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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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工信规发(2022) 3号)各市(县)、区工信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3日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的组织推动机制,规 范和加强我市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认定和评价工作,创造产业集群培育发展良 好氛围,全力打造“465”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 划(20212023年)(苏政办发(2020) 82号)、无锡市关于加快

2、重点产业 集群促进机构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锡集群办发(2021) 1号)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以下简称“促进机构”)是指围绕 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交流合作、协同创新、产业化导入、产业链升级、投融资、 区域品牌、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公共性事项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第三条促进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锡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促进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各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促进机构申报、管 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促进机构申报对象为在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中提

3、供公共服务活动的 各类市场主体,如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事业单位、联盟组织、研究院(所)、 企业法人等营利或非营利机构,以及依托社会组织、骨干企业或其它机构成立新 型的、非营利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第五条促进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无锡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明晰的 业务范围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 .要围绕某一特定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开展服务工作。3 .具有健全的行政、财务、人事、资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 合规。4 .机构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产业集群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核心成员 以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为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

4、少于3人。5 .具有综合性或专业性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志于服务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能够按照促进机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能力、拓展业务。第六条促进机构应具备独立组织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集群建设的能 力:1 .开展集群发展监测分析。建设集群观测站,包括跟踪监测集群(产业链) 产业运行情况,编制发布集群产业链图谱、白皮书、分析报告等。2 .组织集群发展交流合作。组织赋能集群(产业链)的专场活动,包括组织 产业链上下游对接交流,承办政府委托的重大活动,组织集群成员参加展览展 示、论坛沙龙、比赛竞赛活动等。3 .提供集群发展服务保障。汇聚资源建设集群(产业链)服务阵地,包括开 展政策研究解读和信息发

5、布,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在投融资、协同创新、创业 孵化、检验检测方面提供服务等。4 .加强集群发展规划研究。做好集群(产业链)品牌建设及战略研究,包括 组织战略咨询,参与编制相关规划、政策和培育方案,开展集群(产业链)品牌 建设等。第七条促进机构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开展。受理认定事 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通知的要求办理。第八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第九条促进机构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报单位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2 .无锡市重点产业集群

6、促进机构申报书和申报主体责任声明,相关统计数据 以所在地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3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单 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最终结 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第十一条 对通过公示的促进机构发文正式公告,并向各市(县)区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原则上每年对促进机构申报结果集中公告一次。第十二条对促进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促进机构每年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含机构年度主要工作 及下一步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等),如发生重大

7、变更、主营业务调整等情况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备案。第十四条促进机构每两年评价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所在地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并适时结合实地考察,按照“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认 定资质。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促进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 质,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1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 .申报单位自行要求撤销;3 .申报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4 .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5 .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无锡市社 会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报告信用报告等级为C+及以下)。6 .未按规定上报工作总结等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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