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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目 录第一部分 税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1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15)第二部分 综合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1日 财税2007115号】(28)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19日 财税200862号】(28)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2008年8月1日 财税2008104号】(29)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 国税发200886号】(32)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9日 财税2008121号】(32)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25日 财税2008130号】(33)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8828号】(33)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0
3、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5号】(34)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6日 国税函2008897号】(35)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21日 财税2008136号】(36)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21日 国税函2008945号】(36)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8952号】(36
4、)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37)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37)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38)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4日 国税函20091号】(40)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4日 国税函2009
5、3号】(40)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937号】(41)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947号】(41)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国税函200981号】(42)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第85号】)【2009年2月27日
6、国税函200998号】(43)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 国税函2009118号】(44)二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 财税200929号】(45)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981号】(46)二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 财税200957号】(47)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
7、1日 国税函2009202号】(48)第三部分 行业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3日 财税200838号】(51)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第231号】)【2008年4月7日 国税函2008299号】(51)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27日 国税函2008624号】(52)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
8、08年8月15日 财税2008110号】(53)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2008年10月6日 国税函2008819号】(53)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 国税函2008958号】(54)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8日 国税函200918号】(54)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 财税20094号】(54)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
9、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0日 国税函200933号】(55)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 财税200924号】(55)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9日 财税200933号】(55)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2日 财税200949号】(56)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7
10、日 财税200948号】(58)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 国发200739号】(61)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 国发200740号】(61)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13日 财税200821号】(62)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63)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
11、项处理的通知【2008年2月27日 国税发200823号】(65)六、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 国科发火2008172号】(66)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852号】(68)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3日 国税函2008650号】(69)九、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7月8日 国科发火2008362号】(69)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
12、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2008年8月20日 财税2008115号】(69)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2008年8月20日 财税2008117号】(74)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2008年8月20日 财税2008118号】(76)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
13、月23日 财税200846号】(84)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 财税200847号】(86)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 财税200848号】(86)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0月17日 国税函2008850号】(87)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14、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 财税2008149号】(88)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日 国税发2008111号】(90)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日 国税函2008985号】(91)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2月10日 国税发2008116号】(91)二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3日 财税200923号】(93)二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15、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 财税200930号】(94)二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26日 财税200934号】(94)二十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7日 财税200931号】(95)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9185号】(96)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
16、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980号】(97)第五部分 其它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2008年2月5日 国税函2008159号】(100)二、财政部关于核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的通知【2008年2月15日 财预200825号】(110)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2008年2月24日 财预200837号】(110)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2008年8月7日 财会200811号】(111)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2008年8月18日 国税发2008
17、88号】(113)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 财税20091号】(120)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2009年2月9日 际便函2008184号】(121)第六部分 征收管理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 财预200810号】(124)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844号】(127)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
18、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0日 国税发200817号】(127)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3月6日 国税发200830号】(128)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第42号】)【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号】(130)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
19、知【苏国税函2008第138号】)【2008年3月21日 国税函2008251号】(135)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3日 国税函2008301号】(136)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8635号】(136)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 国税函2008747号】(137)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 国税函2008801号】(137)十一、财
20、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17日 财税2008119号】(138)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发2008101号】(141)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8955号】(141)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2008年12月5日 国税发2008114号】(141)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
21、 国税发2008120号】(141)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81081号】(142)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月8日 国税发20092号】(143)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月9日 国税发20093号】(159)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20日 国税函200934号】(162)十九、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22、令2009年第19号】(162)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月22日 国税发20096号】(126)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6日 国税函200955号】(166)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6日 国税发200931号】(169)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9年3月17日 国税函2009134号】(174)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
23、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9年4月1日 国税函2009173号】(174)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9184号】(175)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979号】(176)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 国税发200982号】(178)第一部分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24、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
25、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6、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
27、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
28、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29、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0、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31、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
32、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33、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3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35、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
36、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