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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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材料(第二版)主编:戴根有 汪路副主编:牟啸天 徐欣彦 贾海娜编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晶晶、陈莫、周婷、杨基栋、姜春天、姜倩、曹光科目录材料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PowerPoint2材料二:培训专家讲稿90材料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117材料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188材料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专题报告193材料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部分统计指标(截至2008年9月30日)208材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有关条文及释义摘录法216材料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20材料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24材料一:应收账款质押

2、登记培训PowerPoint119材料二:培训专家讲稿担保物权与银行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金剑锋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班上的讲课(通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关于担保物权和银行业务,至少应明确两个基本点。第一,担保涉及银行核心业务。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三部法律是:主体法、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制度,而物权制度的核心是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跨越了债权法和物权法两个法律,涉及金融规则以及民商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涉及银行业务的主体法、债权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则,在银行担保业务里是集中体现的,所以担保法律是银行业务人员必须要学习的;第二,银行业务人员应是担保法的专家。衡量银行业务人员从

3、业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担保法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银行主要是经营货币的,必须要重视交易安全保障,从法律制度上来讲就是担保物权制度要运用好。以下从两个方面介绍担保法律与银行业务的关系。一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实践中许多银行担保业务遇到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从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的分析找到答案。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七个方面:从属性、特定性、价值性、优先性、代位性、不可分性和追及性。(一) 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以应收账款债权质押为例,它是以质押的债权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质权具有从属性。从设立的角度,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是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的。从转

4、让的角度而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则应收账款债权随之转让;从债权效力而言,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也无效。主债权撤销、解除、消灭,则应收账款债权也灭失。所以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从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消灭这四个角度体现出来。(二) 特定性特定性要求担保的主债权必须特定,同时担保物权的标的必须特定。所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描述必须要达到特定的效果,权利边界要清晰的界定,便于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应收账款的识别。在实务中由于没有遵守权利特定的要求而造成质权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河北庄县曾发生一起案例,借款人以其六层办公楼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申请贷款八千万,银行审查评估后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

5、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以借款人所有的财产设定抵押。这个案件如何处理的结论暂且不说,从担保物权特定性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已经发生债权的借款合同,涉及的担保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特定,所以不是担保物权,不具有打破债权平等和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效力。这个案子从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角度而言,是有瑕疵的,违反了担保物权特定性的法律特征。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应该符合这个法律特征,应收账款债权必须是特定的债权,它担保的主债权也必须是特定的债权。在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登记的过程中,要保证担保物界定的特定性,防止当事人利用登记或担保合同里出现的漏洞来抗辩银行的债权,这是值得注意的。(三) 价值

6、性担保物权体现的价值性或交换价值在整个担保物权制度里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例如典当,它和质权有本质区别。典当合同可以设定留置条款。担保物权不同于典当,关键原因是价值性的问题。担保物权体现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它的权利指向只能是对设立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价值主张权利,不是对实体物质主张权利。比如,在银行实际业务中涉及到抵押权和租赁权并存在同一财产上,担保法规定先设定租赁权后设定抵押权,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了先设定租赁权后设定抵押权,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而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租赁权,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在同一财产上,租赁权的权利属性是债权,而且是在财产的使用价值基础上设

7、立的一项权利,担保物权是从财产的交换价值上设立的权利。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存于同一财产之上时,抵押权无论先设定还是后设定,不会与租赁权发生权利冲突。在行使抵押权利时,不是对抵押财产本身主张权利,而是对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主张权利。所以,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处置租赁财产。如果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租赁财产支付的价款可以清偿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对租赁财产的支付对价,可以实现抵押担保的债权,不会发生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所以,物权法规定先设立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的规定值得商榷。(四) 优先性对设立了担保

8、物权的权利人的债权可以优先清偿,这体现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打破债权的平等性,对抗第三人。实务中,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当然也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让责任财产范围特定化,一旦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的债权,这个特定财产就能对抗债务人所有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应收账款的债权质押,要到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打破债权平等,对抗第三人,要使它担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效力。征信中心和最高法院一直在研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的法律效力。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则我认为非常的好,我们会充分尊重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通过司法

9、解释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体现的智慧和成果上升为司法解释。(五) 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得到赔偿时,担保物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实现的基础是担保财产,如果担保财产灭失了,担保物权是否消灭?一般情况下,担保物灭失后,担保物权消灭。但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不消灭。一种情形是担保物的保险金,比如,由于地震造成房屋灭失。如果担保物投了保,在这个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担保物权效力将及于担保物的保险赔偿金,这是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决定的。第二种情形是赔偿金,如果第三人侵害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在这种条件下,担保物权不消灭。因为担保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

