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特色镇及川西林盘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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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瞩林琳o部资翳文件 鞠献翩够翻局邛农函(2020) 178号邛珠市农业农村局邛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邛昧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邛竦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邛睐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邛睐市农业农村局邛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31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邛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邛睐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

2、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2020) 2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 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 知(农经发(2019) 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 源厅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 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 43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 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 23 号)要求,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邛竦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区、城镇规划区(含原撤 并乡镇场镇)、风景名胜区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申请农村宅 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原确权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房屋的规划与选 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 和农房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集约节 约、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 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 道

4、等;处于公路沿线的应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距 离;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总体符合安全、适 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历史文化、乡村特色和川西 民居风貌。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 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 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以及自然保护区和 风景名胜区规划、防洪及供排水规划、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控 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空地 合理确定村民住房分散点和集中点布局、色调风格以及污水、垃 圾处理等设施布局。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村民通过参加土地整理项目、宅基地异 地

5、置换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和保障农民宅基 地用益物权,进一步盘活镇(街道)闲置资源,壮大集体经济组 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符合规划、拆旧 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以公安 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成员 身份为前提,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建房申请户。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S)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铁路两侧的控制范围, 以及危化设施、单位的安全距离范围以内的;(六)风景名胜区、遗产地、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相关

6、管 控区内的;(七)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A)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村民住房的其他区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依法无需拆除旧住房 的情形外,下列原有宅基地应当退回集体经济组织:(一)已经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的;(二)已经享受政府安置房的;(三)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去世且住房已经灭失 的;(四)其他依法应当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第四条用语含义(一)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是指居住生活在本村组的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二)本办法所指的农户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 行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改建、 扩建、翻建的活动。(三)本办法

7、所指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 取得用于建设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五条管理部门(一)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邛睐市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 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 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 (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 住房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 宅基地用地标准

8、,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利用;牵头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 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 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负责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的规划指导和用途管制等工作,在 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 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加强建房规划和农房风貌管控指导。(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提供符合邛竦 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9、。(五)各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督 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明确其内设的乡村振兴 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农业农村 部门)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工作 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内设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以下 简称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农房建设审批、 开工查验、竣工验收、农村建房风貌管控、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管, 接受市住建局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内设的规划和自然资源 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审 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

10、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1人兼任村 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监管。(七)市财政、交运、水务、发改、公安、综合执法、园区 管委会、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电力等主管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 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农房建设申请第六条申请主体(一)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及享受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成员必须为具有申请所在地户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条件农房建设申请,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1、一)申请人自行提供农村宅基地无房信息表,并经村组核 实无宅基地的,并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的;(二)因参军复员回乡、刑满释放回乡、高校毕业回乡、合 法婚姻以及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且原所在户及本村无住房的;(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而 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面积标准的;(四)按照村庄规划或者乡村振兴需要改造建设、搬迁重建 的;(五)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需要原址 翻建的;(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异址新建或者 在原址翻建的;(七)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A)因改善住房条件需拆旧建新、改建、扩建住房的;(九)为发展乡村业态,

12、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并提请镇(街 道)批准情况下,将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新申请农房建设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禁止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不得 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S)不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的;(四)农户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农户已自 愿全部退出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五)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 房为由申请建房的;(六)因项目建设、住房被征收、扶贫搬迁等原因已签订拆 迁安置协议在外过渡,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或已参

13、加土地整理的 或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享受补贴的;(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房屋选址、面积、设计等要求的;(A) 土地权属不清的;(九)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以上情形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十)农户已有宅基地或宅基地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十一)违章建筑未按期拆除处理的;(十二)申请人户内有违法用地行为尚未整改完成的;以上情形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十三)法律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提出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 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

14、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 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 见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提 交户籍证明、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符合 要求的农房建设设计图和效果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没有分设村民 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 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第三章农房建设审批第十条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 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并 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 查

15、。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 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 村规划的,应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 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没有分设村民小 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经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 镇(街道)。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一)各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

16、办理流程 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村民群众办事。各镇(街道) 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本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镇(街 道)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 门经办人员现场踏勘选址,审查申请用地村民所提交的身份证、 户口簿,核实人口数量等。具体职责分工由镇(街道)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安排。(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 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建房方案和外观风貌是否符合 镇、村相关规划,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及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 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 3)

