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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科学研究第五章成果转化第六章人才环境第七章保障与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打造世界一 流科学城,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光明科学城的范围包括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 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 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国家战略部署,将光明科学城建 设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 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
2、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引 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深化科技创新体 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内重点科教资源和优势产业集群的协 同联动,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 源头供给,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 础设施集群,推动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第五条光明科学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集 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前沿科学交叉研 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科研机构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 加强光明科学城
3、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香 港科学园等重点区域协同配合、联动发展。第七条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统筹推 进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光明科学城营造开放包容、协同合作、崇尚创新 的环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 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管理机制,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统筹推进 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第十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市场监管、地方金 融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
4、职 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一条 光明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责,负责光明科学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社区人居环境 整治、公共服务配套供给等工作,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 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 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 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 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 共享。第十三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光明科学城社会 治理,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 体系。
5、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 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 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 的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 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 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 聚区内重大项目选址工作机制,综合法定规划及其他空间管 控要求,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 人才引进培养、高新
6、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 保障。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土地出让收入 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作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 设和发展。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 求。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 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 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用地,在核算 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视为新型产业用地。第二十条光明科学城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 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 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
7、施集中布局并按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管理,采用划拨 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 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学城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建设等科研用地需求。第二十二条光明科学城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基础设施 体系,将物联网感知设施、通信系统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 一规划,推进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卫生、 智慧教育、智慧社区等重点工程建设,提升智慧城区建设水 平。第四章科学研究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培育未来产业优势, 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 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8、 集聚、学科方向关联、功能互相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 群,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光 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光明科学城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建设符合深圳产业发 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 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科学交叉研究平台和大 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加强关 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 新的基础研究,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 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第
9、二十六条支持光明科学城推进国家实验室、广东省 实验室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建设,推动开展战略 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 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的突破和创新。第二十七条光明科学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制改 革,培育和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 制市场化、人才使用评价机制高效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 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鼓励 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 重大科技项目,鼓励
10、和引导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研 发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转化落地。第三十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 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予以 重点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扶持计划,支持前沿技术 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核心技术攻 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前沿科学交 叉研究平台建设。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光明科学 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 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 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 费包干制
11、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创新部 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第三十二条支持光明科学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 前沿科学技术领域探索建立有利于激励创新的风险管控机 制,优化审批监管模式。第三十三条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 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参与光明科学城建设。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学研平台,在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 果转化、企业孵化等领域深度合作。第三十四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加强科研项目的学术交流 和国际合作。支持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科技组织、科技服务 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在光明科学城落户或者设立分支 机构。第三十五条
12、在光明科学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履行科技伦 理审查与监管主体责任。第五章成果转化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推 动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项目转 化。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创新部门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 度和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 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第三十八条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通过协议定价、 挂牌交易、资产评估、拍卖等市场交易定价方式,开展科技
13、 成果市场化评价。第三十九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 链,培育和发展研发设计、中试孵化、科技咨询、检验检测、 技术标准创制、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第四十条鼓励在光明科学城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 与项目监理、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 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第四H一条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 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规定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 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光明科学城推动组建国 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吸引国际高 端科技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落地;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基地和
14、中试产线,促进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光明科学城布局产业创 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进技术熟化、技术标准创制,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关键部件及重大装备样机研 发,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第四十四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布局和建设以科研经济为 主导的新型产业园,吸引高等院校、企业等设立研究机构, 孵化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推动产业体 系价值链向中高端发展。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与应用场景建设 有关的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所需 的应用场景,支持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在本市测试
15、、试用、应用,并依法 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 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落地提供便利。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光明科 学城创新主体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 产品和服务。第六章人才环境第四十六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以前沿科学研究和产业需 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创造有 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激发 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光明科学城人才政策、管 理和服务先行先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编制光明科学 城人才发展规划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第四十八条支持光明科学
16、城建设高水平高等院校,鼓 励高等院校在学科布局、人才队伍建设、自主招生等方面进 行创新,培育高层次研究型人才。支持光明科学城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为港 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第四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 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光明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第五十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市人力资源保 障、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政策衔 接,在光明科学城人才入户、医疗保健、子女就学、住房保 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17、光明科学城设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优化国际人才 服务。第五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领军企 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满足重点领域专业 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第五十二条 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光明科学 城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第七章保障与服务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 障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重大科技基 础设施建设运营、公共服务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四条市相关投资基金、产业资金应当对在光明 科学城落地的项目给予支持。光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谋
18、划 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给予发债额度支持。支持光明科学城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 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对光明科学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 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鼓励港澳资金积极参与光明科学城科技企业投资和重 大项目建设。第五十五条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 的业务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 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为光明科学城创新 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 金融服务。支持光明科学城的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债券发行、 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市企业上市培育工
19、作部门应当健 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在股份改制、辅导备案等环节,为企 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第五十六条 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 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科研 要素通关便利化。海关可以对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光明科学城 创新主体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 和低风险用品,以及安装、调试、检测、维修所需的仪器和 工具,实行暂时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优化进出境业务流程, 提高通关效率。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光明科学城基于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 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第五十八条支持光明
20、科学城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 据流动分类监管。第五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 和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在光明科学城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中心,开展专利挖掘、专利运营、维权保护工作,形成规模 较大、布局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提升 光明科学城产业竞争力。第六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建 设专利开放许可运营平台,建立专利许可数据库、企业需求 对接数据库,促进光明科学城高价值专利精准对接和高效匹 配市场需求、产业链条,提高转化效率。第六十一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 贯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涵盖 专利、商标、等全门类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并探 索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光明科学城重点 布局领域的专利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第六十二条光明科学城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 采取资金资助、政策引导等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 务市场。第六十三条支持光明科学城参照并依法推行上海张江 科学城、北京怀柔科学城、合肥滨湖科学城以及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等区域的经验做法。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