10、赔偿责任,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抗其他所有债权人,对赔偿金优先受偿。第三种情形是政府补偿金。假如城市规划要进行房屋拆迁,这种情况下,房屋灭失后在房屋上所负担的担保物权效力不消灭,房屋的补偿金将作为代为物清偿债务。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决定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就是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把财产进行了变卖和处置的情况。物权法只规定了第三人的涤除权,没有明确第三人把购房款直接支付给房主时担保物权效力能不能及于房款的问题。个人认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这是由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决定的,但在物权法中未有明确规定。 (六) 不可

11、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说明:第一,债权分割。对已经设立了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后,出现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后,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对担保物主张权利。债权分割后,不能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第二,债务分割。债务进行分割后,分割后所有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第三,担保财产分割。担保财产分割后,不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担保物权人可以向任何或全部的分割后的财产主张担保物权。(七) 追及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担保物权具有打破债权平等的对

12、抗第三人的效力,就会涉及追及权的问题。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物权法只规定了该类转让行为无效,这种对抵押权人的救济在理论上是完美的。但是在实务中,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仅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是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转让行为发生后对债权的救济,就是行使追及权,即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落到何人之手,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依法行使物权。以上是担保物权的七大法律特征,担保法律的规定都是依据七大法律特征设立的,这些问题的正确理解于实际工作非常有用。二 担保物权的种类从权利竞合的角度,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进行分析说明,有利于说明银行担保业务当中应当注意的权利冲

13、突问题。(一) 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这是从担保物权设立方式划分的。法定担保物权是指物权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和优先权。虽然留置权和优先权与银行业务关系不大,但一旦约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时,如何保障银行的债权实现的问题就值得关注了。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比如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和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优先权,举例说明如下:一是在建工程中承包人的工程款,这是普通债权,但是法定优先权,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对抗担保物权的一项权利;二是劳动债权。劳动债权在多数国家被纳入法定优先权之列,而我们国家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实践当中,政府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劳动

14、者的权利,所以法院会支持劳动债权对抗设定担保的债权,这一点,银行业务中要注意;三是为特定的债务人设定的权利,如债务人基本生活费、劳动保险、社会救济,这些权利可以对抗银行的债权,这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做出的规定。约定担保物权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它和法定担保物权本质区别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当时的合同来设立的,而法定担保物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定担保物权可以对抗约定担保物权。比如说留置担保的债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二) 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理论,登记的担保物权和非登记的担保物权发生冲突

15、的情况下,登记的担保物权可以对抗非登记的担保物权。一般来说,抵押权属于登记的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属于非登记的担保物权,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从法理上讲抵押权优先清偿。所以,银行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如果物权法规定可以办理担保登记,一定要登记,可以防范权利冲突的风险。(三) 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从权利的设定和权利的生效上,可以将担保物权划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和部分权利质权属于占有担保物权。动产在担保物权中,交付占有质权才能设定,不交付占有则质权不生效。在银行业务操作当中,以在途商品设定动产质押,一定要注意“占有”,如果不占有担保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一种情况是,银行

16、与借款人协商在途商品设定质押,并由借款人暂时代为保管。这个过程中,出质人将在途商品处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没有占有质物,质权没有设立。第二种情况是,质物的在出质人的仓库里,保险起见,银行在库房上加了把锁,银行认为已经控制了质物。后来,出质人撬锁将质物转让了。这种情况下,质权仍然没有设立。所以,要设立动产担保物权必须要转移质物的占有,包括权利出质。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的物有: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和普通债权即应收账款。这四类物之上的质权的设立、行使的规则都不一样。以证券类的债权设定质权的,比如说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存款、提单的出质必须交付,同时要进行背书。以股权类的债权处置,有

17、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都有不同规则,不仅要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还遵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里的财产权出质的,要按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规定要进行出质登记,不是交付权利凭证就可以了。区分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占有担保物权可以对抗非占有担保物权。比如债务人用机器设备在A银行设立了抵押而未进行登记,后又拿同一机器设备向B银行质押。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四)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这主要是从物权标的物角度划分的。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押、留置和动产抵押,不

18、动产担保物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抵押权。权利担保物权指以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标的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非特定性财产的担保物权即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担保制度,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这一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系浮动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一是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二是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

