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信息08年第4期doc-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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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法2008408号 2008年8月15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 2008年7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2、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5%。 本通知从2007年l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8419号 2008年9月1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大连海关

3、隶属各关: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2008年7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

4、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

5、、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

6、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7、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

8、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

9、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0、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

11、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

12、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附件: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一、极重灾区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二、重灾区共41个县(市、区),其中: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

13、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三、一般灾区共186个县(市、区),其中: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

14、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岳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

15、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

16、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8547号 2008年10月23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17、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 2008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

18、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68号 2008年9月16日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

19、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2008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

20、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

21、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00号 2008年11月25日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22、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2008年1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

23、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三、各地应加强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派发股息情况的了解,并发挥售付汇凭证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13号 2008年12月11日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008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24、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

25、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

26、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

27、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8、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

29、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

30、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14号 2008年12月11日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008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

31、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

32、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16号 2008年12月11日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5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33、08958号 2008年1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

34、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大财法2008533号 2008年10月21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

35、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2008年8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

36、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大财法2008540号 2008年10月14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

37、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2008年8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38、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大财法2008544号 2008年10月22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39、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2008年8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40、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8576号 2008年11月5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008年9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

41、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

42、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8583号 2008年11月5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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