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升财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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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昇 財 稅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JIANG SHENG & CO., CPAS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財 稅 通 訊93 年 9 10 月【目 錄】壹財稅新聞31.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其所屬之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憑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向土地所轄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32.獎金若屬成本性質,不得列費用33.87/1/1起獲配之股利,應計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34.納稅義務人將財產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成立之公益信託,可以免課遺

2、產稅35.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移轉應稅財產36.營利事業依法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37.宗教團體提供納骨塔位供人安置,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課稅38.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積子女資金,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39.用捐贈土地給政府機關節稅的民眾要注意了310.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所取得之外銷收入,仍應併入年度收入申報所得稅。311.債權逾二年並有催收證明,得列發生呆帳損失312.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313.債權人主張未收取利息應提示客觀可信之證據314.三角貿易課稅方式依交易之法律行為認

3、定辦理315.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項次13釋疑316.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查報備案件書面審查金額提高317.有關稅捐核課期間年限之規定318.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須於五年內提出申報扣抵319.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各項義務課稅之規定320.納稅義務人如何申請更正、復查及退稅?321.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時點,以免遭補稅送罰322.行政救濟確定應補繳稅款利息之計算323.營業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應保留支付薪資之證明324.商品盤損之認列原則及查核案例325.應付未付費用及損失逾二年尚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326.營業人停業應於停業前報備。327.營業登

4、記註銷後仍應辦理清算事宜。328.營利事業支付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329.以郵政快捷郵件及國際快遞方式外銷貨物者,該如何取具銷售額證明文件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案件之審核?330.非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未達五億,股票若有經銀行簽證,轉讓時仍應課證券交易稅。331.營業人購買自用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事後銷售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332.社會團體有營業行為,仍須依法課徵營業稅333.關於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權利金收入課稅行政救濟爭議334.出錢資助其他親屬不一定符合稅法所稱扶養335.運輸公司承運貨物因相關商品破損支付委任人賠償款所取得之憑證,是否可作為進項憑證扣抵

5、銷項稅額之有關規定336.加油站促銷贈品可列報廣告費337.應稅貨物完稅價格價算應特別留意,避免因短報而遭受處罰338.他益信託之委託人需依法申報贈與稅339.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注意事項340.直營連鎖便利商店兼營菸酒銷售收入核定事宜341.集合式大樓公用部分(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遭受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如何列報扣除?342.勿擅自經營登記項目外之其他業務,以免受罰343.營利事業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期利益所得之分離課稅扣繳稅款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344.員工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異部分3

6、45.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之計提折舊限額346.自宅用地房屋拆除改建仍可適用自住稅率347.小屋換大屋可節稅3貳工商法規31.公司法第三八七條32.公司法第三七二條33.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二條34.公司法第三二五條35.公司法第二二二條36.公司法第二六三、二六五條37.公司法第三二二條38.公司法第三二四條39.公司法第二二八條310.公司法第一九八條311.公司法第二二條312.企業併購法第六條3參證券期貨3肆、財會準則公報修正差異3 壹財稅新聞1.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其所屬之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

7、地所有權人可以憑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向土地所轄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土地,並要享受一生一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為無法提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房屋坐落的基地號,為保障納稅人之權益,財政部最新解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憑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來予以認定自用住宅用地基地地號。所以,如果未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而且符合一年內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的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屬的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仍

8、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其所屬之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憑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向土地所轄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 獎金若屬成本性質,不得列費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廠房,如因提前完工而發給績效獎金,應列為資本支出而不可直接列報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曾發現有一家公司的營業費用帳下,申報一筆提前完工績效獎金,金額近5百萬元。經過深入查核之後,才知這筆績效獎金,是因為該公司為獎

9、勵所委託的營造商提早完工所做的支出。 由於這筆績效獎金的性質,是使廠房設備早日達到可供使用狀態的代價,並且這筆獎金支出,直接使工程提早完工,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為資本支出,而非當年度費用。國稅局於是將該筆績效獎金調整為廠房設備成本,並依規定於當年度提列折舊費用。 國稅局強調,凡是使長期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的一切必要支出,都應歸屬為該固定資產項下的成本。但若是修理費用及增添部分,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或即使超過二年但支出金額不到六萬元,仍可視為例外情況而列為費用。3. 87/1/1起獲配之股利,應計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獲