19、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五) 保全型担保物权和融资型担保物权保全型的担保物权就是指留置权。留置担保不具有融资功能,就是保全债权实现的。银行在业务中往往留置票据对债权进行保护,但发生纠纷时法院并不支持。留置权在银行业务中,只有在和抵押权、质权发生冲突时有意义,留置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和质权。比如,仓库货物、汽车设定担保物权后,如果与仓库的保管费、汽车在修理厂的修理费发生冲突以后,仓库和修理厂的留置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和质权。融资型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和质权,这类担保制度具有融资的功能。因为这些担保物权设立的前提往往是债务人向债权借贷,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三

20、总结以上探讨担保物权的种类划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权利冲突。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银行的债权在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如何得到优先受偿。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时,担保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但在担保物权里抵押权和抵押权并存、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质权和质权并存、质权和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银行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就要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判断。总结上面的讨论,在实务当中应当明确四个规则:第一,法定的担保物权和约定的担保物权并存时,法定的担保物权可以对抗约定的担保物权;第二,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并存同一财产上

21、,登记担保物权可以对抗非登记担保物权;第三,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并存时,占有担保物权可以对抗非占有担保物权;第四,先设定的担保物权可以对抗后设定的担保物权。这四点,是解决竞存物权之间受偿顺位行之有效的规则。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就介绍以上两个主要问题,以后有机会再共同探讨相关问题。谢谢大家!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班上的讲课 (通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近几年,物权法在社会上的影响以及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因为它涉及到国家的共有财产如何去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如何去保护等根本性的问题。这部法律历时十几年,社会各界的参与

22、程度是空前的。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通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途径听取各方意见。物权立法的过程,既是向广大百姓普及物权概念的过程,也是各方面不同意见通过民主协商最终取得一致的过程。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在物权法起草、修改的过程中,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与世界银行集团联合开展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中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研究等课题研究。课题组通过法律制度的对比研究和实地调研,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针对担保法之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和

23、问题, 多次向物权法起草小组提出有关动产担保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建议基本被物权法起草小组采纳, 并形成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中的相关法律条款。一、物权法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的突破经过多年的立法改革和交易实践,形成了一个公认的、理想的动产法律交易框架,这个框架有四个基本支架构成,第一是宽泛的抵押范围,第二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第三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第四是快速的执行程序。2005-2006年世界银行的一份商业环境的报告,对包括我们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评价和打分,在他们的评价中我们得了零分,就是框架中的四个方面我们都不具备。我们调研发现这些问题恰逢物权法的起草。我们与世界银

24、行联合开展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和中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研究等合作研究课题。在研究中通过国内大量的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上百次,并且通过法律制度的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在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课题组的努力下,物权法第四编在动产担保制度里面取得了许多历史性的突破,而这些突破将对我们国家经济金融活动产生深刻影响。 2005-2006年,人民银行在全国开展了担保贷款结构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担保贷款结构中超过70%的贷款是以不动产作担保,只有20%是用动产担保。在2007年的调查中,中国的信贷结构依然未有变化。而在国外,情况是相反的,70%多是动产,20%多是不动产。我国的担保贷款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

25、。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在物权法第四编主要有八个方面的突破:第一,拓宽了动产担保的范围。起草小组采纳了课题组的建议,以既能保全债权又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指导思想构建担保物权制度,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物权的物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的180条、181条、223条的规定,担保人所拥有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动产;目前尚不存在但将来可能存在的担保物权,如将来会用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包括公路、桥梁收费权等在内的应收账款都纳入到了担保物范畴,这样使经济主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其资产价值获取担保融资。第二,初步创建了浮动抵押制度。现行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26、均为抵押时已经现实存在的财产。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即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的创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的经济价值,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解决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民的融资问题。这是首次在我国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方式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抵押业务品种单一,企业贷款规模受现有财产价值的限制等情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三,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89条第一款规定,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二款规定了浮动抵押

27、登记对抗力存在例外。该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该条款的规定,就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平衡了担保权利的设立和正常经营活动的保护。第四,拓宽当事人的自治空间。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动产担保权利的创设更加灵活。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物权法第188条、189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将动产担保由以往的登记生效转向登记对抗,尊重合约的同时,担保权的创设变得更加灵活。其次,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可以自由约定。担保法第53条、第71条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情形只

28、有一种,那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复杂多样的违约情形。物权法第170条、第203条、第208条规定,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最后,合同内容给当事人更多选择空间。担保法第39条、65条规定了抵押、质押合同的必备法定条款。物权法第185条、210条仅要求合同一般要规定的相关条款,大大减少了法定内容,给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第五,明晰的优先顺位规则。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

