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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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第一部分 税法的基本原理一、税法的渊源和自由裁量权(一) 税法的渊源1、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一部法律。2、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法规。3、地方行政法规4、规章只有国务院的各部委才可以颁布。5、地方规章(二)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注:朱

2、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因为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二、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1、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征税权,相关机关和团体只是代表国家或被授权。2、国家是依据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3、征税的目的就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

3、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即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规效力优于税收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即是对该原则违背,从立法上来说是无效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该原则,上级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效力是最大的,如果下位法与该法相冲突,原则上没有效力。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4、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2008年3月1日之前的扣除则按1600扣除。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

5、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4、特别法(条款)优于普通法(条款)原则外籍个人的扣除4800就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实体法没有溯及既往原则2、程序法在一定条件下有一定的溯及力。当然以上都不是绝对的,溯及力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有例外的,比如刑法用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昨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是犯罪,而今天的法律认为

6、你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就用今天的法律。)6、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发生税收争讼时)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三)税法的分类1、按内容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2、按税法的效力分: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四)税法的作用1、税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指引怎么做)、评介作用(

7、评价是否合法)、预测作用(税务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的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税法的经济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理论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第一节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

8、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一、居民纳税人(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二)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

9、税。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国税发1994第148号二、非居民纳税人(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

10、表: 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免税15年居民5年以上居民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三)对无住所个人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

11、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一、工资、薪金所得1、工资、薪金、奖金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3、津贴补贴防暑降温费,车补、通讯费补贴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

12、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

13、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个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时,要扣除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征免界限。哪些征税,哪些免税。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14、的副食品补贴(由税务部门界定);(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企业提供依据,由税务部门界定)。(5)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第008号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退养和退休的差别)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

15、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甲还有一年退休,2006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1月份取得一次性补助12000元,则每月为1000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则应是300020001000,确定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元,则应纳税额为(200010002000)102575元。假设该职工5月份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应纳个

16、人所得税(3000+10002000)1025175元。 6、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用劳动分红购买股权就视同发奖金,与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8、自2004年1 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

17、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注意给非雇员的按劳务报酬征税)(财税200411号)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

18、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19、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按个体工商户的计算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四、劳务报酬所得(一)范围:29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

20、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要与工资、薪金区分: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个人一技之长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特点是阶段性提供劳务,阶段性取得报酬;而工资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连续性取得报酬。(三)特别项目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在校学生因参与

21、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自2004年1月20日起,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五、稿酬所得(一)范围: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22、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23、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视同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24、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一笔该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的借款。王某于2008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年底未归还,凭证后附有王某手写的借据。根据税法规定,王某从公司所借的5万元非生产经营用款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上述

25、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想钻税法的空子逃避纳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文件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

26、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利费中列支82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住房,则要视同投资者取得82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缴纳16.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

27、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

28、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

29、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

30、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

31、人所得税。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

32、代缴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税函2008第576号)九、财产

33、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偶然所得不能扣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十一、其他所

34、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新增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

35、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节 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二、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率减征30%。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

36、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按定义法计算举例:例题:某歌星一次出场费是八万元,在扣除20%费用后,64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纳科税额2000020%3000030%(640002000030000)40%18600元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江苏省出租个人房产按5%综合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税率应税项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经

37、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20%(8个税目)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江苏省按综合税率5%3、储蓄存款利息: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

38、该项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个人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应该先减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一、费用扣除标准(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例如,某个人投资者举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利润为12万元,个人投资者工资为2.4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为122.4。如果当年个人投资者又以企业资金给买了一辆车,价值3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还应加上这30万元。如果又买房支付20万元的首付款,

39、还要再加上这20万。如果个人当年向企业借款10万到年底也没归还,则当年应纳税所得要加上这10万。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

40、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

41、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得的个人。4、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三、每次收入的确定1、劳务报酬所得:注意两个个案:(1)张某作为一个工程师给甲企业设计一个环保工程,用了三个

42、月时间,取得报酬5万元,后又做该环保工程的安装工程,用了一个月,取得报酬1万元。王某针对这一个企业而言,算一次收入。(2)歌星在上海演出两场,在北京演出三场,上海算一次,北京算一次。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同一作品出版和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合并计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

43、次。4、财产租赁所得: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008年3月1日起)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1、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1)

44、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

45、、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下半年应纳税额32561950(元)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

46、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用“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举例说明: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支付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125)(115%)2205.88(元)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2205.8815%125205.88(元)(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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