10、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但應計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而當年度係指獲配年度而非盈餘所屬年度,故不論盈餘所屬年度係八十六年度以前或者是八十七年度以後,只要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獲配,皆須計入獲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該局指出,某公司申報八十九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其申報股利淨額與核定數不符,該公司表示當年度獲配一筆之股利淨額因盈餘所屬年度係八十六年度,故未申報該筆股利收入,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自八十七年度一月一日起獲配之股利,應計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因該筆股利收入係於八十九年度獲配,故應計入八十九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核課, 該公司除應補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之稅額外,仍應依

11、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未分配盈餘之股利淨額時,應注意係以股利獲配年度而非盈餘所屬年度為計入時點,以免漏報股利收入而受罰。4. 納稅義務人將財產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成立之公益信託,可以免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將財產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可以免課遺產稅,但須以這項公益信託,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存在者為限。國稅局說明,在信託課稅法案中,為鼓勵納稅人從事公益信託,對於納稅人以財產從事公益信託給予諸多租稅優惠,但也有限制,即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公益信託已存在才行,換句話說,若被繼承人是在遺囑中寫明將遺產捐出成立公益信託,則該項公益信託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並不存在

12、,將無法免課遺產稅。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生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三項規定者,這項捐贈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二、公益信託除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政府、或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者。國稅局提醒民眾,由於稅法中明定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才可免稅,因此,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才指定死亡時部分遺產成立公益信託,就不符合免稅的條件

13、,民眾要特別注意。5. 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移轉應稅財產現在還想利用政府優惠租稅措施一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巧妙安排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移轉給子女之民眾,要注意了。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發佈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三六號函釋令,說明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這是財政部就實質課稅原則一個嶄新的解釋,對國稅局稅務人員往後在查核類此案件,是很好的指標。國稅局並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上開方式移轉應稅財產給子女者,如贈與行為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贈與行為是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國稅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以避免除遭補徵原應納稅款外並處罰鍰,倘納稅義務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後有藉贈與免稅土地實質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之行為,最好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6. 營利事業依法領取之拆遷補償

15、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按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另按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一六三九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助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誤將政府發給之建物拆遷補償費視同免稅所得帳外調整剔除,按財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九九八號函規定,公司因前開徵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

16、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十七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本部78年7月11日台財稅第780667362號函及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後,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因帳外調整剔除政府發給之建物拆遷補償費以致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遭補徵稅額三百餘萬元。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如取得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應帳列其他收入,如有上述情形未依規申報於未經調查前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尚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

17、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罰則。7. 宗教團體提供納骨塔位供人安置,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課稅寺廟宗祠提供納骨塔位供人安置骨灰、神位,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貨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說明,財政部七十八年五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八六三四九三號函釋:宗教團體提供納骨塔位供人安置骨灰、神位,由存放人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非屬銷售貨物收入,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但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廿八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財政部八十六年度頒訂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8. 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積子女資

18、金,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雖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指出,某一企業負責人夫婦遭檢舉於九十年以一千多萬元購買豪宅給其女,嗣經該局函請涉案夫婦至局說明時,涉案夫婦亦坦承購屋資金係其倆人贈與,並主張此筆資金乃其倆人長年每人每年贈與一百萬元予其女累計而得,並已逐年申報贈與稅及取得免稅證明書在案。經查涉案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其女之存款領出他用,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是該局仍依法補徵涉案夫婦贈與稅並加處罰鍰。國稅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合法權益,特提

19、醒贈與人,如規劃以逐年贈與子女現金,以供未來購置財產,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一百萬元之免稅額外,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免置產時無法提出確實有力的證據,致遭補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9. 用捐贈土地給政府機關節稅的民眾要注意了要利用捐贈土地給政府機關節稅的民眾要注意了,自九十三年度起稅捐稽徵機關對捐贈土地金額的認列方式將有所改變。過去個人常以低價購買土地捐贈給政府機關,不但可以土地公告現值認列捐贈金額,且無限額,已有愈來愈多高所得納稅人用此方式減納稅捐,使得國家稅收嚴重流失,所以財政部對土地捐贈金額之核認方式作了修正,即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

