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中级高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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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中级、高级)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中级、高级)(自动流水号:)职权类型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01-0-0013法定主体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即时办结):(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

2、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1)书面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接受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需要听取意见:人社部门获悉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以及人社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1)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

3、。(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即时办结):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流程环节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需6个环节办理。6.流程传递责任:职权流程必须填写流程传递单。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管理。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4、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5、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

6、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人社发20XX1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第三章第十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审批权限如下:(三)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建立年检评估制度

7、,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办学信用、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3.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实地考察时间;若前置件不齐

8、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并实地考察;若出现审查情况、考察情况与设立标准不符,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发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6.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传递单。7.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XX10号)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

9、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办学信用、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市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10、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人社发20XX10号)。第三章 第十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审批权限如下: (一)省直社会组织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技工院校和实施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学校的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注2.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

11、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自动流水号:)职权类型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01-0-0873法定主体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3个工作日):(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12、由。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1)书面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接受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专家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审批制度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置标准,对照申报材料,对其实际鉴定条件进行实地审核,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3)依需要听取意见:人社部门获悉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以及人社部门认为需要听证

13、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1)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正、副本。(3)不予批准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交代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送达责任(即时办结):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人。5.流程环节责任: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需6个环节办理。6.流程传递责任:职权流程必须填写流程传递单。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内容及整

14、改期限,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实施追踪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5、(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16、1-3.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办结。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17、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2-2.同1-3。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18、由,。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2.同1-2。3-3.同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19、第十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4-3.同1-3。5.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审查情况、现场踏查情况与设立标准不符,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20、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发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并在佳木斯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6.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流程传递单。7.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市负责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

21、XX年8月27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

22、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XX年省政府令第5号)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19 职权名称: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 类型: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XX年8月27日修正)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行使主体:省人社厅 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备注:属于“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项目子项备注3.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企业不定

23、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自动流水号:)职权类型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01-0-0870法定主体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即时办结):(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

24、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1)书面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接受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需要听取意见:人社部门获悉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以及人社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7个工作日):(1)主管副局长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

25、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3)不予批准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交代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送达责任(即时办结):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5.流程环节责任: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需6个环节办理。6.流程传递责任:职权流程必须填写流程传递单。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26、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

27、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2.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

28、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2-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9、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3.同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二条除可

30、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2.同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同1-2。5.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工

31、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审查情况、现场踏查情况与办理条件不符,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在佳木斯市人社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6.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传递单。7.中华人民共和国

32、劳动法(20XX年8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市负责市级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县负责县级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相关依据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3、):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XX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XX年省政府令第5号)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16 职权名称: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类型: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

34、院令第146号)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XX年8月27日修正)” 行使主体:省人社厅 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职权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自动流水号:)职权类型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01-0-0869法定主体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即时办结):(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35、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1)书面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接受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需要听取意见:人社部门获悉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

36、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以及人社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1)主管副局长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交代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送达责任(即时办结):将劳务派遣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流程环节责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需6个环节办理。6.流程传递责任:职权流程必须填写流程传递单。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经营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38、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

39、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

40、、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3.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41、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2-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2、)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3.同1-3。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

43、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

44、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3.同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同1-3。5.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

45、前置件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审查情况、现场踏查情况与法定条件不符,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在佳木斯市人社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6.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通知(佳发20XX6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流程传递单。7-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县级以

46、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7-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市负责市级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督检查等。县负责县级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督检查等。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

47、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XX年省政府令第5号)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15 职权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类型: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2月28日修正)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XX年人社部令第19号)” 行使主体:省人社厅 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注5.台港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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