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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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10-16公布 2007-11-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4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

2、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收费 (13)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3)10 附则(14)附件一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5)附件二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附件三 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大纲 (35)附件四 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测试大纲 (75)附件五 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与银行卡受理功能)接口部分测试大纲 (192)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3、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416号)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

4、(依据国家标准GB/T 18240.4-2004税控收款机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3-7部分等)(见表1)。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是具有银行卡受理功能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产品。其产品单元及品种规格划分见下表: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金融税控收款机1用于银联卡企业自定(例如:用于银联卡(YLK))2用于银行卡企业自定(例如:用于银行卡(YHK))3用于IC卡企业自定(例如:用于IC卡(ICK))注:1.企业申报金融税控收款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2.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金融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5、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

6、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96电子信箱:nctc网 址:联 系 人:李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

7、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 编:100083电 话:(010)51615897、51615851、51615887传 真:(010)51615885电子邮箱:nctc网 址:联 系 人:符荣梅 李俊智 李晓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金融税控收款机除银行卡受理功能以外的全部检验项目。(2) 国家电子计

8、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36号通信信箱:杭州1215信箱邮 编:310012电 话:(0571)88828284、88366802、88366800传 真:(0571)88366821联 系 人:王伟雄 陈益云 蔡方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金融税控收款机除银行卡受理功能以外的全部检验项目。(3)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邮政编码:510610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7006、87236794传 真:(020)87236171联 系 人:陈立辉 杨林 宋丹玫授权检验产品范围:金融

9、税控收款机除银行卡受理功能以外的全部检验项目。(4)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通信信箱:北京1001信箱邮政编码:100007联系电话:(010)84029573传 真:(010)64007681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金融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功能检验项目;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除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以外的检验项目。(5) 银行卡检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5号邮 编:100070电 话:(010) 58055966 58055958传 真:(010)58055951 58055969电子邮箱:info网 址:联 系

10、 人:宋岚 范贵甫授权检验产品范围:金融税控收款机的银行卡受理功能。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8符合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

11、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按1.3款填写相应的品种及规格型号,如:某企业申请用于银联卡的金融税控收款机,其型号为YLK;用于银行卡的金融税控收款机,其型号为YHK,则应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中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联卡:YLK)、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行卡:YHK);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

12、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份(获证企业因更名、迁移、增加产品单元等原因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也应提供与之相应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4.1.1.5 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需要提供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查部)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

13、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每个订单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

14、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

15、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

16、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17、3)一式六份。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

18、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

19、)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表1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标准GB/T18240.4

20、-2004税控收款机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相关标准GB/T2828-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18240.1-2003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2-2003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JR/T 0025.3-2005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3部分:与借记/贷记应用无关的IC卡与终端接口需求JR/T 0025.4-2005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4部分:借记/贷记应用规范JR/T 0025.6-2005中国金融集成电路

21、(IC)卡规范 第6部分:借记/贷记终端规范JR/T 0025.7-2005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7部分:借记/贷记安全规范JR/T 0001-2001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GB 18240.6-2004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GB/T 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idt IEC61000-3-2:19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

22、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9312-1988行式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7540-1998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GB/T 17974-2000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GB/T 16649.3-

23、1996(idt ISO7816.3-1995)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GB/T 14916-2006 (ISO/IEC 7810:2003)识别卡-物理特性GB/T 17554.1-2006(ISO/IEC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 17554.3-2006(ISO/IEC10373-3:2001)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3部分: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注: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还应符合Q/CUP006-2005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V2.0、中国银联POS终端规范-20050926两项行业规范。5.2

24、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2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必备条件要求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设备)设施.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保障正常水电供应;.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要求。设计工具.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生产设备.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平方米;.示波器不少于2台;.序列号写入

25、设备不少于1台;.符合金融税控收款机要求的模拟联网环境。检验设备.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磁条卡读写器、IC卡读写器、网络接口和其它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台;.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整机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测试平台。技术文件.产品设计图纸;.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出厂);.固化软件的源程序;.备案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企业标准。5.3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

26、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必须按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的具体要求执行。5.4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原则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税控功能不变、银行卡受理功能不变、以及安全部件(结构、主板、电源)都不变的产品不重复抽样检验。5.4.1.2 抽样方法和要求抽样时所抽样品应该包括样品测试时所需的测试卡、测试软件、说明书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抽样时必须填写金融

27、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六份,其中二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表3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第1 页共 2 页企业名称企业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 真所属单位生产地址抽样方式主导产品抽样领域生产线末端成品库生产日期联 系 人被抽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样品母体数(台)样品数量(台)检验目的金融税控收款机初次申请其他增加型号其他增加型号其他增加型号其他被抽单位法定代理人(签字)被抽单位经手人(签字)抽样单位(盖章)抽样人(签字)姓名姓名姓名抽样日期年 月 日

28、注:所抽取的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技术成熟产品;抽样单一式六联,审查部、企业、省级技监部门和全国审查中心各存一份,检验机构存两份;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企业对样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表第2 页共 2 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部件名称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金融税控收款机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银行卡软件接口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银行卡软件接口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银行卡

29、软件接口申证企业代表签字申证企业(盖章)填写说明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检验机构将根据此表说明决定对样品做全部项目检验还是部分项目检验;此表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起使用;2.“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证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3.“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填写产品不同规格型号之间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软件等差异;4.“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证产品执行的标准,。若执行企业自己的标准,产品抽样时,企业应提供与申证产品对应的企业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最好提供电子版。5.4.1.

30、3 抽样地点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数量从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例如:产品名称: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明细: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联卡:YLK)。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

31、、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获证企业在申请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时,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4.1.1.1、4.1.1.2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4.3的要求对增项产品进行抽样和规定项目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在生

32、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

33、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3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4-XXXXX,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

35、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

36、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1.4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的要求,取得相关产品单元的资质证书。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37、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4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的要求,取得相关产品单元的资质证书。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3.5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

38、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 8.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39、。8.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产品检验费:

40、由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8.4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 生产许可证

41、工作人员守则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2、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本实施细则自 2007年11 月20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一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 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1.1 企业申请许可证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产品的外观与结构、税控功能及性能、银行卡受理功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1.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增加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产品的税控功能及性能(GB18240.1等)、安全性(GB4943)、电磁兼容性(GB9254)、银行卡受理功能(GB/T 18240.4等)和谐波电流(适用时)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2 抽样母体数、抽样台数及样品分配单元名称样品数量金融税控收款机样品数量要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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