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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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稿主讲人:包新民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证券特许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现任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正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兼宁波海运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兼后续教育、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鄞州区会计学会副会长。拥有十余年的审计、评估、财务管理、培训顾问及多年的咨询工作经验。曾为财政部驻宁波专员办、宁波市国税局、地税局及余姚、宁海、奉化国地税及财政局等部门、诸多的公司、团体主讲职业经理财务知识、(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分析与控制、企业收购及重组、企业纳税筹划、(小)企业会计制度及与税收政策

2、的差异、衔接、企业会计准则等专业课程。联系电话:88211561 电子邮箱:nbbxm第一讲 新申报表修订背景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自1998年起使用的现行纳税申报表作了较多改进。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8日国税函(2006)10

3、4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旧申报表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全面申报制度的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规程的要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处理企业所得税征管事宜所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报表。它既是纳税人或纳税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征收、分析、评估、检查企业所得税所使用的重要资料。1998版的申报表自施行以来,对规范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在体现确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体系方面,改变了1994年的体系(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确立了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收入本期

4、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体系。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持续变革,原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表设计项目较多,增加了纳税人的准确申报难度。原申报表分为“一主九附”,其中主表81行。由于主表设计项目较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1、是纳税人填报的难度和工作量均较大;2、是为基层税务机关尤其是对受理申报的前台增加了工作量和审核难度,近几年,随着征管户数的大量增加,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3、主表过于具体,以致有些政策调整后主表无法作出相应调整;4、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

5、间没有明确的勾稽关系,填报的主表、附表不能相互制约,容易造成数据错误或信息失真。 (二)原申报表无法适应某些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原申报表的项目内容大都是工业、商业企业会计处理科目及内容的反映,而对于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来说不大适用,容易造成纳税人无法填报、或填报后出现逻辑关系紊乱的现象,或者申报表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造成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征管信息失真。如金融保险行业要填写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只能在申报表“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成本”中填写该企业的总收入,同时,还需按填表“说明”附明细表总成本,造成填写的“收入”、 “成本”概念混乱。另外,原申报表的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6、等也与金融保险行业的特点不符。 (三)原申报表与现行税收政策有一定差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原申报表白1998年实施以来,对因所得税政策的调整没有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主要表现在:有的项目与现行税收政策不符,纳税人不能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资产捐赠问题、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等,原有政策与现行政策发生了变化,但原申报表没有相应修改,无法体现新的政策;2、不适应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如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及2005年实施的

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上与税法的差异在现行申报表中均不能正确的反映。由纳税人自己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申报纳税,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企业所得税尤其如此。原申报表采用直接依据税收计算,即直接列示企业收入(会计数据)、扣除项目(会计数据)和调整项目的方法,来反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调整过程的报告性报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没有涵盖纳税人的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及2005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新的会计制度

8、与行业会计、财务制度相比,更多地注重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企业有权在准则框架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一些会计政策时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另一方面,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更为细化,也更符合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核算要求。会计利润的非唯一性 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任何收入的确认和费用扣除的配比,规定都必须是明确的,最好是惟一的,减少选择性,以堵塞漏洞,保护税基。新会计制度对原行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替代,使得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赖原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部分也变得原则化,出现了各种选择,企业所得税的许多方面不得不作相应的补充、修

9、订和完善。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纳税人分配的重要手段,必须在符合一般商业规则、财务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作出税收处理的规定,这样也将相应增加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的不一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财务会计与税收分离加大。随着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分离的步伐日趋加快,建立独立完整、规范详细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显得非常迫切。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修订的现行申报表正是朝着这个方向所作的努力。 问题:是否实现了与2006版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协调?三、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几年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也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1、遗漏了部

10、分重要项目,不符合所得税计算的逻辑关系,如销售税金及附加;2、报表的设计琐碎、复杂,取数困难,不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常规,如将财务费用人为地划分为存款利息收入和利息净支出等;3、报表严重滞后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如广告费的限额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 四、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所得税工作要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其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纳税调整项目进行有效审核和控制,以准确核实应纳税所得额,堵塞

