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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 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 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 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 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 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 作,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市县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 和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3、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 力量。笫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 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 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 责任。第九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 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编制招标文件 时一并列明。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 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 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
4、的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组织开评标、处 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 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第三章信息登记和核查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湖南省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 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时共享各类信息。第十四条 在本省范
5、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后上传):(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纳社保等 基本情况信息;(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三)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 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半年末更新系统中的人 员社保缴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
6、生变更的,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 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信息变更。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定期组织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 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核 查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30%o信息核查优先采用不见面 核查、交叉核查的方式开展。第十七条信息核查主要对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 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 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
7、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 报单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 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第十八条 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登记信息,填 写“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对于信息核 查无误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意见;对于信息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 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8、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提出申诉 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 机构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除 责令改正外,根据其情节轻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者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第四章 “一代理一评价”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 责人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中的遵规履责情况开展“一代理一评 价“,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 当配合做好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一代理一评价”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 人为评
9、价对象,实行累计扣分制,每发现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1 分,具体扣分情形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一代理一评价”通过行业监管备案系统或者 行政监督平台开展。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招投标活动开 展全过程监督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 行为的,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通过行业监管备案系统或者行 政监督平台进行记录、扣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发现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记 录,并通过系统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扣分。除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的不规范行为记录不属于本办法规定 的不规范行为外,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机构推送记录后,应当
10、予以确认、扣分。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 出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代理一评价: 逾期未评价的,视为 无需扣分。单个项目评价得分在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0个 工作日确定,并对外公示。评价得分确定及公示后发现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 追评后系统对“一代理一评价结果予以更新,并同步更新公示。第二十五条“一代理一评价”得分及具体扣分情况经系统 对接,通过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网或 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站、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并 纳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一代理一评价”不规范情形 以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
11、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不规范情形有更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评价扣分情况一并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第五章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七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 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将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 为。笫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 监督部门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一)除另有规定的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 标准文本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二)拒收应当收取的资格预审文
12、件、投标文件,或者收 取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 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 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七)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A)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 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一般不
13、良行为。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 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 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理 成果文件;(六)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
14、;(A)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标后稽查中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 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一)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 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十二)一年内存在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行为的、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行政 监督部门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认定严重不良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行为的,行政监督 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
15、定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中,应 当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 据充分,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笫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 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 论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附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 决定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
16、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认定不良行为5个 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便于各类市场主体查询。第三十三条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 管理系统,公示期一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将相关信息转入 后台保存。第三十四条 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 管理系统,公示期二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将相关信息转入 后台保存。第六章违法犯罪行为惩戒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
17、行政处罚,并 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 时向有关机关移送。笫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 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第七章其他要求第三十七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 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 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或者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监 督部门调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牵头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 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18、在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 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框架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行业信用 评价体系。第八章附则笫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一代理一评价” 中需扣分的不规范情形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信用代 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核查具体事项是否通过 (是或否)存在问题(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 否与原件一致;(-)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签 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项目负责人、其 他专职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项目负责人和其他
19、专职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 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闻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 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 信息登记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核查不通过涉及项目负 责人名单核杳不通过涉及其他专 职从业人员名单核查结论核查通过核查不通过口核查部门核查人年 月 日“一代理一评价”中需扣分的不规范情形评价环节行为代码评价内容不规范行为认定事项不规范化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代理合同 监管环节BGl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1 .未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BG2招标代
20、理项目负责人1.网上填报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货人与招标代理委托合 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2.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 或者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BG3委托代理权限1.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22条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BG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编制1.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 续,或项目内容、招标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就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或者进场交易预约招标投标法第9条2.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方式的交易项目,未经行政 监督部门备案同意擅自
21、采用线下交易方式(即纸质标方 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 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 77 号)第 8 条3.未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应勾选的未勾选、错误勾选、 应填写的内容未填写、擅自修改标准文件不允许修改的 内容等情形,按每出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 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4.投标人资质设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5.项目基本情况表述不明晰,影响资质、业绩、奖项等 设置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 不一致,导致评标难以进行或者引发争议7.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8.招标文件未将否决条款集中载明
22、9.招标文件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 条款,按每出现一项禁止条款扣分10.政府投资项目委派业主评委未按照省和行业规定执 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 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 77 号)第 9 条BG5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内容及发布1.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人、联系方式,或者填写错误招标投标法第16条2.未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 获取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或者填写错误3.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 址和方法,或者填写错误4.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
23、 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BG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的澄清、修改1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未 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2.同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因代理机构原因澄 清或修改次数超过2次BG7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合同 条款编制1.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 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投标法第1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26条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3.招标文件引用失效的技术规范、标准4.招标文件未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BG8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 编制1
24、.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8条、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法第19条、第26条2.资格预审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3.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或者未将评审因 素进行量化4.评标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5.评标办法的具体指标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 规定,按每出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次)BG9招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最高投标限价等内容1.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有效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 第26条、第27条、第58条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不符合招标投 标法
