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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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棚口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 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下称异议人或投诉人)认为招标投 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

2、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 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款所称自然人是指所提出异议或 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招标人代表等。第四条 市、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依法受理 和处理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应按照规定受理并作出答复,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定的期 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招标投标当事

3、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应当主动回避。第二章异议与投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应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的异议,应在截标 时间10日前提出;(二)对开标的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第七条异议人提起异议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方式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提 交异议书,但涉及开标现场的异议,可以当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4、招标人应 当当场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第八条异议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应通过网上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招标人应按 规定作出答复。异议人通过现场提交书面异议或质疑的(应通过网上提出异议或 质疑的除外),招标人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以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照片、异 议书快递存根等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 收并依法作出答复。第九条 异议人通过书面提出异议或质疑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 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异议人不是本实施办法所称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二)未

5、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三)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六内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七)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第十条 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 复期限。第十一条 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

6、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或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可按下列办法认定为投诉人的应当知 道之日:(-)对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等的投诉,为其发布之 日;(二)对开标的投诉,为开标期间;(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7、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 并附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文件;(七)提起投诉日期。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签收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异议答复函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

8、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 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 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 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 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于其他部 门转交的投诉件布政监督部门以本部门签收该转

9、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 Bo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出的;(二)以单位名义投诉,该单位不是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与所投诉招标 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以自然人名义投诉,该自然人不是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 定中所述的招标投标活动直接参与者;()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 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 方式的;(四)超过投诉有效时限的;(五)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难以查证的;(六)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

10、证据的;(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第三章投诉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 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应 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听取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或举行质证制作书面笔录。第十九条对行政监

11、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 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伪造证明材料的;(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四)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 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 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按照下列规定

12、做出处理决定:(-)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缺乏法律依据,或经查实以非法手段取 得有关证明材料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驳回。(二)对投诉属实的内容和事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 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内。第二十三条 特别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诉、情况复杂或需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处 理的投诉,由受理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 理决定。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予以配合,并提出部

13、门意见。第二十四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门,需要其他行政监督部 门协助调查的;(三)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 家评审的。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 据需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可以作

14、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 理决定;(二赋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包 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15、(六)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第二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 理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含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拒不配合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本单位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 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收到异议的招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或招标人与投诉人 串通投诉,或招标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处分。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投标人

16、)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市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 标资格,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上述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 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诬蔑陷害、虚假伪造、恶意投诉、以非 法手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投诉或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行政监督部门 依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 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第三十三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 法处理、处罚,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三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 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由 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经查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处理资料的归 档,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网上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或者投诉同时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 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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