11、征管漏洞,达到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上述各项工作都必须以做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为基础,没有规范全面的纳税申报制度,各项工作都将无从落实。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自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实施以来,企业户数快速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征管力量,加大税源监控和征管力度,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科学完善的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是全面落实所得税工作方针,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基础。第二讲 新申报表的构成及主要修订内容一、本次修订申报表的指导思想(一)

12、对实行查账企业分类本着系统周密、科学分类、繁简适宜的指导思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适用新申报表的查账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第二类为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第三类为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核定征收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办法。 (二)不同类型查账征收企业的不同填报要求1、在季(月)度预缴所得税时,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附表的填报要求各有不同: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

13、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即: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当然,附表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不用填报;对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主表及相应的附表,即:附表一(2)、附表二(2)、附表三至附表十四(3),对部分不涉及的附表内容可不填报;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部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所得税征收的特征明显,有别于其他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主表及相关附表,即:附表一(3)、附表二(3)、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对部分不涉及或不适用的附表可以不填报。二、修订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采用

14、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汇算清缴及后续的评估检查等工作都要依据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因此,纳税人能否正确填报年度申报表对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尤其重要。此次申报表的修订是按照分类申报、简化预缴、强化汇算的总体要求进行的,修订的具体思路是:1、预缴申报力求简捷,年度申报规范详细,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征管的要求;2、按照不同的会计制度分别设计申报表,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便于纳税人申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3、主表设计栏目简化并相对稳定,附表可适时作增减调整,便于以后有关所得税政策调整后,主表可基本保持不变,而通过适当调整附表来实现目标。在修订的内容

15、上,按照税法应确认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项目及税收政策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思路进行修改。三、修订后申报表的组成 修订后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构成。也就是说现行的纳税申报表将其企业分为两大类: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其中查账征收企业季报使用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进行申报;年度报表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申报,其中附表又分为两个层次,即附表(直接支持主表本身,附表一至十)与附加明细表(通过附表,间接支持主表,附表十一至十四)。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实行

16、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由1张主表、20张附表(分为通用附表和行业附表)组成,主表和通用附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行业附表分为一般行业(制造业、商业及服务业等)、金融行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附表:一般行业适用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金融行业适用附表一(2)、附表二(2)、附表十四(2)和附表十四(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为通用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适用于实行定率或定额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四、新申报表

17、的主要修订内容(一)简化了主表。修订后的申报表主表结构不变,即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共35行,简化了纳税人填报项目。在收入总额中,将有关明细收入项目简化,反映到修订后的附表一中;在扣除项目中,期间费用项目在修订后的附表二中反映,期间费用的各明细项目,只反映作纳税调整的项目,分别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反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将纳税调整增加和纳税调整减少的有关明细项目分别用修订后的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来反映,并做了相应增加,将免税所得明细项目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抵税明细表来反

18、映,并将公益性捐赠和加计扣除,在主表中单独反映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减项:在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中,增加了境外所得应纳、抵免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税和减免所得税额项目。(二)增加了附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抵税明细表,将纳税调整增加和减少项目统一用两张附表反映,并完整记录调整数据的过程;将免税所得和批准或备案的所有减免抵税项目进行明细列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准确核算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三)明确了预缴申报表。现行申报表1998年下发时,要求各地自行设计预缴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本着简便实用、方便纳税申报的原则,明确了适合所有查

19、账征收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利于税收信息化建设,便于税务机关统计和全国数据集中。 (四)增加了核定征收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没做统一要求,由各地自行设计。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增加了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体现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五)实行分类申报。2001年以来,财政部相继下发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适应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同要求,在主表统一的前提下,对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附表,这样,既保持申报表完整性,又满足不同行业、类型企业的核算特点和申报要求,体现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

