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直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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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安新区直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修订)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12月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猪肉存栏量下降,产能 下降,稳产保供形式严峻。猪肉价格和供应问题引发了社会 广泛关注。为确保百姓碗里不缺肉、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 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 产,保障市场供应。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贯彻落实2019年9月6 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视频会议精神,我局按照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 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黔环通2019 184号)相关调整要求 对原贵安新区直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7年 版)进行修订。本方案修

2、订后的禁(限)养区范围适用于贵安新区直管 区所辖行政区划内具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以贵州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的养 殖规模为准。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满足现阶段 促产保供为基础,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 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通过畜禽养 殖禁养区的划分与长效管理,推动解决生猪保障和畜禽养殖 污染问题,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分区 管理,促进

3、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地水 环境质量安全,改善和提高直管区生态环境现状。二、适用范围本方案调整后所划定的禁(限)养区范围适用于贵安新 区直管区所辖行政区划内具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 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确定的养殖规模为判定依据,详见表1。表1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判定标准总类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羊*规模1000 头100 头100 头50000 羽10000 羽3000 只备注年出栏年出栏年存栏年出栏年存栏年出栏“*”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125规定,按照3:1的比例将羊

4、数量折算成当量猪进行计算。三、划分调整原则本方案在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贝(:(一)科学划定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则;(三)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适应的原(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原则;(五)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七)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四、划分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A)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九)中华人民

5、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十四)风景名胜区条例;(十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十六)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十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规模标准;(十九)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二十)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二十一)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二十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三)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 例;(二十四)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二十五)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6、;(二十六)贵安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0);(二十七)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黔环通2019184号)五、划分类型本方案将直管区行政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 区,划分类型与原方案相同。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 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后由新区管 委会责令搬迁或关闭。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 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 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

7、区内已建成的 有污染物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整改,满 足环境管理的要求,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新区管委会责令限 期搬迁或关闭。适养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 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六、调整要求、调整内容及调整说明根据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 点(黔环通2019184号)相关要求,对原禁养(限)区范 围进行如下调整:(-)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保留范围要求: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将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的 应予以保留。禁养区调出范围要求:(1)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 定为

8、禁养区的应调出;(2)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区域划 定为禁养区的应调出;(3)将为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的应调出。调整内容:无。调整说明:贵安新区直管区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松柏山水库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花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凯掌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干渠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7年禁(限)养区划定时均仅对上述 保护区中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凯掌水库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依据当时保护区划定征求意见稿中范围进行划定, 与后

9、期发布稿中范围一致且目前该区域不涉及规模化畜禽 养殖场),未涉及准保护区,故不进行调整。(二)关于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保留范围要求: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国 家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的应予以保留。禁养区调出范围要求:(1)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划定 为禁养区的应调出;(2)将自然保护区外区域划定为禁养 区的应调出。调整内容:无。调整说明: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地方 级自然保护区。(三)关于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保留范围要求: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国 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禁养

10、区的应予以保留。禁养区调出范围要求:(1)将风景名胜区外区域划定 为禁养区的应该调出;(2)将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 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的 应调出。调整内容:无。调整说明: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涉及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 胜区、天河潭省级风景名胜区,2017年禁(限)养区划定时仅 涉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一般景区范围,未涉及其它外部 区域。此外需进一步说明以下问题:直管区境内部分规划涉 及高峰山风景名胜区、松柏山水利风景名胜区,经调查研究, 高峰山风景名胜区目前未获得批复。松柏山水利风景名胜区 属于水利风景名胜区范畴,主管部门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不同。故上述区域均不按

11、照风险名胜区要求进行禁养区划 定。(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 集中区禁养区保留范围要求: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城市、 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的应予以 保留。禁养区调出范围要求:(1)将城市、乡镇规划区禁止 建设区域以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的应调出;(2)将城市、 乡镇规划区以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的应调出;(3)将工业 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 区、乡镇特色园区区域及周边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的应调出; (4)将行政村、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的应调出。调整内容:保持原安平古镇(高峰镇)禁养区、马场古 镇