20、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國稅局並進一步說明,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二)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不過民眾如果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國稅局特別呼籲,請民眾注意從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已購買土地捐贈節稅者,不要

21、忘記保存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並於明年申報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前述(一)及(二)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權益受損。10. 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所取得之外銷收入,仍應併入年度收入申報所得稅。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所取得之外銷收入,雖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款之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但該外銷收入仍應併入年度收入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最近接獲檢舉人檢舉稱,某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公司訂貨,收取之貨款,均先存入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設立於國外銀行之個人帳戶,再從負責人之國外個人帳戶匯回其配偶設立於國內銀行之帳戶,多年來並未依規定申報繳

22、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該局進行調查發現匯入買匯水單或轉帳傳票等資料與檢舉人提供之資料吻合,乃請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說明,該負責人亦知無法推卸,乃坦承不諱,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另處以兩倍以下罰鍰。因此,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莫因外銷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即未列報營業收入,致遭受補稅及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逃漏稅情事,請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送罰。11. 債權逾二年並有催收證明,得列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列為實

23、際發生呆帳損失。所謂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所謂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國稅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取得客戶開立發票日期九十一年八月十日之支票三百萬元,銀行因客戶存款不足退票,若營利事業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期間催收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因債權於九十三年度逾期二年,應於九十三年度列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沖抵備抵呆帳三百萬元;若九十四年才催收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應於九十四年度列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沖抵備抵呆帳三百萬元;若放棄債權未催收,不得列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沖抵備抵呆帳。國

24、稅局並表示,最近查核某家營利事業列報巨額呆帳損失,發現該公司雖已向法院訴追取得法院確認債權裁定書、支付命令等文件,但因債權尚未逾期二年,不符呆帳損失認列要件否准認列,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12.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一七九號令發布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免於取得當年度一次認列全部收入。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

25、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至於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六三四五號函中有關合作社(場)接受政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應列入該社(場)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及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三七六四八號函,則停止適用。13. 債權人主張未收取利息應提示客觀可信之證據

26、國稅局表示:債務人出具未支付利息之切結書,尚難作為債權人未收取利息之有效證據,債權人如要證明確無收取利息,仍應提示其他客觀可信之證據,如法院之判決或認證書等文件以實其說,並供稽徵機關查核。國稅局表示: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明定。次按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利息約定之抵押借款業已登記於公文書,稅捐稽徵機關對債權人即可作有按時收取利息之推定,茍債權人主張未收付實現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及當事人主張事實需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27、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為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七號及三十六年度判字第十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國稅局表示:轄內有君納稅義務人,未辦理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依地政機關通報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核定其利息所得四九一、七五0元,補徵應納稅額二六、二六七元。君主張未有實際借貸,更無收取利息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君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判決略以:本件係設定一般抵押權而非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本件設定契約書登載之權利金額七百萬元依法即為借貸金額,抵押權始得成立,所

28、稱未發生借貸要無可採又本件立約日期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為債務期間之始,契約內復載明利息約定為按央行利率計息,被告以其有債權存在,據以核課利息所得,揆諸首開判例說明,並無不合;而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本件原告雖主張未收取利息,並提示債務人之切結書,惟未能就其未收付實現提示客觀可信之證據,如法院之判決或認證書等,尚難認所舉之證據為有效,被告不予採信,並無不合。而駁回原告之訴。國稅局表示:利息約定之抵押借款業已登記於公文書,稅捐稽徵機關對債權人即可作有按時收取利息之推定,茍債權人主張未收付實現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又單憑債務人出具未支付利息之切結書,尚難作為債權人未收取利息之有效證據

