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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8号)甘肃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 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产业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
2、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体育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扶持和促进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培 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挖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具有本 省特色
3、的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 才,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体 育交流与合作。第八条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 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第九条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 展体育活动,
4、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帮 助。第十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 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构建全民健 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 融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激励机 制,激发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5、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 体育工作规划,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 和竞赛活动,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第十五条工会应当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和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所属场 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工作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 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
6、、妇女、老年人、残疾 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执行国务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在校 期间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 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扶持和发展体育传统特色项目。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教学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配足 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
7、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 动。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配置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学校体育场地应当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体育活动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 强对体育教师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建立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育活动意 外伤害保险制度。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优势发展竞技体育项目,鼓励行
8、业、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组建高水平运动队。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合理设置训练项 目,培养和输送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 育等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和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其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退役运动员实 现职业转换。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可以参加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 流。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 运动员、组建运动队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
9、类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五章体育产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 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统计等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 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一条 扶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鼓励引进、培育、发展体育用品企 业,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新型体育用品,提升体育用品制造业整 体实力。培育以竞赛表演、健身休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经纪等为主体的体 育服务业,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健康生活需求。促进体育与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商业、农林、科技、互联网等产业 融合发展。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
10、展足球、冰雪、山地户外、水上、汽车摩托车、 航空、赛马等以资源禀赋为依托的运动项目,推动具有区域特色的体育产业发 展。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开发和产业扶持力度,引导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相 关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 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体育活 动的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保证。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捐赠和 赞助体育事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 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
11、扣、私 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 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 育场地设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并对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 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 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
12、民政府体 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直接涉及公 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监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 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管,检查赛事活动组织、风险防 控、应急处置等方案的落实情况,对赛事活动场地、器材实施现场检查,防范化 解重大风险,切实保障赛事活动安全。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完善体育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体育企业信息 归集机制,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己有处罚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