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营业执照和新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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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称:深圳市泛特宏景职业培训中心人涨小锋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日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1902.1903人社民EEDieeeei计算机操作技能、会计职业课程培调(透应性)、律师课程、建造WnR业课程、土木工程师职业课程职业英语(适应性)、健康管理帅、护理职业课程培训(适应性):深人社培许字20145号中聿人R丑知国人力洛旗和社会俣I部制1 .中华人氏Wc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梃中隼人氏柒加DB民办我宵候进法开及办学活动的死证.2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加副本具有同孑法律效力.正摹应放置学校土臬办学场所的醒HiiJL.3

2、.办学许可证不得伪迫.tit,天卖.出根.*.除发证机关,卜.R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再收*和吊糖.4 .学校应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5 .凡更史办学许可证啃日内卷的.发证机美康在副本中注明.*A,证机关发史专用章并袅发办学许可证正本.6 .学KJL镜时,应文国办学讲可证正.赵本.办学注T证).朱U机关吊他后即目疗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人社民J1U口口口口I号名称:地址:发证机关(章)发证日期:年 月 日负责人:办学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害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要求,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许可证(式样附后)。新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二、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在2005年4月1日前换发许可证。三、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

4、证件。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四、许可证填写要求:L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2 .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4 .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烹任)。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5 .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导。6 .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7 .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8 .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

5、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和换发工作。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服务(传真)处

6、联系。联系人:黄玉霞联系电话:(OlO)84631199转8405、84635542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略)相关办理依据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奴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7、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教育,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设置、审批规定办。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年审和评估。第五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

8、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堂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

9、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应根据办学规摸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

10、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第七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职业培训学校,可以租赁现有闲置的校舍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并且租期不少于3年。第八条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更不得借用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临时性简易

11、建筑;2、危房、厂房、民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第三章办学资格与申请第九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建校。职业培训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第十一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一):一、申办报告。内容

12、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经费来源与使用。二、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人员组成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提交的学校章程应符合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三、举办者的姓名

13、、住址或者名称、地址。1、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和资格证件。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并载明产权。五、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职教师、拟聘兼职教师的名单和每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学校决策机

14、构报审批机关核准(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批准表附件2),其任职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学校组织管理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4、具有2年以上教育或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能按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职业培训;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常费用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八、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九、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

15、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举办者所有,提供房产证件;属租赁校舍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十、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各自的职权和义务等事项。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统一使用“某某(县或市)某某某(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二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全省”等字样。冠以“山西”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

16、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冠名。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中央直属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17、。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有关材料。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履行下列程序:1、受理。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2、审查。依据本规定“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短缺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

18、。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考察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生食堂、宿舍及活动场所筹办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4、批准发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评估组的考察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发给申办者,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9、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颁发。第十六条经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到银行开设帐户,将办学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帐户;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和财务章的刻制,印章样式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方可启用。同时到质量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一、设置的专

20、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培训学时、制订的教学大纲和计划;二、学籍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三、招生简章和广告;四、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校长变更及校址搬迁、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五、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年度财务状况及负债表、损益表。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如实发布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发布。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进行查处。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自主设

21、置专业、自主开设课程,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就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经培训合格者,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制的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结业证。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生,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技术等级)标准制订教学计划。经培训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可发给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培训者收取费用。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要依法设立财务机构

22、,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设立帐簿,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证。每年末,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年检和评估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小组,对学校办学条件、资质资证、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检查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并将年终考评、评估和监督情况做好记录,由年终考评、评估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年终考评和评估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

23、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或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层次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收回并销毁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向社会予以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内办学或合作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第

24、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OO五年十二月二H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分别简称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

25、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见附件)三、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

26、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四、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申请筹

27、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报送审批。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预核准事宜征求其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七、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

28、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八、本通知所称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依法依规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培训机构。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级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附件: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有关事宜对应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4月11日附件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有关事宜对应表学校

29、类别行政区划行业表述(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学校类型)审批机关备注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一殷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行政区划.除行业习惯外,一般应当体现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机械技师学院等。1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技师学院有限贵任公司、XX(市)XX(字号)XX高级技工学校股份有限公司、XX(耳)XX(字号)XX技工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 .简称举例:XX(省)XX(字号)XX技师学院、XX(市)XX(字号)XX高级技工学校、XX()XX(字号)京技工学校

30、。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Wt.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智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名称简称只能省略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般加培训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省级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市级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可以加地市的行政区划;县级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可以加区县的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可以在区县后加乡锁行政区划.除行业习惯外,可以体现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如:汽车维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费任公司、XX(市)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2 .简称举例:XX(省)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XX(市)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XX()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简称只能省略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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