29、,是請納稅義務人(債權人)注意,保存其他有利於之已證明文件,如法院之判決或認證書,證明確實未收取利息,以確保自身權益。14. 三角貿易課稅方式依交易之法律行為認定辦理國稅局表示:臺灣為海島型經濟,企業採行三角貿易交易頻繁,其課稅方式依交易之法律行為為居間或買賣有所不同,企業應審慎運用。企業在臺灣接受國外客戶訂單,轉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直接轉運國外客戶的交易型態,如屬居間法律行為,企業可按收付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適用零稅率,亦可以此銷售額之百分之五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溢付稅額;如企業負擔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得按進銷貨處理,惟

30、因銷售的貨物,其起運地及交付地均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居間及買賣之分野,則在於企業是否需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三角貿易的課稅事宜,應依交易之實質法律行為認定辦理,以維護自身之權益。15.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項次13釋疑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填列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項次時,除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外,另境外來源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可扣抵之已納稅額部分亦可計入。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

31、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國外來源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在不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營利事業於次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填列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項次可計入之金額,除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外,尚須加計其國外來源所得之已納所得稅額於結算申報未能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填報各欄項時,必須特別注意其各自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16. 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查報備案件書面審查金額提高為簡化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暨商品、固定資產報廢之勘查程序,以簡省

32、人力,提昇服務品質,財政部近期修訂通過提高各地區國稅局前揭作業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國稅局表示,凡於規定期限內並檢附相關證明之災害損失案件,投有保險部分: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其未投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另加工出口區外之營利事業每次申報商品、原物料報廢金額在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已檢附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者,及營利事業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依檢附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惟國稅局表示,上述採書面

33、審核之案件,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之前揭案件,均採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採調帳查核,故請業者誠實申報勿存僥倖心理。17. 有關稅捐核課期間年限之規定政府在稅捐的核課上,有所謂核課期間的規定,其理由乃在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徵納雙方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因超過核課期間不行使核課權而導致稅捐的請求權歸於消滅,即不得再命納稅義務人繳納該筆稅款。且此項因核課期間之經過致使稅捐不得核課的情形,稽徵機關基於職權即應主動認定,不需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述:稅捐之核課期間一、依法應由納稅

34、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此所謂發現應徵之稅捐,不論稽徵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調查發現、其他有關機關函知原處分機關查明及經人檢舉而發現,均包括在內。故如在核課期間內因此情形而對納稅義務人另為補徵

35、稅捐,納稅義務人自不得以一事不再理之理由作為抗辯,仍需依法繳納。18.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須於五年內提出申報扣抵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須於五年內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財政部於今(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發布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四八七號函釋令,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有關財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三三七號函,未於次期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只要營業人敘明正當理由經核屬實者,其申報之進項稅額,稽

36、徵機關應准予核實扣抵,並無扣抵期限之相關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國稅局特別提醒,依新頒釋令,營業人如仍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逾期將不得再行提出,營業人應多留意是否還有尚未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以免讓權益睡著了。19. 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各項義務課稅之規定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予他人使用,如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各項義務,應依其實際情形視為出租人之租賃收入。常見扣繳義務人(承租人)於給付此類所得時,疏忽未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或出租人短漏報是類所得造成違章、補稅之情形。本局特別舉出幾項容易疏忽之情形,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正

37、確申報租賃所得。 情況一、租地建屋以地主為起造人 租賃雙方約定承租人(如公司)承租土地,以地主為起造人於地上建屋,並由公司代地主支付營造商房屋建造工程款,公司於約定期間擁有房屋之無償使用權。此承租人按約定負擔的建造成本,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應依各年度公司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分別於給付年度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此情況因公司(扣繳單位)係代地主給付營造商工程款項,其給付對象並非出租人,給付時可免予扣繳所得稅,惟需開立免扣繳憑單,依規定列單申報並交付出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情況二、租地建屋承租人為起造人 租賃雙方約定承租人(如公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

38、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約期滿後,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或交付管理,公司則擁有約定期間房地之無償使用權。於租約到期房屋交付出租人時,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的對價,屬於到期一次交付租金之性質,但於房屋交付地主前,除土地另有約定租金外,尚無租金課稅問題。至該租賃收入之認定,係按公司帳載房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等費用減去累計折舊後之餘額,作為出租人當年度之租賃收入(如公司無法提示帳證時,稽徵機關得以該房屋之評定現值核定)。承租公司(扣繳單位)則應於房屋交付年度或租約屆滿年度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情況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之各項義務此類由承租人代為