29、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样就明确了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高了担保物权人权利风险的可预见性。第六,明确了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为信贷征信机构,并特别强调质权于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根据人大法工委编写的物权法释义,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决定着应收账款质押是否生效,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以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第七,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物权法第189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30、部门办理登记。相对与原规定的动产所在地而言,动产抵押人所在地更加稳定,也更具可操作性。第八,确立了担保物权登记收费规则。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按照惯例,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动产担保登记收费将参照不动产担保登记收费的相关规定。二、物权法所确立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对经济金融活动的重大意义第一,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增加了信贷业务中可供抵质押的财产范围。担保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不仅有利于金融业务创新,也为转移和规避信贷结构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国内相关的业务创新模

31、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客户资源创新,目前利用客户资源创新的产品有存货质押担保、应收账款担保、仓单存单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应收商票质押担保和采矿权质押担保等。二是客户经营关系创新。客户经营关系创新,实际上一个供应链如销售链融资的担保,如厂商银合作担保、厂商银储合作担保、上家卖方贸易担保、下家买方贸易担保等;三是客户现金流资源的创新,目前创新的品种有:应收账款现金流保理,出口退税现金流质押、收益权现金流质押、租赁费现金流质押、出口信用保险现金流质押等。下一步关注的创新有融资产品的创新、融资流程的创新、融资管理的创新。第二,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非常困难。

32、农民和中小企业拥有的不动产非常少,几乎都是动产。央行刚刚做完的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农民的贷款70%是信用贷款。因为没有担保物,而实际上获得信贷的机会很有限。物权法的动产担保规定,给农民和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进行质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特别是为资产证券化开拓了市场。如果应收账款不可以抵押,那么,资产证券化就遇到了最大障碍。物权法将这一块放开了,不仅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而且,立法者思想比较解放,把公路收费权、高校教育收费权都放到了应收账款里面去,都可以质押。第四,改善了信贷市场结构体系。物权法关于动产担保融资的规定,将改善目前中国信贷市场的结构体系。

33、据调查,外资银行的担保贷款结构中70%-80%是动产,10%左右是不动产,剩下的是信用贷款。中国担保贷款的结构中,70%-80%是不动产,12%是动产,剩下的是信用贷款。因此,动产担保方面金融创新留下很大空间,将有力改善中国的信贷市场结构体系。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由于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及登记的规定比较原则,且其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物权法实施的配套制度。(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特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34、办法中明确,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步上线运行,这是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具有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特点。2.登记系统的主要功能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只要登录互联网,进入相应的网站,即可注册成为用户,进行质权的登记或查询。登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登记和查询,为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业务提供登记公示的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登记系统提供服务有三个特点。一是登记时不要求上传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

3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仅需要提交的资料是双方就登记事宜签订的协议。二是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构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也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三是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内容由质权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这与我国以往在物权登记上采用的是实质审查主义存在很大的不同。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半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已登记的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合同金额超过1.2万亿人民币。登记系统的登记、查询业务量逐步增加,登记系统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逐步显现,详细的登记查询情况见下图。登记和查询业务量月度变化图四、应收账款担保融

36、资业务主要特点登记系统运行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呈现如下特点:(一)登记业务覆盖全国,但地区分布不均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半年登记业务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份及直辖市,但应收账款登记量地区不均衡,越是发达的地区登记量越大,以登记的质权人所在地为依据,登记量居前三位的省市是: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这个数据反映了登记系统的登记量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具体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二)登记系统用户类型多样但分布不均衡根据2007年3月的统计数据,在登记用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登记系统最主要的使用者。在某些地区,登记机构的类型趋于多样化。例如,在北京、广东

37、、浙江、江苏等经济较发达地区,除了银行外,还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机构作为登记用户;在上海地区,还有大量外资银行作为登记用户。而在有些地区,登记用户集中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以云南省为例,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该省登记量最大的用户,其登记笔数占该省登记总量的81.73%。登记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中,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占86%,外资银行占8%。(三)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品种分布不均衡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品种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品种,分别是:收费(益)权、货物购销款、对政府的收益、房地产销售或出租收益、厂房仓库租金收益、委托建设项目收益等作为质押财产、个人理财产品收益质押融资、学生学费。其

38、中,主要集中在收费(益)权和货物的购销款。(四)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均衡,地区间和机构间差异较大以山东省的统计数据为例,山东省的应收账款平均质押率为80%,在山东省内,应收账款质押率地区间差异较大,越是发达的地区质押率越高,如莱芜、威海等地,质押率达到97%,潍坊地区质押率仅为20%。山东省境内的机构间应收账款质押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达到90%,农业银行仅为25%。山东省质押率情况见下图: 山东省应收账款质押率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有些省市的应收账款质押率高于不动产质押率,但质押率分布不均衡。五、有待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解决的问题(一)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物权法虽然规

