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_杨紫烜_徐杰_第五版_完整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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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

2、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

3、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

4、济运行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

5、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a) 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 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

6、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d) 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e) 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7、。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

8、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3)经济法原则:1.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

9、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2.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

10、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3.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4.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5. 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外在:1)经济法 与民法: A. 联系:a) 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b) 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 独立地位方面,

11、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d) 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 区别: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 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12、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d)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A. 联系:a) 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b) 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 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

13、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d) 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 区别: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c)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

14、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d) 调整方法: 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 A.联系:a) 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b) 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c) 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d) 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e) 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B区别:a)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

15、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的经济关系b) 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c)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d) 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e) 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

16、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二、公司法制度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则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公司法原则:A. 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和程序的uanze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C. 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员额D. 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E. 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F. 公司中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二

17、)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A. 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c)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 有公司住所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a) 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比例: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无形资产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18、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交足。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 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C.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共同或者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A. 股东会a)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b) 股东

19、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或执行董事a) 设立。3-13人b)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c) 职权:对股东会负责d) 议事规则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表决实行

20、1人1票 C经理D监事会或监事a) 组成,不少于3日,规模小可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b) 任期,3年c) 职权d) 议事规则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公司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1个法人股东的哟先责任公司B设立和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C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E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的财

21、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固定A概念: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C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股东会职权行使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E董事会F经理G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

22、1)设立A条件:a) 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b)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 与公司住所B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a) 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23、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 出资方式和比例c) 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全部缴纳,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d) 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刚从其规定 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票承销 代收股款 依法验资 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股本不得抽回 申请设立登记 e) 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未缴足:补足+

24、连带 低于:补足+连带 连带,返还股款+利息 赔偿 2)股份有限公id组织机构A股东大会:概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C董事会:a) 设立b) 任期c) 职权d) 议事规则C经理D监事会E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a) 概念: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b) 独立董事的设立c) 董事会避暑的设立和职权d) 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1)资格:公司法147:2)义务:3)责任P86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A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A152B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A。股权的自愿转让

2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B。股权的强制转让:法院依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26、有限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3)股权的收购公司法A75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

27、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与股票A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B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C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2)股份的发行A发行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B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C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D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E股票交付: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F新股发行,(3)股份转让A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股东持

28、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章程其他限制性规定B转让场所和方式C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转让记名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本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无记名转让由股东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D本公司股份的

29、收购和质押A14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除外: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3项经股东大会据以,1项应当自收购紫日其10内注销2、4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项收购的不的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在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指出,所收购股份应1年内转让给职工 e)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F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G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信息公开依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

30、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依法律法规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没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三】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一、合伙与公司区别1,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就意味着它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其所有行为的责任由它的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它所欠的债务时,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

31、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公司法是商法和经济法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救济手段也是有一定差别的.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设立条件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是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缴或实缴的出资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出资应进行公示,登记事项中应债名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和认缴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为按期足额缴纳的应承担补缴义务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32、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竞业禁止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

33、有约定的除外。.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34、的有限公司。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法调整,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

35、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法定登记手续不同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之民事责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

36、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行政责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3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下。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8、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

39、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

40、破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两者的法定权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

41、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利弊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优势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 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公司法理论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相比较, 具有以下两个优点。( 一) 投资风险大大降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 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一人公司为法人企业,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42、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 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及风险的最小化。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 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因此, 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相比, 在对出资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上享有巨大的优势, 避免了单个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可能性, 也可以避免由于创业者一个企业经营失败而殃及同一创业者其他企业的财产, 对鼓励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二) 管理规范化, 外部形象有所提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

43、 万元( 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针对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股东的举证义务: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 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我国新公司法“揭开公司的面纱”( 确定公司人格否定条款)后, 一人公司制度上的严谨化和管理上的规范化, 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 使一

44、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易于融资及吸引人才。2)、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劣势一人公司虽具有投资者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等巨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也具有不少的劣势, 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 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 万元, 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 万元的, 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4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二) 所得税政策不同, 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还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按照税法规定, 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 其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需要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政策不同, 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三) 股东需负担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 成立一人公司的关键是, 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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