20、度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金融保险企业纳税申报表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六)明确了勾稽关系。修订后的申报表明确了主表与附表、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先填报附表,由附表的相关数据产生主表,这样既便于纳税人准确填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同时,便于征管系统实施快速有效的管理,从而提高申报质量。附:新旧表差异比较旧表附表共9张,新表附表共14张。增加原因是申报表只体现申报数据结果,而有关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由附表提供。新旧表格比较如下:表格名称新申报表旧申报表备注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名称相同,内容简化1销

21、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多了“其他收入”,更加切合表格内容;表格内对视同销售收入、未作销售而税法确定纳税的各项所得也有明确表述,逻辑性更强。2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附表三)1、新表将期间费用纳入填写范围,故为费用表;2、表格内容按照会计报表逻辑来表述,更加易懂;旧表则按照行业,且部分表格倒抵,填写比较麻烦;3、旧表与会计数据脱节,大部分采用统计数据,新表格则更能方便的借鉴会计数据,同时对视同销售和税法规定作销售部分也有区别反映,与附表一对照,一目了然,方便比对。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

22、表二)内容有变化,计算过程有变化,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无旧表在申报表主表中直接列示可抵扣项目,而新表则将会计数据与纳税调整分别列示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无6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九)新表内容增加,体现计算过程,更加直观。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无减少了申报表本表栏次,翔实了数据来源8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明细表(附表八)名称改的好,切合实际;体现计算过程。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附表九)无新增内容,简化了申报表主表内容。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11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支出明细表

23、(附表七)名称有所变化;新表考虑了无限期后延扣除规定;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四)1、为什么名称改动?2、区分工效挂钩和按照标准扣除分别列示13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五)名称未变,结构和内容可谓大换血 14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六)该表变化较大,对损失申报事项不再单独列示,且体现会计与税收金额。第三讲 新申报表重点涉税政策变化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有所增大 从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从这个口

24、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16行)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但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二、技术开发费增加抵扣数额可结转继续抵扣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按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有三个大的变化:第一,享受主体放宽,“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25、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改变了原限定于工业等的范围(财税2003244号)。第二,不再限定增长比例,原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前置性条件为,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新的文件规定取消了比例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第三,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注意技术开发费的内容、申请程序等不变。因此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三)的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

2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也正基于此文件第二(二)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和年度申报表第21行中的“(请填附表九)”。三、福利企业的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文件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填报于年度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四、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

27、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投资收益回投资所在地要补税,收益收回后不再作还原计算,以避免以实际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来弥补亏损的现象。五、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计算基数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取代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六、计税工资额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

28、00元/月。在2006年年度申报时,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七、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额,减小了计提基数。八、明确了各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处理 新申报表对会计准则上允许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也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明确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减少额处理。九、尽可能地缩小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如无形资产的处置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等。第四讲 企业所得税申报基本知识一

29、、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收入总额-本期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调增调减项目与公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的区别。这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后,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关系上遵循“纳税调整体系”的计算方法。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就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不足之处:(1)不完整,比如投资资产的成本和企业的改组等税务处理上许多重要项目和重大政策问题税法未做明确规定;(2)不适应,典型的

30、是有关借款利息和工资总额口径的规定;(3)不一致,如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同的行业比例不同,会计改革的影响。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费用支出都应该允许扣除,以确定所得,只不过对于不同种类的费用而言,确认或配比的时间会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全部原则就隐含在上述这句话中。1.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济制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认定其合法性与

31、合理性的必要。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足够与否于否依赖于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纳税人的诚信度高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工资费用分配表加上雇员的名册、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签单等在一般情况下就足够证明工资费用的真实性,但如果是一个有多次偷税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能还会实际抽查一定数量的雇员是否确有其人。除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

32、在申报扣除费用进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2)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处理,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的费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合理性原则是最灵活、也是最难掌握的原则。合理性是指费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如果费用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

