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英杰、关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3号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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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3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英杰、关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英杰、关德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负责的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

2、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一一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0月27日抄送:证监会法律部、会计部、发行部;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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