17、送本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工作 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由镇(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4);在乡 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 求办理规划许可。(四)涉及园区、交运、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的,有关 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 确且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由镇(街道)进行审查。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 镇(街道)审批。(五)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 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

18、准书(详见附件 5), 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4),并将审批 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 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 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规自局按有关规定确 定办理时限。(六)镇(街道)经办人员会同村组干部放线定界。(七)农村村民房屋竣工及原房拆除复垦后,经申请,由镇 (街道)经办人员复核验收。(A)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 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自 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道

19、)要及时 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 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申请划 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并附建房图纸,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 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 基地。第十四条挂牌公示村民建房经批准后,由属地镇(街道)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 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 及范围内,时间应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建房公示牌 由各镇(街道)根据样板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 写建房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

20、地 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效果图、审批时间和监督 电话等(详见附件9)。第十五条施工方案设计农户建房免费使用市住建局推荐的通用图集,或者由镇(街 道)组织由邛睐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乡村建筑师为农户提供服务; 3层住房的,必须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符合 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乡村风貌的施工图纸。第十六条施工队伍农户建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达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层高 3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之一的农村住房,必须由有资质的 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不得由农村建筑工

21、匠承包施工。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农户应当与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并约定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镇(街道)负责建房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建设 过程监管到场,并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 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质量和安全监督。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农户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已 建成房屋宅基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出 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按照成都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成住建发(2019) 359号)要求及流程及时向所在镇(街道

22、) 申请进行验收(详见附件7),镇(街道)在收到验收申请10个 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到场进行综合验收,实地查看农户是否按 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 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 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 意见表(详见附件8)。根据每季度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住 房建设管理台账的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规自局、 市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等按完成数的20%进行抽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 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

23、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 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 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 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凡是未按照审批方案实施或擅自改变农房建设方案的,或土 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对违法 建筑依法进行查处。农民建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两种类型:取得农村宅基 地批准书后,可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房屋建成并取 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后,可 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市规自局负责 制定不动产登

24、记办事指南,由镇(街道)统一收取登记材料并完 成预审后,上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发证(见附件10)。第四章农房风貌管控第十九条图纸选择鼓励引导农房建房选用市住建局提供的农房建房通用图集, 建房村民可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 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 风貌,住房立面形式、色彩,采用川西民居建筑风格,并与当地 传统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由所在镇(街道)会同村(社区)选择 风格类型及方案,并在实施前及时向市规自局报备,方案一旦确 定,不得随意更改。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符合要求 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效果图等。第二十条风貌管控所有新建、改建和扩

25、建房屋样式原则上为川西民居样式或中 式风格。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 影响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并妥善处理好住房通风、采光等 相邻关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保障条件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履行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 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 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 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健全村级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 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明确专人协助做 好

26、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 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 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二对工作不力、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第二十二条动态巡查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 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镇(街道)作为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或民房日常管 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户建房活动和已建房 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 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 建设施工等违法违

27、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规自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农房 违规建设督察组,与镇(街道)联合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 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第二十三条征信惩戒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和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 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违法主体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入 其个人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第六章指导服务第二十四条业务培训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村级组织管理工作人员业 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培训活动,提高管 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第二十五条工匠培育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和管理制度,制定农村 建筑工匠年度培

28、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 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 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高建筑工匠技能和素质。对达到条件 的,颁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技术服务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聘请部分乡村设计师和专业 技术人员加强服务,并根据实际及时优化农房设计,在满足使用 和安全的基础上,尽量呈现川西特色风貌,利用集中发放、网络 平台等方式供建房村民查询选用。(二)提供地基地质勘查验证服务和结构安全鉴定服务;(S)为村民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辅助实施农

29、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前款规定服务的,不得向建房村 民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政策宣传市级部门、镇(街道)、村组要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及要求,提高政策知晓度。第二十八条推行绿色农房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提高农民绿色发展、循环发 展、低碳发展意识。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提 高环境敏感区域绿色农房比重。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推广应用节 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陶瓷薄砖、节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 水性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第七章相关标准第二十九条宅基地面积要求原有确权农村宅基地且人均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房屋改造占地不能超过原宅基

