;D、发包人、承包人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纳入工程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E、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F、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G、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H、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18、,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新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为:人工、材料按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月所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价格,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标准不变。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

19、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另行商定31 变更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无 32. 变更的计价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32.2.2 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准。 33 支付33.1 预付款33.1.2 工程预付款额度: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承包人进场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40%做为预付工程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工程款中

20、包含全额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33.1.3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无 33.2 工程进度款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0%33.2.2 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每周星期三之前提交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1)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

21、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0%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33.3.1 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无 33.5 外汇和汇率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无 34 工程竣工 34.2 竣工验收34.2.2 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审查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的7日内。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收到监理人的竣工验收提请后的14日内。34

22、.2.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日内进行审查,如监理人认为报告需进行修改,应在审查结束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34.6 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彩色照片和相同部位竣工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光盘2套。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3份 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时间,按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35 工程移交 35.1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4日内。 36 竣工结算36.1 竣工结算报告36.1.2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23、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36.1.6 其他约定:竣工结算金额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审计结束后14日内发包人根据审计结果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36.3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金额为审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的5% ;在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37 保修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37.2.1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一年 37.3 保修费用 37.3.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 3 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41 保

24、证担保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41.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 不要求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41.2.1 发包人 不要求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 41.2.4 其他约定: /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 41.3.4 其他约定: /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41.4.1 发包人 不要求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

25、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 43 争议43.1 争议解决方式43.1.1 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2)种方式:(1)第一种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一种解决方式:向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50 合同效力及份数50.2 合同份数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及建委各报备一份。补充条款:1、 工程变更洽商须发包方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可做为审计结算依据;否则变更洽商造成的工程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2、 工程竣工验收单(记录)须加盖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

26、负责人签字,如缺少任何一方公章及签字均视为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视为工程未竣工。3、 如承包人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朝阳区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好安全保证工作,或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10005000元罚款,并要求立即停工整改,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罚款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扣除。4、 各项工程承包人应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验收部位及验收时间,验收前承包人应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及工程施工报验表,报送监理人核查。承包人对验收部位及过程进行照相记录。对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因整改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7、给排水、消防及采暖、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施工试验、检测完毕且合格后进行。承包人未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验收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并立即组织验收,因此造成的承包人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于承包人不组织、不按要求及规范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不整改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联项目,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合同价款或终止合同。5、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应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进行现场检验或见证取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朝阳区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监理人要求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材料备案资料、出厂质量证明等随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报监

28、理人签认。对拟采用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报监理人。承包人未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检测的及未通过或未进行检测试验就使用材料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并立即组织检测试验,因此造成的承包人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于承包人不组织、不按要求及规范进行检测试验或检测试验不合格且不更换材料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联项目,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合同价款或终止合同。6、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的

29、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8)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答疑;(9)图纸;(10)投标函及其附录;(11)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协议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7、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作为合同附件,主要人员包括: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一主要人员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编号:安全B本编号:2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C本编号:3造价人员造价员(师)证书编号:4合同管理人员合同员证书编号: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安全生产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心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 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甲、

30、乙双方经充分协调,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三、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四、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五

31、、承包人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工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将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标准作为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奖惩的依据。六、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挂勾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

32、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承包人要采取合理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工艺,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造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筑物的安全。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八、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九、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

33、爆炸等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包人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以及事故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十、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尽快自觉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

34、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

35、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

36、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

37、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

38、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六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含: 施工范围内全部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39、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2. 质量保修期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装修工程为2年;(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 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另行约定。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40、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保修费用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不按要求或不按时(接到维修单后三个工作日)维修,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安排他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有权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从保修金中扣除金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本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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