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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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赫山区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促进经 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赫山区产业规划发展的电子信 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及全区八大工 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新增投资项目中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 在赫山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第二条 龙岭产业开发区本部重点引进电子信息、智能装备 制造、生物医药及高端三产服务类产业项目。衡龙新区重点引入 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健康养老等主导产业。沧泉新 区重点引入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冷链

2、物流等主导产业。第三条 凡落户龙岭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工业类 用地建设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落户园区本部项目L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且固定资 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新建单层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建设容积率不低于L 2,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建设容积率不低于1.5o2.原则上年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二)落户园区衡龙新区项目L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低于1.3亿元,项目用地面积不低于50亩,新建单层 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建设容积率不低于L 2,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 的项目建设容积率不低于1.5o2.原则上年缴税收不低于

3、20万元/亩。(三)落户园区沧泉新区项目1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且固定资 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建设容积率不低于1.2。2 .原则上年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第四条 凡落户园区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 条件:1 .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定位。2 .原则上年缴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第二章产业资金扶持第五条 凡落户园区的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 部门挂牌出让底价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投产后年实 缴综合税收额度不同,由园区分档给予产业资金扶持补贴(产业 资金扶持补贴总额不超过除税费外土地摘牌价款等额资金)。其 中:项目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

4、强度达到260万元/亩,补贴额 度为除税费外超出15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投产后前三年年均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补贴税费外超 出12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投产后前五年年均综合税收达到25万元/亩,补贴额度为除 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投产后前五年年均综合税收达到30万元/亩,补贴额度为除 税费外土地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第三章税收扶持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 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 万元的工业类项目,给予一定年限培育期。培育期内按企业投产 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

5、留成部分 100%的等额资金实行扶持,后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区级留成部分50%的等额资金实行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 产品研发和推广。第四章租用标准化厂房补贴第七条凡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定位,租赁政 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厂房基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市 场价格执行,市场租金价格每3年调整一次,由龙岭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制定统一租金标准。第八条 入户项目在实现如下纳税强度后,投资方可享受如 下租金优惠:投产后年纳税额在300-5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 的企业,当年度厂房租金优惠20%;投产后年纳税额在500-700元/平方米(含500元/平方米) 的企业,

6、当年度厂房租金优惠50%。投产后年纳税额在7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厂 房租金全免。连续三年纳税强度达到300元/平方米/年的工业企业可依 法依规优先购买政府自建标准化厂房。第五章人才支持第九条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或全区税收贡献前 10强的工业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 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8人),按照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在本政策有效时限内可享受。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 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30%。对企业高 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出入境等方面

7、 享受优先保障待遇。第六章重大项目支持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版、全国工 商联合会发布为准)、大型央企项目和年税收达2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发展开放型 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支持总部经济类项目落户我区:(一)总部经济类项目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年实缴税收在 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高于50% (含50%) 的租金补助(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补助年限为3年(总额 不超过300万元)。(二)产业基金扶持对落户我区征地自建总部经济大楼的项目给予产业基金

8、扶 持:1 .总部经济类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 税收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当年实际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的6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2 .总部经济类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 税收在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当年实际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的65%等额产业基金扶持。3 .总部经济类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 税收在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当年实际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的7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4 .总部经济类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

9、,当年实缴 税收在8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申请当年实际缴纳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的75%等额产业基金扶持。5 .总部经济类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 税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可申请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中区级留成部分的8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三)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迁入本区,并在园区落户的, 可享受我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对于成功落户我区且总投资额超10亿元的招商 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招商奖励,具体奖励由区发展 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根据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益 政发20214号)文件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

10、 定。第七章 鼓励引进外资企业第十三条鼓励引进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 造业产业项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注册 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在注册资本限额内,年度现汇进资每100万美元奖 励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IOO万元人 民币。对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 的外资项目的奖励政策可“一事一议二第八章其他奖励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等其他奖励 参照赫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益赫政发20212 号)、赫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益赫政发20207 号)、赫

11、山区支持企业上市“林翼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益赫政办发20213号)、赫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益赫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执行。第九章项目服务第十五条 企业进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区内企 业正常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不受干扰,区级职能部门进入园区检 查或行政执法,须到区园区办进行备案。园区全程协助入园项目 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生态环境、规划、土地、报建等各项行 政审批手续;对重大项目将根据投资方需求,实行“全程代理, 绿色审批二区商务部门对签约落地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实时回 访并受理企业合理诉求。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进入园区设立营业网点,加强 园区企业服务,

12、并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协助申 报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支持。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缴费清单”制度。辖区内企业按照项 目建设期、企业营运期分阶段制定企业缴费清单并予以公示,企 业依据缴费清单依法缴纳各项规费,清单之外的各种费用企业可 拒绝缴纳。第十章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 用地在IOO亩以下的项目,建成投产周期不超过12个月(适当 考虑设备安装周期3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200亩内的项目, 建成投产周期不超过18个月(适当考虑设备安装周期3个月)。 超过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周期的项目,视为乙方根本违约;若存在 土地闲置情形的,由自然资源

13、部门依法收回;已建成的地面建(构) 筑物,由乙方收到收回土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 未拆除的,甲方有权处理,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 凡引进的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原 因出现土地闲置、未及时投产或长期停产等情形的,将依法依约 进行处理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项目投产后,在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内,由园区、 商务、财政等部门组织对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达到合同约定条款 等进行综合评审。对不符合政策或合同违约项目,停止享受优惠 政策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待遇。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入园项目享受本细则所述各项优惠政策的 资金,由园区负责筹措具体实施。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区相关规定,原则上乡镇(街道)不再 建设工业项目,鼓励各乡镇(街道)引荐工业项目落户园区,引 荐项目成功落户园区的乡镇(街道)享受相关招商奖励,具体由 园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实 施。第二十三条 对于落户我区的能源类、农业、服务业等其他 类别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一事 一议”决定。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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