39、支付之款項,如代付稅捐、代償債務、代出租人支付足以增加該房屋收回後附加價值之修繕費、或支付押金、保證款項,或於借用期間提供無息使用之借款、週轉金等,均視同變相支付租金,扣繳單位應開立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交付出租人申報所得。20. 納稅義務人如何申請更正、復查及退稅?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補稅通知時,如發現有錯誤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向稅捐機關辦理更正、申請復查或申請退稅,以免權益受損。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則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40、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查對更正,係在納稅義務人接獲補徵案件因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適用,而同法第三十五條,申請復查,則係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而提出申請;再者申請復查一經決定有應補徵稅款者,即須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查對更正於稅捐稽徵單位展延日

41、期內繳納稅款則無利息徵收之問題,又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額,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法條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21. 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時點,以免遭補稅送罰國稅局表示:關於建方(提供資金)與地主(提供土地)合建分屋,建方換出房屋之時點應如何認定,及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之時點如不一致,應如何開立憑證乙案,徵納雙方常有爭議,特提出說明如次: (一) 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

42、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二) 合建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地者,應分別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其後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先換出者為低時,後換出之一方應從高按先換出者之時價開立憑證;至於先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後換出者為低時,先換出者應於後換出之一方開立憑證時,就差額部分補開立憑證。 (三) 建方或地主如將其應分得之房地銷售與第三人,係另一契約行為,其屬應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就其出售所分得之房地部分,依相關規定開立憑證與買受人,不得以尚未換入土地或房屋而拒絕或延遲開立憑證

43、。22. 行政救濟確定應補繳稅款利息之計算國稅局表示,稅務行政救濟事件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仍有應補繳稅款者,該項補繳稅款應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指出,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44、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依法申請復查,可自行擇定於限繳日期內繳清或於訴願時繳半,其餘半數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繳納。惟納稅義務人若選擇不於限繳期限內繳納,如經行政救濟確定,仍有應補繳稅款,即應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23. 營業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應保留支付薪資之證明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薪資,雖提示印領清冊供核,惟與事實不符,被認為係人頭戶,屬虛報薪資費用,而被剔除薪資支出補稅處罰。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支付員工薪資,即有義務向稅捐稽徵機關提

45、供印領清冊,若無法舉證,就有以人頭虛報薪資的嫌疑,稽徵機關即依檢舉人所提之事證剔除虛報的費用並予補稅;營利事業雖指稱,部分薪資支出,其人員為工頭所找,公司依照工頭所造名冊,發放薪資,並無不妥,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發放薪資時,即須辦理扣繳,因此,公司發放工資時即應確定發放對象是否為公司僱用及人員的工作是否屬實。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除應確定領薪員工之工作情形外,並應保留支付薪資之證明,以免被檢舉查核時無法舉證。24. 商品盤損之認列原則及查核案例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有關商品盤損科目之認定,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且需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

46、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另該條文第三款規定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國稅局於查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原列報商品盤損金額一千餘萬元,雖於查核時補提示盤點報告,惟經查該公司非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且並無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經稽徵機關調查,與前述規定不符,應不予認定;公司復主張該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應可適用上開條文第三款規定,惟經查該公司之商品並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

47、失情事,盤損率亦遠超過百分之一,且該公司無法提示完整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供核,致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與上開條文規定不符,經向公司詳加說明後,公司同意全數剔除商品盤損金額。25. 應付未付費用及損失逾二年尚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正確計算損益外,仍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資產負債及資本查核之有關規定,自行調整申報,以免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國稅局表示,其轄內有家股份有限公司係日商對台投資企業,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三億餘元,其中資產負債表應付費用申報達六千餘萬元,金額重大,與一般企業申報常規不符。經深入查核該公司申報之前後期損益表、各類給付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發現該公司應付費用發生項目係薪資費用,且期初及期末應付薪資調節金額均為四千九百餘萬元,明顯異常。案經函請會計師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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