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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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二、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实施全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

2、管理工作。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棚改中心、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公司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商品房规划、设计的要求、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管理、验收工作。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S)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

3、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分期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建成的商品住房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畅通,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四、城乡规划、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开企业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五、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房开企业完成商品住房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

4、工作日内向房开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六、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S)商品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合格证明相关文件,分期验收合格证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签定的合同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六)有房屋征拆的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七)前期物业服务管

5、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七、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县住建局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八、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

6、(一)经县住建局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县住建局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县住建局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拒收商品住房,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开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同时将“黑名单”企业中的法人、股东人员列入不诚信人员,上报省、市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其新申报房地产类企业资质。(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综合竣工验收但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住建局根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处罚。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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