12、禁养区、花溪大学城禁养区范围不变,将月亮湖新城、七 星湖新城中的主要工业园区和规划工业用地从禁养区调出。调整说明:高端装备制造园、贵安保税区(电子园)属 于“禁养区调出范围要求”第(3)条要求调出范围。(五)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根据本次文件调整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 区域主要包括以下3类:(1)铁路、公路两侧区域;(2) 河流两岸、库区周边、地下水水源区域;(3)基本农田保 护区。原禁养区划定主要针对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并依据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选址和防疫要求。调整内容:将原依据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划定的禁(限) 养区全部调出。按照动物防

13、疫条件审查办法完善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选址和防疫要求。调整说明:根据本次调整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 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故取消以贵安新区直管区环境功能区划中环境空气质量 一类区为依据划定的禁(限)养区范围。本次调整主要目的 以调减禁养区面积为主,原未划定铁路、公路、河流、水库、 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相关禁养区的,本次不再新增。七、调整后禁(限)养区范围调整后直管区禁(限)养区范围主要涉及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 体划分如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划分为限养区。贵安新

14、区直管区行政辖区内已划定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松柏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花溪水库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凯掌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面积 详见表2,附图Io表2直管区内涉及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分布(准保护区略)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面积/平方公里禁养区(一级保护区)限养区(二级保护区)红机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0.4662.83松柏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826.80花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0.71凯掌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0.4010.52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干渠集中式饮用水

15、水源保护区0.14(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 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中风景名胜 区核心景区划分为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分为限养区。贵安新 区直管区行政辖区内已批准划定的风景名胜区为红枫湖国 家级风景名胜区、天河潭省级风景名胜区。直管区内涉及风 景名胜区具体面积详见表3,附图2。表3直管区内涉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面积分布风景名胜区名称面积/平方公里禁养区限养区核心景区一般景区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4241.83天河潭省级风景名胜区-2.20(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将直管区内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分为 禁养区。根据直

16、管区土地利用和空间结构相关规划,根据方 案划分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 学研究区相应禁养区包括安平古镇(原高峰镇)禁养区、马 场古镇禁养区、月亮湖新城禁养区、七星湖新城禁养区、花 溪大学城禁养区。详见表4,附图3。表4直管区内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对应禁养区面积分布禁养区名称面积/平方公里安平古镇(高峰镇)禁养区2.54马场古镇禁养区2.53月亮湖新城禁养区26.66七星湖新城禁养区17.92花溪大学城禁养区34.05(四)小结本次调整后直管区内禁养区面积为87.32km2,调整后限 养区面积为103.34k调整后直管区禁限养区划定情况详 见表5,附图4。本次禁限

17、养区调出情况详见附图5。表5直管区第一、二类禁养区面积分布类型范围面积/平方公里禁养区红机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0.46松柏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1.80凯掌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0.40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1.42安平古镇2.54马场古镇2.53月亮湖新城26.66七星湖新城17.92花溪大学城34.05小计-87.32*限养区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62.83松柏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6.80花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0.71凯掌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10.52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0.1

18、4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41.83天河潭省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2.20小计-103.34”:直管区内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部位于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直管区内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与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大部分重合,仅0.14平方公里位于二级保护区范围外。八、管理要求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 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作用废料还田,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 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促产保供期间对限养区内不 符合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以整

19、治改造为主,不进行停产 整顿。适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其污染物排 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除上述要求外,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 定,位于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新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 项目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动物屠宰加工厂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不小于500米;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小于200米;动物饲料厂(养殖小区) 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 处理场所不小于3000米;(3)场区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 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铁路、高

20、速公路、一级公路、二 级公路不小于500米。九、保障措施广泛宣传,公众监督。贵安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 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 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 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 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依据,贵安新区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 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 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加快对限养 区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1、进行整治。禁养区 内确需关闭搬迁的,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养殖单位意 愿,做好搬迁选址等后续工作,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 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贵安新区环保部门应加大 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 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 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 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三)树立典型,稳步推广。贵安新区环保、农业农村 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 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一 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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