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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大应急办(2022)17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急局、地震工作部门:现将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0)2号)以及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市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
2、业园区、先导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开展政府统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辽宁省地震局对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第五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任务后,应当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材料及实施方
3、案到所在区或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质量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应随项目实施进程同步做好数据库建设,以及数据入库和数据校核工作。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审定。通过审查后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方可使用。第七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和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移交通过审查、验收的工作成果和数据库、技术服务系统,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第八条对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
4、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交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申请。第九条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类型和场地土层资料,结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给出相关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督查建设单位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第十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该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对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外,不再需要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包括:(-)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5、。(二)水利水电工程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O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O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IOOm的1、2级大坝。(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五)油气储运工程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
6、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六)公路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G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七)铁路工程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Orn的铁路桥梁。(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九)水运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S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需单独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若国家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重大背景地震、地震构造重大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辽宁省地震局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加强本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