30、地确权面积且最高不超过180平 方米。新审批农村宅基地及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 的,可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宅基地申报审批,其中: 家庭人口(均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3人及以下的 按3人/户计算,家庭人口 4人的按4人/户计算,家庭人口 5人 及以上的按5人/户计算。上述用地面积标准如遇法律政策调整 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夫妻双方户口一农一居的,按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人数计算;(三)农户已在他处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 宅基地征收或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已享

31、受单位福利分 房、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第三十一条用地程序和标准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异址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建房要求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 设活动应当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 政府令第3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住房单独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建筑3层及 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达到其中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报规报建,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施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

32、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或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镇(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 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 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三十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违规违法建房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或镇(街道)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工程的;(二)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

33、程的;(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农村建筑工 匠培训合格证书的;(五)无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 图纸,以及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六)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 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镇(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

34、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农村建房的各类建设主体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 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对农村建房过程中的质量和 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宅基地审批和住房 建设管理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 相关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农户提出申请后,村组、镇(街道)相关责任人要及时受

35、理, 严禁敷衍拖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资 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农户并指导完善相关佐证材料及建房方案。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 假借各种名义吃拿卡要、收取费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 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应用解释本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规自局、市住建局依据各自 职责进行解释。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 为详尽的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法定调整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 以新政策为

36、准。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1年。附件:L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7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9 .建房信息公示牌10 .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清单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户 主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家庭成 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宅基 地及住 房情况宅基地面积in,建筑面积m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L保留(m

37、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规划 许可)情况宅基地面积m2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原址重建2 .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2.否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L是2.否请由 申理申请人:年 月 日村民小 组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体组村员见 集济或委意 村经织民会(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说明:建房申请,申请户主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复印件、原房屋产权复印件、村民主评议及公示

38、记录和照片、住房外观风貌效果图及建房方案、建筑工匠复印件、原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附件, 与申请表一并报送。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L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 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 料真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 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 任。承

39、诺人:年 月 日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户主 信息拟批 准宅 基地 及建 房情 况宅基地面积m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L原址重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及高度层 米外观风貌镇(街道) 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镇(街道) 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部门审查 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镇(街道)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其他部门(本栏为涉及到园区、水务、交运、林业、电力、生态环境、经科等

40、部门职责的,按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未涉及到的,可在此栏填写: 该宗农房或宅基地未涉及其他部门。)(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镇(街道) 审核批准 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宅基 地坐 落平 面位 置图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制图人:年月日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 离。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多、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

41、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杳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费任提 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期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 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农宅字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 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 地。填发机关(章):申请人户内有资格权的所有 权利人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平方米

42、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四 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 月至年 月备注申请人户内有资格权的所有权 利人批准用地面积米房基占米rW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东南西北书有效期自年 月至年 月附图:农宅字 号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备 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 距离。填写说明: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详见民政部网站WWW. mca. gov. 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 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

43、-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 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附件6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建房村民:(以下简称甲方)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19号),经协调一致对房质量保修书。一、保修范围及期限(1)地基基础工程:(2)主体结构工程:(3)防水工程:5(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年)(年)(年)(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二、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

44、7日 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 人修理。2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 镇(街道)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承揽人实施保修。3 .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三、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其他本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或户主、承揽人在竣工验收之前 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建房村民承揽人(签字):(签字或盖章):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建房村民):由工匠(或公司)承建的位于镇(街道) 村 组的你的住房,已于 年 月 日 完成施工,(公司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进

45、行了监管,)达到竣工质量验收条件,请你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 验收。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第三服务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申请人户内有资格权的所有 权利人身份证号所有人权利人的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ID2实际宅基地面积ID2批准房基占地面积Rl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m2批准房屋建筑面积m2实际房屋建筑面积m2批建层数/高度层/ 米竣工层数/高度层/ 米住房造价万元结构类型外立面颜色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L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2.否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长 宽及四至)经办人:住房竣 工验收 内容验收项目验收情况L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3.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4.是否有农村住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 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复检报告5.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6.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7.镇(街道)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8.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9.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 定书或类似报告;10.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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