25、律法规规定3.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不符合湖南省省本级公 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规定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一致5.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保证金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 门的规定6.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 高投标限价具体金额Z招标文件设置最低投标限价开标评标 环节BGlO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1.参加开标评标环节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 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0条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BGll开标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做好开标
26、 准备工作,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标延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2.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 开标或者开标延误3.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公告时间开标,擅自提 前或延迟开标招标投标法第34条4.纸质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受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5.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 或者未按规定制作记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6.专家抽取申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有错误影响专家抽 取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影响专家费支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7.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改 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 投标人或
27、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8.因工作失误、投标资格认定错误(如投标保函核对等) 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错误拒绝或接受招标投标法第36条9.未按规定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并形成开标记录表、未及 时将开标记录情况发送至评标委员会,膨响评标招标投标法第36条、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10.开标结束后,未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将样品或纸质 评审资料等送入评标区,影响评标招标投标法第36条、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BG12评标1.按规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因招标代理机 构原因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28、远程异地 评标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2.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或未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 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或提供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带有 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第16条3.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 正常评标4.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回复错 误,影响评标结果5.在交易中心现场,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或者违规 与专家接触招标投标法第38条、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6.不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开展“一项目一考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 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 963号)第 24条BG.13专家
29、报酬支付1.不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评标专家报酬,或与专家协 商评标专家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 专家管理办法标后 监管 环节BG1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1.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向资格 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2.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资格预审 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3.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泄露通过资格 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BG15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 公示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因招标代理机构 原因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
30、条2.未使用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件编制中标候选 人公示BG16中标通知书发放及招标 情况备案L未按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整理招标情况备案资料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47条2.篡改招标情况备案资料3.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BGI7保证金退还L未及时申请发起保证金退还手续,或无故拖延保证金 退还时间的,或项目存在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暂停保证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 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第13-15条金退还而导致退款BG18标后稽查1.对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稽查中查阅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的行为不积极配合招标投标法第7条2.标后稽查中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异议 投诉 环节
31、BG19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1.处理异议或者协助投诉处理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0条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参与异议处理或者协助投诉 处理BG.20处理异议L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第54条2.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作出 回复BG21协助投诉处理1.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梵制有关文件、资 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招标投标法第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2.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各环节B
32、G22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 情节轻微,不予认定严重 失信行为记录、不予行政 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 为记录的1.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情节轻微,不予认定严重失 信行为记录、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7-29条附件2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原条文修订条文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 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 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
33、供相关服务的 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 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 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 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 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
34、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 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 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含原招标师职业资格)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 职称。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登 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予以变更。.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半年末更新系统中的人员社
35、保皴纳 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 息变更之H起10 H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 理机构完成信息变更.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时招标代 理机构及项目负贡人、专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不少于,年度核查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定期组织各级行政监督部 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核查数量不低于原条文修订条文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J5%o登记机构数量的30%信息核查优先采用不见面核查、交叉核查的方式
36、开展.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进行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三个工作且。第十八条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 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 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 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 内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市(州)发展改革委分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结果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第二十
37、条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责令其改正 外,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或 严重不良行为。第二十条 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除责令改正外,根 据其情节轻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为不良行 为。第四章“一代理一评价”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每个招 标代理项目中的遵规履责情况开展“一代理一评价”,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一代理一评价”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为评价对象, 实行累计扣分制,每发现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1分,具体扣分情形见附件2。第二
38、十三条“一代理一评价”通过行业监管备案系统或者行政监督平台 开展。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招投标活动开展全过程监督中,发现招标代 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通过行业监管 备案系统或者行政监督平台进行记录、扣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发现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记录,并通过系统 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扣分。除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的不规 范行为记录不屈于本办法规定的不规范行为外,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记录后,应当予以确认、扣分。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io个工作日 以内完成“
39、一代理一评价”。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单个项目评价得分在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0个工作日确定, 并对外公示。评价得分确定及公示后发现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追评后系统对 “一代理一评价”结果予以更新,并同步更新公示。原条文修订条文第二十五条“一代理一评价”得分及具体扣分情况经系统对接,通过湖 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网或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站、各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并纳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一代理一评价”不规范情形以外,省级行 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情形有更多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评价扣分情况一并
40、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一代理一评 价”结果。第二十一条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 罚,对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 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的规定予以联合惩戒。第六章违法犯罪行为惩戒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I需给予 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 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各级招投
41、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 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或代理行为不规范、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规情节轻重,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 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 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贡人 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卜.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 督部门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未及时变更和更新相关信 息,被认定为“核查不通
42、过”的;(二)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或实际代理活动的 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记载的人员不符的:(三)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 本范本的;(四)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 糊不清或者前后不致,评标专家据此难以进行评审的: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 一般不良行为:(-.)除另有规定的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范本编 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二)拒收应当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或
43、者收取应当拒收的资 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 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收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原条文修订条文(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八)J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
44、格的潜在投标人;(九)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 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异议书面回复,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六)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七)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I(八)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 负责人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的;(十)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十)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 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
45、投诉等:(十二)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继费用的;(十三)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上述第(三)项至第(十三) 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 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的,由行政 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核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 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 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H)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 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46、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 理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的;(五)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六)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 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原条文修订条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工程招标 代理成果文件;(九)质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 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