39、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没有定义什么是应收账款。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定义了应收账款,并列举了五种类型,比较科学。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登

40、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低,在司法审判中只是参考,不是依据。另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物权法出台之前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也有冲突,如国务院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在公路管理部门登记等。因此,要让司法实践认可登记办法的内容,需要司法解释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明确。目前,希望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的应收账款,除了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已经列举的五种类型外,还有:一般存款债权、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信托计划、应收出口退税、保险收益等。(二)判断登记有效的法律标准、审查性质和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什么样的登记是一个有效的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时,应收账款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

41、。概括性描述达到什么程度才能保证登记是一笔有效的登记,是一个需要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的问题。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来说,有无职权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审查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物权法没有规定。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登记系统采取按照形式审查、尽量减少因审查造成登记障碍的原则设计。鉴于物权法没有相应规定,登记审查性质的最终确认以及登记机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需要司法解释的明确。(三)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如何排序应收账款质押首先与法定优先权冲突,如税收、海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法院判决。其次,目前法律并未要求保理业务进行登记。但是,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都属于应收

42、账款融资业务。为保证权利冲突时,优先权规则明确,确保交易安全,应对保理和质押业务进行统一登记。登记系统目前也提供保理登记的功能,但是尚无法律依据和效力,因此需要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予以支持。(四)如何完善担保物权的执行制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的执行制度是空白。设计便捷高效的执行制度,避免担保物权落空,对维护金融债权至关重要。如何体现快速的原则,自力救助是关键。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而无需债务人同意?债务人的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账款直接汇给银行,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中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应收账款融资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

43、开发中心赖金昌副总经理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班上的讲课 (通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近几年,随着物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与物权法颁布实施,应收账款融资越来越受到关注,从更大范围上来说,是中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越来越受到关注。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中国基本上不存在担保物权的交易框架,物权法实施后,中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本文主要介绍中国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应收账款融资的基本框架。一、中国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现状众所周知,金融部门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包括支付系统、征信系统、担保交易框架、存款保险制度、企业和个人破产框架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就是担保交易框架,一

44、般称之为担保物权制度。一套好的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部门的发展非常重要,动产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不是它的商业结果,而是制度安排。如果担保物权制度环境良好,债权人就能够很容易、低成本的将资产作为放贷的基础,社会上信贷的供给就会很充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经济发展就会更快更好。(一)好的担保交易框架应具有的基本特征好的担保交易框架是金融部门良好发展的基础,一般说应具有以下特征:1.强调担保的功能而不是担保的形式在这种强调担保功能而不是担保形式的担保物权制度下,不分抵押和质押,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均代表担保物权。这种统一担保物权制度出现于20世纪五十年代,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给不同形式的担

45、保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2.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很广除法律明令禁止的东西不可用于担保外,其余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借贷的基础,除了不动产之外的一切资产,包括权利,都是动产,有形的和无形的,现在的和未来的,单一的和集合的资产都应在担保物权的范围内。3.清晰的优先权规则贷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控制风险。一个担保物上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人,如其他的债权人、购置款人等,担保物权人要对担保物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明确其相对于其他权利人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顺位。这就需要有一个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一般的规则就是先登记先优先,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也是如此,这是世界各国统一的规则。4.简单和低成本的担保物权备案系统备案系统即登记系统,登记

46、系统不仅提供登记服务,同时也提供方便的查询服务,能够保证潜在的债权人在授信决策之前,可以方便低成本的查询到担保物上存在的权利,为其授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登记的目的一般为两个,一是告知未来潜在的债权人,在此资产上已存在担保权利;二是建立受偿顺位排序时间。登记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如不能判定登记的担保权利真假,但简单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登记机构不承担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只要做程序上的形式审查即可。5.高效的担保权利实现机制担保权利的实现要在制度上保证高效便捷,一旦出现违约,担保物权人可自行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制度设计上要有两个基本点:一是法庭外解决,二是在破产框架之外解决。(二)中国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物权法通过之前,中国的担保交易框架有重大缺陷,特别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2005-2006年世界银行的一份商业环境的报告中,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评价和打分,满分是8分,在这份报告中中国得了0分,详细评价情况见表一:表一:中国的担保交易框架与其它国家的比较 (2005年)序号指标中国美国德国爱尔兰斯洛伐克1允许对财产的一般性描述否是否是是2允许对债务的一般性描述否是是是是3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接受或提供担保物权否是是是是4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负责对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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