33、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税前扣除的“必要正常”与否,费用分配合理与否,须事后对经营费用的可取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判断,因此,必须有克制地运用这些规定,以保证纳税人真正的经营活动的费用能够扣除。鉴于目前我国税务管理和司法水平,对纳税人扣除费用的必要性、正常性和合理与否原则上必须以个案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会从实际出发,有创见地领会、解释和运用“合理性“规定。一般不二度推测纳税人的经营决策,不否认对于日后被证明是无效的或不当的开支的扣除。因此,纳税人保留事先决策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健和重要的。2.税前扣除原则还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这些

34、原则既是扣除费用确认时间的规定,又是扣除费用必须符合的条件。1)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比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尽管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有益处,但这些诉讼费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个人的支出。企业可以扣除的间接费用,指的是不能直接计入相关产品服务成本的共同成本和联合成本,这些间接成本必须根据合理性要求进行分配。间接费用不能理解成与经营活动间接有关。因为,从理论上讲世间万物是普遍联系的,间接的关联不足以证明相关性

35、。2)确定性原则;以前虽然很少提及,但实际上是不可或缺的的。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如企业预计的“三包费用”等。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还为双重目的费用的扣除提供依据,比如当某费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发生于应纳税收入的过程中时,或当某些费用既用于经营活动,也用于非经营活动时,其合理部分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 三、成本的确定1、销售(营业)成本的范围税法上所指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广义的费用是指实体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则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上所指成本,是申报纳税期间已

36、经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才能申报扣除。税法上所称费用,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销售(营业)成本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主营业务(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如前所述,由于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营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

37、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企业应根据新修改的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附表的具体要求,正确申报销售(营业)成本。为准确计算销售(营业)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产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杂生产,可采用分批法按批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批

38、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按步骤算各步骤的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2.间接成本的分配在计算确定销售(营业)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间接成本。过去,我们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使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以实现其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法上对间接成本明确规定了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只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

39、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者能出售,则可以再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价无法事先得知的情况下,可以用联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分配联合成本,

40、但前提是联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如果联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3.存货成本的确定准确确定存货成本是正确申报销售(营业)成本的另一重要问题。在条例的基础上,税法上对存货计价方法提出了进一步的管理要求。特别是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一步增加了限制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理由:1)目前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趋势。2)后进先出法用于消除通货膨胀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随着企业持续经营,存货不断流转,昔日购进的存货的成本可能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结转销售,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这些存货价值早已面目全非,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存货的管理。3)即使象香港等自由

41、的地区对后进先出法的运用也有所限制,发达国家在税收乃至会计上限制后进先出法的也很多,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也禁用此方法。企业期末存货资产数量的确定可以采取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采用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末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年终至少要对全部存货进行一次盘点。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原则上应采用永续盘存制度。税法上规定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等,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的水平。需要注

42、意的是,要防止这一权限的滥用。只要纳税人从经营管理、财务核算方面能举出适当的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应该限制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等的改变。四、费用的确定税法上对期间费用的规范基本上是对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提炼,并无十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要是符合原则规定的与取得的总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1.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费用是指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展览会、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

43、、工资、福利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这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即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业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

44、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各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处理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此外还包括总部经费;

45、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3、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第五讲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具体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46、在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按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结构填报, 年度纳税申报表除个别行次直接填报外,多数行次需通过附表进行填报的。第一节 主表的体系结构及特点本表分为表头项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等五个部分,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与原申报表比较,主表进一步简化,由原来80行减少到35行,针对会计与税收差异比较多的特点,新申报表在报表设计上还突出了对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的反映。新申报表在体系结构

47、的设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一、 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程序采用收支法,整个报表体系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部分。报表上的项目除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成本完全由税法认定外,收入总额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收入,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因此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并不完全由税法认定,对会计与税收差异集中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从部分变化可以看出,税法体现了对会计制度变革持积极尊重的态度,为了便利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整,尽量与会计制度靠拢,而不是单纯只为了税收目的而背离会计制度越来越远。在新所得税报表中有一个疏忽之处,即在“扣除项目”部分,规定罚款支出为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又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再次反映,这就相当于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作了两次纳税调整。因此,对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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